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官制度(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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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法官终身制

浅谈美国法官终身制

浅谈美国法官终身制作者:兰英巧来源:《新一代》2013年第07期摘要:法官终身制是美国法制的一大特色,联邦法官任命终身制在美国的政治结构设立上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法官任命终身制有助于实现司法独立,从而保障法院法官能够不受世俗影响去执行司法原则。

然而美国法官终身制却鲜有腐败情况发生。

关键词:法官任命终身制;司法独立;腐败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07-0259-01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实行终身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的法官忠于职守者,得终身任职。

”第2条第4款规定:“法官任期无限制,只有在受到弹劾及裁判时,始得免职。

”实际上,法官终身制是美国法制的一大特色。

在西方宪政国家,宪法一般事先将政府推定为“恶”的,怀疑掌握权力者滥用权力的可能,因此产生了禁止总统、政府总理多次连选连任的宪法制度。

但惟独对于法官,各国宪法几无例外地给予其充分的生活保障和终身待遇。

为什么要实行法官终身制呢?美国联邦法官任命终身制在美国的政治结构设立上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所谓三权分立,本质上是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互相制衡的结构。

总统和国会身负行政和立法权力,由公民选举选出,向公民负责,在整个国家机器中扮演比较积极的角色,而司法部门在联邦政府中由总统直接任命,经国会确认后任期终身,法官不会参与立法或行政,但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对行政命令是否违反现行法律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司法部门有权驳回任何与美国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无论州法还是联邦法都是如此。

美国民主政治的一个结构性问题是政治家迫于当选和每隔数年的改选压力,作出短视或讨好大众却未必对社会的长远利益有利的政治选择。

白宫易主,不同党派轮流执政,五花八门的意识形态各领风骚,必须保证大法官们可以不必担忧因独立的法律见解丢掉饭碗,不看行政当局眼色行事,不跟着党派压力随波逐流。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

美国法官惩戒制度简介摘要:美国作为世界主要法治先进国家,其法官惩戒制度对惩治法官不良行为,维护法官形象,树立司法公信力起到巨大作用。

近年来我国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增强司法公信力,也逐步建立起了以错案追究终身责任制为主体的法官惩戒制度。

但由于我国法制起步较晚,故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我国应发扬扬长避短之精神,结合美国之先进经验,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进行完善。

一、美国法官惩戒制度概述美国拥有两套法官制度:法官弹劾制度和司法惩戒制度。

(一)法官弹劾制度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官还是州法官,都受法官弹劾制度的制约。

根据相关法律,美国法官被弹劾的启动条件为法官犯罪,其中,轻罪是美国法官受弹劾的最低标准,只要是涉嫌犯轻罪的法官,都应承担被弹劾的风险。

弹劾程序的启动由参议院负责,有关弹劾事件的调查权由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享有(司法委员会通常由众议院授权由律师出生的人员组成),司法委员会调查完毕后,众议院就是否开始正式弹劾地调查进行投票表决,多数票通过时开始正式弹劾调查。

对于弹劾决定,应举行调查听证会,并就弹劾调查的结果进行表决。

如果众议院多数通过弹劾条款,众议院将选出追诉委员,并由其承担将弹劾诉状上交参议院的职责,就弹劾事项提出指控,并由参议院进行审理。

(二)司法惩戒制度于1980年开始生效《司法资格与能力丧失法案》确立了美国联邦的司法惩戒程序。

该法案规定,任何人均可针对法官有失偏颇的言行、违背法官公平居中的行为准则的行动,向上诉法院提出投诉。

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接受投诉后,若认为投诉合理,应任命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调查完毕后,委员会应将结果上交享有惩戒权的司法理事会。

司法理事会认定法官确实存在不当行为的,可采取私下责备或申诉、公开责备或申诉、命令其在一定时间段内不被派给案件、要求主动退休、提请国会考虑启动弹劾程序等措施。

二、中国的法官惩戒制度及其不足长久以来,我国为保证法官的公正和廉洁,建立了一定的法官惩戒制度,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的揭露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更是以建立错案追究终身制为改革之目的。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周瑞 25008222 一、美国检察官概述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诉辩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两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检察官———独立检察官。

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

所有的检察官必须拥有律师执照。

不同类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不同类型的犯罪。

第一、联邦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联邦检察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共有94名,分属全国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其首长是联邦最高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部长兼任,受美国总统直接领导。

联邦检察官主要是行政官员,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由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

联邦检察官和近2000 名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比如白领犯罪、走私毒品和公职腐败案件。

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最高检察官) 非终身制,新总统上台以后,一般要撤换大部分联邦检察官。

第二、地方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包括州、县、市的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

地方检察官起诉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且,不对任何人负责。

州检察官负责执行本州刑法,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一般以县为单位) 行使起诉权。

州的最高检察官是州政府的最高执法官,有权审查州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投诉案件,有些州的最高检察官还审查一些投诉县、市检察官的案件。

在农村地区,最高执法官是县检察官。

在城市,最高执法官是市检察官,但有些小城市没有自己的检察官,检察职能由州检察官行使。

县、市检察官只负责执行县、市的法律。

大的县市检察官办公室一般内设不同部门,分别调查重罪、轻罪案件、审理和起诉案件。

第三、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高级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从白宫助理吸毒,到总统说谎,都是独立检察官调查的范围。

