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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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二 0 一五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

第三章事故调查 (6)

第四章统计报告 (15)

第五章附则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

(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

(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四)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三)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

(五)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六)因为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者被迫停止运行的;

(七)水电站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八)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1.炉膛爆炸;

2.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

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3.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4.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的;

5.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6.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7.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8.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9.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九)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十)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三)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调度批准,但

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五)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二条电力生产以及办公区域发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三)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1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

(二)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重伤3至10 人的;

(三)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的、轻伤3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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