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认定标准审
三违界定标准和隐患界定标准资料
机电制修厂“三违”界定标准第一部分违纪行为一、一般违纪行为1.迟到、早退、旷工的。
2.在岗期间接打电话、看书报及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的。
3.违反各类会议纪律的。
4.不及时汇报安全生产信息。
5.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违纪行为。
二、严重违纪行为1.在岗期间脱岗、串岗、酒后上岗的;值班期间脱岗的。
2.领导干部发现“三违”不制止处理的。
3.在禁止烟火区域内抽烟的。
4.对厂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计划不按时整改又无延期报告或安全防范措施的。
5.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安全办公会的。
6.对上级安全文件或指令不及时传达落实的。
7.其他经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第二部分违章行为一、一般违章行为界定(一)劳动保护穿戴类1. 未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就进入作业岗位的。
2. 留长发未戴工作帽或未将长发盘在工作帽内而操作车床等旋转设备的;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的。
3. 不按照规定着装(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进入生产厂区的。
(二)设备操作类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防护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设备转动部位进行清扫的。
2.用手触摸机械的转动部位、旋转工件的。
3.不进行安全确认就起动试运转设备的。
4.剪切作业时人体部位未处在安全位置而开始作业的。
5.冲床作业时人体部位伸进危险区域的。
6.戴手套进行打锤作业的。
7.用手清理旋转工件上的铁屑等杂物的。
8.在机床运转中接触其转动部位的。
9.用手持砂布打磨旋转工件的。
(三)起重作业类1.未经过检查确认就开动行车的;凡是有声光预警信号装置的起重机未按规定发出信号就开动的。
2.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超速吊运的、吊物在安全通道上行驶时离地面高度超过0.5m的、吊物不沿安全通道行驶的。
3.在光线阴暗不清的环境下进行吊运作业的。
4.斜拉歪挂进行吊运作业的;吊运有棱角物件无防护措施的。
5.起重机司机工作完毕后未将各类操作机构置于停止位置的。
6.室外行车下班后防风措落实不到位的;7.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大于120°的、物体翻转时速度太快导致物件摆动较大的。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新定)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三章“三违”处罚、帮教及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根据“三违”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划分为一般“三违”、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和特别严重“三违”四个等级。
第三条本标准将“三违”分为通用部分、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类。
第二章“三违”表现形式第一节通用部分第四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特别严重“三违”:1、安监员、瓦检员及重要特殊工种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2、井下违规使用电火焊的决策者及明火作业者。
3、年度内有3次严重“三违”的。
4、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的。
5、在井口规定范围内、瓦斯抽放站、库房、检测监控室、机房及重要区域警示严禁烟火范围内,有吸烟及明火作业的。
6、对没有按规定编制、审批、学习、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的。
7、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员、瓦检员等安全专管人员履行职责或对举报“三违”人员打击报复的。
8、有地热灾害的矿井,没有执行地热灾害治理规程措施而安排生产的。
9、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或自己重伤的直接责任者。
1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12、隐瞒事故或不及时汇报的。
1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4、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
15、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16、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的界定“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凡违反煤矿三大规程、行(企)业标准、规章制度、措施、行为规范、标准化、指示要求的不良行为与非标准都属于“三违”行为。
可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行为。
在“三违”行为界定中没有具体提出的,但其行为已危及人身安全和安全生产的,视情节按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认定,并予以处罚。
一、轻微“三违”:不良的习惯做法,行为不规范、操作不标准,能够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危害的行为。
(罚款50元)1.入井后、升井前不按规定佩戴矿灯,罚款50元。
2.井口、井棚、候车厅内打闹,罚款50元。
3.毛巾保持清洁整齐,按规定配戴,否则,罚款50元。
4.工作服穿戴整齐、清洁,不破损,否则,罚款50元。
5.按要求佩戴帽带、反光标识齐全的安全帽,并且正确使用帽带方可入井,否则,罚款50元。
6.在产尘地点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罚款50元。
7.光膀子作业,罚款50元。
8.坐、靠在电气设备上及风水管线上、坐铁道休息,罚款50元。
9.候罐时靠在瓷砖或白墙上,罚款50元。
10.在井上大厅、走廊、井下候罐室随地吐痰,罚款50元。
11.升井不刷靴子或靴筒卷起不打开,罚款50元。
12.员工在行走上下山时,不按设置的行人阶梯行走,罚款50元。
13.人车内乱扔杂物,罚款50元。
14.人车内摘安全帽、脱靴子,罚款50元。
15.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理研、自救器,罚款50元。
16.乘罐时坐在罐内,罚款50元。
17.工作时间不穿反光作业服,棉袄穿在反光工作服外,罚款50元。
18.乘坐猴车时,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罚款50元。
19.升入井违反打旗规定,罚款50元。
20.在巡查记录本上,岗位签字不是在岗人员本人签,由别人代签,罚款50元。
21.人车运行时车门不挂链,罚款50元。
22.进入井棚内、选煤厂、机修厂等厂房、车间的作业场所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
三违认定标准
“三违”认定标准“三违”认定标准一、采煤专业:(一)严重“三违”1、检修机组不停电、不闭锁的2、无水开机割煤的3、机组割煤时滚筒5米范围内有人工作的4、更换大型配件、放炮、烧焊、运输机运大件无措施的5、运输机不停电或运行中打眼或跨溜作业的6、在三机运行中跨机作业或行走的7、转载机不使防护链或防护链失效时作业的8、移架5米范围内有人工作的9、用支护锚杆、锚锁等起吊重物的10、不先支后回的11、单人回柱的12、泵站压力严重不足小于28MPA13、支柱连续三柱失效或三个连续大档的14、抬棚或长梁出现单柱的15、提前回撤密集、缺密集、密集拖后的16、空顶作业的17、甩掉保护强行开机的18、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连续三棵支柱不合格而不及时整改的2、能挂顶梁的地方而缺顶梁的3、溜头、尾缺压柱而开溜子的4、连续2路顶梁不交接的5、托梁不迈步使用的6、支柱、回柱平行作业的7、有伞檐不处理而工作的8、贴帮柱、临时柱支设不及时的9、全面出现3棵失效支柱的10、不使用专用工具回柱的11、顶梁上有多处背顶不实的12、割煤超过规定距离的13、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要求的14、有2处漏液不及时处理的15、连续三棵支柱初撑力不足的16、顶板控制不利而在本区域工作的17、设备缺油而运转的18、圆肖连续三个打不到位的19、软底工作面未垫铁鞋的20、开机不开水的、停机不停水的21、连续三棵支柱活柱超高的22、不按规定派够放煤工的23、后部浮煤多看不见后部输送机的24、工作面支柱不栓绳的25、工作面或转载机路有积尘不及时冲刷的26、机组锚链连接环不合格的27、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的28、