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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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2.02.07【实施日期】2012.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5-12-02【发布单位】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文号】湘建[2005]337号【发布时间】2005-12-02【生效时间】2006-03-02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加快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接轨,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承担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以下简称业主),对工程建设的(决策、实施、保修)全过程或某阶段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承担条件和能力]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万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二)单位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四)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的管理、经济、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国家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40人,且相关专业配套。

(五)具备广泛汇集技术专家资源的能力。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注册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相应资质的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信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行信息化建设进程,促进产品开发与创新,加强规范信息科技项目管理,明确本行信息科技项目管理的过程、内容、流程,确保信息科技项目按时保质完成,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全行各类信息科技项目管理活动,适用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科技项目,是指以促进本行业务发展和提高管理效率以及满足监管要求为目的,采用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进行的与信息科技相关项目,包括软件研发项目、运维项目、基础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经理在项目活动中运用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带领项目团队完成项目目标和要求所做的各种努力。

第五条信息科技项目管理的任务,是加强项目在年度计划与预算阶段、立项阶段、实施阶段(项目启动、需求分析与设计、项目实现、测试与培训、试运行与验收、后评价)、运行维护阶段等过程的组织协调、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关系社会秩序、公关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重要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变更,是指根据业务新需求、系统优化改造、系统升级以及运维中心问题反馈等,而对原信息科技项目进行优化或调整的项目管理行为。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本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是全行信息科技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负责制定信息科技的总体策略和发展规划;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优先级排序,协调资源合理调配;负责审查项目招标情况,推动重点IT 项目建设,监控重大项目进度;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控制风险。

对于重大信息科技项目的关键环节,信息科技管理委员有权授予项目组聘请外部专家协助参与。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4]20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4]200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
[2004]200号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总承包》
【年(卷),期】2004(13)5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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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J],
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J], 无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资金支持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2020]14号) [J],
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2004年11月16日印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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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办公室)。

办公室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召集、指导、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督促项目推进。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项目储备管理等综合性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经信、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农业、水利、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气象、风景旅游、公安消防、人防、卫生计生、教育、国资、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政府投资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 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 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 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 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项目管
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 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 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 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 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 降低工程质量。
项目管理的内容
如何把握 项目成功的
要点
三(三)1、工程项目管理服 务(PM)的工作内容
•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内容通常包括: • 1) 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提供机会
研究、可行性研究、项目定义、项目策划等 ; • 2) 在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 、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 等服务,代表业主对项目进行安全、质量、 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 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按照业主的需要 ,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
• 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 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是一种普遍的做法。
三(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方 式
• 1、工程项目管理服务(Project Management,简称PM); 2、工程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简称PMC); 3、施工管理服务(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gency,简称CM/A)
一、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试行办法》背景情况
• 1、为了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的需要。

(完整)项目管理细则(新)

(完整)项目管理细则(新)

项目管理细则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选用机制,规范公司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降低项目成本、规避项目风险,不断提高项目管理与执行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包含:项目经理的推荐与应聘原则、路径,项目团队的组建,项目团队的分工,项目管理的要求等事项;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立项开始)涉及到的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线业务人员和分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项目经理负责制综述第四条从2019年起,公司所有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按照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营销项目(从客户触达到签约),新项目(签约、方案完善、第一单落地直到运营一年),老项目(运营超过一年的项目)。

原则上,签订合同前期需要指定后期专门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通过自我推荐、区域经理推荐和项目管理委员会任命三种方式产生。

新项目的项目经理可由营销阶段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过老项目拓展和运营的人员担任。

2)项目经理调动工作的;3)项目经理因违法受到处理,不适宜再担任职务的;4)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进度延迟严重等事故,被客户责令更换项目经理的;5)管理不善,造成责任成本大额亏损,难以实施项目的正常管理的。

第十二条罢免程序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项目中标后并经项目管理委员研究决定拟采取项目经理推荐与应聘的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项目管理委员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个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负责人,特殊情况由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经理存在多位候选人时,通过应聘的方式,由项目管理委员综合考虑后指定。

项目是公司的核心,所以项目经理必须有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爱岗,有较强的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而且有过类似项目经历,参与过项目管理工作,对所管理的项目有清晰的业务思路和明确的目标规划。

