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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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及法律对策[摘要] 由于当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不够系统、政府监管不力致使农民工在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及就业保障方面备受侵害。
基于我国当前每况愈下的就业歧视现状,急需尽快完善与就业歧视相关的立法及救济措施。
通过拓宽就业歧视范围、明确就业歧视定义、规定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重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和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来解决日益凸显的就业歧视问题。
[关键词] 农民工;就业歧视;法律对策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现状(一)农民工就业机会歧视《就业促进法》通过立法给予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机会以法律保障。
遗憾的是,农民工亦城亦乡的独特身份定位,使其就业机会一直备受侵害。
现实社会中,大部分农村就业者从就业伊始,就被阻隔于一级劳动力市场之外。
二元分割的思维积重难返,使得许多城市在出台政策时或多或少的向本地市民倾斜,针对进城务工人员专项列出的就业要求更是近乎苛刻。
这不仅人为的促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门槛大幅提高,更使其遭受的歧视更加系统与制度化。
由于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颇受拘束,无奈之下,广大农民工只得选择进入工资低廉,环境恶劣,劳动强度较大的次级劳动力市场。
然而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情况本就不容乐观,农村劳动力的大批涌入更使得狭窄的次级劳动力市场过于饱和,让农民工本就不宽裕的就业现状雪上加霜。
(二)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现实中,农村就业者付出的劳力与其获得的就业待遇往往不成正比。
加入劳动力市场时被迫接受各种不平等待遇,更已经成为获取工作机会的隐性前提。
1.工资待遇歧视农民工工作稳定性较低,所以很多时候他们的工资级别无法由劳动行政部门确定,而改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虽然《劳动法》对最低工资制度和标准有所规定,但许多用人单位凭借自己在劳动力市场的先天优势,无视这些规定,肆意压低农民工的工资及福利。
2.工作环境歧视被迫进入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农民工,其选择项大多十分狭窄,多是城镇市民不愿选择的“脏,累,苦,毒,险”的岗位。
不仅工作强度大,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对农民工缺乏必备的防护工具和事前培训,使得农民工本就恶劣的工作环境雪上加霜。
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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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和制度,既是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现实需要,也是履行《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要求。
1.反就业歧视要坚持综合治理。
分析我国现阶段就业歧视现象比较普遍的原因,我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就业形势严峻、用人理念不成熟和法律规制不完善。
反就业歧视需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同时着力。
通过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减少就业歧视的机会;通过宣传普及,提升用人单位的用人理念和人权意识,增强社会责任,减少就业歧视的发生;通过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遏制和矫正严重的就业歧视行为。
2.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需要加紧制定专门立法。
反就业歧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反就业歧视立法需要制定或修订一系列的法律文件。
我认为,出台一部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是最理想的目标,但如果实现过程过于漫长,也不妨先制定《公平就业条例》作为过渡。
无论是制定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其基本内容都至少应当包括:就业歧视的定义、就业歧视的分类、执法主体、救济方式、法律责任。
3.反就业歧视立法要突出重点。
从就业歧视的原因上看,无论是当前还是未来较长时期,性别、户籍、残疾、健康、年龄歧视都将是突出问题,反就业歧视立法当以此作为规制的重点。
从就业歧视的环节上看,政策性歧视、招聘广告歧视、就业中介歧视影响面广,应加重法律责任,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4.完善救济手段是当务之急。
一是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反就业歧视中的法定职责,将劳动保障监察作为反就业歧视的主要救济手段之一;二是建立就业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制度。
5.继续清理相关立法,避免出现立法中的就业歧视。
6.加快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期和探亲假待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等相关制度改革,为平等就业和反就业歧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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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1)Key words (1)一、当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 (2)(一)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 (2)(二)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歧视 (4)(三)被动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歧视 (5)二、目前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不足 (6)(一)从立法层面上看 (6)(二)从执法层面上看 (7)(三)从制度层面上看 (8)三、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设想 (9)(一)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 (9)(二)建立专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构 (10)(三)建立健全女性生育社会补偿的生育保障制度 (10)(四)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女性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1)结束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规范的不足与完善内容摘要:本文对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范不足和如何完善做了分析。
从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界定;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目前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不足;以及反就业性别歧视的设想等四个方面做了阐述。
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妇女劳动力平等就业Abstract:This paper on the employment of sex discrimination and lack of legal norms to do an analysis of how to improve. From the acts of sex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defined; employment status of the Sex Discrimination; the current anti-sex 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in employment inadequate; and anti-sex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such as the idea of doing four.Key words: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women labor Equal Employment一、当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我国当前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就业性别歧视在理论研究方面,和人们的思想意识方面,都显得很薄弱。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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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清贤[1] 包骞[2]
作者机构: [1]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福建福州350001 [2]福建日报社,福建福州350001出版物刊名: 福州党校学报
页码: 57-6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4期
主题词: 就业歧视 法律制度
摘要: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
但由于就业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状态,用人单位一直处于强势地位,导致就业歧视现象长期存在且表现形式日益增多,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立法不完善。
为此,我国有必要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构建起完善的反就业歧视制度"防火墙"。
严峻的就业歧视问题如何解决?
