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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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不公 。
再 次 ,必 须 用 “ 书 面 形 式 ” 进 行 约 定 。这 需 要 夫 妻 在 约 定 财 产 是 , 结合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出慎重的抉择 ,并且书面约定为解决 日后 由 此而引起 的纠纷提供了依据 ,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3 .4设 立 并且 完善 约 定 财 产 的公 示制 度 我 国应该设立相应的公示制度 ,这样对于保护交易安全 ,保护 夫妻 双方 以及第三人 的利益上会大有好处 。所以应该以备案的夫妻财 产约定 的公示方法 ,经公证并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 ,否则 不发生 对外效力 。
4 . 结 论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 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关于他们各 自所得的收入 以 及所 购置 的财产 的界定 问题 。对 婚前 同居 期间所形 成的财产 界定 问题 , 等等
2 .2有 关 涉厦 处 分 夫妻 共 同 财 产 的制 度 不够 明确 具 体

任何一项制度的借 鉴 和运用 ,应遵循 怎样 的路 径都 应结 合本 国 国 情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 。我们要结合我阑的具体 国情 。建立 套行之有效 的、具有 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完善我 国的夫 妻财产 制度,既是我 国坚持 “ 以人为本 ” 、“ 构 建和谐社会 ” 的体现 ,也是我 国适应 国际化 的要求 。(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浅 析 我 国夫 妻 财产 制 度
陈 玉 莹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 中一个重要的部分 ,也是 夫妻纠纷 中比较 复杂 的部分 ,因此夫妻 财产 制度在解 决夫 妻财产 关 系方面 起着关 键作 用 ,我国现行 的夫 妻财 产制 度在 解 决夫 妻财 产关 系方 面还 比较 薄 弱 , 2 0 0 1年颁布的 “ 解释 ( 三) ” 虽然将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关系上 ,但婚姻 关 系的解 决不同于其他 民事关系 的解 决 ,它 的内容存在 着很大 的差 异。 其 司法解 释也只是将某些条文细化或者针对某一案件 。某一现象做 出规 定 ,以至于在处理 夫妻 财产关系 问题 上很难 顾全所有 ,难 免存在纰 漏 。 因此我们 必须加 强夫妻财产制度 的完善与实施力度。 1 .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 ,是指规定夫 妻婚前 和婚后 的财 产归属 的问题 的制度 。 它主要指夫妻对 于财产 的归属 、使用 、管理 、收益和处分 的权益 ,偿还 债务 以及婚姻结束时的财产 的分割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 ,是指法律明文规定 的财 产形 式 ,主 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制 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 ,所采 取的一 种形式。它的内容在法律上规定 的很详细 ,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擅 自改变 法 律 规定 的 内容 。 关于约定的夫妻婚姻 财产制度 ,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 定的财 产的形式 ,法律规定并认 可夫妻双方可 以通过约定来 明确财 产形 式 ,并 且它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目前 ,我 国家庭 以法定 的夫妻财产 制为主 ,可是 ,约定夫妻财产制 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 .关于我国夫妻婚姻 财产制度 中存在的缺点 在我 国的法律体系中 ,关 于夫妻财产制度 的规范主要是基 于一部婚 姻 法 和 两 部 司 法 解 释 ,并 与 2 0 1 1年 出 台 的 另 一 部 司 法 解 释 ,对 夫 妻 财 产制度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有关夫妻从财产制权 利 、义务关系 的 内容主要体现在 2 0 0 1 年 《 婚姻法 》第 三章 “ 家庭 关系” 中 ,涉及夫 妻财产关系所谓问题有 :1 7条 、1 8条、1 9条 。1 7 、1 8条 的性质是法定 夫妻财产 ,1 9条则为约定夫 妻财产 。 我 国的 《 婚姻法》 及其 司法解 释 在解决 我 国夫妻 财产 制度 问题不 论从 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断地创新 与完善 ,适应 和谐社会 以人为本 的 理念 ,但我们在给予充分的肯定 及高度评 价我 国夫 妻财产制度 的 同时, 也不得不 清楚 的认识到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 缺陷和有待完 善之处 。 婚姻关 系中财产问题的纷繁复杂 ,使得 在现实 中存在种种 问题 。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其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立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作了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了婚姻法立法的成功与不足,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以为我国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夫妻财产关系制度化、系统化、完备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婚姻关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等内容。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占的比例不断提高,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夫妻财产从构成到数量以及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也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实践中,夫妻财产关系的恰当处理和分配,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中存在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合伙经济、个人参股的合资经济等,夫妻财产关系连接着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因此,无论从公民个人,婚姻家庭利益出发还是从夫妻以外其它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国家利益考虑,都应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研究。