设立独立检察官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众对于刑事侦查公正性的信心。

独立检察官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任命,但1973年发生“水门事件”后,由于第一次涉及到总统,所以国会任命了一位独立检察官。

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

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

美国行政法官制度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在当代福利国家及管制国家的背景下,国家权力发展的特征之一即是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行政权介入到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行政权力扩张的一个重要表现,是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裁决的准司法权力。

在美国,负责行政裁决的行政系统内的官员是行政法官。

行政法官制度可能未被我国公众所关注,但该制度伴随着美国的逐步兴盛而不断完善,充斥于美国社会的所有领域之中,并且使美国成为行政管理高效率的法治国家,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学习和借鉴的典范。

本文拟就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进行概况性梳理与介绍,以期增进我国读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并试图探寻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对我国行政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行政法官的界定(一)相关概念的区分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对于美国依法行政的贯彻实行,起着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也引起了国内行政法学者的关注。

在国内学者的讨论中,存在着将行政法法官、非行政法法官以及行政法官这三个易混淆的术语不作严格区分、忽略具体使用语境的现象,容易使人产生困惑。

要想清晰地了解美国行政法官制度,必须理清这些概念。

1.行政法法官(ALJ)与非行政法法官(Non-ALJ)行政法法官是指美国联邦行政法官,其称谓经历了不断变迁: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APA)颁布时称为“审查官(Examiner)”;1966年法典编纂时改为“听证审查官”(Hearing Examiner);1972又被改为“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

行政法法官的权力及独立性均由《联邦行政程序法》进行规定和保障。

除行政法法官外,还有数量巨大的不受《联邦行政程序法》保护、供职于各个行政机关,称谓不同的非行政法法官(Non-ALJ)。

虽然称谓各不相同,但他们与行政法法官有着相似的职责和功能——代表各个行政机关,组织、主持听证,作出行政裁决,实际就是行政裁决者。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

美国检察官制度一、美国检察官概述美国检察官作为政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负责侦查、决定是否起诉、传唤证人、进行诉辩交易、根据有罪判决!建议刑罚。

美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两类。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检察官———独立检察官。

检察官属于行政部门。

所有的检察官必须拥有律师执照。

不同类型的检察官负责起诉不同类型的犯罪。

第一、联邦检察官。

联邦检察官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联邦检察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共有94名,分属全国94个联邦司法管辖区,其首长是联邦最高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部长兼任,受美国总统直接领导。

联邦检察官主要是行政官员,案件审理工作主要由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

联邦检察官和近2000 名助理联邦检察官负责调查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比如白领犯罪、走私毒品和公职腐败案件。

联邦检察官(包括联邦最高检察官) 非终身制,新总统上台以后,一般要撤换大部分联邦检察官。

第二、地方检察官。

地方检察官包括州、县、市的检察官,与联邦检察官没有隶属关系。

地方检察官起诉全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而且,不对任何人负责。

州检察官负责执行本州刑法,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一般以县为单位) 行使起诉权。

州的最高检察官是州政府的最高执法官,有权审查州检察官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的投诉案件,有些州的最高检察官还审查一些投诉县、市检察官的案件。

在农村地区,最高执法官是县检察官。

在城市,最高执法官是市检察官,但有些小城市没有自己的检察官,检察职能由州检察官行使。

县、市检察官只负责执行县、市的法律。

大的县市检察官办公室一般内设不同部门,分别调查重罪、轻罪案件、审理和起诉案件。

第三、独立检察官。

独立检察官负责调查高级政府官员犯罪案件,从白宫助理吸毒,到总统说谎,都是独立检察官调查的范围。

设立独立检察官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查联邦政府高级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公众对于刑事侦查公正性的信心。

独立检察官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任命,但1973年发生“水门事件”后,由于第一次涉及到总统,所以国会任命了一位独立检察官。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

D evelopm en t, 20, 2006, pp. 198 - 210; Norman Dorsen, “The Selection of U. S. Sup reme Court Justices, ”In t’l J Con L aw, 4
( 4) , 2006, pp. 652 - 663; Lawrence Baum , “Comparing the Policy Positions of Sup reme Court Justices from D ifferent Periods, ”
官体系的一部分 ,加以考察 ,研究大法官是怎样产生的 ,或是对某一大法官和特定大法官群体
最 高
加以微观的详细比较研究 。②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统计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最高法院 220 年历史 法
上任职的全部 111位大法官的出身 、教育 、职业背景 、宗教信仰 、年龄 、任职时间 、党派归属及任 院

职前的政治与司法经验等数据 ,把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所有的大法官作为一个整体 ,进行综合 法
约尔 》,《世界文化 》2009年第 11期 ;张毅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是如何产生的 》,《美国研究参考资料 》1989年第 2期 ; 丁
艳雅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过程中的政党因素 》,《学术研究 》2007年第 2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研究 》,左卫民主编 :《最高法院研究 》,北京 :法律出版社 , 2004 年 。此外 ,国内对美国最高法院的研究概况可参见胡晓
mecourtus. gov / about/members. pdf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官方网站 ,也有对 111位大法官的简单统计 。

