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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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要求】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三、掌握:民法的性质•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

(重点同上)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二)民法的含义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民法总则》旧法《民法典》总则编备注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讲义.docx

民法总则第一章节:基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则: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接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辨认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结束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民法一词的来源
•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2、亲属权: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 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亲权与亲属权的区别
亲权
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的相 对人 父母 未成年子女 管教、保护、代理、财 产代管 不平等
亲属权
父母、子女、亲属 子女、父母、亲属
权利内容
当事人的地位
抚养、赡养
平等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 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 生与高校之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 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 系。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 括高校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第二节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第三节民法的民法的特点特点第四节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第五节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第六第六节节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第七第七节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民法第⼀编民法总则第⼀章民事法律关系第⼆章⾃然⼈第三章⼈格权第四章法⼈第五章法律⾏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及适⽤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和⾮法⼈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定结论(R)的⼀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

4.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分类状态、事件和⾏为。

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行使()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及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特点()无对应的义务()具有从属性,不可及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示意图.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共有7个章节,共计99条。

以下是各章节的条款汇总:
第一章:总则
条款1-16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条款17-29
自然人部分主要规定了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条款30-44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部分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权利和义务、代表人和负责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第四章:民事权利
条款45-73
民事权利部分规定了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类民事权利的内容和保护。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条款74-88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部分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
要件、效力和无效、撤销等,并确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规则。

第六章:民事责任
条款89-93
民事责任部分规定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基本规则和责任承担方式。

第七章:时效
条款94-99
时效部分规定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索赔的时效规则。

以上是《民法典总则》各章节的条款汇总。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总则(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依法和以德”治国特色。

民法典是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2条: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下面人身权中详讲)三、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②民法为权利法;③民法为私法;④民法为市民法;⑤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法理知识1、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习惯,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①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② 本条规定了《民法典》五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等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调整民事关系。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是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四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五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证、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的是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治国理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明确了《民法典》的立法依据。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条文注释: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形成的无直接物质利益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物质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既包括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又包括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等。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仅调整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

关联法规《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注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

民法总则王泽鉴内容概要

民法总则王泽鉴内容概要

民法总则王泽鉴内容概要
《民法总则》这本书的内容涵盖了私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概念,包括权利、法律行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行使等。

这本书强调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并通过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具体来说,第一章“私法的绪论”的“第一节法律的斗争”中反复提到:“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为法律而斗争,是权利人的义务,又是对于社会的义务”,呼吁权利人主动奋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外,王泽鉴教授在书中也详细阐述了民法典的制定、编制体裁与私法体系,民法的历史基础、伦理性、社会模式及民法的发展趋势等内容。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1)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圣经”,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通过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督促民事义务的履行,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

(3)民法典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使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得到稳定发展。

(4)通过上述这些目的的实现,民法典最终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步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在民事领域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必须服从于宪法,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

案例评析于某诉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1]案情:被告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

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证明欠款若干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