相对于此,新婚姻法较原来的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所涉及的夫妻财产制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仍显得较为粗疏,还有不少基本内容有待充实。

我国《民法典》即将制定,对作为《民法典》的“婚姻家庭法”研究还需继续,为此,笔者就夫妻财产制问题进行了研究,进而提出健全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拙见。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所体现的价值取向进人21世纪,我国社会生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家庭经济不仅在数量、种类上日益增多,而且范围已突破了传统的有形财产的界限;人们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理财的观念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于财产产生的所有权关系及其管理处理的法律制度。

我国自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以来,夫妻财产制度已经历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二、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深入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结合个案分析,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研究内容
1. 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演变
从《婚姻法》的颁布到现在,夫妻财产制度已经经历了多轮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较为详细地梳理这一历史过程,了解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2. 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通过搜集相关文献,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

主要包括以下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难度大、夫妻双方权益不均等。

3. 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实际问题。

主要包括婚前财产继承、婚姻期间财产管理、离婚后财产分配等问题。

4. 改进建议
针对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其中包括完善法律规定、优化司法解释、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

四、研究意义和价值
夫妻财产制度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法律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关键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且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夫妻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及财产权利过于拢统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因此,就夫妻约定的财产的权利而言,不仅应该包括基于该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包括所有权以外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约定是经常出现的,如股权的变化、无形资产的期待权、他物权等。

其次,《婚姻法》没有提及有关夫妻债务约定的具体规定,使得可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够完整,使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在实际生活中操作也很困难。

(二)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应该可以随着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而变更或撤销,但是变更或撤销在什么情况下可行,又要经过什么程序等等,我国现行《婚姻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尤其是在实践中,不仅会给夫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带来麻烦,也会给审判实践带来巨大困难。

(三)没有规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夫妻间的婚姻契约是主契约,关于财产的约定是从契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依附于主契约才能存在。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_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_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篇一: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

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

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

《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

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

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

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

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

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

”“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行 的夫妻 财产 制 。


当代 法定 夫妻 财产 制模 式与 趋势 的简评
法定 财产 制 是 法 律 所 确 定 的夫 妻 财 产 制 的类 型 。当代 法定 夫妻 财产 制最 基本 的类 型是 分别 财产 制 、 同财 产制 。分 别财 产制 起源 于罗 马法 , 于个 共 基 人 主 义理 念 , 以夫妻 别体 主义 为原 则 , 于英 国至臻 完 善 ; 同财 产 制 发 端 于 日耳 曼 法 , 共 以一 体 主 义 为 原 则 , 于 团体 主义 理 念 , 法 国 民法 典 》、 德 国 民法 基 《 《 典》 的夫 妻 财 产 制 度 深 受 其 影 响 , 作 为经 典 立 法 并
第2 9卷
Vo . 9 12
第 4期
No 4 .
中州大学学报
J OURN 0 Z AL F H0N H0U U VE IY GZ NI RST
21 0 2年 8月
Au 2 2 g. 01
论 我 国 的夫 妻 财 产 制
胡 健
( 中州大 学 学校 办公 室 , 州 404 ) 郑 50 4
我 国 目前 以婚 后 所 得 共 同制 为 法 定 夫 妻 财 产 制 。它是指 在 夫妻 关 系存 续 期 间 , 妻 双 方 有约 定 的情 况 外 ,
共 同财 产 的界定 与 处理 , 发 了社会 各界 的热 议 , 引 包
括婚 姻 法专 家在 内的人 士对 规定 的合 理性 及 价值 取 向提 出质疑 。虽 然 不 能 以此 断 定 该解 释 的优 劣 , 但 是 这 种 争论 确实 应 当引起 我 们对 我 国夫妻 财产 制 的 再 审视 及如 何修 改 的 思考 。有 鉴 于 此 , 文 对 我 国 本 夫妻 财 产制 的基 本框 架进 行 分析 并对 夫妻 财产 制 的 体 系完 善发 表浅 见 。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发布时间: 05/09 15 时 点击次数 18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这次现行《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明确规定夫 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还规定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和 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这也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 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直接涉及两个方面, 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又是婚姻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 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权益和承担 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 逐步加强,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 此笔者个人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浅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和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指夫妻对其财产所享有权利。

