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材料文档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论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摘要死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是一个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在阶级统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继而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但是要求保留死刑的学者人数也不少,所以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
本文将从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和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现状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论述中国死刑制度该何去何从。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存废,有限制的保留死刑第一章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第一节死刑存废问题的起源一、贝卡利亚要求废除死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繁多,但从来没有人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
自从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
1764年,贝卡里亚在自己的书《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1]接着,贝卡里亚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废除死刑的理由:(1)国家不拥有处死公民的权利。
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论的观念出发,提出如下的疑问: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
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
但是,我们每个人在订立契约、参加社会的时候,也就是每个人在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的时候,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很显然,这样的说法不足以让人完全的信服。
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2)死刑存在着诸多缺陷,关于这点我想说的是预防犯罪的正面效果远不及无期惩役。
但是在贝卡里亚看来,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多余的,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死刑对人的心理的影响是暂时的,死刑不可能造就良好的社会环境,死刑一旦出错便不可挽回,死刑的这些弊端表明它已经超出了社会防卫的必要限度,因而应当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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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人们往往把最重要的调整工作委弃给平庸的谨慎和个别人的裁量,而这些裁量者所关心的是反对实质上是利益均沾的高明法律,这种法律遏制他们结成寡头,拒绝把一部分人捧上强盛和幸福的顶峰,把另一部分人推向软弱和苦难的深渊。
所以,人们只有在亲身体验到关系着生活和自由的最重要事务中已充满谬误之后,并在极度的灾难把他们折磨得筋疲力尽之后,才会下决心去纠正压迫他们的混乱状况,并承认最显而易见的真理,即那些由于简单而被他们平庸的头脑所忽略的真理。
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的印象。
我们翻开历史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
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的了的,这种考察者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的过度。
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的真正关系。
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
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争。
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
然而,只有极少数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
只有极少数人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几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展。
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犯罪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狱的日益阴森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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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一)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
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
“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二)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 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
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
”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
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的经典著作,这本书在刑法学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读完之后让我对犯罪与刑罚有了全新且深刻的认识。
在书中,贝卡里亚开篇就指出了刑罚的起源。
他认为刑罚的产生并非源于人们的简单报复心理,而是基于社会契约。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形成了公共权力,其中就包括刑罚权。
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刑罚存在的意义,它不是为了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贝卡里亚强调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认为,只有当刑罚是确定的,并且能够迅速地施加于犯罪者身上,才能有效地起到威慑作用。
如果刑罚不确定,人们就无法准确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如果刑罚不及时,犯罪者在犯罪之后长时间未受到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这让我联想到现实生活中,一些犯罪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执法的不严格和不及时,导致犯罪者心存侥幸。