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二、掘进专业:(一)严重三违1、空顶作业的2、迎头未配备前探支护或配备了不使用的3、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4、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5、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6、打干眼的7、在扒斗行程内有人而开机扒装的8、小绞车司机无信号松、拉车的9、小绞车回头轮不按规定固定的10、迎头边打眼边装炮的11、小绞车安装不合格、闸把不合格而使用的12、扩修时不先支后回的13、独头工作面巷道扩修时扩修地点以内有人或多处同时作业的14、架棚巷道连续3架棚腿高吊的15、锚杆、锚锁截断使用的16、少使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的17、检修掘进机不停电闭锁的1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19、上下山移扒装机时下方有人的20、上下山行车时行人的21、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固支护好贯通侧发生冒顶的22、用支护锚杆、锚锁等起吊重物的2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扒装机无栅拦而开机扒装的2、打眼时上下平行作业的3、挑杆缺环或多数没加固的4、连棚器加固不牢而放炮的5、二人以上工作时没有指定安全负责人的6、小绞车绳跑偏而开车的7、不按规定检查小绞车绳和刹车装置的8、迎头有二架棚加固不牢而工作的9、有三条锚杆角度小于70度的10、迎头三米内有3条锚杆失效或4个锚杆盘没上紧而继续工作的11、初喷拖后超过规定而继续打迎头的12、装炮撤人不及时、超员或有人干其它工作的13、扒装机卡轨器有松动的14、扒装机不按规定固定的15、摘挂地点不及时躲避的16、信号按钮、铃、灯不完好、不灵活、不可靠的17、连续二架棚或二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18、放炮前后未洒水降尘的19、打眼、架棚及维护巷道时单人作业的20、挑杆、连棚器、抗棚橛子不按规定使用的21、架棚巷道连续三架棚缺撑杆或不合格的22、开机割煤不开水幕或除尘风机的23、挑杆、连棚器、抗棚橛子材质不合格的24、用一般皮带倒料的25、扒装机操作侧安全间隙不够而扒装的2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三、机电专业:(一)严重三违1、带电作业、带电迁移设备的2、严重失爆的3、检漏继电器甩掉不用的4、电器保护保险丝用铜丝、铁丝代替的5、风电闭锁不安设或安设不起作用的6、大绞车过速、过卷等保护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的7、大绞车提升钢丝绳空班、漏检的8、泵房司机脱岗、睡觉的9、乘坐皮带的10、不按规定停、送电的11、主要泵房、主提绞车房单岗作业的12、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13、空压机安全阀不起作用的14、停电后不挂牌上锁、不站岗、不检电放电、不挂接地线的15、在井下无故私自拆卸矿灯的1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维修工不带停电牌、不带检电笔的2、不按规定时间试验各种保护装置的3、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不站在绝缘台上进行高压停送电的4、标志牌电流整定值与实际不符5、电缆外皮检验有电的6、设备带病运转的7、绞车司机监护不到位的8、保护装置试验不灵敏或不起作用的9、主副接地极、接地线不合格的10、操作高压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11、各类电工不穿绝缘鞋的12、不按时填写各种记录的13、电器设备不上台、不上架的14、操作不认真造成一般性机械事故的15、存在失爆现象的16、未经批准随意停、送电的17、人车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维修、无记录的18、其他经分析属于一般违章的四、运输专业:(一)严重三违1、在斜巷使用不合格连结装置的2、把勾工发出升降罐笼信号后,再进出罐笼的3、斜巷行车行人、行车作业的4、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5、运送物料超宽超高的6、斜巷提升扒车、蹬勾、跳车或坐矿车的7、小绞车司机吊车脱岗的8、皮带跑偏用铁棍、托滚等强行调偏的9、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10、电机车车闸不起作用开车的11、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12、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电机车照明灯不亮不及时更换而开车的2、电机车在拐弯、门口处不发信号的3、不按规定设置绝缘夹板的4、坐人车不挂防护链的5、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的6、斜巷底车场用大滑头带车的7、摘挂工违反摘挂操作顺序的8、轨道失修连续超过20米的9、道岔严重不合格的10、手拉吊梁、卧闸使用不到位的11、挡车棍窝不够深、不牢固而继续工作的12、小绞车固定不牢而开车的13、电机车司机离开电机车时不取下把手和刹住车闸熄灭照明灯的14、电机车司机超速开车的15、电机车长距离顶车运行的16、斜巷提升有多处地滑子不转的17、送拉大料时摘挂工不认真检查而有问题的18、信号不清而开车、开溜子、开皮带的19、信号离工作地点超过20米而松拉车的20、使用不合格连接绳起吊重物的21、铁路打撑杆的22、安设的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23、用溜子、皮带运大料没有措施的24、平巷一人推2个矿车的25、平巷推车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峒室出口时不发出警号的26、推车时放飞车的27、推车时蹬坐车滑行的28、声光报警装置不起作用而继续开车摘挂的29、在巷道拐弯处钢丝绳磨棚腿、巷道时不设站滑子的30、人车信号工不吹哨、不挂防护链就发信号开车的31、坐架空人车不按规定地点上下的32、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五、通防专业:(一)严重三违1、瓦检员不按规定交接班的2、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3、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4、同时敞开二道风门、用矿车撞坏风门的5、损坏通防设施的6、长时间支起风门不关的7、人为造成瓦斯超限的8、不执行瓦斯强化管理措施的9、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10、造成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的11、放炮不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制度的12、放炮拉线距离不够的13、放糊炮、放明炮的14、炮眼封泥长度不够的15、火药、雷管箱不上锁的16、火药、雷管乱扔乱放或私藏丢失的17、监测系统不设置断电装置或人为甩掉不用的18、不按规定封闭独头盲巷的19、携带点火物品和烟草下井的20、不带自救器下井的21、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瓦检员不执行“请示报告”“三签字”“三对口”制度的2、瓦斯记录牌板、日报表、手册填写不清楚或涂改的3、局部通风机未实行挂牌管理的4、局部通风机牌板内容不全或数据不准确的5、局部通风机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或不可靠的6、不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7、瓦斯便携仪悬挂位置不当、超差、不显示数字的8、瓦斯监测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当、超差、不显示数字的9、损坏通风仪器、仪表的、仪器、仪表不完好发放的10、爆破工火工品领用手册中领、用、退数字不相符的11、爆破工与运送火药人员不一起行走的12、爆破工不自己装配引药、连接母线、角线而爆破的13、爆破工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14、爆破工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的15、爆破母线有明线接头的16、装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充填物而充填的17、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爆破喷雾或喷雾装置不就位的18、掘进工作面扒装前不洒水的19、各转载点不安设喷雾装置的20、喷雾装置不就位、不喷雾、不正常使用的21、防尘管路不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的22、不按规定要求设置隔爆设施的23、不按规定要求冲刷巷道积尘、造成煤尘堆积的24、将设备物料堆放于风门、密闭墙前后5米的25、瓦斯监测传感器无电而组织生产的26、瓦斯报警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27、未按规定安设通防、监测设施就擅自组织生产的28、未经批准随意将通风专线停电的29、穿化纤衣服下井的30、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的31、在停风区域