应涉及到夫妻双方 各自的财产,共同的财产以及第三人利益。

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 第 18 条、第 19 条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我们现行《婚姻法》中心 内容。

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所有财产的归属、占有、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夫妻婚姻解除时对 财产清算分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 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人身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影响 夫妻人身关系存续和终止。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的 财 产权的存在。

2、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 必 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成为夫妻。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研究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研究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概述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概述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 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夫妻双 方的财产关系受到法律的直接约束和调整。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制可 以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共有三种类型。
三、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然而,现代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变迁和新的家庭形态。例如, 在一些国家,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制度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分别财产制度。在这 种制度下,婚后所得的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四、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本次演示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解读,对法 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进行深入探讨。此外,我们也将利用实际案例分 析和比较研究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历史 发展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历史发展
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封建社会中, 男尊女卑的思想贯穿始终,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以男方为主,女方的嫁妆和婚后财 产都归男方所有。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的归属及转移
4、个人财产的转移可以通过协议、赠与、买卖等方式进行,但应当符合法律 规定和双方约定。
五、个人财产的归属及转移
5、个人财产的转移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如合同、发票、收据等。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一、引言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如何界定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边界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许多法律体系中,法定财产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框架。本次演示将探讨法 定财产制中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并试图揭示其中的特点和规律。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认识与思考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认识与思考

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认识与思考概述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拥有和管理财产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夫妻财产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的权益和分配进行规定。

夫妻财产制的实施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原则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原则如下:1.平等原则:夫妻在财产上享有平等的权益。

无论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还是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应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

2.独立原则:夫妻在财产上享有独立的权益。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受对方的处置和支配。

3.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财产上享有共同的权益。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公平和合理的分配。

夫妻财产的分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可以分为三类:1.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婚前所拥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需要进行公平和合理的分配。

2.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夫妻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以及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受对方的处置和支配。

3.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通过协议或约定确定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约定财产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生效,但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夫妻财产的继承问题在夫妻财产制中,继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继承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

具体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在一方去世后,根据继承法进行继承。

继承时,夫妻共同财产将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配偶享有优先继承权。

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则根据个人的遗嘱和继承规定进行继承。

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在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保护家庭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的边界模糊。

由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具体化,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体现,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新《婚姻法》依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问题。

因此,在立法方面,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设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增加分别财产制度,增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明确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构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不足;完善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婚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是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基础(一)共同财产制的概念共同财产制也称为法定财产制。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这一规定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

所以,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国民族特色、传统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基础。

(二)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的合法产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二是其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需要严格区别于按份共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包括以下几方面:工资、奖金:这里所说的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在当今社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家庭稳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不同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研究。

一、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使用和处分。

这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英国、美国等。

分别财产制强调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鼓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削弱夫妻之间的经济互助和共同责任。

(二)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财产制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等。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强调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和共同管理,有利于保障家庭的经济稳定和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但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产生较为复杂的纠纷。