![严峻的就业歧视问题如何解决?](https://img.taocdn.com/s3/m/16d3d44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0f.png)
严峻的就业歧视问题如何解决?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就业歧视问题的根源之一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针对此问题,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对就业歧视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并加大对歧视行为的执法力度。
同时,还应针对具体行业和岗位开展更为细化的制度建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教育和宣传教育和宣传是消除就业歧视的重要途径。
学校应将反歧视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引导学生树立平等、尊重和包容的观念。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举办研讨会等形式,提高公众对于就业歧视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促使社会各界形成共同抵制歧视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是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关键。
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严查歧视行为,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严肃处理。
同时,还应定期开展对企事业单位的评估,对于存在就业歧视问题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并鼓励和表彰那些坚持公平招聘、以人才为本的优秀企业。
四、促进多元化的人才发展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积极推进多元化的人才发展。
不同的文化背景、性别、年龄和身体条件并不影响一个人的能力和价值。
政府应该加强招聘政策的设计,给予社会上各个群体更多的机会和平等待遇,促进人才的多元发展,避免因歧视造成浪费。
总结:严峻的就业歧视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政府应加大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和监督评估机制,鼓励多元化的人才发展。
教育和宣传是改变观念、树立平等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应加强相关教育和宣传工作,引导公众形成对就业歧视的共识。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真正的就业平等和公平。
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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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杨特;邱凌芳
【期刊名称】《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年(卷),期】2009(000)008
【摘要】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突出。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严重影响公民基本劳动权的实现,也日益成为影响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消极因素。
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相关的立法也主要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存在严重缺陷。
因此,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加强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刻不容缓。
文章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立法,着重探讨我国目前就业歧视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就业歧视立法的建议,以期有助于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完善,进而促进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总页数】3页(P174-175,183)
【作者】杨特;邱凌芳
【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信用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试析就业歧视及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体系的完善——以国际立法为视角 [J], 李铁喜
2.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完善 [J], 王正阳
3.浅析立法法对我国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与不足 [J], 徐国利
4.我国能源立法体系的不足与完善
——以"结构—功能"分析方法为视角 [J], 杨春桃
5.论我国税收立法的价值取向——兼论我国现行税法之不足及完善 [J], 赵芳春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就业制度的歧视现象及解决对策分析
![中国就业制度的歧视现象及解决对策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6dba7a7d1f34693daef3e47.png)
1163355 孙琪中国就业制度的歧视现象及解决对策分析摘要:“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一个问题,我国就业市场上这种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我国目前存在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及近年来出现的身份、血型歧视等。
造成就业歧视的原因多方面的,是我国经济、文化、法律等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就业歧视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健全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本文将着重论述国内出现的一些歧视现象与影响,歧视现象发生的原因、内在的影响因素及政府、人民应对这种问题应抱的态度与解决的办法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就业歧视原因政府政策引言:用人单位为了扩充本单位的员工数量和提高员工质量,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进行外部招聘。
在招聘进行前,企业都会制定所招聘人员的要求,作为招聘的标准。
可是某些用人单位却开出了让人难以接受的用人条件,令很多求职者怨声載道。
这种情况发展至今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中国就业制度中的歧视现象(一).就业歧视的内涵就业歧视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歧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不公平的对待。
就业歧视是指就业领域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得到对待。