第三章项目经理推荐程序第五条推荐流程包括:获选人推荐(分子公司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一资格审查一项目规划陈述一确定人选一任命(一)候选人推荐候选人有分子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推荐,被推荐的获选人报名需交一份自己撰写的应聘材料(项目的认识、项目的机会、项目组织方式、费用预算、业务的思路、目标规划、风险控制、需要支持等),超过报名时间后不再受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控投资风险,使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得到有条不紊的开展,实现投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名词含义(一)投资项目是指公司为实现发展战略,以投资拉动产业升级、调整资产结构、获取资本收益,在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领域以PPP(BOT/BT)等模式实施的项目。

投资形式主要为PPP模式。

(二)PPP模式:是指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政府购买服务”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三条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市场投资管理科(以下简称投资科)为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一、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工作;二、完成上级(集团)分配投资项目的开发配合任务;三、在建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投资行为监督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开发管理第四条投资类项目开发管理是指对公司自行开发的采用PPP (BOT/BT)等投资模式实施的项目的管理。

工作内容主要是项目前期介入、跟踪和筛选。

第五条投资项目的选择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重点选择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等传统业务的投资项目;以及城市综合开发运营、综合管廊、铁路、机场等新型业务的投资项目;并不断向城市综合体开发进军。

对现汇项目中延期支付项目、垫资类项目纳入投资项目的综合决策分析中。

按投资领域划分,自行开发投资项目选择投资条件好、政府诚信度高的地域,并优先在集团列明的重点城市、区域名录内的地区寻找投资项目。

第六条投资项目筛选原则严格遵循《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投资原则,即:依法投资原则、战略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审慎原则、程序决策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7月12日国管房地〔2004〕15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

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

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

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维修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维修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维修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维修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维修项目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办法,杜绝浪费和随意性,合理使用、降低维修费用,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建设的所有已完工工程项目和自持资产的维修。

三、建设程序第一条所有维修项目都必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

按照项目申请、前期准备、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验收结算阶段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工程管理部和经营管理部是公司维修事项的发起部门,确定需要维修的事项后提请公司工程质量鉴定领导小组进行责任判定,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需邀请勘察、设计、监理、物业单位,邀请专家组或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责任判定,并组织签署《工程质量责任判定表》,详见附表二。

(一)经判定维修事项属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且原施工单位维修的,由工程管理部督促原施工单位制定维修方案进场维修。

(二)经判定维修事项属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且原施工单位不维修的,由工程管理部配合造价合约部从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和维修单位贮备库中选择单位进行维修,工程管理部负责通知原施工单位扣除维修费用。

(三)经判定维修事项属资产经营不善或其他问题造成的,由工程管理部配合经营管理部、造价合约部从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和维修单位贮备库中选择单位进行维修,工程管理部负责做好现场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确定要从公司贮备库中选择单位的,由发起部门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造价合约部负责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

第四条维修合同签订完成后,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进行合同管理并监督履约情况,对于对方单位未按合同履约的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履约,对于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利于公司的风险,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及时化解,并以书面形式报送造价合约部。

应联合其他部门商议共同解决,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合同类风险由造价合约部牵头处理,环境质量安全类风险由安全环境管理部(总工办)牵头处理,设计类、进度及现场管理协调类风险由工程管理部牵头处理,廉政类风险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牵头处理,财税类风险由财务部牵头处理,资金支付和法务类风险由经营管理部牵头处理,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项目进度管理办法(最新版)

项目进度管理办法(最新版)

项目生产与工期管控办法(试行)为使项目更为有序、高效地组织施工生产,使公司及时了解和监控项目实施进程,推动公司生产与工期管理体系规范化、制度化,将过程控制做到精细化、系统化,保证工程工期履约,公司特制定项目生产与工期管控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中建总公司《项目管理手册》、局和公司等有关文件规定编制。

第二条指导原则: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制定措施,严格考核,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的生产与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生产与工期管控,指导和帮助项目部建立并落实项目生产与工期管理体系和生产与工期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关键词解释工期管控计划:以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文件为编制依据,将群体工程分解到单体工程,再分解到关键节点,最后任务分解到各分部或分项工程和流水节拍上,反应项目施工、试运、阶段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在各任务间的逻辑关系和关键线路;管控计划做为公司(分公司)考核项目生产和工期管理的依据,用于项目管理层指导执行层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项目工期管控计划做为《项目策划书》、《项目目标责任书》的组成部分。

生产与工期管理计划:项目部在项目工期管控计划基础上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任务分解到项目部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是为项目工期管控计划的实现而编制的支持性综合计划;该计划以项目工期管控计划中各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始施工时间为完成基准,反映为保障各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始实施的前置任务(包含:深化设计、施工方案、招投标、物资设备订货加工进场、劳务、现场作业条件、资金等的准备周期,并编制详细的工作计划.月进度计划:从项目工期管控计划中截取每月的实际需要完成的任务,形成月进度计划。

