民法总则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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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 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来自百度文库
一、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权 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 利是民法的核心。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利是民法的核心。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而刑 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 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 财产权神圣和 人格权神圣、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 三个基本点。 三个基本点。 人格权神圣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 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 人格权神圣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可援用 一般人格权理念,人格权是人的权利的基础。 一般人格权理念,人格权是人的权利的基础。 确认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社会对财富的追求, 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社会对财富的追求 确认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社会对财富的追求,从 而增进社会的财富,意义巨大。 而增进社会的财富,意义巨大。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 从身份到契约, 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从身份到契约, 反映了社会组织工具的变迁过程。 反映了社会组织工具的变迁过程。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案例二 原告王颖、倪培璐于 案例二]: 原告王颖、倪培璐于1991年12月23日下午,到被 日下午, 案例二 年 月 日下午 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 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二原告购物后 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并拦住责问: 小姐, 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并拦住责问:“小姐,你 们有没有将没有交费的东西带出商场? 二原告回答: 们有没有将没有交费的东西带出商场?”二原告回答:“没 被告的工作人员一再追问,二原告仍表示没有。 有。”被告的工作人员一再追问,二原告仍表示没有。被告的 工作人员将二原告带到市场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 工作人员将二原告带到市场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我们 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 然后把二原告带进市场办公室。 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然后把二原告带进市场办公室。在这 被告的职员仍再三追问,原告倪培璐流下了眼泪, 里,被告的职员仍再三追问,原告倪培璐流下了眼泪,原告王 颖打开了自己的手提包、 颖打开了自己的手提包、解开了外衣扣并摘下帽子让被告的职 员查看。被告的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 员查看。被告的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只得 表示“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不起, 表示“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不起,你们可以走 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 了。”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 二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怀疑原告偷拿了东西, 二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怀疑原告偷拿了东西,并迫使原告 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其行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 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其行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 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诉请人民法院, 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诉请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 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 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自《最高人民法院公 自 报》.1993(1).] ( ) 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什么? 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什么?
[分析 分析] 分析 • 本案例中的市财政局为机关法人,其与宝鼎 建筑工程公司为建造办公大楼所形成的建筑工 程承包合同关系,是双方在平等、意思自愿 平等、 平等 意思自愿、 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形成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平等主 财产关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应由《民法》(具 体为其中的《合同法》)进行调整。 • 市财政局应依约定履行清偿债务(所欠60万 元工程款)的义务。
二、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应属于私法的范畴,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应属于私法的范畴, 市民社会关系 私法的范畴 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与调整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与调整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但民法并非全然私法,其中总则的规定、 但民法并非全然私法,其中总则的规定、物 权法、 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许多规定属于强行 法即公法。 法即公法。 然而,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任意性规定, 然而,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任意性规定,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 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 事前调整 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一)事前调整=确定 范导 事前调整 确定+范导
1、确定: 、确定: 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 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 主体。 (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能力和行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为能力的规定; 为能力的规定; 客体。 (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规范流通物和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禁止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3)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 )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 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 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 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3、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界限 、