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刑罚的适度性原则。
贝卡里亚坚决反对残酷的刑罚,认为酷刑不仅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反而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过度的刑罚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恐惧和厌恶,甚至可能导致人们对犯罪者产生同情。
相反,适度的刑罚既能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又能让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可,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这使我明白,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制造痛苦,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者。
此外,贝卡里亚对于犯罪分类和量刑的论述也让我深受启发。
他主张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而不是依据犯罪者的身份和地位。
这种平等和公正的理念,在当时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即使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我们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目标。
同时,贝卡里亚对于法律解释权的观点也发人深省。
他认为法律应当是明确和清晰的,不能给予法官过大的法律解释权,以免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这让我思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的确定性,以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引言《论犯罪与刑罚》是克罗斯托夫·贝哈辛的著名作品,本书通过对犯罪与刑罚的深入探讨,引发了读者对于正义与法律的思考。
在阅读此书后,我对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观点,并对于如何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犯罪的多重因素贝哈辛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宣称,犯罪是由多重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简单的个人行为。
他认为,社会环境、教育和心理因素等都对一个人是否会成为罪犯起着重要作用。
我深深赞同这一观点,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首先,社会环境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穷困、失业和不公平的社会制度等都是犯罪的温床。
如果一个人没有基本的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他可能会为了谋生而违法乱纪。
此外,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犯罪现象也会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误入歧途。
其次,教育也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良好的教育能够培养孩子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让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和后果。
然而,现实中很多人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这导致他们缺乏正确的道德指导,从而可能会误入犯罪的道路。
最后,心理因素也不容忽视。
部分人由于遭受创伤、情绪不稳定或人格缺陷等心理问题,容易产生犯罪倾向。
对于这部分人,刑罚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应该结合心理辅导等方式进行综合治疗。
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贝哈辛认为,刑罚应该是一种教育和改造的手段,而不仅仅是惩罚。
他批评了当时的刑罚体系,认为它过于以报复为主,忽视了犯罪者的社会背景和心理因素。
我完全赞同贝哈辛的观点,刑罚不应该仅仅是一种惩罚,而是应该通过教育和改造使犯罪者恢复正常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首先,为了建立公平的刑罚体系,我们需要关注犯罪者的社会背景。
某些犯罪行为可能与一个人成长背景和生活环境相关,因此在判决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
例如,贫困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者,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社会援助和再教育机会,而不是仅仅判处重刑。
其次,刑罚应该注重教育和改造。
关押犯罪者只是暂时隔离了他们,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犯罪与刑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犯罪与刑罚的探讨和研究,不仅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罪犯和刑罚,而且对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意义。
从犯罪的角度来看,犯罪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但犯罪者也是社会的一份子,可
能有着种种原因和环境因素促使其犯罪。
对于如何预防犯罪,需要从社会角度出发,
加强社会治理和教育,提高警惕和防范犯罪的能力,遏制犯罪的发生。
从刑罚的角度来看,刑罚是法律对于犯罪者的施加的处罚。
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
犯罪行为,还在于对犯罪者起到震慑作用和社会保护作用。
在执行刑罚时,需要坚持
法律原则和公正审判,减少刑罚的虚伪化和过度化现象,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总的来说,犯罪与刑罚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问题,通过深入探讨和研究,可以发现犯罪与刑罚存在的根源和路径,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犯罪,保障社会的和
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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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读了《论犯罪与刑罚》,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了解。
它勇敢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
并且从《论犯罪与刑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贝卡里亚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影子。