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的32、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未经检查瓦斯就擅自开通风机的33、风筒跑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生产的34、掘进迎头风筒出风口距离超过规定的35、损坏、断开、划破、砸断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严重不足的3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六、综合管理:1、违反劳动纪律的、2、早上井的3、晚下井的4、班中干私活的5、班中睡觉的6、班中脱岗的7、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8、被集团公司及以上人员查出一般性违章的9、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下井的10、酒后下井的11、混岗作业的、12、岗位工不在现场交接班的13、不签“六不准”下井的14、集体违章(3人以上)或当班出现5人次以上违章的班组长15、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兴隆庄煤矿对“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特制定本规定:一、目的要求:“三违”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首要因素,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
各专业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一、共性方面(一)严重“三违”行为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6、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瓦斯员或瓦安员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的。
13、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4、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
15、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一般“三违”行为1、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2、下井人员不按规定佩带自救器的。
3、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4、井口把勾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5、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6、乘人行车、罐笼超员的。
7、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门)或车未停稳抢上抢下的。
8、在井口20m 范围内吸烟或有其他火源的。
9、井口及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
10、私自携带烟火下井或在禁火区吸烟及使用火种的。
11、跟班干部无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12、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3、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的。
14、允许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15、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16、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
17、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
18、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19、井下随便拆卸矿灯的。
20、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21、跨越皮带不走专设过桥的。
22、各类司机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23、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24、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三违”行为鉴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违”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一)违章指挥,指煤矿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二)违章作业,指煤矿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
(三)违反劳动纪律,指煤矿管理和作业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破坏劳动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条“三违”界定依据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条根据情节轻重和可能引发的后果,“三违”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
(一)一般“三违”,指性质比较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严重“三违”指性质恶劣,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
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二章一般标准第五条严重“三违”(一)未经批准出入非行人井。
(二)井下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不穿矿靴。
(三)携带烟草或违反规定携带点火物品入井。
(四)罐笼超载或超员。
(五)乘罐时肢体伸出罐笼外。
(六)乘候车时摆动吊杆或手扶牵引钢丝绳。
(七)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八)不经过桥通道跨越输送机。
(九)在刮板输送机槽内行走或逗留。
(十)乘坐输送机(十一)在支护不完好或有冒顶危险地点逗留。
(十二)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十三)开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
(十四)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十五)空顶作业。
(十六)钻眼时发现围岩压力增大、出水等异常仍作业。
(十七)擅自拆卸支护紧固件。
(十八)擅自拆卸矿灯、自救器。
(十九)擅自发送运输信号。
(二十)擅自进入设有栅栏或警示牌的地点。
(二十一)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设备。
(二十二)损坏风门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二十三)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处理被卡堵的煤(矸)。
(二十四)作业场所打架斗殴。
(二十五)高空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三违”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一)井下共性“三违”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矿安全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矿长、副总、科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脱岗、在异地坐着休息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 .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或带电子设备等非防爆电气入井的。
12.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带运输机和溜子的。
3.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4.斜巷运输过程中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5.运送物料时捆绑不牢固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
7.非司机操作、乘坐电瓶车,乘坐矿车的。
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的。
