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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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经费和高中段学生资助经费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经费和高中段学生资助经费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经费和高中段学生资助经费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浙教电传〔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经费和高中段学生资助经费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13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了解掌握义务教育经费和高中段学生资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教育厅中小学教育经费五年一轮审计制度,定于4月中旬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经费和高中段学生资助经费专项审计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调查对象与范围省教育厅组织对20个市、县(市、区)(名单见附件)2012年义务教育经费和高中段学生资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调查对象为有关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教育基金会、教师进修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有关单位。

审计组在调查掌握有关市、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总体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重点抽查城乡若干所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和人民教育基金会、教师进修学校等单位,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或有关单位。

二、审计调查内容(一)义务教育社会捐助资金管理情况。

(二)义务教育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情况。

(三)义务教育中小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四)义务教育中小学教师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其他财务管理情况。

(六)高中段学生资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三、审计调查组织与安排本次审计调查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于4月中旬对20个市、县(市、区)同步开展审计调查,现场实施时间计划为8个工作日。

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分别负责联系若干审计小组,并在审计实施期间到各审计点协调、指导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浙派名师名校长
培养对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9.20
•【字号】浙教办函〔2022〕277号
•【施行日期】2022.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对
象的通知
浙教办函〔2022〕27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有关名师名校长培养机构: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省级指令性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127号)要求,经教师申报,学校、县、市教育局逐级审核推荐,省教育厅确认并公示,确定2022年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471名(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培养对象的参训时间。

各有关名师名校长培养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培养方案,做好培养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培养任务。

省中小
学教师培训中心要加强对名师名校长培养机构的指导、检查,确保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2022年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9月20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教办技[2012]4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教办技[2012]4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教办技〔2012〕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现将《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信息化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

请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水平,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时,因工作需要,对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调整充实。

调整后的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省教育技术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高校科研师资处、师范教育处、校园安全管理处、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厅教研室、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信息化工作职责一、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2.制订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3.检查、督导、评估教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表彰和奖励教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4.研究、解决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统筹、协调和审批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6.承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信息化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0•【字号】浙教办函〔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11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2019年我厅将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十三五”规划》(浙教人〔2016〕129号)要求,坚持重心下移、按需组织、突出重点、分类施训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教师省级培训工作(项目计划一览表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项目和计划(一)“浙派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项目。

培训周期2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天。

下达各地推荐名额396名,其中:名师330名,名校长66名。

各地推荐名额见附件2。

(二)“长三角中小学名校长联合培训”项目。

培训周期1年,集中培训不少于3个月。

我省遴选学员29名,其中:教育家型校长(中学)5名、乡村学校校长(中学)6名、高中校长6名、小学校长6名、幼儿园园长6名。

各地推荐名额见附件3。

(三)“京苏粤浙中小学卓越教师培训”项目。

培训周期2年,集中培训不少于50天。

我省遴选学员30名,其中:小学语文、小学数学、小学英语各10名。

(四)“中小学教师海外培训”项目。

组织中小学校(园)长和教师赴海外培训,包括高中业务校长课程领导力提升、初中英语骨干教师英语教育培训等13个培训项目。

(五)“中职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项目。

包括专业带头人领军能力研修、优秀青年教师跟岗访学、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师协同研修、骨干培训专家团队建设、紧缺领域教师技术技能传承创新等培训项目。

教育部直属高校通讯录

教育部直属高校通讯录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万红西街2号
100015
010
64380462
64380466
中央戏剧学院
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
100710
010
63013688
64014976
64040702
中国政法大学
昌平校区:北京市昌平县水库路5号
102249
010
62299424
62228814
学院路校区:西土城路25号
复旦大学
上海市邯郸路220号
200433
021
65642644
65644937
55666668
同济大学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
200092
021
65982504
65986751
65982643
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200030
021
62932436
62822821
62932424
华东理工大学
257061
0546
8392239
7366374
8392481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100083
010
82323688,82323788
82326956
82323688,82323788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100094
010
62893144
62892713
82380643
83687392
吉林大学
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19号
130023
0431
5166241
5166248
5166420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模板】