目前,在我国比较受到公认的定义是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的歧视公约》作出的,即“就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这是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就业机会歧视,也包括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安全保障歧视等。
狭义上的就业歧视是指就业机会方面的歧视,即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无关因素的影响,无法与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现象[1](二).我国常见的就业制度歧视现象根据研究跟调查,当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主要有:(1)户籍歧视户籍歧视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指劳动力市场上,依据城市户籍与乡村户籍来划分雇员群体并实行不同的待遇行为。
我国就业歧视现状分析及立法完善
![我国就业歧视现状分析及立法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4a70f0cd8bd63186bcebbcbb.png)
一
、
我 国的就 业歧视 现 象
们找 工作 难 、 会 的人才 资源浪 费严 重 。 社
( ) 别歧视 。 三 性 性别 歧视 是我 闰最普 遍 的一 种 就业歧 视 。 多女性 在社 会上找 工作受 到很 大阻碍 , 很
( ) 一 身份歧 视 。笔 者这里 所 讲 的身份 歧 视 , 是 指劳动 者 南于身份 的差 异而 在就业 中受 到 的机会 和 待遇方 面 的 不平 等 着改 革 开 放 的不 断 深化 , 、随 沿
面对 如此 巨大 的数 据 , 民 的 就业 歧 视将 显得越 农
发 突 。
( ) 一 法律规 定过 于零散 就 业歧 视有 关 的法律
规 章很 多 , 未成 体 系 , 但 对于 就 业歧 视 的 内涵 、 断 判
原 则 与标 准 、 例外 都 没有 作 规 定 , 成 了“ 而不 造 多
者优 惠。
救 济 , 如何进 行诉 讼 、 但 去那 个具 体 的法 院起 诉 、 什
么期 限 内有诉权 等都 没有 相关规 定 。所 以这些法律
规定也 就成 了“ 空纸一 张” 。
三、 我国反就 业歧视 的立法 完善
( ) 定反 就业歧视 法 。世 界上很 多闰家和地 一 制
2界定单 位 的用人 自主权 与就业 歧 视 。单 位用 .
度 的 限制 , 在就 业上 无 法 达 到与 城 市人 的同 等劳 动
二、 我国现行立法 中关于反就业歧视规定 的缺 陷
力 资格 , 受歧 视 , 倍 只能 当临 时丁 , 就业 的 机会 少 之 甚少 。据人 力资 源和社 会保 障部 、 囝家统 汁局 、 业 农 部等 单位 对 今年 当下农 民] 的就 业形 势 作 二 “分析 , 节后需 要新 就业 的农村 劳动 力将 达到 2 0 0 0万 以上 .
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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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业 待 遇 不 平 等 的现 象 却 普 遍 存 在 。其 原 因 在 于 法 律 没 有 明 就 确 规 定 具 体 的保 障 措 施 和 设 置 有 效 的 保 障 机 构 , 法 的 内 容 仅 停 立 留 在 一 般 的原 则 性 的 内 容 上 , 法 切 实 保 障 妇 女 的 就 业 平 等 权 。 无 ( ) 二 完善 反 就 业 歧 视 相 关 规 定 。 1 完 善 《 动 法 》 关 规 定 。 、 劳 相
业 机 会 委 员会
视 法 律 处 于 空 白 , 或 者 即使 法 律 有规 定但 仍 不 完 善 。 再 () 1从户 籍歧 视来 看 , 于 一 种 法 律 的 真 空地 带 。户 籍 是 一个 族 处 群对 另一 个 族群 最 大 的歧 视 , 少 数群 体 对 多 数 群 体 的歧 视 , 是 有人 将 其认 为是 中国表 现得 最 为 严 重 的歧 视 。而 我 国却 没 有 关 于 户 籍歧 视 的法 律规 定 , 相反 存在 大 量不 合 理 的政策 导 向 , 而加 剧 了这种 歧视 。 反
( ) 于 性 别 歧 视 , 然 我 国《 法 》 8条 及 《 动 法 》 3条 对 2关 虽 宪 4 劳 l
男 女 平 等 做 出规 定 , 现 实 中男 女 应 招 机会 不 均 等 , 但 录用 标 准 不 平
一
、
我 国 关 于 反 就 业歧 视 的 规 定 及 缺 陷
我 国关 于 反 就业 歧 视 在 法 律 上 的规 定 主 要 有 :宪 法 》 4 、 《 第 8条 《 动法 》 1 条 、劳 动 法 》 3 。平 等 就 业 权是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劳 第 2 《 第 条 之一 , 公 民在 宪 法上 的平 等 权 在 劳 动 领域 的延 伸 和 具 体 化 。上 述 是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206d1ed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ea.png)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我国就业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升迁、职务安排、薪酬待遇等方面对某些群体或个人实行不平等待遇的行为。
它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着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造成就业歧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种族、性别、年龄、地域、身份、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因素。
目前我国最普遍的就业歧视是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地域歧视。
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方面,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推进相关措施。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对策:一、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考虑到各种歧视的因素,并对相关的群体进行优惠政策。
例如,针对女性就业歧视应该采取鼓励女性就业的政策,鼓励雇主雇用女性工人,加强宣传女性职业拓展,提高女性职业的地位和待遇;针对年龄歧视应该灵活调整退休年龄,提高中老年人就业机会和身价;针对地域歧视,应当适当降低发展落后地区人员的招聘门槛,对贫困地区人员适当放宽就业限制等等。
二、加强法律制度的保护力度政府部门应该在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时,进一步保护被歧视的群体的权益。
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对于涉嫌歧视的行为,必须严格惩罚,让企业在违法劳动用工权力和侵犯员工权利上失去成本优势,促进企业更加公正的用工方式。
此外,应该建立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及时解决劳动纠纷。
这样可以有效减轻受歧视群体对维权行动的顾虑和恐惧。
三、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不同群体、文化背景、性别等的认知与接纳度。
加强宣传力度,让公众认识到歧视的危害,提高所有社会成员对歧视的敏感性,从而摧毁超脱法律和公正的价值观与行为,树立公正、平等、罔顾个人利益的用人观念。
四、提高个人素质和职业技能个人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提高是减少歧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培训、教育等方式,提高个人自身能力和水平,让自己更具备竞争力,更具备进入企业的资格,从而避免成为歧视的受害者。
除此之外,个人也应该树立自信心和勇气,不要因为害怕就放弃寻求公正,应该尽可能地主动出击,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就业市场中存在的歧视问题及应对策略