10.斜井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1.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6.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
17 .隔爆型电气设备失爆的。
三违认定标准及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
三违认定标准及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三违认定标准三违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合同、协议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或者危害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行为。
对于发现的三违行为,应采取严肃的处理措施,以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
下文中所提到的“三违”均指企业中存在的三种不良违规行为,包括:一、轻微违纪行为1.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违反了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但没有造成严重影响;3.违反了公司的仪容、仪表、纪律、规矩,但没有恶意,或没有造成影响。
二、一般违纪行为1.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环保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造成事故;2.违反了公司内部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3.违反了公司的仪容、仪表、纪律、规矩,或有恶意,或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三、严重违纪行为1.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环保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造成严重的后果,如重大事故、环境污染等;2.违反了公司内部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财产损失;3.违反了公司的仪容、仪表、纪律、规矩,恶意程度较重,或影响较大。
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现场隐患是指企业现场存在的潜在危险和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的某种可能性。
为更好地管理现场隐患,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发展,企业需根据现场隐患等级认定标准进行等级认定和管理。
下文中所提到的“现场隐患”均指企业中存在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问题,包括:一、一般隐患1.企业在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识方面存在缺失或不全;2.设备存在维修保养不到位的现象,但不影响正常生产;3.总体上满足安全操作要求,没有重大隐患。
二、重大隐患1.企业在必须存在应急措施的情况下,未配备或未落实应急措施;2.设备存在存在重大问题,存在事故风险,影响正常生产;3.总体上存在重大操作风险或环保风险。
三违行为辨识标准
附件3:严重〃三违〃行为1.检维修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受(有)限空间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动火作业未按操作规程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易燃易爆区域或危化品储存场所吸烟、动明火,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上班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6.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连续补考仍不合格的。
7.经公司认定列入本项的。
一般"三违”行为一、通用类1.不听从指挥、不执行工作安排的。
2.未按规定要求学习上级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的。
3.贯彻落实上级相关要求、文件和会议精神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监督指令或拒绝、阻碍各种检查的。
5.向上级汇报工作时,隐瞒事实、对重要数据及其他信息进行瞒报、漏报的。
6.上级政策、任务、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不及时的。
7.无故不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或会议的。
8.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表、簿、单等)或记录填写不规范的。
9.违反劳动纪律,当班期间迟到、早退、串岗、脱岗、睡岗、无故私自换岗、调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10.班前饮酒影响上班工作的。
11.对公司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或不按时进行整改落实的。
12.发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值班领导汇报的。
13.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作业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的相应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
14.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确认和环境识别,盲目作业的。
15.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造成机具、设备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
16.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影响正常使用的。
17.雨季来临前未及时清理辖区排水沟的。
18.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违反现场交接班〃五清〃(看清、讲清、问清、查清、点清)规定的。
19.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20.当班中未按规定着装,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21.作业人员当班期间违规穿高跟鞋、拖鞋工作的。
22.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收回工作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1.一般“三违”行为1.1 共性部分1. 三人(含)以上集体大巷行走不成排的2. 工作服、胶靴及安全帽穿戴不规范的3. 井口30米范围内吸烟、点火的4. 酒后下井、班中打架斗殴的5. 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的6. 无有效证件下井的7. 井下躺卧或睡觉的8. 井下休息时摘下安全帽的9. 固定岗位躺着作业的10. 固定岗位脱岗、窜岗的11. 上、下井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故意拥挤的12. 罐笼未停稳或安全门未完全打开就打开防护链的13. 乘罐人员向井筒内抛扔物品、乘车人员向巷道内抛扔物品的14. 要害场所岗位人员允许闲杂人员进入或闲杂人员私自进入要害场所的15. 不带自救器私自下井的16. 穿化纤衣服下井的17. 人行车超员、人料同车的18. 乘坐平、斜巷人行车不挂防护链或将身体任一部位伸出车外的19. 携带超长工具、材料乘坐人行车的20. 非工作人员私自涂改、损坏井下各种图牌版的21. 未执行“敲帮问顶”和“先检查后工作”制度就进入工作面施工的1.2 采煤专业22. 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小于90KN的23. 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小于30兆帕的24. 采煤机内喷雾压力小于2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1.5兆帕开机工作的25. 擅自进入采煤工作面无支护区或采空区作业的26. 检修采煤机、前溜子和后溜子时不停电闭锁的27. 采煤工作面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在该区域工作的28. 移架不开喷雾的29. 使用静压水升单体支柱的30. 乳化液浓度配比不够的31. 不停机在溜子或皮带上打碳的32. 采煤机和大溜闭锁失灵不处理强行生产的33. 启动采煤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情况的34. 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转的35. 