(三)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约定财产制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得到了承认,但其具体规定和效力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国家要求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国家则对约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限制。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制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论事实婚姻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内容摘要:本文以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基础,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首先,概述了什么是夫妻财产制,归纳了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更讲述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在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概括阐述后,分析了婚姻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新的婚姻法中完善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确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使我国夫妻财产进一步健全.同时,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术、认识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没有通则性规定,约定财产制规定不明确,欠缺特殊时期财产的规定,等等.针对所发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牵涉财产关系;而在夫妻财产关系中,又以夫妻财产制度最为显着.它不仅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评判男女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因为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基础.再者,由于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必然与他人有着各种经济交往;所以,夫妻财产制度又关乎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及其利益保障.基于夫妻财产制度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下文中或称之为新婚姻法中,顺应社会形势的发展与人民生活的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大改动,使其进一步完善.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学习者及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进入社会之际,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发表一下个人的认知及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概念与种类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作有详细的规定.同时,各国由于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的影响,在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中又各不相同.夫妻财产制随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就当代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有着多种形式.对其从不同角度可作以下分类: 1、从各国夫妻财产的立法形式来划分,有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类型. 1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具体说,即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传统习惯不同,各自规定的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形式也不尽相同.如日本采用分别财产制作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我国台湾地区以联合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等. 2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的形式.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夫妻缔结财产契约,如英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与妆怒制.在各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中,它们有的被作为法定财产制直接适用,有的被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适用. 1统一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财产制.即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财产制带有浓厚夫权主义色彩,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民事立法所采用,如1804年拿破仑法典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予以规定.现今瑞士民法将其附加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 2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财产联合一起由夫管理.这种制度从夫妻别体主义出发,已开始注重妇女权益、讲究男女平等.瑞士民法典中称之为夫妻财产合并制,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采用其为法定财产制. 3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财产制度.依共有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如我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德国民法中采用剩余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列为约定财产制等. 4分别财产制,是夫妻独立财产制.即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该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将其财产以契约形式交另一方管理,也不排斥双方有共同财产.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少数国家如日本,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也有部分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供选择. 5妆怒制,是怒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等的法律制度.妆怒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妆怒制影响深远,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等,曾经或仍在法律中规定妆怒制. 3、按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不同,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可作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分类. 1通常法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即属此类,我国的婚姻法中就有此类法定财制的规定,见其第19条第1款规定. 2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该制度是对通常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50年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1980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且允许夫妻财产可自由约定,也就是说: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即依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出的规定,有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也是我国婚姻法学界对夫妻财产制的分类. 1、共同财产制,在我国专指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该制度内容上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所以,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国民族特色、传统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基础.婚姻法修改时期,全国妇联调查结果有%的人同意上述规定. 2、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对专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制度.它排斥任何形式的夫妻共有,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来说应该由其本人管理、使用和收益;在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它是我国2001年对婚姻法修改时新增设的一项夫妻财产制度. 3、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依照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只要约定合法,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约定财产制是现代社会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力度,强调财产所有者独立的支配权.我国现行婚姻法扩大了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加强了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中得到的完善及其意义一新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日益提高,夫妻婚前婚后的财产日益丰富,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已不足以调适日益变化的夫妻财产关系.顺应时代的发展和客观的需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需完善.因此,2001年的新婚姻法在综合原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同时参考婚姻法修正案反馈的意见及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使其相关规定更具体全面且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形成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1、明确了共有财产范围,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在夫妻共有财产上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它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有简单化、平均化倾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产日益丰富多样化,该规定的弊端也显现.即对共有财产范围规定的不明确,使之与个人财产的界限也不明确,进而忽视了夫妻一方的独立性,无法满足各自权益要求.而新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规定在婚姻家庭立法上有重大进步.它以列举式和概括性规定具体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共同财产的条件,即解决了其既得利益的规属问题.此项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使其作为我国法定财产制的主导地位不变. 