这一派概括起来有3个基本点:(1)罪刑法定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自由”思想,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也不处罚;法律条文的解释应当严格,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张解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刑法对罪和刑要有明确规定,不能规定不定期刑。
(2)罪刑相适应。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基本内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身份等级差别,犯同样罪受同样处刑;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3)刑罚人道主义。
这条原则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博爱”思想,基本内容是:废除或限制死刑;废除残废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适用轻刑;改良监狱。
书中提出了刑法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此外,贝卡里亚在书中否认了法官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时至今日,书中的许多论点仍有现实意义。
接下来,我将对书中的一些部分诉说我的观点和看法。
(一)罪刑法定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本书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篇写道:“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此外,在逮捕一篇中作者提到:只有法律才能确定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刑罚。
因而,法律应指出:应根据哪些嫌疑而羁押罪犯,强制他接受审查和刑罚。
并且证明嫌疑的证据也应该由法律来确定,而不是由法官来确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
2.对法律的解释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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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在学习刑法之时,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本书包含的刑事诉讼法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六至十三章以及第二十二章的内容中。
其所包含的无罪推定、逮捕羁押法定、陪审制度、审判公开、证人作证、公开控告、反对刑讯逼供等刑事诉讼思想,对当时以至后世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挑选自己最有感触的几个要点来进行重点阐述,并且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建设进行一些思考。
一.犯罪嫌疑与证据作者将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并分别说明了不同证据的证明能力。
对于完全证据,作者这样阐述:“那些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我称之为完全的。
这种证据,只要有一个,就足以定罪”。
①此处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证据分类中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其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
对于不完全证据,作者认为:“不能排除无罪可能性的证据,则是不完全证据。
这种证据要变成完全的,需要有足够的数量”。
②即不完全的证据不仅在质上要求“确实”,而且在量上要求“充分”。
确实而充分的证据一旦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程度,则犯罪事实就是确实的。
不完全证据类似于现在的间接证据,即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如果仅有一些不完全证据时,怎么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靠性呢?贝卡里亚给出了用不完全证据衡量犯罪嫌疑可靠性的公式,概括而言,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只能相互印证,那么该事件的或然性就减小,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条便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
因为此时所有证据有依赖于一个关键证据的价值,这一证据如果出现缺陷,会导致所有证据出现缺陷;相反的,如果多个不完全证据相互独立,那么这种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可以排除对该事件的合理怀疑。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是俄国古典文学家陀思妥耶夫斯基所著的一本政治哲学书籍。
该书主要讨论了犯罪与刑罚这一社会问题,分析了犯罪的原因、刑罚的意义和执行刑罚的方式。
在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对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陀思妥耶夫斯基在书中提到了犯罪的根源,认为犯罪是社会制度不完善的结果。
他认为,犯罪分为两类:一种是由于贫穷、饥饿、不良环境等原因导致的被动犯罪;另一种则是自发的、极端的“主观犯罪”。
他指出,要消灭犯罪,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制度,缩小贫富差距,改善生活条件,提高人的素质。
这些理论,对于我们理解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起到了相当重要的意义。
其次,书中关于刑罚的探讨也广受关注。
陀思妥耶夫斯基认为,刑罚的主要作用在于惩罚罪犯并防止罪犯再次犯罪,而不是报复罪犯。
他反对刑罚过于严厉,认为应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对待罪犯。
他建议采取剥夺罪犯自由等避免过度严厉的刑罚,还提出了教育改造罪犯的观点。
这些观点,对于当前我国刑法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最后,书中还对于执行刑罚的方式做了详细的讨论。
陀思妥耶夫斯基强调刑罚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要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
他反对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代价来执行刑罚。
此外,他还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监狱管理制度,即在牢房中设置劳动工厂,让罪犯参与劳动并从中获得报酬,从而鼓励他们改过自新。
这个理念对于现代监狱管理体系的改革也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之,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论犯罪与刑罚》不仅是一本经典哲学著作,更是一本探讨社会现实的重要作品。
通过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深刻解剖,该书向我们传递了深层次的社会观念和人本主义的精神。
以此,我们或许能够更好地认识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寻求改进和发展。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他谈到犯罪这个事儿的时候,真的是把那些弯弯绕绕都给捋直了。