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它设备、物件的36. 更换支架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37. 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38. 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宽不符合规定的39. 采煤工作面端面距超过规定不及时支护的40. 单体支柱钻底不穿鞋的41. 采煤工作面掉顶后接顶不实或高冒瞒顶的42. 采煤机停机后未关机组喷雾的43. 在采煤机滚筒后方10米范围内进行清老塘煤作业的44. 外移无极绳绞车尾轮作业时未停电闭锁的45. 采煤机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有人时开机的46. 泵站调定压力不符合规定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47. 液压系统有漏液现象不及时处理的1.3 掘进专业48. 锚索打设完未及时张拉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49. 安装锚杆(索)不按规定使用锚固剂的50. 综掘机停机后,截割头不落地,不闭锁的51. 未安装局部通风机、瓦斯探头开口掘进的52. 巷道开口前不先开风机的53. 不执行掘进作业规程中综掘机退后5米规定的54. 风筒口距迎头距离超过6米的55. 掘进机内喷雾压力小于3兆帕,外喷雾压力小于1.5兆帕开机作业的56. 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打设临时支柱的57. 掘进支护作业时不搭平台的58. 掘进窝头不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59. 维修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进行的60. 架棚支护棚间不设撑木或缺撑木的61. 窝头10米整体加固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62. 掘进头超掘、超挖的63. 综掘机割煤时机箱上面站人的64. 综掘机割煤时捆住风筒的65. 扒装机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未及时处理的66. 扒装机操作把用木棍代替或司机离开未卸下操作把的67. 扒装机钢丝绳运行范围内有人停留或工作的68. 扒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锚杆或钢带等支护材料上的69. 使用支护锚杆起吊物件的。
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
⼀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般“三违”和严重“三违”认定标准⼀、采煤:(⼀)⼀般“三违”1.巷道内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的。
2.超前⽀护数量、质量不符合措施的。
3.超前⽀护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4.⼯作⾯下隅⾓及机组不悬挂⽡斯便携仪的。
5.不⾛⾏⼈过桥的。
6.液压管路连接未使⽤U型卡⼦的。
7.顶梁损坏继续使⽤的。
8.⽤溜⼦⽪带运⼤料的。
9.有2处漏液或串液不及时处理的。
10.乳化液配⽐达不到要求的。
11.端头后部密集线拖后尾梁2m⽽不及时回撤的。
12.端头后部悬顶超过10平⽅⽶⽽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不拉线移架的。
14.端头铺设的⽹与⽹之间连接不好,⾦属⽹搭接不够数、固定不牢固的。
15.⼯作⾯⽀架连续2条前梁接顶不严密,护帮板未及时撑起的。
16.⼯作⾯⽀架出现挤架、咬架⽽未加以调整的。
17.⼯作⾯⽀架有10架歪斜超过5度⽽未及时调整的。
18.⼯作⾯排头梁与相邻顶梁⼤于0.7m⽽未采取⽀护措施的。
19.放煤⼯不正常使⽤喷雾的。
20.机组司机不使⽤架间喷雾的。
(⼆)严重“三违”1.检修机组不切断电源的。
2.开机强⾏截割坚硬矸⽯的。
3.更换截齿和滚筒在上下3m以内有⼈⼯作时,不护帮护顶的。
4.⼯作⾯试⽣产、过硐室、过断层、烧焊没有专项安全措施的。
5.⽆⽔开机割煤的。
6.乘坐⽪带或溜⼦的。
7.液压⽀架不接顶,顶板破碎未采取超前⽀护的。
8.泵站压⼒达不到规定值的。
⼆、掘进:(⼀)⼀般“三违”1.耙装机⽆栅栏⽽开机耙装的。
2.打眼上下平⾏作业的。
3.挑杆缺环或多数没加固的。
4.2⼈以上⼯作时没有指定⼈员负责安全的。
5.有三条锚杆⾓度⼩于70度的。
6.迎头三⽶内有3条锚杆失效或4个锚盘没上紧⽽继续⼯作的。
7.初喷拖后5m⽽继续打迎头的。
8.装炮撤⼈不及时、超员或有⼈⼲其它⼯作的。
9.耙装机卡轨器有2副以上松动的。
10.耙装机在⼤于5度的上下⼭不使⽤吊绳的。
11.连续⼆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
12.放炮后未洒⽔冲尘的。
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4严重“三违”界定标准一、通用部分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或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2、酒后上岗或入井的。
3、井筒坠物的责任人。
4、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5、井下打架斗殴的。
6、因工作原因谩骂、侮辱、威胁、殴打管理人员或检查人员的。
7、无措施施工的现场负责人。
8、井下烧焊摄影﹙像﹚未按规定制定、审批安全措施的。
9、蹬高作业(2 米以上)、井筒、煤仓作业时,不按要求佩戴保险带的。
10、“三空”现象较严重,不处理继续作业的。
11、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12、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3、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14、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5、未经运输调度同意,电瓶车擅自进入主运大巷的。
16、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7、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18、事故追查中作伪证的。
19、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的。
二、采煤部分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链板机运转的。
2、用机巷链扳机拉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或缩机尾时用本身拉机尾的。
3、移动设备列车前,未切断电源的。
4、转载机运行时,在溜槽未封闭段未采取措施进行作业的。
5、采高超过2m,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措施的。
6、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10m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7、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未停机闭锁的;采煤机割煤时进入滚筒前、后5m范围内的。
8、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切断电源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闭锁的。
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10、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进行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的。
11、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12、拆除液压支架时,人员站位不当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1、维修独头巷道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倒架措施的,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三违”鉴别标准
“三违”鉴别标准“三违”鉴别标准职工除了妨害规章制度外,以下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1.安全重点部位管理不能到位的。
2.廖旺安全重点部位检查记录不详的。
3.隐患不够按期整改的。
4.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不不会或进行检查,盲目作业的。
5.班前不做生产、安全传达或交接班记录不全的。
6.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防砸鞋、工作服、绝缘手套、绝缘鞋、反光服)的。
7.违反劳动纪律(班中睡觉、干私活、玩耍、迟到、早退、脱岗、串岗、藏岗)的。
8.违章指挥的。
9.在非指定地点就餐的。
10.不能按右侧通行规则行驶的。
11.在爆破和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的,及携带手机、对讲机的。
12.带夜航亲戚进入作业现场参观的。
