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主义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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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傍晚,我收拾行装来到车站准备回家了。在人头攒动的候车大厅里,电话铃声响起,我接到了王老师的通知。王老师希望我写一篇对马克思主义课程学习的经验总结报告。于是,在这个家乡第一次飘雪的上午,我拿起了笔……

说到经验,其实根本谈不上,或者就是没有,有的只是浓厚的兴趣与满腔的热忱。在此之前,我并没有料到会有如此喜人的成绩,但我在学习的过程中确实是带着一种纯粹的目的去思考学习的。而这种目的就是要到哲学世界里去寻找理论物理学的启迪;到政治经济学领域里去探求拯救世界经济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钥匙。至少在我的意识里,这种目的是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内达到的。因为我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人类千百年来思想的精华,它的思想体系与我的意志认识产生了强烈的共鸣。

考试前的周六周日,我和其他同学一样为了应付考试不得不硬着头皮去翻书,查资料,而当我真正静下心来翻看那本“尘封已久”的教科书时,我才发现我被其中闪烁着思想光芒的语句吸引住了。尤其是它关于真理观的一段论述,引起了我强烈的反思。

马克思主义哲学将真理定义为标志主观认识同客观对象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它进一步指出,真理是主体对客观实在的一种思想或观念的反映形式,尽管它有其客观内容,但却不是客观实在本身,它属于认识领域。也就是说,真理并不等同于客观实在。另外,任何真理都是通过命题或命题系统对事物的指称、描述和断定来表达的。只有关于客观事物的命题和断定才有真假、正误之分。

按着这样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将真理理解为一个带有部分客观性的意识层面的概念。一方面,它强调真理不是客观实在本身,即承认真理不具有客观实在的全部客观性;另一方面,又强调真理是对客观实在的正确反映。这就是说,承认真理具有部分客观性。最终总结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形式是主观的。

它认为,真理是客观与主观,绝对与相对的统一。真理的绝对性:任何真理都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任何真理都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认识。真理的相对性:相对于整个客观世界来说,任何真理都是对无限宇宙的某一领域的某一过程或方面的正确认识,而不是对无限宇宙的全体认识,因而任何真理都是具体的、有限的,具有相对性;相对于特定的事物或现象来说,任何真理都只是对对象的一定方面的一定程度和层次的正确认识,其认识程度是有限的,具有相对性;相对于人类的认识能力的本性来说,虽然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的物质世界,但每次的实现却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可是我总有一个疑问,有谁能为这种反映的正确作证,说明它的确是对的?是啊,这样定义的真理的客观性是不能得到保证的。

马克思说:“人们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在主观思维范围内是不能解决的。”为此,马克思主义将实践观引入认识论,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并指出,实践本身是物质性的活动,当人们把一定的思想理论观点应用于实践的时候,就会引起一定的客观物质结果。

那么,实践所引起的客观物质结果终究还是要由意识去反映、去认识的,而实践的结果能否被意识正确反映呢?

仔细看,实践结果终究是客观实在,我们终究还是要去证明“意识能否正确反映客观实在”的问题。如果说,意识能正确反映客观实在,我们就又回到了刚才所问的那个问题——“有谁能为这种反映的正确作证?”。“意识能否正确反映客观实在”尚且是个需要证明的问题,又怎麽能确定“意识所反映的实践结果是否正确”这一问题呢?

这样就出现了逻辑矛盾。我们拿着一个搞不清楚的问题去实践中检验,检验结果出来了,它的确是这个问题的答案。客观实在那里得到一个答案,我们这里得到一个答案(这个答案是由客观实在那里的答案反映到意识中得到的),但不知道这两个答案是否相同。这样看来,我们所做的实践检验是无效的,因为检验之后我们还是不知道问题的答案。就好比,客观实在那里的答案是被锁在保险柜里面的。不幸的是,这把锁代表的是人类自身的局限性。我们永远打不开它,所以永远不能将两份答案进行对比,就永远不知道我们这里的答案与客观实在那里的答案是否相同。为了检验我们这里的答案与客观实在那里的答案是否相同,我们又要付诸实践,如此反复,就陷入了无穷论证的逻辑怪圈。这种矛盾并不是由实践的不确定性(即任何具体的实践都具有社会的历史的局限性)引起的,而是由人类自身的局限性造成的。

现在我们假设我们自己是和客观实在一体的绝对客体,假设一面镜子是原来的我们,镜子里的像是我们的意识内容。作为绝对客体的我们知道实践检验的结果,可是因为我们和镜子无法沟通,所以我们无法将实践检验的结果告诉给镜子。这样,镜子自己也就永远不可能知道自己是否掌握了实践检验的结果。唯一可以确定掌握了的就是镜子里的像。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人们可以认识无限的客观实在。但我们知道,意识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实在,具有客观性。意识是对客观实在的反映,但它却不能反映同样作为客观实在的自身。这就是意识本身的局限性,也是人类自身的局限性。实践虽然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检验的结果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它需要意识去反映,而人类又无法超越自身的局限性使客观实在反映到意识中却不带有任何的不确定性。不管人类的认识能力再怎麽无限,也不能摆脱意识客观性不确定的局限性。

由此看来,任何关于真理观的讨论都会归结到对哲学基本问题的讨论上来。而上述对“意识能否正确反映客观实在”这一问题所持的“不确定”观点,其实属于由皮浪首创,经爱纳西德谟、阿格里帕、休谟、康德等人发展的怀疑论体系。阿格里帕的五个论证中的第二个论证指出,用来证明一个所研究事物的证据自身也需要证明,而这个证明又需要进一步地证明,这样直至无穷。其第三个论证指出,一个对象只有在和判断主体及其伴随的知觉相关联中,才能显现给判断主体。至于它的本性是什麽,我们无法判断。休谟相应地指出,对于理念我们没有客观实在的证据,我们可以描述它们发生的心理过程,却不能为它们的客观实在作出有效的辩护。

怀疑论的观点不同于马赫主义的观点,它没有否认意识中的客观成分,没有否认客观真理。当然也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它没有承认意识中的客观成分。它只是对此持怀疑观望态度。但它与马克思主义相同的是,都承认客观真理,承认客观实在。马赫主义认为,物是感觉的复合,真理是人类经验的组织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物是客观实在,感觉是主观意识,主观意识是对客观实在的反映。而怀疑论对这种反映的正确性表示怀疑。

怀疑论更不同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费希特的观点。费希特认为,任何人必须承认客观实在,但从哲理上讲,“你感觉到的不是物体,而只是你自己的感觉”。怀疑论认为,人们感觉到的确实是物体,但却不能确定这种感觉的正确性。费尔巴哈批评唯心主义割裂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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