2、明确界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完善了对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我国1950年婚姻法均未设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但在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中可推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且对婚后财产可约定为个人所有.此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专属个人专有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再次承认夫妻双方的某些财产为其特有财产.新婚姻法将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正式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该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有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且,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就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利用婚姻谋取不当利益.可见,新婚姻法满足了个人特殊经济生活要求,划定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夫妻财产权益纠纷;它对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了. 3、补充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得到的正式确立,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出台,原是为适应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人们对财产制的要求,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最终确保夫妻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财产,维护交易安全及第三人权益.但该法中的规定过于自由宽泛,使得法律适用不当、立法本意得不到保障.为此,新婚姻法趋利避害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单列一条进行专门具体规定,即第19条.在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为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约定的种类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共同、部分特有;约定的效力及于夫妻双方,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还作了救济措施规定,即无约定或约定无效适用法定.这样一来,夫妻处理财产的自主权利得到尊重,交易安全和第三人权益也得到了维护,也防止了夫妻间订立不公平财产协议. 4、完善了离婚时夫妻各方财产权益的保护. 新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考虑了我国目前农村的现实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即第39条第2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我国,农民大多数以土地为重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而在农村,离婚后的习俗是女方离家且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大多如此,赘婿例外.她在娘家没有土地耕种,前夫家有其地却种不得.长期以来,此处的妇女权益即为法律真空地带,无明确规定也就不受保护.新婚姻法此番作出了明文规定使人们有法可依,使夫妻离婚后各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新婚姻法增设的“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中,更把对夫妻一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延至了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上;且赋予了各方在离婚后维护各自财产权益的诉讼救济权利.即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叫做结婚.一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才能确定夫妻关系.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和封建思想陈规陋习的根深蒂固及改革开放后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介入,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事实婚姻.并且此种社会现象也从起初多见于农村到现在出现在城市中老年男女之中,并呈不断增长之趋势.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了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结婚要进行登记的观念也逐渐被人民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仍屡禁不止.2001年4月我国对婚姻法修正时,事实婚姻曾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直至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和研究.笔者下面拟就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形成的原因及其效力等问题作一肤浅的评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事实婚姻的概念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呢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意见不一,大概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第四种表述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常常把未履行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习惯上称为事实婚姻.笔者认为,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也往往采用狭义上的解释.由事实婚姻的定义,可以看出,构成事实婚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且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这是追认此类两性结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仅内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形式区分.4、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中,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5、形式欠缺性.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 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这也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二、事实婚姻的危害及形成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已长期存在,并且量大、面广.作为一种不容忽视、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它给社会带来了许多危害:1、它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甚至重婚事实的发生,妨害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2、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事实婚姻的存在使被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从而贻害对方及子女的健康,降低了人口素质;3、影响了法律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带来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导致婚姻纠纷增多.目前我国这种“事实婚姻”状态并不鲜见,而且原因复杂.有处于边远山区不知登记或是由于登记不便或是嫌登记费用过高而未登记的农村青年,也有受到高等教育经济条件不错,但追求自由,不愿过多受束缚和承担责任的都市白领,而他们之中也不乏将婚姻看得神圣,需要在物质条件具备和生活适应后才登记的青年人.除此之外,老年人再婚时为避免财产纠纷和儿女反对等原因也选择了这种非婚同居的状态.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我国几千年来盛行的旧的婚姻仪式的影响.中国千百年来实行仪式结婚制度,而结婚问题是关系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问题.仪式结婚的思想、观念和习惯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婚姻法规定要实行结婚登记制度,这对全体中国人来说,是婚姻问题上的革命.但是人们的观念和习惯是不能仅仅靠法律条文、行政命令就能够在短期内予以改变的.没有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没有不断地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结婚登记制度的优越性就难为人们普遍理解和自觉接受.其二,是结婚登记工作还存在种种缺陷,诸如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不完善,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登记工作和缺乏健全的制度,再加上有的地方实行土政策,以晚婚年龄取代法定年龄,不到晚婚年龄不予登记.人们本来在观念上就重结婚仪式而轻结婚登记,以结婚仪式而不以结婚登记为确立夫妻关系的标志,这从人们在进行登记后不立即同居生活,而必须在举行结婚仪式后才开始同居生活的心态中可以证明.所以人们对进行结婚登记并不理解其实质意义,只将其看作是履行一种法律手段,并认为既然结婚登记较麻烦,不方便,也干脆不登记了.其三,法制宣传教育不够经常、深入.人们法制观念淡薄,不了解法律的严肃性,对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从而无视法律规定,自行举行结婚仪式.特别是一些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的人,为达到结婚的目的,故意规避国家法律的审查与监督.其四,婚姻登记时搭车乱收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巧立名目,临时搭车乱收费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地区的婚姻登记项目高达30项至40项之多,致使群众不堪重负,从而采取规避方法不进行婚姻登记.正因为如此,新的婚姻法才要求婚姻登记时只能收取工本费9元,同时也取消了婚前检查的规定.三、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探讨事实婚姻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同居关系问题.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关系,通常会产生两种法律上的后果:一种是符合我国事实婚姻构成的条件,属于事实婚姻的;而另一种则只能是一种同居关系.因此在我国,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均为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关系,一般可分为广义上的同居关系和狭义上的同居关系两种.从广义上讲,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此含义理解的话,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形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形成的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而狭义的同居关系,则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认定历来采用狭义的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原则上是不予保护的.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一、前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更是涉及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 夫妻财产制度的定义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归属问题以及在离婚或死亡后如何分配和继承问题。