13.无证上岗作业的。
14.不按规程规定上下设备的。
15.普柳斯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的。
16.交接班司机不按交接班规定执行的。
17.发现他人违章、冒险整地不制止的。
18.不设防火设施或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9.设备、车辆上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不齐全的。
20.酒后操驾设备车辆的。
21.交给非操作人员驾驶设备、机动车辆的。
22.驾驶车辆工程设备超速、违章超车的。
23.驾驶室超员的。
24.在运输道路上随意自行车道停车或上下人的。
25.启动车辆不瞭望、不鸣笛的。
26.车辆溜车启动滑行及下坡空挡著陆的。
27.车辆和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挖机回转半径之内的(WK-10B作业半径为25米、WK-4B作业半径为14米)。
28.除维修人员外,工程车辆搭乘其他值班人员的。
29.作业中,特种车辆、工程设备外部平台站人的。
30.车辆不工程设备转弯没有打转向灯的。
31.操驾带病设备、车辆的。
32.不是按指定位置停放设备、车辆的。
33.自卸卡车举斗运行的。
34.不按顺序排队、抢装车的。
35.等候装车之时随意停车或车距小于15米的。
36.运行中驾驶员前后车距小于30米或冰雪泥泞道路下坡雾天小于50米的。
37.空车未让重车的、下坡车未让上坡车的;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交叉路口右未让左的;有让路条件未让无前提让路条件的。
煤矿“三违”行为类型界定标准
煤矿 标准一、严重“三违”(一)综合部分1、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的;2、工作地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被有关部门停止生产,继续组织生产的;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和无证上岗的;。
4、跟班班队长不亲临现场指挥生产工作,早升井、晚入井的;5、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且不安排落实整改的;6、安全检查员空班漏检或不进入现场、不在现场交接班的;7、入井不戴安全帽、矿灯,喝酒的;8、地面各生产厂点在起吊重物、高空作业等危险性比较大的工作时,无安全措施的;9、井下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10、在井下乘坐非乘人皮带,超员乘坐人车的;11、刁难、谩骂、殴打安检员或瓦检员的;12、在井下打架斗殴者的;13、各岗位、值班人员空岗、脱岗的;14、各类司机酒后开车的;15、在工作岗位或工作时间喝酒、睡觉的。
(二)采煤方面16、采煤工作面未及时支护而空顶作业的;17、工作面各类支架、支柱不齐全或支护质量低劣、初撑力不足的;18、割煤机与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装急停开关实现闭锁的;19、工作面不按规定先支后回,提前回柱的;20、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不采取人工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21、采煤工作面无风、无水或风量不足时,继续组织生产的;22、采煤工作面安装与撤除时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23、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与现场生产不相符或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24、采煤面超前支护距离不够或支护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5、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26、采煤工作面开工前,班长不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27、炮采及刨煤机工作面上下端头不使用四对八架钢梁特殊支护的;28、综采工作面压力大煤壁片帮严重时,不使用护帮板的;29、工作面爆破时,不采取措施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30、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岩层时不采取爆破松动,用采煤机强行截割的;31、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期间无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现场指挥生产的;32、采煤工作面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时不执行强制防顶措施的;33、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无安全措施施工的;34、回撤、安装工作中,不坚持敲帮问顶,先支后回,打好临时支护或在无支护下空顶作业的。
云盖山煤矿二矿“三违”认定标准(一通三防专业)
云盖山煤矿二矿“三违”认定标准(一通三防专业)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云盖山煤矿二矿“三违”认定标准(一通三防专业)安全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安全计划方案,做好单位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及考试更是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您浏览的《云盖山煤矿二矿“三违”认定标准(一通三防专业)》正文如下:一通三防专业一、严重l三违l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2.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3.瓦检员脱岗、空岗、漏检、假检、检查数据弄虚作假;4.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5.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工作面无撤人的;6.监钻和钻孔验收弄虚作假;钻场监控视频随意关闭的或私自调整视频方向监控失效的;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8.无措施进入盲巷;9.瓦斯超限作业;10.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放顶不及时,造成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11.防突预测时假测的或施工防突、抽放或地质钻孔数据、记录弄虚作假;12.井下打开电器设备前未检查瓦斯;13.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14.排放瓦斯时,不执行l断电、撤人、限量l三原则;15.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16.瓦检员不在现场交接班;17.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地面瓦斯台账、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未做到l三对照l;18.甲烷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19.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倒台试验的;20.未及时冲尘,造成连续长5m,厚度超过2mm的煤尘堆积的责任人;21.校检记录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22.用风帘代替通风设施调节风量的;23.使用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进行测量检查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24.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隔爆设施的;25.私自调整风筒出风方向造成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26.故意破坏通风设施、抽采设施、监控系统的;27.在设有两道风门的地点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28.一台风机向两个施工工作面供风的责任者;29.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责任者;30.停风区域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31.长期停工的盲巷没有封闭或封闭后没有切断导电体的责任者;32.风流中的CO浓度超过《规程》规定而超限作业的;33.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或弄虚作假的责任者;34.运输机转载点洒水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的;35.局部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而决定开工的;36.