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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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教育局教师发展中心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XX县东城街道码道街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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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教育局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XX县昆阳镇状元路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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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XX县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苍XX县灵溪镇渎浦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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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XX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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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XX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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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淳XX县教育局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XX市淳XX县千岛湖镇四马巷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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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教育局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XX市XX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1069号XX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行政审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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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教育局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XX市XX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14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XX县跃龙街道银河路181号XX市XX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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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教育局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XX市XX县丹东街道靖南路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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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大梁街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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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教育局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宁波XX区新马路61弄9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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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教育局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XX市镇XX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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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教育局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浙教电传[2012]37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2〕37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推动学前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2〕13号)及《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我厅组织开发了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做好“系统”数据采集录入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我省“系统”(地址:)将在今年10月中旬正式上线(登录信息将在培训会上告知),“系统”将覆盖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前教育机构,数据经我厅审核后并入教育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还将与我省学前资助系统(今年年底前上线)对接,作为财政部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下达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高度重视学前教育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专职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业务隶属关系,组织审核辖区内学前教育基础数据。

学前教育机构财务信息由财务部门审核,教职工信息由教师管理部门审核,幼儿资助信息由负责学前教育资助的部门负责审核,其他信息由学前教育或基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的数据经主要领导确认后逐级上报。

各学前教育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数据的采集录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做好数据的采集录入。

二、组织开展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今年12月底前各省须完成学前教育各项数据的采集和审核工作并加入国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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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城区-教育局(社局发)所属中小学通讯录(32所)腿
所)32教育局(社局发)所属中小学通讯录(-下城区
西湖
-区 39所)教育局(社局发)所属中小学通讯录(
拱墅区-教育局(社发局)所属中心小学通讯录(36所)
江干区-教育局(社局发)所属中小学通讯录(28所)
西湖风景名胜区-教育局(社发局)所属中心小学通讯录(3所)
滨江区-教育局(社发局)所属中心小学通讯录(20所)
下沙开发区-教育局(社发局)所属中心小学通讯录(10所)
直属学校通讯录
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 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des fins commerciales.。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浙教办基〔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6〕8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要求(一)明确电子学籍建立条件。

学生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时建立学籍。

各学段(年级)符合招生(转学)条件的学生,已建学籍的,学校应通过浙江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非小学一年级学生,由现就读学校申请新建,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并上报。

教育部于每月月末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建立学籍,查重不通过的按规定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二)维护“G”开头正式学籍号的权威。

“G”开头正式学籍号通过了全国查重、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等一系列程序的严格检验,是学生身份的权威标识,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如涉及问题学籍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删除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系统提交删除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逐级核办通过后,报教育部处理。

“姓名”和“身份证号”是两项关键信息,若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在通过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后,将按照规则变更学籍号,并保存历史信息。

(三)保障临时学籍号学生权益。

临时全国学籍号以“L”开头,是每个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之前的必经阶段,是学生获得正式学籍号前办理各项业务的依据,各地各校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对持有临时学籍号的学生一视同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简化转学业务纸质证明材料。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度厅领导联系设区市教育局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度厅领导联系设区市教育局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度厅领导联系设
区市教育局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3.06
•【字号】浙教办秘〔2012〕28号
•【施行日期】2012.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度厅领导联系设区市教
育局名单的通知
浙教办秘〔2012〕28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委厅领导联系市教育局制度的通知》(浙教工委〔2007〕7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度省教育厅领导联系设区市教育局名单公布如下:
刘希平同志联系温州市教育局
汪晓村同志联系宁波市教育局
蒋胜祥同志联系丽水市教育局
何杏仁同志联系嘉兴市教育局
鲍学军同志联系金华市教育局
褚子育同志联系舟山市教育局
韩平同志联系杭州市教育局
葛菲同志联系台州市教育局
葛为民同志联系绍兴市教育局
丁天乐同志联系湖州市教育局
吴永良同志联系衢州市教育局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安全“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安全“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安全“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浙教办函〔2016〕61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安全“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浙教办函〔2016〕6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安全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加强校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校园师生安全文明素质,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省教育厅联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至6月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校园安全“五个一”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要内容(一)送“一本安全电子书”活动。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省教育厅、省安全监管局将联合向全省中小学投放儿童安全漫画电子书,以漫画的形式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电子书可通过“浙江省教育资源()”/“资源”/“专题教育资源”栏目下载,并于2016年6月1日起在“教育之江”“浙江安监”微信上进行刊登,各校可自行组织学生阅读学习。