•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的属性,在这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的属性, 平等的属性 种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 互不隶属, 种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能够保持 自己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自己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不符合这一特性的, 关系,不符合这一特性的,概由其他法律调 整。例如税收、没收、刑事强制措施等。 例如税收、没收、刑事强制措施等。
[案例一 案例一]:1993年8月,某市兴起了“盖楼热”,市政府许多部 案例一 年 月 某市兴起了“盖楼热” 门纷纷大兴土木,兴建新办公楼。该市财政局见状, 门纷纷大兴土木,兴建新办公楼。该市财政局见状,也从市政府 取得批文,拟建一幢办公大楼,批准造价为200万元。1994年 万元。 取得批文,拟建一幢办公大楼,批准造价为 万元 年 1月,该工程开始动工,由该市宝鼎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同 月 该工程开始动工,由该市宝鼎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 年7月,财政局擅自决定提高建筑标准和工程造价,期望在建成 月 财政局擅自决定提高建筑标准和工程造价, 后出租收取高额租金。 月 工程全部造价已突破200万元的预 后出租收取高额租金。8月,工程全部造价已突破 万元的预 算造价。 算造价。宝鼎公司考虑到财政局的特殊地位及财政局的付款承诺 财政局承诺超出的部分待工程完工后1年内付清),故同意继 年内付清), (财政局承诺超出的部分待工程完工后 年内付清),故同意继 续施工。 月 全部工程竣工,总造价为280万元。1995年1 万元。 续施工。12月,全部工程竣工,总造价为 万元 年 市政府向全市通报了财政局超标准建楼的做法, 月,市政府向全市通报了财政局超标准建楼的做法,并决定只按 预先拟定的经费即200万元拨付,超过部分概不负责。此后,由 万元拨付, 预先拟定的经费即 万元拨付 超过部分概不负责。此后, 于该市房地产市场行情急剧下跌,而财政局大楼的租金又高, 于该市房地产市场行情急剧下跌,而财政局大楼的租金又高,至 1995年7月,财政局大楼的许多房间仍未觅到承租人,财政局 年 月 财政局大楼的许多房间仍未觅到承租人, 仍欠宝鼎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60万元 万元。 仍欠宝鼎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 万元。于是宝鼎建筑工程公司 遂诉至法院。 遂诉至法院。 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应由民法来调整?为什么? 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应由民法来调整?为什么?
[分析 分析] 分析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本 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责问、非 法搜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人格 尊严和名誉权的侵害。属于民法调整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法院应确认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 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四、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交换,交换需要规则, 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交换,交换需要规则,这种规 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个法律主要的、 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个法律主要的、 首先的应该是民法。 首先的应该是民法。 民法中规定交易规则的内容的是债 中的合 民法中规定交易规则的内容的是债(权)法中的合 同法。 同法。 合同法是直接规定交易的法律 是直接规定交易的法律。 合同法是直接规定交易的法律。 1999年3月1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 月 日 我国颁布了《 合同法》 即统一的合同法, 个条文。 合同法》,即统一的合同法,有428个条文。 个条文
2、范导: 、范导: • 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调 方法。 整 方法。 •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 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 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 • 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 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 • 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 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 •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 法 概 述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两个要 民法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 素: • 1、人身关系 、 •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而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而 是就人格 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的 人法”的调整对象。 “人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2、财产关系 、
• 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物法”的调整对 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 物法” 是大陆法系“ 是以财产、 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 的的社会关系。 的的社会关系。 •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 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 物权法和 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 的主要内容。 法的主要内容。
(二)事后调整=修补 保障+惩罚 事后调整 修补+保障
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 、修补。 间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间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如民法中关于 合同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 的补充性规定。 的补充性规定。 2、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 、保障。 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法。 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法。如返 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3、惩罚。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要 、惩罚。 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 一、民法与商法
• 1. 民法与商法同为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与商法同为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 2.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 3.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商 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 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 法关系基本上都是有偿的财产关系; 法关系基本上都是有偿的财产关系;商法具有 国际性。 国际性。 • 二、民法与经济法 • 民法既调整横向财产关系,又调整纵向财产关 民法既调整横向财产关系, 而经济法只调整纵向财产关系。 系;而经济法只调整纵向财产关系。 • 三、民法与婚姻法 • 婚姻法是民法的构成部分。 婚姻法是民法的构成部分。
三、民法为市民法
民法中的“ 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公民 不是公民,而是市民。 和市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和市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 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而市民是私法上的概 具有自利性。 念,具有自利性。 民法规范的要求低于政治、宗教、 民法规范的要求低于政治、宗教、道德要 民法是凡人的法律,不是圣人的法律, 求,民法是凡人的法律,不是圣人的法律, 不是要求“爱你的邻人” 而是要求“ 不是要求“爱你的邻人”,而是要求“毋害 他人”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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