临时停工的盲巷没有按规定打栅栏、揭示警标而安排人员进入的责任者;37.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未绘制全面√反映监控系统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线缆和电源电缆以及未明确规定断电区域的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甚至监控系统设备未安装到位而组织生产;38.擅自高定瓦斯探头报警、断电值或缩小瓦斯超限报警时的断电仪断电控制范围,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39.监控系统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故障闭锁以及三分闭锁功能不全;40.将瓦斯传感器挂在风筒出风处、用黄泥或塑料袋等物品包裹瓦斯探头、修改瓦斯监控数据、中断监控系统传输使瓦斯探头数据失真、监控失效;41.对无关联证书的不同厂家和型号的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置换混用;42.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未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未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未设置馈电传感器;43.未向调度室汇报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检修与监控系统关联的电气设备而导致监控系统设备无计划停止运行;44.瓦斯探头遥控器无按照《瓦斯探头专用遥控器管理制度》由专人管理,无领、退、用和报废记录台账;45.监控系统探头、分站等仪器设备未定期调试、校正及记录台账,监控系统各仪器设备无备用量或备用量不足;46.井下进行光缆熔接时,未按规定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47.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48.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49.局部通风无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50.违反规定造成串联通风的;51.对瓦斯异常区通风未实现l三专两闭锁l的;52.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有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的;53.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54.采煤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不及时封闭或需要封闭的盲巷封闭不及时的责任人;55.人为损坏测风牌、瓦斯牌、隔爆水棚牌、风门管理牌、临时(永久)密闭牌等的责任人;56.在开拓掘进设计、开采方案中、作业规程中无防火、防瓦斯超限措施的;57.工作面停风(超过10分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58.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监测监控设备仪器仪表的;59.采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60.私自移动瓦斯传感器位置或用其他物品堵塞瓦斯传感器进气孔的;61.非瓦斯传感器维修工调试瓦斯传感器的;62.掘进开口时,通风设备、安全设施未及时安装的;63.不及时安设瓦斯传感器,瓦斯传感器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64.因瓦斯传感器被碰掉、洒水、碰坏造成瓦斯数据传输失真的;65.擅自拆卸、移挪瓦斯传感器、便携仪的或关闭便携仪的;66.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67.私自停止瓦斯抽放泵运转的;68.拆除及回撤瓦斯抽放管路没有制定安全措施施工的;69.钻孔验收或钻孔验收单弄虚作假的;70.其他认为严重三违问题。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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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认定标准(一)采掘管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单体液压支柱,有一根不采取防倒伤人措施的。
(2)架棚巷道一架棚背板松动或少一块背板或背板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锚杆巷道有一根锚杆的角度、深度、外露长度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或锚杆柱帽不符合质量标准化的。
(4)掘进工作面架棚岔角不符合要求或中腰线误差超标严重的。
(5)铺网或联网投机取巧,不符合要求的。
(6)液压支架有一架没有按规定升紧接触顶板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液压支柱有一根漏液而又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继续使用的。
(2)单体液压支柱有两根以上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3)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或提前回撤支柱的。
(4)掘进工作面架棚时未设拉杆,放炮时采取防倒措施以及棚腿没有架到实处的。
(5)掘进巷道片帮时,没有及时铺网打帮锚或背逼帮的。
(6)回采工作面连续5米采高不符合规定或超割底、留顶煤的。
(7)架棚出现迈步、棚距超标或锚杆、锚索支护出现排距超标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含超前)或处理冒顶时接顶不实的。
(9)综采工作面有两架没有按规定升紧接顶的。
(10)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的。
(11)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在“零”位的。
(12)未设专人观察煤壁情况,独立进入煤壁区作业的。
(13)支护作业时未及时对锚索进行张拉的。
(14)其它顶板类违章行为比较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的。
(2)回采工作面两巷道超前支护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工作面放炮后不及时处理伞檐,不进行临时支护的。
(4)放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者,出现“单梁单柱”现象的。
(5)作业地点不及时敲帮问顶,或操作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6)工作面出现三根漏液或失效的液压支柱而不能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
(7)回采工作面出现一架支架或掘进工作面出现锚杆、锚索失效,不能有效支撑顶板又未采取措施按要求处理的。
(8)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通不按措施执行的。
(9)开掘工作面临时支护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变为永久支护的。
(10)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末采、末放不按专门措施执行的。
(11)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高、宽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的。
(12)处理冒顶、维修失效巷道不按措施执行的。
(13)巷道连续折梁、断腿没有更换或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14)巷道顶板冒落0.5米以内,没有先勾顶,擅自进行作业的。
(15)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区作业的。
(16)采掘作业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17)除机组插刀外,工作面出现伞檐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执行操作规程的。
(18)机掘割煤无论上下部一次截割超过最大控顶距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随意进入老塘、老空或在没有任何支护的空顶下作业的。
(3)掘进工作面没措施无计划掘进或贯通的。
(4)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5)处理冒顶、维修失效巷道没有措施强行作业的。
(6)巷道顶板冒落大于0.5米,没有先处理,擅自进入作业的。
(7)掘进工作面崩倒的棚没有采取措施,擅自进入作业的。
(二)一通三防管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各转载点工作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通风、瓦斯牌板填写不清或不及时的。