④ 王希 :《原则与妥协 ———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5年 ,第 492页 。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一、美国司法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

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

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

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

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

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

2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

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

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置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和各州两大系统。

名称和审级不尽相同,管辖权限错综复杂。

法院一般是民事刑事兼理,均采取陪审制。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1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932《联邦诉讼程序规制》第31条(C)规定,“宣告裁决时,在裁决记录到案之前,如经一方当事人要求或法庭仔细决定,可以逐一询问陪审员”于各级法院。

美国法官遴选制的机理及启示

美国法官遴选制的机理及启示

选 举 制 ① ( 2个 州 ,包 括 党 派 选 举 以 及 无 党 派 选 3
举 ); 由立 法 机 关 选 举 ( 吉 尼 亚 等 3个 州 );行 弗
还会 获 得 新 人 研 修 、 继 续 再 教 育 的 机 会 。 此 外 ,
主要 是 向选 民提 供有 关 候 选 人 信 息 的法 官 考 勤评

富 人生 经 验 的 法 官 。 由于 关 涉 安 邦 定 国之 大 计 ,
所 以 美 国 在 选 任 法 官 的 过 程 中 ,关 注 的 焦 点 不 仅
是 候 选 法 官 作 为 法 律 家 的 职 业 能 力 ,而 且 重 视 其
作 为 国 家 正 统 性 基 础 的 民 主 契 机 。 换 句 话 说 ,美 国 的 法 官 同 政 治 家 一 样 ,在 政 策 决 定 过 程 中 发 挥 着 举 足轻 重 的 作 用 。法 院通 过 解 决 具 体 的 纠 纷 , 促 成 或 抑 制 公 共 政 策 的 实 现 。 这 并 不 是 说 美 国 的
禁让 人为法 官 的廉 洁 性 担 忧 。但 是 由 于美 国的法
官 在 法 律 界 享 有 极 高 的声 誉 和 威 望 ,并 且 与 律 师
( 作者简介]陈开琦,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四川省社会科 学院法学研 究所 副研 究员,四川
成都

6 o7 。 10 1
9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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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选任过程 中夹杂的政治阴影,但是 ,美国法官供给渠道和选任方式的多样化,无疑可以为我
国实现一体 化 的法律 家阶层 提供 些许 有益 的启 示。
( 关键词] 美国;法官一体化 ; 公开选举制 ;州长任命制 ;州民审查制

中美法院法官的选任制度

中美法院法官的选任制度

2)任命制。我国法官的任命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权力机关的任命。这种任命方式是指我国法官由权力机关的任命而生产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法官法》第11条的规定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5][5]对于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因没有对应的权力机关,故《人民法院组织法》对于这类法官的院长以及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产生作了特别规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二,法院院长的任命。这种任命方式是指法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产生的形式。在法官七类人员中,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2.资格考试前置。我国的初任法官任命采用的是事实上的“考试前置”程序,而非英美法系的“司法执业前置”程序。初任法官必须经过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司法职业资格。这一考试前置程序是出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考虑,为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而特别规定的。
此外,由于我国法官属于国家公务员,因此在实践运作中,要成为我国法官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具备公务员身份或资格。这一考试通常在法院招录人员的同时举行。
(一)法官的选任资格。
与我国法院体系不同,美国司法系统分为联邦和州二套体系,法官的遴选条件和程序也有所不同,本文主要以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相关制度为对象进行介绍和归纳。
美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联邦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却在实践中形成一些惯例。美国法院法官的资格,一般要求候选人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具有良好品质,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具备担任过律师、检察官、国会议员或在内阁供职经历。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官任职资格方面的一大特色。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也是公正恰当地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保障,美国国民认为,只有成熟的人才能做出理性的判决,因此,对法官的要求也体现了美国人的传统司法理念。一般意义上说,要成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大致应当具备以下4个方面基本要求:

法官的责任制度

法官的责任制度

法官的责任制度作为司法系统中最为重要的角色之一,法官在维护法律公正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为了确保法官的公正、公平和独立,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度。

本文将探讨法官的责任制度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其在不同司法体系中的具体内容。

一、法官的责任制度的定义法官的责任制度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行为准则,确保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和独立的原则,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二、法官的责任制度的重要性法官的责任制度对于司法体系的健康运行和公正裁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保障了法官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在审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压力干扰,保持中立和客观的立场。

其次,责任制度确保了法官的公正和客观判决,防止个人偏见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再次,它增加了司法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了人们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和尊重。

最后,责任制度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法官的责任制度在不同司法体系中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体系在法官的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官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1. 法官资格审查法官在任职前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包括学历、专业背景、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考核。

这样可以确保法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以履行其职责。

2. 法官行为规范法官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包括廉洁奉公、中立公正、勤勉尽责等。

他们必须在审判过程中遵循法律原则,并且不受外界利益干扰。

同时,法官还要遵守审判程序的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法官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法官的行为符合规范,许多国家建立了独立的法官监督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法官评议委员会、法官事务检察部门等,负责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4. 法官违法违纪处罚制度当法官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被发现时,必须追究其责任。