![就业市场中存在的歧视问题及应对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9955437f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4b.png)
就业市场中存在的歧视问题及应对策略引言:当前,尽管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但就业市场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歧视问题。
无论是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还是种族歧视,这些都给求职者和雇主带来了许多不便。
本文将深入探讨就业市场中存在的歧视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能有效的应对策略。
一、性别歧视1.现状与表现性别歧视在就业市场中普遍存在。
统计数据显示,在同样条件下,女性从事某些职业的机会较男性少。
此外,在工资待遇上也存在明显差异,女性通常会收到更低的薪水。
性别定势观念仍然影响着雇主和招聘者的决策。
2.应对策略(1)推行平等就业政策:政府部门应加大力度制定法律法规,并确保其执行力度。
针对雇主进行差别待遇的处罚力度应得到加强。
(2)鼓励女性参与科学技术领域:改变人们固有认知,宣传并倡导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平等参与,并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二、年龄歧视1.现状与表现年龄歧视是较为普遍的就业市场问题之一。
年轻人入职难、中年人升职难、老年人再就业难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求职者。
雇主通常认为,年轻人欠缺工作经验,而中老年人可能在健康方面存在风险。
2.应对策略(1)建立公正的选拔流程:通过建立合理、公正的招聘流程,平等对待不同年龄段的求职者。
(2)强调终身学习意识:鼓励个体持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水平,保持与时俱进。
(3)政府支持老年再就业:政府可以推出相关激励措施,鼓励企业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从事的岗位。
三、种族歧视1.现状与表现种族歧视也是就业市场中一个严重的问题。
许多求职者在工作选择上受到了种族背景的限制。
雇主有时基于偏见和歧视,将人们的能力归因于他们的种族,并对其进行不公平的评价和待遇。
2.应对策略(1)建立多元化工作环境:雇主应鼓励和推动组建具有多元文化背景的团队,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给各个种族的员工。
(2)提供多样性培训:组织多样性培训活动,加强员工对多元文化背景的了解与尊重,减少偏见的存在。
(3)制定反歧视政策: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反歧视政策,确保在就业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530d6cc2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03.png)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就业歧视作为就业问题中的一大难题,给广大求职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尤其是在当今竞争激烈的职场环境中,就业歧视问题更加突出,不仅影响着个人的职业发展,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深入研究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1.性别歧视在我国的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一直存在。
尤其在一些传统观念较为保守和封闭的地区,女性在就业中常常受到性别歧视。
一些企业对女性员工的录用和薪酬待遇存在不公平现象,这使得女性在职场中的职业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
2.年龄歧视年龄歧视是我国就业市场中的另一大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年轻人有偏见,认为他们缺乏经验和稳定性,不愿意招聘年轻人。
与此对于年长者,一些用人单位也存在歧视现象,认为他们已经年龄大,身体状况可能不如年轻人,影响工作效率。
3.地域歧视在我国,城乡差别较大,一些用人单位比较倾向于招聘城市户口的求职者,而对农村来的求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
地域歧视使得农村来的求职者在城市就业面临较大压力,也加大了城乡之间的就业差距。
4.身份歧视在我国,户口、身份证明等因素也成为就业歧视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用人单位更愿意招聘本地户口的求职者,而对外地户口的求职者持有排斥态度,导致外地求职者在就业过程中面临很大的歧视。
以上种种就业歧视问题不仅损害着个人的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1.加强立法保障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应加强就业歧视相关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就业歧视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督促用人单位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性别、年龄、地域和身份等因素歧视求职者。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社会宣传等途径,加强对就业歧视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就业歧视问题的认识,倡导公平就业理念,培养求职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的招聘理念。
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3f34357e7375a417866f8f53.png)
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作者:张旭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劳动力资源过剩,就业市场一直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遭遇歧视的情况屡见不鲜。
但是目前我国在立法上对就业歧视的判定还没有明确标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与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之间的冲突又如何来解决,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充分的分析了目前我国有关就业歧视的立法现状与不足,由此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满足目前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的不足。
关键词就业歧视区别对待举证责任作者简介:张旭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235-03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求职者设立了种种障碍,比如对年龄、身高、性别、户籍以及工作经验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使得求职者在求职的过程中面对种种要求只能望而却步。
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的社会现状下,用人单位的歧视性招工使得一些对生活充满希望的年轻求职者丧失了信心。