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本案中原、被告从事抽沙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民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准确界定即构成了对民事纠纷加以正确裁判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一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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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 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 担连带民事责任,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元,支付利 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
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
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
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
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
保法》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
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
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
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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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商法
民法通则 单行民事法律 商法
物权法
公司法
合同法 继承法
婚姻法…
证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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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
• 1、罗马式 • 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
梯》提出的。《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 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 取得法三编。 • 2、德国式 • 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 由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 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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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 此后,多次上访,先后找省纪委、省教委、外 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 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 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 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害1.5万元,精神损失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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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后调整=修补 保障+惩罚 事后调整 修补+保障
1、修补。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 、修补。 间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间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如民法中关于 合同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 的补充性规定。 的补充性规定。 2、保障。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 、保障。 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法。 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法。如返 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3、惩罚。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要 、惩罚。 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 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权 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 利是民法的核心。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 利是民法的核心。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而刑 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 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 财产权神圣和 人格权神圣、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 三个基本点。 三个基本点。 人格权神圣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 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 人格权神圣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可援用 一般人格权理念,人格权是人的权利的基础。 一般人格权理念,人格权是人的权利的基础。 确认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社会对财富的追求, 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社会对财富的追求 确认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社会对财富的追求,从 而增进社会的财富,意义巨大。 而增进社会的财富,意义巨大。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 从身份到契约, 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从身份到契约, 反映了社会组织工具的变迁过程。 反映了社会组织工具的变迁过程。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分析 分析] 分析 • 本案例中的市财政局为机关法人,其与宝鼎 建筑工程公司为建造办公大楼所形成的建筑工 程承包合同关系,是双方在平等、意思自愿 平等、 平等 意思自愿、 等价有偿的基础上形成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平等主 财产关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应由《民法》(具 体为其中的《合同法》)进行调整。 • 市财政局应依约定履行清偿债务(所欠60万 元工程款)的义务。
[案例一 案例一]:1993年8月,某市兴起了“盖楼热”,市政府许多部 案例一 年 月 某市兴起了“盖楼热” 门纷纷大兴土木,兴建新办公楼。该市财政局见状, 门纷纷大兴土木,兴建新办公楼。该市财政局见状,也从市政府 取得批文,拟建一幢办公大楼,批准造价为200万元。1994年 万元。 取得批文,拟建一幢办公大楼,批准造价为 万元 年 1月,该工程开始动工,由该市宝鼎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同 月 该工程开始动工,由该市宝鼎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建设。 年7月,财政局擅自决定提高建筑标准和工程造价,期望在建成 月 财政局擅自决定提高建筑标准和工程造价, 后出租收取高额租金。 月 工程全部造价已突破200万元的预 后出租收取高额租金。8月,工程全部造价已突破 万元的预 算造价。 算造价。宝鼎公司考虑到财政局的特殊地位及财政局的付款承诺 财政局承诺超出的部分待工程完工后1年内付清),故同意继 年内付清), (财政局承诺超出的部分待工程完工后 年内付清),故同意继 续施工。 月 全部工程竣工,总造价为280万元。1995年1 万元。 续施工。12月,全部工程竣工,总造价为 万元 年 市政府向全市通报了财政局超标准建楼的做法, 月,市政府向全市通报了财政局超标准建楼的做法,并决定只按 预先拟定的经费即200万元拨付,超过部分概不负责。此后,由 万元拨付, 预先拟定的经费即 万元拨付 超过部分概不负责。此后, 于该市房地产市场行情急剧下跌,而财政局大楼的租金又高, 于该市房地产市场行情急剧下跌,而财政局大楼的租金又高,至 1995年7月,财政局大楼的许多房间仍未觅到承租人,财政局 年 月 财政局大楼的许多房间仍未觅到承租人, 仍欠宝鼎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60万元 万元。 仍欠宝鼎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 万元。于是宝鼎建筑工程公司 遂诉至法院。 遂诉至法院。 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应由民法来调整?为什么? 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应由民法来调整?为什么?
[案例二 原告王颖、倪培璐于 案例二]: 原告王颖、倪培璐于1991年12月23日下午,到被 日下午, 案例二 年 月 日下午 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 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惠康超级市场购物。二原告购物后 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并拦住责问: 小姐, 离开该市场时,被市场工作人员追出并拦住责问:“小姐,你 们有没有将没有交费的东西带出商场? 二原告回答: 们有没有将没有交费的东西带出商场?”二原告回答:“没 被告的工作人员一再追问,二原告仍表示没有。 有。”被告的工作人员一再追问,二原告仍表示没有。被告的 工作人员将二原告带到市场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 工作人员将二原告带到市场门口,指着墙上的公告说:“我们 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 然后把二原告带进市场办公室。 有权检查你们的提包。”然后把二原告带进市场办公室。在这 被告的职员仍再三追问,原告倪培璐流下了眼泪, 里,被告的职员仍再三追问,原告倪培璐流下了眼泪,原告王 颖打开了自己的手提包、 颖打开了自己的手提包、解开了外衣扣并摘下帽子让被告的职 员查看。被告的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 员查看。被告的职员没有查到任何属于市场所有的东西,只得 表示“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不起, 表示“是听一位顾客说你们拿了东西,对不起,你们可以走 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 了。”二原告想找市场经理说理,得到的答复是“经理不在。” 二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怀疑原告偷拿了东西, 二原告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怀疑原告偷拿了东西,并迫使原告 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其行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 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其行为侮辱了原告的人格, 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诉请人民法院, 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故诉请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 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 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自《最高人民法院公 自 报》.1993(1).] ( ) 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什么? 问: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什么?
四、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交换,交换需要规则, 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交换,交换需要规则,这种规 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个法律主要的、 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个法律主要的、 首先的应该是民法。 首先的应该是民法。 民法中规定交易规则的内容的是债 中的合 民法中规定交易规则的内容的是债(权)法中的合 同法。 同法。 合同法是直接规定交易的法律 是直接规定交易的法律。 合同法是直接规定交易的法律。 1999年3月1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年 月 日 我国颁布了《 合同法》 即统一的合同法, 个条文。 合同法》,即统一的合同法,有428个条文。 个条文
二、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应属于私法的范畴,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应属于私法的范畴, 市民社会关系 私法的范畴 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与调整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与调整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但民法并非全然私法,其中总则的规定、 但民法并非全然私法,其中总则的规定、物 权法、 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许多规定属于强行 法即公法。 法即公法。 然而,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任意性规定, 然而,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任意性规定,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 法 概 述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两个要 民法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 素: • 1、人身关系 、 •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而 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而 是就人格 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的 人法”的调整对象。 “人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 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 事前调整 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一)事前调整=确定 范导 事前调整 确定+范导
1、确定: 、确定: 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 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 主体。 (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权利能力和行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为能力的规定; 为能力的规定; 客体。 (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规范流通物和 )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禁止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3)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 )拟制。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 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 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 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三、民法为市民法
民法中的“ 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公民 不是公民,而是市民。 和市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和市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 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而市民是私法上的概 具有自利性。 念,具有自利性。 民法规范的要求低于政治、宗教、 民法规范的要求低于政治、宗教、道德要 民法是凡人的法律,不是圣人的法律, 求,民法是凡人的法律,不是圣人的法律, 不是要求“爱你的邻人” 而是要求“ 不是要求“爱你的邻人”,而是要求“毋害 他人” 他人”。
[分析 分析] 分析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本 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原告的责问、非 法搜查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人格 尊严和名誉权的侵害。属于民法调整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法院应确认被告构成侵权,应承担赔 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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