这包括对其进行适当的纪律处分,如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职等。

中美法官遴选制度比较

中美法官遴选制度比较

中美法官遴选制度比较作者:吴艳宇张琪来源:《读写算》2014年第24期【摘要】法制运行的基本制度是司法制度,而法官又是司法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

在法律的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就是执法者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冲突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在我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要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

这体现出我国对法官遴选程序的重视,本文从中美两个国家不同的法官遴选制度相比较来探讨中美两个国家法官制度的内容,以期加强我国法官队伍建设,深化司法改革。

【关键词】中国美国法官遴选制度作为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团体——法官,他们在司法体制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

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包括遴选资格和遴选程序两个方面,这几年的实践中我国加大了对法官制度的改革和提升,但是和现代的法官制度相比我们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美国是法治文明相对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法官制度发展的也比较完善,在制度的具体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

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成果,做到继续提高法官任职资格,严格通过考试、考核程序选任法官。

一、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美国法官的遴选相对严格,这与法官高素质和丰富的经验等要求相对应。

首先,在法官的遴选资格上,虽然美国的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律在法官的任职资格的规定上没有十分具体的要求,但是原则上,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美国公民;二是获得美国大学法学院的JD学位(美国任何的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学习三年,获得JD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达到从事律师工作的一定期限。

其次,在法官的遴选程序上,当某一法院的法官任职出现空缺时,首先由司法部草拟出可供选择的名单,名单拟定后交由联邦调查局对其忠诚程度进行调查,调查合格后送与美国律师委员会征求意见,该协会的联邦司法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能力做出“极为合格”“很合格”“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的划分,再由司法部交给美国总统作为参考,美国总统从中决定法官任选,提请参议院批准。

[法律资料]浅议国外法院的司法ADR制度

[法律资料]浅议国外法院的司法ADR制度

浅议国外法院的司法ADR制度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随着诉讼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入法院。

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空间,探索并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避免法院变成“纠纷集散中心”,成为当前一个时期我们法院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而在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司法ADR技术已经相对成熟(ADR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按照其实质含义可以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们构建大调解机制的今天,学习并借鉴他国司法ADR先进理念及运作手段显得十分必要,正可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ADR起源于美国,高额的诉讼费以及冗长繁琐的诉讼程序迫使人们去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机制,诉讼外调解制度因此孕育而生。

因其成本低、效率高,在美国得到了大范围推广。

1998年10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DR法案》,并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具体规则,进一步推动了ADR制度的应用。

司法ADR种类繁多,但主要方式是调解,因此本文将以调解为主要视角,分析各国司法ADR制度设计的特点。

各国各地区的司法ADR规定各不相同,但是都通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解决纠纷方面起到对诉讼审判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的共同作用。

笔者以ADR制度较为成熟的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为例,总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通过立法和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将调解规范化、制度化。

各国法院为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在制度设计上都不遗余力。

美国司法ADR种类丰富,日本的ADR立法完善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美国法院附设司法ADR将调解与审判严格分离,调解只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并且交由非营利性调解协会来进行。

调解的程序规则由法院制定,但是主审法官不参与调解,避免对双方当事人施加不利影响。

这样的制度设计保证了调解的公平与公正。

而日本系统地将调解纳入司法制度,将调解分为《家事审判法》中的家事调解和《民事调解法》中规定的民事调解。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一法院的权力和分配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

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

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

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

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

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

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

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

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

中国宪法关于法院独立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从这一条的规定看,中国法院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但不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是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地方各级不设立专门的检察院,城、郡、州检察官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

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

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

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

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 (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2004年11月18日,我们参观的位于洛杉矶郡 SAN FERNANDO市的加州高等法院,实际上属于州法院系统的初审法院,即基层法院。