尤其是我国的政府部门,在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设立了种种的报名条件,而且在录用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歧视现象。
比较典型的如浙江省嘉兴市的乙肝患者周一超因为在公务员录用中受到歧视而愤起杀人案件,作为政府行政部门不但没有起到反就业歧视的表率作用反而成了就业歧视的典型。
因此我国的对反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严重的缺陷,需要及时的完善以规制就业市场中的就业歧视行为。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及分类(一)就业歧视的界定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对就业歧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根据公约内容“歧视”就是对劳动者产生了区别、排斥或者优惠,并且由于上述的行为造成了剥夺或有损于平等的就业机会或者产生了不公平的待遇的结果,而这种结果的产生是由于劳动者的肤色、种族、政治立场、性别、民族血统、社会地位及宗教信仰等原因所形成的。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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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近年来,我国就业市场出现了一些令人堪忧的现象,其中之一就是就业歧视问题。
就业歧视的存在不仅影响着个人的发展和幸福,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尤其是在就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就业歧视问题更加突出,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并寻求解决的对策。
一、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就业歧视指的是在招聘、录用和职场晋升等环节中,以人的种族、性别、年龄、性取向等特征而进行不公平对待。
在我国,就业歧视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性别歧视:在我国,女性在就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性别歧视。
一些企业在招聘时更倾向于选择男性,认为男性在工作上更加稳重、有责任感,而女性则会面临婚育歧视,很多企业会担心女性在结婚生子后不能全身投入工作。
2. 年龄歧视:年轻人面临着因为缺乏经验被歧视的问题,而年长者则可能因为年龄过大而被排斥。
尤其在科技公司和互联网行业,往往更加偏爱年轻人。
3. 学历歧视:招聘单位往往会对学历有高要求,当求职者学历不符合要求时,往往会遭遇就业歧视。
很多企业存在“985”、“211”高校占据了更多招聘机会的现象。
4. 地域歧视:一些企业对于应聘者的户口所在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存在偏见,甚至有的企业直接明确了“外地人不考虑”的规定。
以上种种形式的就业歧视,都给社会建设和人才培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给广大劳动者带来了不公平的对待和负担。
1. 社会观念滞后:部分用人单位和招聘者对于性别、年龄、地域等问题持有传统的观念,认为男性更稳重,女性更应该关心家庭,年轻人缺乏经验,外地人缺乏认同感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就业歧视。
2. 企业利益导向:部分企业只关心企业的利益,忽略员工的能力和发展潜力,只看中应聘者的个人背景和外表,而非实际工作能力。
3. 缺乏法律监管:我国对于就业歧视的法律监管较为薄弱,导致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难以受到惩罚,加剧了就业歧视的存在。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就业歧视的法律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就业环节中不能因为性别、年龄、地域等因素进行歧视,对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
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现状与完善研究
![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现状与完善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2407ac6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86.png)
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现状与完善研究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现状与完善研究主题: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现状与完善,分析劳动法领域的相关法规和案例,并提出建议,以促进公平就业和消除就业歧视现象。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深入分析和讨论,以及对现存法规的梳理和评估,来研究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具体步骤如下:1. 挑选有代表性的反就业歧视案例: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选取多个反就业歧视案例,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种族歧视等方面的案例。
2. 深入分析案例:对选取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案发原因、法律诉求、审判结果等方面的内容,以了解案例的具体情况和相关问题。
3. 基于案例的讨论:针对每个案例,结合现有法规,探讨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点,分析现行法规的适用性和不足之处。
4. 法规评估:对劳动法领域相关法规进行梳理和评估,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分析其对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5. 建议与完善:基于案例分析和现行法规评估的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完善反就业歧视的立法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设立举报投诉机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
结论:通过对反就业歧视案例的深入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就业歧视问题普遍存在,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种族歧视等多个方面。
这些问题影响着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平,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
现行法规在反就业歧视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部分法规条文模糊,无法直接适用于某些具体的就业歧视案例,导致争议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我们应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就业歧视问题的认识和意识。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为受歧视的劳动者提供便利渠道,使他们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震慑潜在的就业歧视行为。
