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土地行政执法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土地执法操作规程
土地执法操作规程土地执法操作规程是指在土地管理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和程序。
下面是一份1200字的土地执法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执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农民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土地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包括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农村土地利用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土地执法任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行使执法权益,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私自侵害他人权益。
第二章执法权限和范围第四条执法人员执行土地执法行为应依法履行手续,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携带有效证件,具备执法证件和执法工具,并应依法出示。
第六条土地执法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整治、土地征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管理等领域。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土地执法任务前,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以便制定行动方案。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任务和执法依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人员、文件等进行检查,被检查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指导。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合法的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查封、扣押、拘留等,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
第十二条对于涉嫌犯罪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案,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执法责任和监督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应当认真负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与执法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保密执法行为中了解到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接受公众的监督。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
土地法律法规全书法律法规目录一、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土地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等重要内容。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部法律旨在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规范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和管理,其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等方面的规定。
五、耕地占用税法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了耕地占用税法,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土地增值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是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七、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机构、程序等,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
九、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旨在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一、土地复垦条例为了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明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程序、种类和适用范围,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元(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副主编:黄建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甘藏春(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撰稿人:卞耀武黄建初王超英何永坚刘淑强马文胜杨合庆张璞贾中骥束伟星魏莉华赵久田目录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部分绪论土地管理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经过三次审议,于1998年8月29日郑重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通过这部法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有141人参加投票,其中139人投赞成票,2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样一部涉及面很广,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法律,能够获得如此广泛的关注与赞同,也是很难得的。
新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和反映了近十几年来社会发展、经济改革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突出了耕地保护,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完善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将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这篇绪论中,着重分析土地管理立法的意义及其特点、介绍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及主要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这部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有助于法律的正确运用。
一、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土地管理立法所以有重大意义,直接决定于土地对人类社会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作用,或者说,土地资源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特殊重要性.对于这种重要性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包括自然因素所决定的,也包括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1、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对于人类来说,土地十分重要。
首先,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地,只有它的存在人类才能有立足之地,人类凭借着土地栖息繁衍,土地是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第二,在人类生活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人们在土地上从事生产,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大量的财富,土地成为财富之母;第三,土地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和其他生活资料的重要源泉,一切动植物繁殖滋生的营养物质皆取自土地,由而产生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各类生活资料,土地养育着人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6修正)(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地产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守《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第一条国土资源执法案卷是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国土资源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反映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第五条文书书写有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在国土资源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第九条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第十一条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测(检定)委托书;(5) 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制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
土地执法主要岗位职责
土地执法主要岗位职责土地执法主要岗位职责是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维护土地经济、社会和生态平衡。
具体来说,土地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1. 监督和管理土地利用行为。
土地执法人员需要定期巡查和监督土地利用情况,对违法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查处。
他们负责检查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划、土地是否按照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法定手续等。
对于违法违规的土地利用行为,土地执法人员需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2. 处理土地纠纷和争议。
土地纠纷和争议是土地执法人员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他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纠纷和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
例如,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土地执法人员需要调查核实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等,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他们还需要协助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属争议,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开展土地规划和管理工作。
土地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土地执法人员需要参与土地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他们需要协助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他们还需要对土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规划执行中的问题。
4. 推动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土地执法人员需要积极推动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他们需要协助开展土地生态功能保护工作,推动土地退化治理和荒漠化防治等。
同时,他们还需参与土地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报告土地环境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5. 加强执法宣传和培训工作。
土地执法人员需要积极开展执法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管理和执法水平。
他们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要求,引导公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同时,他们还需开展内部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团队成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以上是土地执法主要岗位职责的一些主要方面。
随着土地资源的稀缺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日益增强,土地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也将更加繁重和重要。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保护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相关行政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侵占、盗掘、滥用、窜改、滥用、擅自开发、贩卖、毁损以及利用国家所属或者受国家保护的国土资源所犯,行政司法机关有权依
法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查处责任
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门率先开展,确认违法行为后,向行政司法机关转交查处。
第四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违法查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可能构成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确定构成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后,应及时向行政司法机关报告。
第六条查处案件时,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公明的原则办理。
应当按照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办理,确定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依法做出查处决定。
第七条根据查处案件的情况,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
做出行政处罚,依劳动者受益人原则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司法机关对本规程的解释,具有最终解释权。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6修正)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16【实施日期】2016.12.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等,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行署)、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含镇,下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的土地,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农垦、森工系统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五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国家拨给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及部队使用的土地;(二)国家拨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三)未经确权的荒山、荒地、岛屿等土地。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及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及时限第一篇范本:1.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1.1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第X款,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2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1.2.1 违法占用土地1.2.2 擅自私改土地用途1.2.3 违规控制土地出让价格1.2.4 违法建设1.2.5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1.2.6 其他违法行为1.3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第X款,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如下:1.3.1 违法占用土地,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2 擅自私改土地用途,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1.3.3 违规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1.3.4 违法建设,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5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6 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2.1 案件受理及调查取证阶段2.1.1 案件受理-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诉或举报材料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受理流程,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2.1.2 调查取证- 受理机关应在受理案件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