月进度计划在项目工期管控计划的基础上将任务分解到各施工工序。

第二章项目生产与工期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司成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以工程部、机电部、安全管理部、质量保证部、经济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等部门为主的项目生产与工期管理体系。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篇)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实施,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工程项目合法合规。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三)质量第一:坚持质量为本,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四)进度控制:合理制定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五)投资控制: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六)安全文明施工: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营造文明施工环境。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明确各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工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三)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七条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确保工程按期、按质、按预算完成;(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工程项目实施;(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进度;(四)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造价控制计划,确保工程造价;(五)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安全管理计划,确保工程安全;(六)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文明施工计划,营造文明施工环境。

第八条项目经理应当配备必要的项目管理团队,包括项目副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合同管理负责人等。

第三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第九条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6.19•【文号】财预[2002]356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6月19日财预[2002]35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研究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研究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XXX研究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工作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流程,明确项目各方的责任,从根本上保证我院所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圆满完成,提高我院承接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的能力与科技信誉,使我院、学校以及企业更多的好项目得到国家各级政府的支持,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包括政府项目(纵向项目)、企业合作项目(横向项目)、自主立项项目三种类别,部分项目同时为几种类别的,根据具体情况合并进行管理。

政府项目工作主要分为项目申报与管理、项目合作与管理两大部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管理第三条项目申报工作流程项目申报工作流程详见图2-1。

图2-1 项目申报工作流程图第四条项目申报、立项、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资料管理所有项目申报资料、相关文件、中期管理资料以及验收资料等均归口项目部管理,以项目名称为单位分类管理,同时每个项目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类。

1、纸质文件:每个项目所有纸质文件统一归档,附有“目录”标示其内文件名称。

2、电子文件:除在相关人员电脑上有存储外,还应分年度刻录成光盘统一保存。

3、项目信息汇总:所有项目申报、立项、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各事业部可按年度,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等类别进行汇总归档保管,可表2-1。

表2-1 项目汇编汇总表第五条项目日常管理1、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各项目组成员可以交叉。

跨部门的科研课题,可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行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

全面负责项目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研发设备合理使用、项目奖金分配等项工作,按项目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XXX研究院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3、项目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项目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院领导审批,并交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4、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 “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 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 “工程承包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 料定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 包”。

9

重庆企业必须具有以下条件才能向建设行政部门申请 资质:

(1)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 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 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2)相应资产; (3)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 体系; (4)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 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有从事同 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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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七、业务承接



第七条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 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 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 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 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 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 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 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 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计资[1983]116号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正文:----------------------------------------------------------------------------------------------------------------------------------------------------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一九八三年二月二日国家计委颁发计资(1983)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要求,改进建设项目的管理,做好建设前期工作的研究,避免和减少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提高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可行性研究是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为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条利用外资的项目,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大型工业交通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可行性研究。

其他建设项目有条件时,也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具体编制范围由各部门、各地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经过资格审定,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要为可行性研究单位客观地、公正地进行工作创造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六条为了使建设项目有选择的余地,各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有选择地储备一些主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旦建设条件具备,就编制和审批设计任务书,列入中长期计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七条各部、各省、市、自治区和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行业、地区规划、经济建设的方针、技术经济政策和建设任务,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踏勘建设地点、初步分析投资效果的基础上,提出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建议书。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项目制工作管理办法

项目制工作管理办法

项目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工作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高效运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四**公司业务项目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项目制管理,是为了抽调公司各部门优秀成员,形成集各部门相关职能为一体的工作团队,在成本、质量、进度、合同、人力资源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管理,解决跨部门协作难点,实现高效的运营效率。

项目制管理应遵循公司其他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全过程集约化管理、成本控制和目标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项目组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合同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补充特邀专家及其他人员。

第五条项目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组总体运行。

(二)负责项目合同签订、成本控制、费用结算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开展具体业务工作。

(四)接受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五)对项目成果负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等负总责,总体协调项目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专业工程师协助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单的编制、对项目内部及外部的协调、项目成果文件的提交、项目成果总结、项目总结表的编制等。

第八条合同工程师负责起草项目合同,跟踪和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对项目成本进行测算,以及项目合同费用的结算等。

第九条特邀专家应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咨询指导,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对项目成果进行审核。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成立项目组。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抽调专业人员成立项目组,下发项目任务单(样表见附件1)。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

合同工程师起草项目合同,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定后签订。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

