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三方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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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甲方收购该宗土地补偿费的总额按照《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并结合北京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规,以乙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拆迁服务公司出具的《拆迁补偿方案》为准。向丙方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包括土地区位补偿费、房屋及装修附属物补偿费、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全部费用。
5、合同其它条款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丙方的义务
1、丙方应当协助甲乙双方完成土地权属变更相关手续。
2、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交付土地及附属物和所有相关资料。
3、负责在土地交付之前终止与土地和土地使用相关的所有协议,解除在该土地上设置的任何第三方权利、权益(包括出租、违法占用等),并应当解除与相关单位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如有)。
第二章拟收购土地的基本情况
第二条:丙方同意甲方收购其位于的
有土地,
该宗土地基本情况为:
1、该宗土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现状用途为。
2、该宗土地范围内现状为等建筑物。
3、该宗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证为:
4、该宗土地现仍在经营中,土地权属界限完整,属规划的
项目用地。
第三章收购土地的补偿及补偿费的支付
3、上级主管单位或董事会关于同意收购的决议;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原件。
第六条:鉴于丙方建筑物的特殊工艺结构,由丙方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公司自行拆除,且不可移动设备拆除后由丙方处置。拆除费用及拆除过程中一切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拆除后,丙方负责将拆迁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物拆除清运干净,达到场清地净并承担相关费用,经丙方和乙方双方现场验收合格后,丙方将土地交付给乙方,即由乙方负责管理,丙方不再承担管理责任。
4、丙方交付土地前,应当结清丙方与相关单位有关的水、电、气、暖等所有费用。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如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土地,乙方有权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偿款,同时每延迟一天丙方应按合同总额的3‰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如丙方违反合同其他条款,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对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与依据的报告。
第十五条:因国家及北京市政策的调整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虽然能履行但一方或三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时如果乙方已经支付款项,丙方应立即全额退还。
第四条:本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其中:土地区位补偿元,地上物补偿元,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元,不可移动设备补偿费元,可移动设备迁移补偿费元,搬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助费元。
第五条:付款方式。
1、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本次补偿总额的40%,计元;
2、在丙方交付土地及附属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丙方补偿总额的50%,计元;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代甲方向丙方支付收购补偿费用。
3、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安排人员与丙方进行土地交付,并作好交接手续,交接后由乙方负责管理。
4、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本协议收购事项应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乙方应协助丙方办理免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事项。假如本收购协议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审核事宜,由乙方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丙方应当积极给予配合。
3、收购补偿所涉及的土地权属变更完毕后,乙方向丙方支付本次收购补总额所余下的10%,计元。
第四章土地的交付
第五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丙方将如下资料全部移交给乙方。
1、区域内现状平面布置图、设施布置图及其相关图纸资料等,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资格证明;
2、土地、房屋无出租无抵押无涉案情况承诺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三方)
收购人:(甲方)
委托收购人:(乙方)
被收购人:(丙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之约定,就丙方使用国有土地的收购事宜,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七条:丙方交付土地期限
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给乙方(包括第五条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内容)。
第五章三方的义务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回被收购人的土地、房产等证件(原件),同时终止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2、进行国有土地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1、按照有关政策程序与丙方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用。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条: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合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甲、乙、丙三方以本合同中的地址为相互发送各类通知、函件的地址,如有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丙方支付收购补偿费,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支付额的3‰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乙方如不按时派人员接受丙方交付的土地,由此造成的丙方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章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副本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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