2.2 处罚决定及告知阶段2.2.1 处罚决定- 受理机关应在完成调查取证后的X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2 告知-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申诉渠道和法律救济途径。
2.3 处罚执行及监督检查阶段2.3.1 处罚执行-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X个工作日内,履行罚款、恢复原状、拆除等处罚决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四章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第五章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二条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
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第三条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但对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为维持费用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事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的妥善办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当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四条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
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
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
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第五条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
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者(例如当地每人平均土地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过四亩者),均保留不动。
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
如该项土地确系以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或系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依靠该项土地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虽超过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顾。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培训知识测验题及答案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培训知识测验题及答案单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共30题,每题2分)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
2、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原则有:(1)(依法原则);(2)(及时原则);(3)(准确原则)。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
口头督办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
采取书面方式督办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正式文件发出督办通知(函)。
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责令停止开采,责令赔偿损失等)。
5、根据《行政处罚法》、《矿产资源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查处。
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
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
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6、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1)立案的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部门有管辖权。
(2)立案的程序。
立案一般按下列步骤工作:(一是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六条⼟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修订。
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当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民政府处理。
”(第⼀款)“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处理。
”(第⼆款)“个⼈之间、个⼈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地使⽤权争议,由乡级⼈民政府或者县级⼈民政府处理。
”(第三款)“当事⼈对有关⼈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起三⼗⽇内,向⼈民法院起诉。
”(第四款)“在⼟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不得改变⼟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的附着物。
”(第五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对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没有作实质性修订。
只是为了同其他有关条⽂保持⼀致和⽂字的简洁作了⼀些个别改动。
改动之处有:⼀是将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第⼆款和第三款合并成⼀款,并将“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统⼀修改成“单位”;⼆是将原⼟地管理法第⼗三条中的“任何⼀⽅不得改变⼟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的附着物。
”修改为“任何⼀⽅不得改变⼟地利⽤现状”。
⼆、⼟地所有权和使⽤权争议⼀般是指与⼟地所有权和使⽤权相关的争议,⽐如⼟地权属争议、侵犯⼟地所有权和使⽤权的争议、相邻关系争议等。
关于⼟地所有权和使⽤权,从法律上来讲应当⾮常明确,但是由于地界不清、⼟地权属紊乱和因政策、体制的变更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便产⽣纠纷、使得争议各⽅各持已见,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法律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土地执法练习题
土地执法练习题一、案情描述:在某市农村地区,张某使用其拥有的农用地进行非法建设。
张某的农用地原本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但他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改建为一个娱乐休闲场所,并且在该场所内开展商业经营活动。
这一行为涉嫌违反土地使用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到周边村民的利益。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用途规划进行土地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或者转让、出租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使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进行违反土地使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三、执法措施:1. 督促整改:首先,执法部门应当联系张某,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建设,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其出示执法证件,明确指出其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依法整改。
2. 现场取证:执法人员应当前往案发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通过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方式,全面记录非法建设的情况,并做好现场勘查和笔录工作,收集证据。
3. 监管整改:对于张某的非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严禁其将土地转让、出租给他人,同时要求其进行土地恢复,并依法进行处罚。
4. 法律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移交给司法机关,由其依法审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预防对策:1.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向农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增强监管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监管,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3.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率。
国土资源法全文
国土资源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包括土地、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林地、草地、荒地等。
第三条国土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开发和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集约利用、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第二章土地资源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条国家对城市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第八条国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第十条土地利用计划是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总体和分区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对土地利用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保护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土地规模经营。
第三章矿产资源第十八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十九条国有矿产资源属于全民所有。
第二十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出让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储量核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采矿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产资源税制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第四章水资源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调度和水资源分配制度。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权的授予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土地违法类执法依据
土地违法类执法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附录: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一、违法批地类(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国发[1982]8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决议(国发[1982]80号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本)》将本文废止)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五条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第六条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
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
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一、自然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执法职责主要包括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体包括对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维护。
国土资源局依法制定自然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对各类土地利用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自然资源管理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乱伐滥砍等行为,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国土资源局还要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土地利用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土地利用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局要对各级各类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审核、批准和监督,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合规。
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违法违规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合理开发。
三、国土空间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对国土空间进行合理布局和科学规划,保障国土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局要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核、批准和监督,确保国土空间的合法合规。
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违法违规的国土空间利用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国土空间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合理开发。
四、矿产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土资源局要制定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管理规定,对各类矿产资源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确保矿产资源的合法合规开发和利用。
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要对非法采矿、超采、乱采、偷采等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保障矿产资源的合法开发和保护。