浅论我国司改如何学习美国从律师选拔法官的制度

浅论我国司改如何学习美国从律师选拔法官的制度

现 一个 国家 的法 治水 平 。本 文 以 中国 司 改为 背景 ,探 究如 何 学 解 决 。司 法 队伍 专 业 化是 司 法 公证 的前 提 和基 础 性要 求 ,是 左 习美 国从 律 师选拔 法 官 的制度 , 以此增 强选拔 法 官的质 量。 右 司 法正 确 的 先决 条 件 。为 此 ,要 大 力 拓展 经 过 正规 高 等 教育 的 法 律人 才 进 入 司法 机 关 的渠 道 。重 用 法律 专 业 人才 ,建 立一 关键 词 : 中国 司改 ;美 国;法 官;选 拔 套 从 律师 队伍 中选 拔 司 法 官 、法 官 的制 度 ,确 立按 照 不 同 专业 素 质评定 不 同等级 司法 官 、 法 官的标 准 , 废 除 目前 按照 行政 职级 、 1引 言 近 年来 ,司法 改 革 已成 为社 会 发 展 的趋 势 ,已引 起 最 高决 工 龄 评定 等 级 的不 合 理 标准 ;另一 方 面 要坚 决 杜 绝非 专 业 人 员 策层 的重 视 。中共 中央在 十五 大报告 中提 出 “ 推进 司法改 革 ” , 进 入 司法 队伍 从事 司法 工作 ,调 离 、辞 退业 务 能 力低 下 的 司 法 在 十六 大 报 告 中 又提 出 “ 推 进 司 法体 制 改 革 ” 。 目前 ,司 法 改 官 、法官 。对法 官 、司法官 的选拔 不仅 要强 调政 治属 性 的强弱 , 革 正处 于 攻 坚 阶段 、改革 难 度 大 ,基 于 不 同层 面 ,研 究 司 法 改 甚 至 听话 与否 , 更 重要 的是要 看 重其业 务资 历和 实 际办案水 准 , 革 的诸 多 问 题将 是 至 关 重要 的。然 而 ,法 院法 官 选拔 的司 法改 保障法官、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 ,这样的司法 队伍才 革研 究 是 其 中一 个 不 可 忽 略 的 内容 。如何 选 拔 法 官 ,确 保 司法 能 有 勇气 和能 力 ,抵 御 地方 和 部 门保 护 ,公 正 审 判 和法 制 统 一 审判程序的公正,对于司法机制的发展将有着重要的意义 。 才 能实 现 。 此外 ,基于美国法官选拔机制 ,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而 2我 国法官选拔制度的 问题研究 目前 ,随 着 我 国社 会 法 制 的发 展 ,改 革 现 行 法官 选 拔 制度 言 是 最基 本 的要 求 。培 育 现代 化 司 法理 念 ,首先 ,强化 法 官 队 是 至关 重 要 的。然 而 ,选拔 法官制 仍存 在 不少 的问题 。 伍 思 想 政 治建 设 ;只有 加强 思 想 政 治建 设 ,高举 邓 小平 理 论 和 按现 行《 法官 法 》 的规 定 , 初 任法 官 的最低 年龄 为 2 3 岁。 然而, 贯彻 “ 三个代 表 ”重要 思想 ,将 进一 步指 导法 官 的言行 举止 。 随着 法 学专 业 的毕 业生 增 多 ,低 于 2 3岁 的大学 生 在持 续增 多 。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才 能坚 持 正确 的政 治 方 向 。牢 固树 立 为 人 因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 ,且心智不成熟 ,对于案件审判缺乏冷 民服务 的宗 旨、 树 立正 确 的人生 观 、 价 值观 、 利益 观 , 严 格执 法 、 静 的思维 。须知 道 ,每一 个案 件反 映 的是社 会底 层 的矛盾 爆发 , 公 正执 法 和为 民执法 的观 念 , 才能 审判好 案件 , 维 护人 民 的利益; 如 何彻 底 解 决 此 问题 ,对 于法 院 审判 将 起 到 至关 重 要 的作 用 。 培 养 现代 司法理 念 , 增强 法 官的政 治素 质 , 确保 案件 审理 的公 正 。 如果 不增 加法 官 的年龄 限制 , 对 于法 官的整 体素 质将 有所 降低 。 结 合 美 国 司法 体 制 ,建 议 在 国 内司 法体 系 内 ,除 已有 的垂 直 管 与此 同 时 ,法 官 的学历 按照 《 法官 法 》、 《 司法 官法 》的规定 , 理 模 式 ,协 调 各 部 门 的工 作 ,增 强 干部 自主 效 能 ,按 组织 管 理 我 国 司法 机 关 的 大多 数 法 官 、司 法官 均 已达 到大 专 以 上水 平 , 方针 以及政策 ,下发不 同部门执行 ,并实时反馈 ,再按照反馈 新 近 审议 中的 上述 二 法 修 正案 ,甚 至 将 之 规定 到 大 学本 科 以上 的 内容 ,实 时地 做好 调整 。 学 历 。然 而 , “ 大 专 以上 ” 一词 的规 定 较 为含 糊 的 。就 中 国的 与此 同时 ,从 建 章 立制 人 手 ,营造 司 法 机关 管 理 氛 围 ,构 教育现状而言 ,一些突击几个月就能拿到大专文凭的现象并不 建 规 范 化 的组 织 架 构 ,最 大化 发 挥 团 队成 员 的 管理 能 力 。针 对 少 见 。不 仅 如此 ,组 织部 门和 人 事部 门都 认 为法 院 ,司法 院是 突 出的 思 想作 风 问 题 ,开 展党 员 干 部 素质 的培 训工 作 ,将 推 进 外 行人 最 容 易 进入 的行 业 之一 。 而它 们 更 是复 转 军 人 的 主要 去 法 官 的素质 教育 作为 首要 任务 , 创造 条件促 成 组织 成员 的发 展 , 向。就这样的话 ,更不用说法律文凭 ,就连他们的法律常识修 更 新 与 司 法机 关 相 关 的专 业 理论 、业务 能 力 与 现代 化 管 理方 式 养都是让人不放心的。基本法律常识 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从事 以及 组 织 培训 ,最 大 限度 地增 强 成 员 的 自主 效 能 ,强 化人 员 的 司 法工作 的先决条 件 。 素质 能 力 。强 化 法 官 的职 业 化培 训 ,实现 培 训形 式 差 异 化 ,结 合 学 历教 育 、岗位 培训 等多 种方 式 ,尽快 培养 专业 理论 知识 强 、 3我 国 法 官选 拔 制 度 的 改善 与发 展 相 关 学科 知识 丰富 、专业 素 质强 、司法技 能高 超 的专家 型法 官 。 3 . 1美 国 法 官 选任 资格 研 究 审 判 机关 作 为 法 律 体 系 的重 要 职能 部 门 ,把 强 化 审判 职 能 然 而 ,作 为法 官 ,努 力 钻研 业 务 ,掌握 审 判 案 件 的技 巧 ,提高 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 同等重要位置来抓,尤其是对于审理案件 驾驭 庭 审 的 能力 ,丰 富 自已 的实 践 能 力 。增 强法 官 整 体 的 素质 的环 节 , , 还 要 放 在更 加 重 要 的位 置 来 抓 。只 有 强化 自身 监督 , 水 平 ,促 进 司法 体 制 的 良性 运作 ;最 后 ,培 育 现代 司法 理 念 , 把司法队伍建设好,始终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才能更好 要求法官培养 良好的职业道德 :建立公 正的司法体系,维护社 地 履行 司法 审判 职责 ,才 能在 法律体 系 中发挥 重要 的作 用 。 会 正 义 ,赢 得 公 众 的尊 敬 ,通 过 良好 的个 人 品行 ,塑 造 自身 的 基 于 法 官任 选 ,美 国 的法 官 选拔 制 度 较 为严 格 ,为确 保 司 人 格 魅 力 ,获 取 公 众 的信 任 ,维 护 法 官 职业 的信 誉 ,增 加 司法 法 公正 ,减少 冤假 错案 的发 生率 ,确定 法官任 命 因素 。一 方 面 , 的公 信力 ,增 进司法 公正 。 美 国法 官 的专 业 素质 高 ,接受 高 等 教 育 ,且通 过 律 师 执业 资 格 参考 文献 : 考 试 。 另一 方 面 ,对 于 选拔 任 命 ,法 官 的经 验 足 ,熟 悉诉 讼 案 [ 1 1 ] 赵枫 . 美国 最高 法院 法 官制度研 究 口 ] . 南 开学报 :哲学社 会 科 件的审判流程,对法律体系有系统的认识 。 学版 ,2 0 1 0 ( 3 ) . 3 . 2我 国法官选拔制度的改善对策 『 2 ] 王琦 . 我 国法 官遴 选制度 的检 讨和创 新 U 1 . 当代 法学 ,2 0 1 1 ( 7 ) . 法 官 队伍 整体 素 质 的 高 低 ,关 系 到 司法 权行 使 的正 当 性 , [ 3 ] 王琦 . 国外 法官迷 选制 度的 考察 与借鉴 一 以美、 英、德 、 法、 关 系到 法 院 以及 法 官在 民众 心 目中 的形 象 ,关 系到 通 过 司法 而 日五 国法 官迷选制 度 为 中心 U ] . 法学论 坛 ,2 0 1 0 ,( 9 ) . 创造 的法 律 准则 的统 一 ,也 关 系到 能 否在 法 官 中形 成 同 事 之 间 作者 简 介 : 的 恪守 司法 伦理 准 则 的 机制 的形 成 。按 照 《 法 官 法 》的规 定 , 苏诗 楠 ( 1 9 9 6 ~ ) ,女 ,汉 族 , 陕西 西 安 人 ,现 为 西 北政 法大 要 成为 法 官 必须 要 经 过大 学 以 上 的专 业 法律 训 练 ,或 者 有 两年 学经 济法 学院 学生。 的法 律工作 经 验 。应该 说 , 这 个标 准 略显低 了些 ,但遗憾 的是 ,