反就业歧视立法的现状与完善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3d1d9d2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a3.png)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研究【摘要】我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影响着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本文从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以及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解决对策。
通过对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分析和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我们意识到全面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未来,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讨来找到更多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以确保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更加公平和和谐。
【关键词】关键词:就业歧视、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机制、解决对策、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就业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等方面对某一群体进行歧视性对待的现象,是一个普遍存在且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涉及到性别、年龄、民族、地域、婚姻状况等多个方面。
长期以来,就业歧视不仅影响着受歧视者的个人发展和生活质量,也阻碍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针对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多次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仍有许多隐形的歧视现象存在。
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根源和特点,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这一部分将主要探讨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存在的背景和现状,为后续的研究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
1.2 研究意义就业歧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影响深远,不仅会导致个人的职业发展受阻,还会影响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决这一问题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除就业歧视可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高整体劳动生产率。
公平就业机会可以有效激发广大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解决就业歧视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在研究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及解决对策的过程中,探讨其意义不仅可以为学术界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也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推动我国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研究目的我国就业歧视问题存在已久,在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广大劳动者造成了不公平和困扰。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03024005de80d4d8d15a4f5f.png)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摘要: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存在操作性不足等诸多问题,应尽快明确就业歧视的界定标准,确立以真实就业资格为主的例外规定;通过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规定雇主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完善积极行动方案;通过设立反就业歧视委员会加强执法。
关键词:就业歧视;真实职业资格;举证责任转移;积极行动一、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现状与不足鉴于其巨大危害,我国多部法律都明令禁止就业歧视。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这两个条文,可以认为我国《宪法》确立了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原则。
此外,《宪法》里还有许多反对歧视的条文,如第4条反对民族歧视,第36条反对宗教信仰歧视,第45条反对健康歧视,第48条反对性别歧视。
《劳动法》第12条更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此后,《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该条文重申了《宪法》和《劳动法》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而条文中增加的“等”字,更是为拓展反就业歧视的范围提供了可能。
更重要的是,该法明确提出了平等就业权概念并用多个条文对此进行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就业歧视(第26条)、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第27条)、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就业上的特别照顾(第28、29条)、禁止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第30条)、禁止歧视农民工(第31条)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1980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0年批准《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2005年批准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其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歧视的判断标准。
反就业性别歧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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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性别歧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黄恒刘明雪来源:《商情》2012年第22期【摘要】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仍普遍存在,只是变得更加的隐蔽。
笔者认为虽说从就业数量上来说女性不再是传统上的“弱势群体”,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不管是间接的歧视也好直接的歧视也好,女性再就业中仍然受到诸多的歧视。