2. 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个人财产制、共同所有制和双方各自所有制。

(1)个人财产制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且在离婚或死亡后,各自保留自己所拥有的财产。

(2)共同所有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双方所拥有的财产归属于共同所有,离婚或死亡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双方。

(3)双方各自所有制双方各自所有制是指在夫妻关系中,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且在离婚或死亡后,各自保留自己所拥有的财产。

但是,在夫妻关系中所得到的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1. 个人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或死亡后,个人财产由该方单独享有。

2. 共同所有制共同所有制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收入、房屋等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在离婚或死亡后,共同所有的财产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双方。

3. 双方各自所有制双方各自所有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双方各自所拥有的财产,在离婚或死亡后,各自保留。

四、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1. 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夫妻财产制度,并在结婚登记时进行登记备案。

2. 如果夫妻没有协商确定夫妻财产制度,则适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即共同所有制。

3. 在离婚或死亡时,应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进行分配和继承。

五、夫妻财产纠纷解决1.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夫妻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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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发表时间:2019-07-05T15:58:30.230Z 来源:《成功》2018年第11期作者:王佳文花卉
[导读] 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

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

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

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

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在现代,错综复杂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愈发繁复多样,伴随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法律上,对夫妻财产之间的立法需求也逐步膨胀。

新《婚姻法》的发布使得夫妻财产制在实践应用中得到更具有实用性的发挥,它对我国的夫妻财产的分配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但逐步扩大的需求对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规范着社会生活中每一对配偶双方间的财产关系,它也被叫做婚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这种制度,是一种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之类各种问题的制度。

作为日常中最常见的法律规范之一,夫妻双方之间婚前、婚后债务的清偿,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的清算都是它所规范的内容。

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是两种现有的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

这两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是根据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是适用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抑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间的自由意志的约定的不同而产生的。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一样,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

这种夫妻财产制通常适用于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前和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的这几类情况下。

在这几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财产的范围,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处理。

不仅如此,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样也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结算等方面的问题的处理。

法定夫妻财产最为明显的一个法律特征,如同名称所示,就是“法定”,也就是强制适用法律,这也就是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最为不同的一个地方。

这种夫妻财产制无疑从法律上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的规范性。

为了应对解决上述提到的几种关于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并没有进行约定再者是约定不明或者是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使共同或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配管理和债务承担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得以解决的情况,所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存在毋庸置疑。

3.约定夫妻财产制
3.1概述
约定夫妻财产制也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特征一样,在决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时,通过双方之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是个人财产的自主的约定来进行规范的一种夫妻财产规范的法律制度。

“约定”是其最主要的特质。

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关于双方财产之间的规定时,则不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的条约,也就是说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于前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言,在效力上更为优先。

这就说明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民法是私法的根本属性由此体现。

婚姻家庭法和民法具有包含关系,婚姻家庭法从属于民法的这个属性,同样决定了其在一定性质上和民法的相似,私法的性质由此体现,对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重视也就不难理解,而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满足。

3.2适用效力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自然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订立相关约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规范约束的效力。

依新《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生效后,就会在夫妻双方之间以及继承人之间产生效力,其间的各种财产关系都需要依照约定来进行规范管理,受其约束,并且依此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对应的义务,有关的关于财产利益的分配清算也必须依照夫妻财产约定来进行分配。

还有就是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也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除夫妻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够发生效力。

依新《婚姻法》所示,如果遇到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其中一方对第三人负债的情况,对于未付债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债务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第三人是否知悉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这种财产约定。

如果第三人知情,那么无法向未付债的一方要求债务清偿,则夫妻财产约定能够对抗第三人。

相反的,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并不知悉,那么则有向未付债一方要求债务清偿的权利,则此时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未付债一方有义务清偿债务,但可在清偿之后向负债的一方要求追偿。

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不言而喻,但数量繁多的司法解释在权益的保护上侧重并不统一,对于婚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各有偏颇,这种立法上的价值取向的差异不利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约定夫妻财产制仅仅以第19条一条法规的内容来概括其内容明显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细节的规范明显缺失,也是不利于约定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推广。

就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就以上缺陷聊聊几点建议:(1)要有明确的立法原则。

(2)细化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的不可或缺性显而易见。

发挥法定夫妻财产的主导作用,联动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作用,两种形式的制度互补互足,发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申晨.夫妻财产法价值本位位移及实现方式——以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为重点[J].法学家.2018(02):1-14+191.
[2]罗思荣.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浙江社会科学.2000(04):42.
【作者简介】王佳文(1996、9—),女,浙江嘉兴人,本科,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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