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检察官、律师、法官

美国司法制度中的检察官、律师、法官

第 一 、审查 案件 以决 定哪 些应 当接 受进 一步 的
处理 :
第二 、 决 定指控犯 罪嫌疑人 的哪一项具体 犯罪 ;
第三、 协 调案 件 的调查 , 包括 收 集证 据和 会见证
人:
第 三 、提 出起 诉— — 当法律 准许 通过 起诉 提起 刑事 案件 时 , 指控 被告人 的犯罪 ;
2 0 1 3年 8月
江 西 科 技 师 范 大 学 学报
J o u na r l o f J i a n g x i 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Aug . , 2 01 3 No. 4
重要 , 他 们 这 三 类 角 色 的工 作 就 代 表 了美 国 司法 制 度 的运 作 。 美 国 实 行 控 辩 制 的 法 庭 审 理 制 度 , 检 察 官 就 是 国家 的律师 , 辩 护律师的角色则与检察 官员相反 , 法官确保法庭审判公正并确保法庭 审判遵循法律规则 、 程 序 规 则 和


检 察 官
( 一) 作 用与职 责
检 察 官是政 府 的律 师 。 社 会公 众 的官员 , 在 刑事 案 件 中他 们 代 表着 特 定 司法 管 辖 区 ( 县、 市、 州或 联
邦) 的人 民。 当有人 实施 犯罪 后 , “ 本州 的人 民 ” 则 通 过 检察 官在 法庭 上对 犯罪 嫌 疑人提 起诉 讼 。 今天 , 控
基金项 目: 本 文属 于上 海 政 法 学 院 东方 学者 团队 资 助 项 目的 内容 之 一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6 — 1 5