(3)工作面生产工、放炮工、装载工及支护工,在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的。
(4)监控探头未按标准悬挂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栏杆或密闭的;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的。
(2)局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眼的。
(5)掘进供风出现循环风的。
(6)采掘机械工作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7)隔爆水棚安装不合格或部分水袋无水的。
3、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作业地点沼气、二氧化碳超限未停止作业的。
(2)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的。
(3)扩散通风超过5米而继续作业的。
(4)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
(5)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1.5%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或不听瓦检人员指挥的。
(6)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人员指挥的。
(7)局扇供风地点,放炮未保护风筒者及有关设施的。
(8)局扇供风地点没有风电闭锁的。
(9)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0)破坏通风设施及监控设备的。
(11)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12)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13)有意破坏通风防尘设施的。
(14)放炮前未检查作业地点瓦斯的。
(15)瓦斯仪失修或没有调零的。
(16)风筒多处漏风而没有更换或补修的。
(17)局扇在距回风口10米以内供风的。
(18)采煤机、掘进机割煤时未洒水防尘的。
(19)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防尘设施、设备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瓦斯超限继续放炮的。
(2)排放瓦斯不按措施执行的。
(3)瓦斯员空班漏检的。
(4)擅自开停局扇的。
(5)未按要求安装隔爆设施的。
(三)机电管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乳化液浓度不合格的。
(2)机组滚筒缺齿超规定的。
(3)硐室值班人员在岗睡觉或未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的。
(4)机电司机离岗不闭锁开关的。
(5)其它机电类违章行为按规定属于轻微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看变电所工脱岗,不按时或提前填写记录的。
(2)采煤机割煤时,违章进入机组附近等危险地段的。
(3)启动煤溜未点动开机的。
(4)乳化泵司机不会使用乳化液检测仪器的。
(5)其它机电类违章行为按规定属于比较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带电搬迁、移动电器设备、电缆的,操作裸露带电导体的。
(2)变电所、变电硐室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的。
(3)变电工未按规定进行漏电等试验的。
(4)检修设备不闭锁开关的。
(5)工作面煤溜闭锁超过15米,或闭锁失灵强制开机的。
(6)乳化液泵吸空而继续运转的。
(7)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和工作票制度的。
(8)各类煤溜、皮带等开关远、近控制闭锁失灵的。
(9)煤溜、皮带打开按钮盖或无盖继续运转的。
(10)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
(11)电器保护不齐全或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2)线路设备出现故障,强行违规送电的。
(13)机械转动部件无防护装置或失效的。
(14)违章使用其他材料代替保险丝的。
(15)煤溜接链未使用组链环的。
(16)煤溜掘进违章掏槽塞机尾作业的。
(17)采煤机司机离开作业地点不打开离合器,开关不置于零位的。
(18)掘进机停机未将截割头放在地上并无防护的。
(19)采煤机、掘进机前方有人,未停电闭锁或操作机组的。
(20)其它机电类违章行为严重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三相线路接地的。
(2)井下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的。
(3)未请示打开闭锁强行送电,或摘掉检漏强行送电者和私自甩开电器设备保护的。
(4)明火操作井下电气设备的。
(5)井下电气焊作业无专门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6)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
(7)其它机电类违章行为特别严重的。
(四)运输管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开小绞车不关闭护绳板的。
(2)人力同向推车,两车相距小于10米的。
(3)其它运输类违章行为轻微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绞车钢丝绳头的绳卡少于四个,或者无绳皮,护绳板、绳卡失效的。
(2)操作绞车,不使用远方按钮的。
(3)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不打阻车器的。
(4)在绞车运行中,一手开车,一手拨绳或未按规定拨绳的。
(5)乘坐各种代步工具,违反乘坐有关规定的。
(6)煤溜、皮带按钮没有悬挂的。
(7)在陡坡提放材料车时不挂护绳的。
(8)相关煤溜未按标准打设地锚、地梁或压柱的。
(9)绞车未使用往返信号或手把位置不合要求的。
(10)钢丝绳打结或磨损严重继续使用的。
(11)井口把钩工、信号工、无极绳绞车挂钩工对“四超”车辆把关不严的。
(12)其它运输类违章行为比较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绞车停电下放重空车的;在有绞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的。
(2)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或运输“四超”物件未制定专项措施,绞车未使用“四压两戗”或地锚等固定的。
(3)坐在减速器、电机上开皮带或溜子的。
(4)不停工作面溜子转载大块炭矸的。
(5)煤溜机头机尾不打地锚、地梁或压柱的。
(6)煤溜、皮带运送物料或运输大型设备没有安全措施的。
(7)运输设备带病运行的。
(8)运输设备未安装信号装置或开溜、开皮带工不听信号指挥,随意开停的。
(9)煤溜断链或皮带射箭未及时停机造成损失的。
(10)人员不足三个违章下料或“一职多岗”进行作业的。
(11)皮带运输过程中清理各滚筒处浮煤、检修设备或在皮带上施工作业的。
(12)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或擅自进入运输警戒区的。
(13)使用不完好吊链起吊设备、没考虑周围环境合理安排进行起吊的或使用不完好工具作业的。
(14)未收到信号提前打开阻车器的。
(15)其它运输类违章行为严重的。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扒车、蹬溜、乘坐皮带及跳车的。
(2)放飞车的。
(3)井上下没有发信号擅自提放车的。
(4)提放车未按规定进行提放或没设警戒的,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运输警戒区的。
(五)放炮管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放炮时,未按规程规定对有关设备、设施给予保护的。
(2)未带放炮证、爆破证放炮的。
(3)领火药雷管时没分开携带的。
(4)其它相关放炮类违章行为轻微的。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未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的。
(2)未按规定放置火工品的。
(3)未按规定装配引药的。
(4)未按规定密封炮眼的。
(5)放炮母线、脚线的联结点未按规定悬空的。
(6)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未随身携带的。
(7)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等情况的责任的。
(8)安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在放炮过程中,未同时同出和站在同一侧的。
(9)放炮员用铁丝代替钥匙放炮的。
(10)其它相关放炮类违章行为比较严重的。
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私自携带火工品上井的。
(2)不是炮工、擅自放炮的。
(3)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4)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