根据项目任务单和合同内容,项目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费用结算。

根据合同条款,结合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项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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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强化追溯项目目标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择优扶强、示范带动,分级管理、逐步推进,突出公益、兼顾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农业部农垦局、省级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农业部农垦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规划、制度建设、审批监管、总体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承担:
(一)统筹管理项目,制定追溯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标准等。

(三)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下达项目预算,汇总、上报项目决算。

(四)指导项目建设,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总结验收。

第七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为项目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项目追溯系统建设、信息管理、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主要承担:
(一)开发项目软件,建设部级数据中心。

(二)管理追溯信息,保障追溯系统正常运转和数据安全。

(三)开展项目技术培训,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设追溯系统。

(四)对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第八条省级主管部门为项目分管机构,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申报、指导实施、日常监管、考核验收等工作。

主要承担:(一)组织对本省项目进行初审、上报。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工作,在交流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服务。

(三)对本省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行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四)建设省级数据中心,对本省项目数据进行管理。

(五)受农业部农垦局委托,对本省项目进行年度考核和检查验收。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主要承担:
(一)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开展业务培训。

(二)及时采集、上报追溯信息,规范使用追溯标签,确保追溯系统正常有效运转。

(三)开展自检或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对追溯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测。

(四)总结项目建设情况,宣传推广追溯成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近两年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记录。

(二)组织化程度高,具备较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标准体系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标准应用率达到95%以上。

(四)产业链完整,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

(五)产品规模化生产,商品率达到90%以上。

(六)市场化运作,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单件独立包装,主要销往国内大中城市或国际市场。

(七)有信息化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省级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项目申报书,经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农业部农垦局,经论证后进入项目库。

(二)农业部农垦局根据质量追溯工作发展需要和预算规模,结合项目库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印发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省级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单位编报可行
性研究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农业部农垦局。

(四)农业部农垦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研究编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五)农业部农垦局根据预算编报要求,研究确定下一年度项目承担单位,于12月底前通报省级主管部门。

(六)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于下年度2月底之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垦局审批,并附报项目合同文本。

(七)农业部农垦局在收到预算批复后,及时将预算批复到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并与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制定制度
(一)农业部农垦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信息管理、标识管理等制度。

(二)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导则和相关产品质量追溯操作规程。

(三)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追溯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建立配套制度。

第十三条建立系统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信息采集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

(一)网络系统。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建设项目数据中心(简称“数据中心”);省级主管部门依托数据中心,建立省级分
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追溯产品物流管理和质量监管需要,建立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

(二)信息采集系统。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开发信息采集软件;项目承担单位明确信息采集内容、流程,完成软件初始化设置,建立信息采集系统。

(三)信息查询系统。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按照分级管理、授权共享的原则,开发建设追溯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短信、语音、网络查询平台。

第十四条试运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搭建完成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后,选择三批以上来自不同生产场所的产品进行追溯信息系统试运行。

采集、上传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流通等方面信息,测试信息系统可追溯性。

(二)测试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不断优化追溯系统,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和可追溯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追溯系统测试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期验收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农业部农垦局。

(四)农业部农垦局接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后,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建设期验收。

第十五条正式运行
(一)对通过项目建设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农业部农垦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其质量追溯系统建成,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二)进入正式运行阶段的项目承担单位启用追溯标签、标识和编码,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保障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的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制度建设。

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制度、办法、标准的制定等。

(二)软件开发、数据采集与维护。

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软件开发、信息采集、信息传输、数据库建设和运转维护等。

(三)设备购置。

用于项目所需的信息采集、标签制作、标签粘贴、查询终端等设备的购置。

(四)标签补贴。

用于追溯标签的制作和使用等。

(五)人员培训。

用于项目相关制度、系统维护及软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六)质量监测。

用于追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等。

(七)宣传推广。

用于宣传资料的制作、新闻媒体推介和市场推广等。

(八)调查研究。

用于对质量追溯体系的评估,跟踪研究国内外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先进经验等。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资金拨付。

根据农业部批复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农业部农垦局、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二)资金使用。

本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项目安排的工程、设备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采购。

(三)资金监管。

每年12月底前,各省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农业部农垦局、财务司。

农业部农垦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在单位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由农业部农垦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采取建设期验收、年度考核、项目总结验收方式进行。

项目试运行结束时进行建设期验收;每年12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项目完成后,实行项目总结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列入次年项目计划。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他项目;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不履行项目合同,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建设内容,违反财务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停止安排其
他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追溯产品包括农产品和农产加工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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