中美审判制度对比

中美审判制度对比

我国自1949年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决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国体的指导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应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

在这样的国体与政体下,所产生的司法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一步步按照历史的发展轨迹走到了社会主义。

而另一个具有无比强大的力量的美国,又是如何呢?美国没有长久的历史,曾经只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自华盛顿带领美国人民建立起美利坚合众国,自此至今,美国成为了世界上少有的超级大国。

由于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又因为其独特的国情,决定了美国是一个由资本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司法制度更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地方在。

所以本篇文章旨在说明中美司法制度下的审判制度的差异或者不同。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那么下面就从,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等方面对中美审判制度作一个对比学习。

中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

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

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

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

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

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美国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

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

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

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

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

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

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

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

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

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

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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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制度美国的法官制度作为英美法系中影响最大的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对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探讨了美国法官的选任、免职、辞职、退休、处罚、待遇以及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

这对于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有不同的管辖权。

州法院管辖的范围要比联邦法院广一些。

比如,州法院对于几乎所有的离婚和儿童监护案件、遗嘱和继承案件、房地产纠纷和青少年案件都有管辖权,并且审理大多数刑事、合同纠纷、交通违章和人身伤害案件。

一般来说,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涉及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以及州与州之间或者美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的纠纷案件。

即使案件本身并不涉及联邦法律,但是参加诉讼者是不同州的公民或是争议发生于美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之间,该案件也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律要求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互相承认对方的判决,但是按照宪法的有关条款,联邦法律优先于任何与其冲突的州的法律。

由于各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院系统有不同之处,在分析州一级法院时,我们以马联邦法院的结构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最高级别的法院。

国会在最高法院之下建立了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两个层次的法院。

一审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一审法院。

在国会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几乎所有类型的应有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

联邦法院在全国设立了94个联邦地区法院,在各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至少每个地方一个。

每个联邦地区法院管辖区至少有一个联邦破产法院。

美国的三个领地:维尔京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纳群岛,也有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包括破产案件在内的联邦案件。

另外,有两个特殊的一审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即国际贸易法院审理涉及国际贸易和海关问题的案件;联邦赔偿法院管辖大多数针对美国政府的损害赔偿要求、联邦合同争议、联邦政府对于私人财产的非法剥夺和一些其他针对美国政府的赔偿要求。

上诉法院全国94个联邦法院管辖区被划分成12个巡回区(circuits),每个巡回区设有一个联邦上诉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审理巡回区内地区法院裁判后的上诉案件以及对于联邦行政机构的决定的上诉请求。

此外,联邦上诉法院还对于某些特殊案件拥有全国管辖权,比如涉及专利法的案件和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赔偿法院判决的案件。

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特区,是宪法特别设立的惟一法院。

最高法院由一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

最高法院在国会确定的权限内,自由决定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开始于联邦法院或州法院,通常涉及关于美国宪法或是联邦法律的重要问题。

在每年数千宗上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大部分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联邦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旨意。

联邦法院的工作涉及影响普通人的许多最重要的问题,联邦法官在审理的案件中具有广泛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任免待遇美国对法官的任命和罢免是两个互不干涉的系统,任命法官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和立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的制约;而对法官的罢免,则更多地体现了司法部门相对於行政和立法部门的独立。

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的审议和认可,再由总统正式任命。

在美国历史上,总统对法官的任命权一直被行政部门当做控制司法部门的一个重要手段。

美国历届总统在任命法官,尤其是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偏向本党党员或至少在意识形态上接近自己的人。

虽然这种做法会招来反对党的批评,但已为美国各方政治势力所接受,而国会也极少反对总统对法官的提名与任命。

如果说对法官的任命权主要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那么对法官的罢免权则由立法部门所执掌。

对联邦法官的弹劾权属于国会。

众议院弹劾一名法官,必须是由于他犯有或涉嫌犯有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如联邦法官克莱勃恩在1983年因受贿、偷税漏税等被国会弹劾。

弹劾的原因是因为该法官不愿自动辞职,所以需要通过弹劾程序剥夺他的职位。

在美国200年的历史上,有13位联邦法官因为收受贿赂或其他严重的司法不当行为而被弹劾、定罪并撤销职务。

美国体制中弹劾权的关键在于:国会并不因为其不同意某一法官审判案件中做出的一个具体决定而撤销他的职务。

国会也不会因为不同意法官决定案件的总体方式而撤销法官的职务,更不会因为不喜欢一个法官或反对他的政见而弹劾他。

法官只有在从事了“叛国、受贿、严重的犯罪或错误行为”时才会被撤职。

因为对弹劾有这种严格的要求,而且宪法明确规定联邦法官只要行为端正便可终身任职,因此,国会不可能通过弹劾对法官具体的司法活动造成制约。

众议院发起一件弹劾案必须由多数票通过,参议院要判决被弹劾者有罪,也必须由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这些严格的程序都保证了国会虽然有权罢免触犯法律的法官,但却无法干扰法官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所以,总的来说,虽然总统在任命法官时试图影响法院的政治倾向,但是,法官在任职后基本上不会因政治倾向问题而失去职位或薪酬。