(二)说“一句安全提醒语”活动。

在各大中小学校中开展“爸爸/妈妈(叔叔/阿姨等),我想对你说,安全……”的活动,用一句话来表达自己对家人或者各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最想说的一句安全提醒。

视频要求原创、清晰、真挚,长度不超过60秒,格式可为MPEG、AVI、MOV、ASF、WMV、MP4、3GP、RMVB。

各市选送最佳的20句安全话语微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参与者学校、姓名、电话及安全话语文字稿等),以电子版形式报送。

本活动优秀视频将做成合辑,于7月初在“教育之江”“浙江安监”微信公众号上进行集中展示,请各地各单位做好组织浏览观看工作。

(三)画“一幅安全画”活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浙教办函〔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10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教师培训机构: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开放竞争、优胜劣汰机制,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规程》等文件要求,经研究,2022年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质复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复查的对象(一)2018年度通过资质复查的培训机构;(二)2020年度资质复查中被责令整改或延期复查的培训机构;(三)2021年度初次通过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

二、资质复查的内容(一)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包括:专用教室、培训设施、后勤保障条件、专职师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培训项目研发申报,包括:方案研制、目标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师资、项目负责人等情况。

(三)培训项目过程管理,包括:日志管理、考勤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后勤管理、档案管理、收费管理等情况。

(四)培训质量监控管理,包括:组织体系、工作机制、测评考核、满意率等情况。

(五)培训行为规范管理,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承诺、违规办学等情况。

三、资质复查的组织实施(一)复查权限。

教师培训机构资质复查按照“谁认定、谁复查”的原则,按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县级培训机构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设区市级培训机构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省级培训机构由省教育厅委托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会同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浙教电传〔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荐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浙教电传〔2011〕188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督导办《关于在教育督导战线开展创先争优评选活动的通知》(教督办〔2011〕4号)精神,为在全国教育督导战线创先争优活动中,鼓励各级督导部门争创先进集体、争当优秀个人,决定在2011年表彰一批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根据文件要求,我省将推荐5个市、县(市、区)级先进集体,5名先进个人(不含宁波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督导部门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认真推进各项教育督导工作,为我省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护航。

特别是在落实督学责任区、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开展中小学轻负高质督查等工作上要取得明显进展。

二、各设区市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作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实施。

通过这项活动,推动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更好地围绕本职工作创先争优,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创新。

三、推荐先进名额分配:每个设区市(不含宁波市,义乌市含在金华市内)分别推荐全国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名。

评选标准见附件。

四、我厅将根据分配名额、评选条件和工作业绩择优向教育部督导办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宁波市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由宁波市直接向教育部督导办推荐报送。

希望各设区市认真组织,严格要求,结合本地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把教育督导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工作出色、在全省教育督导系统有影响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来。

各市须于2011年10月30日前把确定推荐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申报表(申报表见附件,可从“浙江教育督导网”下载)和事迹材料邮寄至省教育厅督导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并将电子稿发送到电子邮箱:***************。

杭州市临安区天目高级中学教师通讯录

杭州市临安区天目高级中学教师通讯录

杭州市临安区天目高级中学教师通讯录(实用版)目录1.教师通讯录的背景和重要性2.杭州市临安区天目高级中学教师通讯录的具体内容3.如何有效地使用教师通讯录正文【教师通讯录的背景和重要性】在教育行业中,教师通讯录是一种常见的沟通工具,它包含了学校教师及其联系方式,方便学生、家长及同事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一所好的学校,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教师通讯录,以便于学生、家长和教师之间的交流。