五、土地资源管理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转让、土地交易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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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效原则。土地行政执法活动不仅要合法、 合理,还要做到高效。例如,对各种违法行为, 要及时制止或者查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 种合法请示,要及时做出反应,尽快办理或者 解决,依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违法必究原则。就是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违法必究,是我国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珍惜和合 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乃基本国策的 要求,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土地管理 机关的执法权威。
(五)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型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 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 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 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 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 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 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 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 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如县级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在其全县境内 普遍有效的某些规定或办法等。
2.内容要件。土地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 所谓“内容合法”是指在法律赋予或确 定的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行使执 法权,例如《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责令退还非法 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如果对上述非法占用 土地行为处以履行罚款义务的处罚,就 构成因执法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3.废止。土地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确定力,一 经做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在具有某些法定 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废止。行政 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①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 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 会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 ②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 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 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 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③行政行为已完 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 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的。
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如其 通过虚报、瞒报有关材料而获取行政主体的某种批 准、许可行为等),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 (如行政行为是在相对方行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 贿的情况下做出的)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行政 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 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 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 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 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 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3.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有主观方面 的过错。土地违法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思想支配 下实施的。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违反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所 持的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已在我国城乡广为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有 了法,使用土地要依法,乱占滥用受处罚”已 广为人知。同时,我国土地是公有制,没有私 人土地,私人没有任意占用和处置的权力,这 已是人们常识范围内的事。因此,实施土地违 法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是故意的。
土地行政执法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①行政 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 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 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 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 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 改、撤销或形式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 给行政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行政主体 不负赔偿责任。
B. 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无效。具备下述情形的土地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相对方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 机关可宣布该行为无效:具有违法情形的,行 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行政主体职权的,以及行 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等。
±地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 ①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 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 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 对方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 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 出请求);②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 宣布相应是由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行使执法权。
3.土地行政执法的对象,即土地行政管理相对人, 一般为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 土地管理者。
4.土地行政执法的客体是土地管理相对人从事的与 土地这一特定物有关的活动或者行为。如地政部门 对相对人非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5.土地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地政部门依法办事, 直接影响或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大致有两 类情况:一是地政部门依法做出决定、采取措施, 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二是通过各种形式, 对相对人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6.土地行政执法是地政部门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法 律关系,一般以地政部门单方意思表示为特征。
二、土地违法行为
正确认定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是许多 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基础。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地违法行为是指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一种实际发 生了的行为。如,仅有占用土地的想法而没有占用 土地的具体行为的,不能确认为土地违法行为。
3.程序要件。土地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 定的程序。例如:地政部门在行使土地 监察职责时,必须依法出示国家统一制 发的土地监察证件。否则,监察对象有 权拒绝接受检查。又如建设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程序上违法, 同样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四)土地行政执法的效力
2.撤销。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 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 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撤销不同于行政行为的 无效,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而可 撤销的行政行为只有在被撤销之后才失去效 力。尽管这种失效可以一直追溯到行为做出 之日,但行政相对方却在撤销决定做出之前 一直要受该行为约束。而且,可撤销的行为 不一定必然被撤销,行政相对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均有一定时限,超过此时 限不能申请撤销相应行为,除非行为机关主 动撤销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监督途径撤销。
土地行政执法行为撤销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合法要 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 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 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 撤销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 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 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 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 为,从而可以以“违法”为由予以撤销。在有些情 况下,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并不违法。“不适当”亦 可成为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之—。
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 行为从行政相对方处所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 物等)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 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 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 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 均应收回(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 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 总之,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行政行为 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
(三)土地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
土地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是指具体的执 法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缺少 其中任何一项要件,这项土地执法行为 就是无效的、可撤销的。这些要件是:
1.主体要件。土地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 即土地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地政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其 他执法部门。
A. 有效的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即不可变更力。指土地行政执法行 为经有效成立,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销。确定 力是行政法制稳定的基本要素。
要改变土地行政执法的效力,对公民而言,只 有依法经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才有可 能予以撤销或改变。对地政部门而言,除非因 形势变化,经法定程序才能予以撤销或变更。
土地行政执法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为:①行 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 效力可—直追溯到行政行为做出之日。②如 果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 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例如, 行政主体违法批地给某农民盖私房,后违法 批准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已盖好的房因不 符合村镇建设规划而必须拆除。为此,在一 般情况下违法批地的行政机关应适当赔偿拆 房户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土地行政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要求土 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不仅应遵循宪 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如行政 执法主体只能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既要符合行政实体规范,也要符合 行政程序规范。
2.合理性原则。合理原则是建立在合法原则 基础之上的,在合法执法条件下,尽量做到执 法合理。所谓合理,包括符合立法目地、符合 社会道德、符合自然规律及平等适用法律规范。 行政法一般都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自由载 量权,特别的,当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很不完善,在许多方面规定比较原则,这样正 确掌握合理性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对非 法占地的罚款标准,就有较大的幅度范围,在 这种情况下,土地管理机关就应当根据违法事 实、情节和后果等多种因素,正确适用法律, 合理处罚,防止畸轻畸重现象。
2.必须是侵犯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土 地关系和土地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某种危害的 行为。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某人买 卖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这就侵犯了我国的土地公 有制度,危害了国家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如果某 种行为并没有侵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土 地关系或土地管理秩序,也就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