本文首先研究我国就业性别歧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然后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就业性别歧视合理区别对待一、现存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有许多不同类型的性别歧视案例。
例如:2012年4月有5个月身孕的高小姐接到了公司的辞退信,理由是:“多日无故旷工”。
高小姐认为,她每次请假都有请假条,是公司故意将其辞退。
高小姐说,今年3月她到医院检查,当时身体情况不好,医生开了两个星期的病假单。
她把病假单快递到公司,获准请假。
假满后,她回到单位工作。
4月13日,她身体再次出现状况,需再休息两个星期,她将病假条快递给了人事部门。
没想到18日,她收到公司快递来的“因没有收到书面形式的请假单,无故旷工,违反公司条例,已自动离职”的书面函。
高小姐认为请假单公司肯定收到了,证据是她保留了人事和她之间的邮件。
人事部门要求请假单要有部门领导签字,因她所在的上海部门领导已辞职,她只能打电话给北京的领导。
和北京确认后的结果是,他们会和上海人事部商量此事。
没想到商量的结果,却是将她辞退。
类似的案子还有,2006年6月进入武汉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刘女士,在2008年11月底怀孕了。
但是公司在明知她已经怀孕的情况下,还多次找她谈话,想安排她长期驻外出差。
看看自己的肚子渐渐的变大,刘女士觉得怀孕不便长期驻外,遂婉言拒绝了公司的安排。
哪知,公司竟以此为由,将刘女士辞退。
笔者认为这两个案例都是对于孕期的妇女的不合理的区别对待,用人单位把无辜旷工、不出差等作为辞退的理由只是一种辞退借口,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不得辞退怀孕女性法律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事由,和工作任务无关,也不是基于对女性的保护,更是和职业的需求无关,所以是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视为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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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对策摘要: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存在操作性不足等诸多问题,应尽快明确就业歧视的界定标准,确立以真实就业资格为主的例外规定;通过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规定雇主实施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完善积极行动方案;通过设立反就业歧视委员会加强执法。
关键词:就业歧视;真实职业资格;举证责任转移;积极行动一、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现状与不足鉴于其巨大危害,我国多部法律都明令禁止就业歧视。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规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这两个条文,可以认为我国《宪法》确立了保护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基本原则。
此外,《宪法》里还有许多反对歧视的条文,如第4条反对民族歧视,第36条反对宗教信仰歧视,第45条反对健康歧视,第48条反对性别歧视。
《劳动法》第12条更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此后,《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该条文重申了《宪法》和《劳动法》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而条文中增加的“等”字,更是为拓展反就业歧视的范围提供了可能。
更重要的是,该法明确提出了平等就业权概念并用多个条文对此进行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就业歧视(第26条)、男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第27条)、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就业上的特别照顾(第28、29条)、禁止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第30条)、禁止歧视农民工(第31条)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1980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0年批准《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2005年批准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其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歧视的判断标准。
我国很多法律里都出现了禁止就业歧视的字眼,却都没有对就业歧视进行科学的界定,也没有对就业歧视进行类别划分,更没有规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容易引起司法实践的混乱。
例如,就业歧视是否只是求职过程中的歧视,是否还包括雇佣过程的其他环节?《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该条文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上实施性别歧视,从此可以推断我国法律应该是禁止雇佣过程中除招聘外的其他环节的歧视。
但是,什么是“同工同酬”?对此难题,美国创立了“可比价值理论”进行指导,在我国该如何认定?第二,就业歧视的范围过窄。
对于就业歧视的界定,国外普遍采用定义加列举式的做法,定义可以防止列举不周延,而通过列举又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与此不同,我国法律却采用了列举的方式。
《宪法》和《劳动法》列举了针对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歧视,完全没有考虑劳动力市场大量存在的户籍歧视、身份歧视、年龄歧视、外貌歧视、身高歧视、性取向歧视等诸多歧视现象。
为此,《就业促进法》第3条在规定就业歧视的范围时增加了“等”,虽然为拓展就业歧视的范围提供了可能,但也因此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因为劳资双方都不清楚这个“等”到底包括了哪些内容,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又会如何认定。
此外,从法律条文看,法律禁止的只是直接歧视行为,忽视了大量可能给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间接歧视行为。
第三,缺乏例外规定。
毫无疑问,法律反就业歧视主要是针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或差别影响,法律并不反对合理的、相关的和必要的差别,仅仅是禁止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
[1]如果不加区分地反对一切差别对待或差别影响,可能给雇佣活动增加不成比例的负担或者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
例如,一位男士就不能在应聘奶妈职位被拒绝后指控雇主对他实施了歧视。
因此,反就业歧视法律不仅要规定禁止就业歧视,而且也要规定就业歧视的例外情形。
事实上,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对此进行了规定。
该《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对任何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