以前我就觉得犯罪嘛,就是干坏事,该罚就罚呗。
但贝卡利亚可不是这么简单看的。
他说犯罪其实是社会环境、人的欲望和各种复杂因素搅和在一起的结果。
就好比一个人偷东西,可能不只是因为他天生就坏,也许是因为他穷得叮当响,社会又没给他足够的机会去改变现状。
这让我想到现实生活中那些小偷小摸的人,可能真的背后有很多无奈的故事。
不过这可不是给犯罪找借口哦,只是让我们更全面地去看待犯罪这个现象。
再说到刑罚,哇塞,这部分可太有趣了。
他就像是一个精打细算的商人,在衡量刑罚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他强调刑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而是为了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我们给汽车装刹车,不是为了惩罚车跑得太快,而是为了防止它失控撞到人。
他觉得刑罚如果太重,就像是一个失衡的天平,会让整个社会的正义体系都变得摇摇欲坠。
而且,过度严厉的刑罚可能还会适得其反,让那些犯了小错的人觉得反正都要受到那么重的惩罚,不如破罐子破摔,继续干更大的坏事。
这就像我们小时候,如果犯了一点小错,家长就把我们打得死去活来,我们可能就会想,既然都这样了,那再犯错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贝卡利亚还提到了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
他说刑罚要是像个不靠谱的快递员,总是迟到或者干脆就送不到,那可就糟透了。
犯罪的人就会心存侥幸,觉得自己可能不会受到惩罚。
就像那些闯红灯的人,如果每次闯红灯都有被罚款或者教育的风险,而且这个风险马上就会降临,那还有多少人敢随便闯红灯呢?确定性和及时性就像是给刑罚这把剑加上了锋利的刃,让它在预防犯罪的时候更加有效。
这本书还让我对死刑这个沉重的话题有了新的思考。
以前我觉得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被判处死刑,一命抵一命嘛,多简单的道理。
可是贝卡利亚却提出了一些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观点的想法。
他觉得死刑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而且万一误判了呢?那可就是无法挽回的悲剧。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踩死了一只蚂蚁,然后发现它其实是在做好事,你得多懊悔啊。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5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5篇第一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口气读完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感触颇深。
但是总感觉欲言又止。
总想全面的体系的解读一下这本书,却总是无处着手,但是每每读到某一细节,确实醍醐灌顶。
贝卡里亚对犯罪的本质,刑罚的起源,各类犯罪,诉讼法上的重大问题,实体法上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了批判性或者提示性的论述,有些不仅在当时,在现在也具有重要意义。
书中确立了许多现在刑法的重要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说……经典之所以为经典,能够传承至今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永远也不过时。
读经典的目的也就在于从先人那获取知识来反思现实现状,找寻解决途径。
贝卡里亚接受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的观点,认为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利的基点是君主所享有的人们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大部分自由而牺牲的一部分自由的全部总和,他只是合法的保存者和管理者。
人们要形成群体来生存,就必须付出这部分自由,这也就是公权力惩罚犯罪的正当性。
普遍的说,只要有群体存在,利益的驱动那么犯罪就不可能消亡,因为他们想夺回交出的那部分自由。
但是这伤害了集体存在的利益。
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回到过去的混乱。
这就需要刑罚的力量,而不是单纯的雄辩,说教或者是卓越的真理来说服罪犯。
犯罪与刑罚的不可消灭性才使我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讨论有意义。
一关于死刑,这是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话题,也是当前我国刑罚的重大问题,诸如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
书中的观点基调是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从刑罚的产生发展来看,死刑确是一个悖论。
滥用极刑也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即使我们为君主的刑罚权找到了其合法性,也不能说是死刑就是一种权利。
而且有谁会把自己的生命权去让渡出去?也就是说死刑不仅从合法性还是功能上都是一个畸形。
贝卡里亚在结论一章中曾提到严酷刑罚不应存在的理由:一,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的严酷刑罚当然违法,没有存在的必要。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
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论法律》有感拜读了培根的《论司法》,感慨颇深,惊叹于这样一篇隽永的短文中蕴含如此丰富的法律智慧。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样一句话:“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
”这让我对于“严刑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历史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统治阶级倾向于采用严刑峻法,认为被统治者会因为出于对严刑峻法的畏惧而顺服他们的意志,不敢肆意妄为,如此社会秩序就安定了,统治更加稳固了。
然而,严刑峻法真的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吗?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
纵观中国历史,多少朝代因为推行严刑峻法导致社会动荡甚至走向灭亡的命运——正是暴秦严苛的法律规定“失期,法皆斩” ,陈胜、吴广才萌生“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之念,发动了起义;隋文帝杨坚晚年“用法益峻” “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
” 他颁布诸如“盗一钱以上皆弃市”“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之类的苛刻刑法,致使百姓惶恐不安。
而隋文帝推行严刑峻法也是导致隋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中国历史上这一屡见不鲜的现象进行了概述:“中国的著述家们有一种永恒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
” 由此可见,当法律严苛到了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天罗地网”的程度,此时非但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当法律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时,人民便会奋起反抗。