美国司法界的一个著名例子是艾森豪威尔在回顾他的总统生涯时,认为自己所犯的最大错误是任命了两个上任后就与他的政见一贯相左的最高法院法官。

但即使如此,总统(或国会)也对该法官无可奈何。

因为法官一旦成为法官就可以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他们在审理案件时就更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及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

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只能通过弹劾程序才能被解职。

尽管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是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被公认为是成为一名职业法官的先决条件。

被提名者一般是非常杰出的私人或是政府律师、州法院的法官、司法官、破产法官,或是法学教授。

联邦法院在法官候选人提名和确认过程中不起作用。

联邦法官候选人的职业资格由美国司法部审查,并且由司法部和独立的非政府的律师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协商,该协会在审查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方面同样扮演着一个重要的且超党派的角色。

在现代,有两位由尼克松总统提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被律师联合会,即非政府超党派的美国律师协会评为低于其职业资格的平均水平。

这两位被提名人均遭到了参议院的否决。

在选择法官过程中,获得这一独立组织的赞同对保持最低的职业水准十分重要。

在提名和批准过程中,法官的政治见解会在参议院批准提名听证会和新闻界受到极为强烈的公众的仔细审查。

此外,在提名之前,被提名人还会受到由总统和联邦执法机构(联邦调查局)进行的私人询问和调查。

破产法官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上诉法院任命,任期14年。

治安法官也是地区法院的司法官员,由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任命,任期8年。

以上法官在任命过程中,由本地律师和其他公民组成的考绩选拔委员会协助法官选拔候选人。

这些法官不享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所享受的保护。

美国总统和参议院在破产法官和司法官的选择过程中不起作用。

在他们续任时,任命他们的法院必须发布通知,希望公众对于该任职人员的工作表现予以评价,然后召开考绩选拔委员会,征求他们的意见。

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并且需要参议院批准,任期15年。

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每个法院都有一个首席法官,首席法官除了审理案件外,还履行和法院管理有关的行政职责。

首席法官通常是在法院中工作年限最长的法官。

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开始任职时年龄必须低于65岁,任期最长为7年,并且70岁以后不能继续担任首席法官。

联邦宪法规定,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终身任职,因此并不要求他们退休。

但是如果年龄达到65岁并且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时,他们可以自愿退休,领取全额工资。

大多数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官达到退休条件的都被返聘担任高级法官,继续专职或是兼职审理案件,但是没有额外的报酬。

退休的破产法官、司法法官和联邦赔偿法院的法官也可以被返聘工作。

没有这些高级法官和返聘法官的工作,法院就得需要更多的法官来处理案件。

比如,高级法官一般处理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案件量的15至20%。

所有联邦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国会决定。

法官的工资大致等于国会议员的工资。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超过16万美金,联邦中级上诉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14万美金,联邦初审法院法官的年薪约为13万美金。

州法官的收入也很丰厚,但略低于联邦法官。

同时,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在任职期间得领受酬金,其金额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虽然法官这种职业在美国不是收入最高的职业,一些较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年收入可达20万美元以上。

但从总体来讲,法官仍属于收入较高的职业,而且还可享有相应的其他待遇制度上的保障。

这种优厚稳定的收入,为法官独立审判提供了物质上必备的条件。

法官的职业道德联邦法官必须遵守合众国法官行为法典,该法典是由合众国法官会议颁布的一套道德原则和方针。

法官会议是联邦法院系统最高决策机构,联邦司法部长主持工作,由26名法官组成,包括13个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12名由各个巡回区选出的法官和一名国际贸易法院的首席法官。

法官行为规范为司法公平与独立、法官的勤勉和公正、允许从事的司法外的活动,以及避免不当行为甚至表面不当行为提供准则。

法官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审理案件:自己对争议事实有了解,对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个人偏见,曾在该案件中担任律师,或是对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是标的物有经济利益。

如果法官审理的案件与其个人有关或者有经济上利害关系,或因任何其他原因,使公平断案受到怀疑至即使他个人仍认为断案可以公平审理,该法官不得进行听证或断案。

如果诉讼涉及某一个公司,而法官或他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这个公司的哪怕是一点股份,他就会失去审理这个案件的资格。

美国实行法官专职及中立制。

即法官不得兼职,包括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议员、除教学以外的其它营利性职务,甚至不得有政党身份或从事政治活动。

在西方学者看来,法官只有不从事第二职业并在政治上保持中立,才能得以超然地和真正独立地依法行使职权,否则就有可能受到商业利益、有报酬职务或党派的影响而丧失独立、公正的地位。

法官应是公平的、中立的。

法官必须保证律师在出庭时履行职责合法,以便双方在陈述案件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

即便是实行陪审团审理案件时,法官也可有巨大的影响。

所以,法官必须注意防止任何个人偏见或不公正出现,因为这种现象可能会对陪审团和案件判决结果造成不公正的影响。

根据法官道德规章,法官在行使他的司法权力时,应当勤勉、公平。

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及其他法官打交道时,应当谦恭、得体。

法官应尽量果断处理法庭事务,防止积压大量的未决案件,以使陪审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不浪费时间。

法官应注意双方的论点,并理智、正直地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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