”我国法律也进行了初步规定,例如《劳动法》第13条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工种或者岗位不适合女性从事。
第四,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法庭,由民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而且适用的程序法也是《民事诉讼法》。
但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民事诉讼一般适用的是当事人双方“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院对其主张往往不予支持。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完全由劳动者去证明歧视行为的存在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任务。
为此,国外都对就业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由劳动者就歧视行为的基本事实进行初步证明,而由雇主去证明他没有采取歧视行为或具有法律允许的正当事由。
如此规定,不仅更有利于就业歧视的认定,而且也更公平。
第五,救济措施乏力。
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律都禁止歧视,对雇主歧视所需承担的责任问题却语焉不详。
例如,《就促进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对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的,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表面看来,歧视受害人可以据此追究雇主的责任,但是他到底有哪些权利,法律的规定并不清楚。
反观国外的反就业歧视法对此进行了清晰的规定,歧视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雇主消除歧视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赔偿财产损失、恢复职位以及赔礼道歉等具体措施。
另外,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习惯使用“劳动者”这一概念,但法律并未对其界定。
《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通俗的理解,劳动者似乎仅限于和用人单位已经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
如果这种理解是正确的话,该条文无疑将求职者排除在外,使其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第六,积极保障措施不完善。
“当人口中的特定群体在传统上受到国家或人口中的其他群体的特别严重有害的对待时,仅仅从法律上对歧视予以禁止通常不足以保护真正的平等。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诉诸于保护他们不受歧视的积极措施。
”[2]为此,我国反就业歧视法也规定有一些积极保障措施,但不够完善。
例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很明显,这是一种典型的配额制。
由于它明显有悖于绩效原则,美国自克林顿政府起就已经废止。
再如,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施的特别保护额外地增加了雇主的雇佣成本,在实际上反而成为企业不愿雇佣女职工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我国就业歧视法律的途径(一)明确就业歧视的界定标准关于就业歧视的界定,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中关于就业歧视的定义,该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就业歧视是指:(a)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b)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紧接着,该公约第1条第2款又规定:“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
”据此,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歧视概念应该把握三点:第一,存在差别对待事实。
这是歧视的本质所在,例如,《朗文法律词典》对“歧视”的解释为:“对处于相同地位的个人或团体给予不同的待遇”。
[3]这种差别对待可能是形式上的,例如根据性别等原因而直接实施的区别行为,雇主的歧视意图在此表露无遗。
而在更多的时候,雇佣实践可能在表面上是公平的,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差别影响。
例如,在招聘过程中要求雇员的身高必须达到170厘米以上。
从实际情况看,男性通过该标准的比例显著高于女性,因此,该标准事实上起到了歧视女性的效果。
第二,产生差别对待的原因是法律所禁止的。
通常,法律禁止区别对待的因素是当事人所无法选择并且难以通过后天努力进行改变的自然特征。
如果更深入地研究,我们将发现这些法律禁止的个体特征之间还有另一共同点:与工作无直接关联。
事实上,《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就是按此标准对歧视进行定义的,它指出“在某个市场上,当个人的所面临的贸易条件是由个人的特征来决定,而这些个人特征看来并非与交易直接有关时,我们把这种情形称为歧视。
”[4]第三,雇主无法给出差别对待的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要求雇主证明差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差别对待是实现该正当目的的必要手段。
如果目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则必然构成歧视无疑;即使目的合法合理,如果能有无需付出不成比例代价的其他手段能同样有效地底实现该目的,那么差别对待也将构成歧视。
综上,笔者认为,就业歧视是指雇主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雇佣过程中基于性别、民族、宗教、年龄、政治信仰、残疾、社会出身或户籍等与职位并无直接关联的特征而实施的差别对待,无论这种差别对待是否出自故意,也不管它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通常,法律许可的区别对待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例如,处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局的雇员职能由本国公民担任,不能据此认为存在国籍歧视。
再如,为了公共健康的考虑,雇主可以限制患有接触性传染病的劳动者在食品行业从业。
(2)积极行动。
所谓积极行动,是在不平等的现实状况下对明显处于劣势的群体给予的一种特殊照顾的措施。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的规定,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
当然,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否则可能构成反向歧视。
(3)真实职业资格的要求。
这要求雇主证明,被歧视群体不能履行职位要求的主要职责,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且具有较少歧视性的替代办法。
例如,奶妈可能只适合女性、女模特更适合表现女性服装、女厕所的服务人员最好是女性等等。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最好由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组织制订统一的社会职业任职资格标准,作为法官判案的参照。
(二)明确双方的证明责任如果采用传统的民事诉讼通行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者必须承担就业歧视的全部证明责任,否则无法获得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