这里的“反抗”蕴含着两层意味,一是指人民无法忍受因为法律使人动辄得咎而不得不每日生活在提心吊胆、惶惶不安的状态下,于是企图用包括推翻统治者统治的各种手段来摆脱这种状态;二是指当法律规定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与情节严重的犯罪所面临的恶果相差无几时,人们就更敢于逃避刑罚甚至犯下更多的罪行,以“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蔑视法律。
但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对统治者的统治秩序都有着极大的破坏力。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
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
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
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
”“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
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
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
”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
由于“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
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
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
(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2.对法律的解释
要使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在此过程中担任着判决的角色,那么其是否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呢?贝卡里亚对此的回答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由此可见,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无权进行法律解释。否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倘若如此,人们得到的将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第二,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统治者为了加强死刑的威慑作用,一般都公开以残酷的手段执行死刑。因而在部分人眼里,死刑等酷刑已成为一种表演。
第三,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贝卡里亚从心理效应的角度论证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
在刑罚规定必须明确之外,为了足以科处刑罚,犯罪则也应当是肯定的。即,一定要构成犯罪才能科处刑罚,不能存在或然性。
(二)刑罚的宽和
1.为什么要实行宽和的刑罚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蛮横的。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它也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与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前,我总觉得犯罪好像就是那些很明显的坏事,什么杀人放火、抢劫盗窃之类的。
但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犯罪的定义其实得非常严谨才行。
他就像是一个严谨的老学究,拿着放大镜在看每个细节。
他说不能随随便便就给人定罪,必须得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
这就好比玩游戏得有规则一样,如果规则模棱两可,那玩家不就乱套了嘛。
在现实中,这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名誉,甚至生命啊,可不能儿戏。
书里提到刑罚的时候,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
我原本以为刑罚就是对犯罪者的惩罚,简单粗暴点好像也没什么。
可是贝卡利亚却像个讲道理的智者,他说刑罚的目的可不是为了单纯地报复犯罪者。
他说刑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预防犯罪。
这就好比给想犯罪的人一个警告,就像在路边立个牌子写着“前方危险,请勿靠近”。
如果刑罚太重,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就不是在预防犯罪了,而是一种不公正。
这就像本来想教训一下调皮捣蛋的孩子,结果打得太重,那就成了虐待了,这可不行。
他还特别强调了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
及时性就像抓小偷,要是小偷刚偷完东西就被抓住,那对其他人的威慑力可就大多了。
要是拖个一年半载才处理,大家可能都忘了这事儿,那小偷也不会害怕了。
确定性也很重要啊,要是大家都觉得犯了罪也不一定会被惩罚,那有些人就可能会抱着侥幸心理去犯罪。
这就好比闯红灯,如果从来都没有交警来管,那闯红灯的人肯定越来越多。
在死刑这个问题上,贝卡利亚的观点也很独特。
我以前觉得死刑是天经地义的,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就应该判处死刑。
可是他却让我开始重新思考这个问题。
他说死刑其实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了。
这就像是下棋,你走了一步,发现错了,但是棋子已经拿掉了,就没有后悔的机会了。
而且,他觉得生命是最宝贵的,国家有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这就像一个超级难的道德选择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就像跟着贝卡利亚进行了一场奇妙的思想之旅。
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一)
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一)
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引言
•介绍犯罪与刑罚作为一个重要社会问题的背景•引出本文将要讨论的书籍
书籍概述
•书籍名称、作者、出版时间等基本信息
•简要概括书籍主题和内容
犯罪的社会影响
•探讨犯罪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分析犯罪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引用相关数据和案例来支撑观点
刑罚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追溯刑罚制度的起源和进化过程
•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刑罚观念和实践的差异•引用历史文献和研究成果来支持观点
当代刑罚制度评析
•对当代刑罚制度进行评价和反思
•讨论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探讨可能的改革方向和措施
书籍对读者的启示
•分析书籍对读者的影响和启示
•引用书中的观点和案例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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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文章内容