【杭州市临安区天目高级中学教师通讯录的具体内容】杭州市临安区天目高级中学教师通讯录包含了该校所有教师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具体如下:一、校长室:校长:XXX电话:XXX邮箱:XXX二、教务处:主任:XXX电话:XXX邮箱:XXX三、德育处:主任:XXX电话:XXX邮箱:XXX四、总务处:主任:XXX电话:XXX邮箱:XXX五、各学科教师:语文:XXX电话:XXX邮箱:XXX数学:XXX电话:XXX邮箱:XXX英语:XXX电话:XXX邮箱:XXX......六、其他职能部门及教师:......【如何有效地使用教师通讯录】教师通讯录是一种重要的沟通工具,我们需要有效地使用它,以便于学生、家长和教师之间的交流。

以下是一些使用教师通讯录的建议:1.学生、家长应尊重教师的隐私,不要随意拨打教师的私人电话或发送短信,除非在紧急情况下。

2.学生、家长应尽量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与教师进行沟通,避免在非工作时间打扰教师。

3.使用教师通讯录时,应简洁明了地表达自己的问题或需求,以便于教师快速理解并给予回复。

4.教师应定期更新自己的联系方式,确保通讯录的准确性。

5.学校应定期对教师通讯录进行整理和更新,确保通讯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总结】教师通讯录是学校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沟通工具,它可以方便学生、家长和教师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8]9号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8]9号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教育局: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2008年建设“法治浙江”工作要点》(浙委办〔2008〕9号)关于“抓好食品安全、劳动就业、安全生产、教育和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深化行政执法‘收支两条线’制度”的工作部署和《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008年度工作责任分工方案》(浙委法治〔2008〕1号)要求,经研究,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决定联合对全省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对全省教育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二、检查重点这次检查的重点,主要是2007年以来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工作:(一)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二)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三)有关教育机构、教育收费、合作办学、学校管理等方面的执法情况;(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五)行政执法“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省、市分级组织抽查和检查。

省级抽查面不少于2个市、2个县(市、区)。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建立教育基建管理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讯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建立教育基建管理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讯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建立教育基建管理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讯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浙教电传〔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建立教育基建管理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讯录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5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建立全国教育基建管理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讯录的通知》(教发司〔2012〕1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填报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范围1.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2.各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分管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高中阶段学校包括完全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专、职高和技校)和普通高中。

二、报送要求1.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填报《浙江省教育基建管理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讯录(教育行政部门)》(附件1),并组织所辖地方属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填报《浙江省教育基建管理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讯录(地方学校)》(附件2),最后由设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

2.各省属高校填报《浙江省教育基建管理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讯录(省属高校)》(附件3),直接报送省教育厅。

3.请各地、各学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上报相关信息,并于2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通讯录汇总上报省教育厅计划财务处。

联系人:董枝平,联系电话:0571―88008910,电子邮箱:****************。

附件:1.浙江省教育基建管理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讯录(教育行政部门)2.浙江省教育基建管理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讯录(地方学校)3.浙江省教育基建管理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通讯录(省属高校)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2月18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08年全省中小学统计报表汇总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08年全省中小学统计报表汇总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08年全省中小学统计
报表汇总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8.11.03
•【字号】浙教电传〔2008〕178号
•【施行日期】2008.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08年全省中小学统计报表汇
总会的通知
浙教电传〔2008〕178号
各市教育局:
为了准确、及时地完成2008年中小学统计报表汇总任务,经研究,决定近期召开全省中小学统计报表汇总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11月6日至7日,11月5日报到,会期2天。

二、会议地点:宁波市嘉和大酒店(宁波市新典路108号)。

三、参加人员:各市教育局负责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和计算机操作人员各1名。

四、会议所需材料:1、基础教育县乡基表、学校基表数据库;2、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基表数据库;3、省内补充表县级数据库;4、省2008年补充指标及计算数据(按县级)、5、A4纸打印的全市基础教育综表和中等职业教育综表各一套及特
殊情况需要说明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与会代表食宿自理。

省统计学会团体会员单位请缴纳2009年学会会费500元。

联系人:宁波市教育局施金意;电话:139****3816。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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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府大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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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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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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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735
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红旗路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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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学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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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500
浙江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讯录
发布时间:2007-12-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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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2063
台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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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教育局
台州市椒江区建设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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