•强调犯罪与刑罚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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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范文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范文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1《论犯罪与刑罚》绝对可称得上是一部既伟大又特别的著作;因提出了后世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理念而伟大,因言简意赅又理性超前而特别——这正是对勇气与睿智的完美诠释。
本书作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1794),其所处十八世纪的欧洲是一个罪行擅断主义、酷刑威吓主义和对违背宗教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迫害的时代。
随着启蒙运动如火如荼地进行,受自由、平等、人权影响的贝卡利亚便毅然决然地投身于让(旧制度)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遗,……阐发新的刑法原则的活动中。
764年,七万余字的《论犯罪与刑罚》横空出世,理性的思维、雄辩的文笔、严谨的逻辑,即使用现代的眼光,也依然难以想象如此短小的著述是如何震惊整个欧洲,如何彻底影响刑法理论的。
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看罢此书曾说道: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
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更是赞不绝口:……进行了如此大量的有益探索,我们还能做点什么呢?——再不要偏离这条大道。
贝卡利亚的刑法学说基本上由刑法哲学和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
其中,最为影响深远并被后世津津乐道的,一是著名的刑法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二是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认为死刑不是必需即非正义,其效果不如终身刑,且无可挽回。
《犯罪与刑罚》共由47章构成,每一章节既有独立的价值,同时又和其余篇章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贝卡利亚传世伟大的刑法理论。
如第12章《刑罚的目的》,本章节不过二百字,却字字珠玑,一针见血地说出了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仅此而已。
这种力量是不经意的,润物细无声的,但每次读到却都会被这朴实又理性的语言和理念所震撼。
据说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在写作《帕尔马修道院》的时候,经常通过阅读法国民法典来寻找灵感;而细细品读《论犯罪与刑罚》,对于那些以天下为己任、追求自由和权利,却又茫然若失的人们来说,恰恰有这种豁然开朗、醍醐灌顶的彻悟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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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所提出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称、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成为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他所主张的客观主义的犯罪论、双重预防的刑罚目的观和实现刑罚有效的刑罚及时性、公开性、确定性原则以及他所倡导的死刑废除论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贝卡里亚的犯罪观(一) 经济上的不平等是犯罪的原因。
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根源是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地位上的不平等,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必然犯罪。
从贝卡里亚对盗贼和杀人犯及其行为的推论的描述中可得到充分说明。
“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条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有尝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的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不平等的根源开战!……”(二) 犯罪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
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犯罪”是社会契约即法律的产物,罪是国家的法律所要惩罚的不服从。
贝卡里亚指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的享受剩下的那一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护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
这种易感触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规定的刑罚。
”又指出:“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
”(三) 衡量犯罪的标准是它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
贝卡里亚指出:“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
”同时,主张量刑也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来决定。
刑罚的轻重应以行为对社会危害的大小标准来确定。
首先,贝卡里亚批判了以犯罪时所怀意图作为衡量犯罪标准的观点,他说:“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现象的以使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
”其次,贝卡里亚批判用被害人的身份来衡量犯罪严重性的观点。
最后,贝卡里亚认为罪孽的轻重程度也不是衡量犯罪的标准。
二、贝卡里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主张(一) 罪刑法定原则。
贝卡里亚极力反对封建社会的罪行擅断主义,主张罪刑法定。
他认为,第一,在立法上,“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
”第二,在司法上,贝卡里亚指出:“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
……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相的第三者。
”这就是说,立法者要和司法者分开,必须有独立的司法官员对具体事实做出判决。
第三,在法律的解释上,贝卡里亚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定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
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
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
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自由解释……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
当一部分法典制定后,就应逐字遵守,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贝卡里亚认为法官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其自身并不应该去行使自由裁量权,这种观点有其局限性,但在当时却对于抵制法官擅断起着重大意义。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这种观点在我们今天看来,未免过于极端,是矫枉过正,但在贝卡里亚看来却是罪行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
”第四,法律用语应当明确、通俗,法律条文必须公之于众。
“只有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
”第五,犯罪有严格的法律界定。
他指出:“有些犯罪直接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二)罪刑相均衡原则。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本质就是痛苦,它之所以施加于犯罪人身上,是为了防止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认为确定刑罚量,既要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又不能剥夺或限制公民更多的自由目的。
他说:“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对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罪刑对称”是贝卡里亚刑事政策思想的核心,他提出应当建立一个由一系列犯罪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最严重的犯罪,它的最低一级是最轻微的犯罪,在这两级之间是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它们沿着这无形的阶梯,由高到底顺序排列,与这个由犯罪行为构成的阶梯相对应的是一个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这是贝卡里亚的刑罚与犯罪的对称,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危害的大小相适应。
他主张建立犯罪的阶梯和刑罚的阶梯,有了这两个阶梯,就可以对危害较重的犯罪处以较重的刑罚,对危害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实现“罪与刑的对称。
”他说:“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
”第二层含义是指特定的刑罚的种类与特定的犯罪相适应。
刑罚所剥夺的利益应当是犯罪所追求或侵害的利益。
完善的刑罚体系应当针对犯罪所追求的不同利益设置不同的刑种。
“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种相似性特别不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
”第三层含义是指刑罚也应在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适应。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刑罚是因犯罪行为而带给犯罪人的一种痛苦,这种痛苦正是通过犯罪人的“肉体感受性来抑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目的,因而必须注意刑罚方式.“推迟刑罚尽管也会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
”(三)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贝卡里亚反对一切酷刑,他认为只要刑罚的惩罚后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收到了它的效果。
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
他指出:“严刑峻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犯罪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敢于规避刑罚。
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刑罚的残酷性造成两个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
……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
”。
贝卡里亚同时又指出一个国家的刑罚轻重应与其国当时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
为了打到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
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
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贝卡里亚猛烈抨击了刑讯,揭露了刑讯的恶果。
他认为刑讯这种方法能保证使身体强壮、能抵御严刑的被告获释,但却使身心羸弱的无辜者在捶楚之下蒙冤含恨。
他说:“刑讯的结局正体现着个人气质和算计的状况。
因此,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
他根据一个无辜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计算出会使认罪的痛苦量。
”同时他又否定了刑讯存在的必要性,“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
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
”三、贝卡里亚的死刑观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曾强烈抨击死刑,斥责死刑是残酷的,非人道的和不公正的、无依据的,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
认为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难说是有益和公正的。
人们也没有足够借口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其死刑观可以称为是在法制社会里彻底废除死刑。
其主要观点为:第一,死刑违背了社会成员的社会契约。
每个人以社会契约交给公共机构的权利是非常的、不得已的和尽可能少的,绝不是无限的和全部的,不可能把处分生命的大权交出来,按贝氏的看法,生命权是一种天赋的特殊权利,作为个人无权自由处分,包括无权自杀,那么,死刑的出现,属于权力被滥用和侵犯。
其观点的基础思想,具有浓厚的宗教意识的渊源。
第二,不能证实死刑有最大的威慑力。
贝卡里亚从心理学的角度,深入研究了死刑及自由刑实施给犯罪人与社会成员带来的心理效应,认为短暂的心理压力不如长期、持续的心理压迫。
死刑是短暂的,给社会公众的心理影响也是短暂的,并会很快被人淡忘。
“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中,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第三,贝卡里亚还认为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扭曲人们对违法者的义愤,拒绝对法律的敬畏,“在大部分人的眼里,死刑已变成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
”贝卡里亚这种观点有力地反击了报应性主义者所提出的民众对被处以死刑犯人所持有的“嗜血本性”。
第四,死刑是一种残酷的样板,会毒化心灵。
认为:“杀人被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在心安理得地实施它。
这一事例我们受益非浅。
过去,我们根据一些描述把暴力致死看作一种可怕的场面,然而,现在我们却把它看作是一瞬间的事情。
”死刑成为一种诱发人们变得更加残暴嗜血的教具。
第五,死刑的错误无法得到纠正。
认为其它刑种有可能挽回错误,弥补损失,救济犯罪人,但是死刑无法补救,而在一个客观的条件下,死刑的错误判决是不可能绝对避免的,所以,死刑将使这种不可能避免的错判无法更改,那么,死刑是应该废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