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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送审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的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接近150万辆,而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56万个。

除此之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常规停车位(包括内街内巷、人行道、建筑物退缩位、各类大院、住宅小区空地等),只要小汽车能通行的空间,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停车位,但这些车位分散,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

我市停车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为行政及商务等公共办公区域白天停车难和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

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需通过条例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深圳、青岛、宁波、银川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市停车场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两部政府规章: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2003年5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由于这两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对停车场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位的供应。

同时,还需要通过条例立法对停车场许可制度、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以及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予以明确。

另外,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本条例主要参考的是与停车场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gz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gz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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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 A、B 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 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 B 区范围为除 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广州市停车场专项规划(2020—2025年)

广州市停车场专项规划(2020—2025年)

广州市停车场专项规划(2020—2025年)一、规划对象参考住建部印发的《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文件,本专项规划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不包括公交车、出租车、货车等专业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停放场所),共分为三大类:(一)配建停车场: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二)公共停车场:一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二是指利用已拆迁尚未施工的工地、道路红线与建筑物退缩空间、门前屋后空地等设置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临时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位:一是指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二是指利用街巷、乡村路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

二、规划原则(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原则:停车发展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的要求,在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完成。

(二)坚持需求管理原则:合理配置停车设施,优化和引导小汽车停车需求。

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与用地功能、布局相适应,与道路疏解能力、车辆增长相匹配,科学规划停车设施布局。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突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停车与交通发展、停车与用地布局、停车设施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结合不同区域的需求与供给缺口,合理确定停车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四)坚持节约资源原则:土地资源节约使用,鼓励采用立体和机械式停车设施,体现停车与其他土地功能融合的规划思想。

(四)可实施性原则:在对本地区的现状交通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停车场规划方案,达到既切合实际、利于实施,又满足各项指标和规范的要求。

三、停车发展目标立足广州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城市发展定位和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适应机动车快速发展的趋势,以城市停车供给体系与城市交通发展需求适度平衡为目标,引导车辆理性增长与合理使用,提升城市整体交通效率,实现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各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车位)

各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车位)

各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车位)2.《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新建居住建筑基地,位于中⼼城地区的,汽车停车率应不⼩于0.6辆/户,其中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应视周边地区配套情况适当增加,郊区汽车停车率,应⾼于中⼼地区20%。

3.⼴州市建设项⽬配建停车位指标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附注: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积⼤于500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专⽤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州⼤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道的如意坊⼤桥⾄鹤洞⼤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地区,番禺区中⼼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政⽤房的建筑⾯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政⽤房的建筑⾯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的建设项⽬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究来确定各项⽬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对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修订的思考

对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修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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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 :6 2 5 2 ( 0 7 0 — 0 1 0 1 7 — 3 8 2 0 )4 0 6 — 5
城市交通 U b n r n p rO hn a a s ot f i r T C a 第 5 第 4 2 0 年 7月 V l o4J l 0 7 卷 期 07 o 5N u 2 0

0 引言
2 0 年 广州 市 开展 了建 筑物 停 车 配建 指 标 研 究 [ 01 1 _ 要针 ,主 对 当时执 行 的 “ 部 ”标准 难 以适应 广 州城市 发展 需 要 的情 况 , 两 编 制 了 一 套适 合 广 州 实 际 情 况 的 配 建 指 标 ( 下 简称 “ 行 指 以 现 标 ”) 推进停 车设 施 的建 设起 到 了很 大 的作 用 。通 过 2 0 年 ,对 02 7 至今 的试行 ,广州 市 的配建 停 车位 数 量有 了较 大 幅度 增 加 。 月 截止 2 0 年底 ,原八 区合 法标 准 小汽 车 泊位 数 达  ̄2 . 万个 , 05 J22 J 4 12 0 年 增加 约 1 万多个 ,配建停 车位 占停 车位 总 量 的 比例 从 : 00 1 : 0
标 的修 订极 为必 要 和紧 迫 。
关键词 : 车; 建指标 ; 订 停 配 修
Ke wor : rkng ̄ a kn e ur m e t rviw y ds pa i p r igr q ie n e e
中 图 分 类 号 :U 9 41
文 献 标 识 码 :A
20 0 6年8 ,受 广 州市 规 划局 委 托 ,广 州市 交 通规 划研 究 月 所 组 织 有 关单 位共 同开展 “ 州市 停 车配 建 指标 实施 检 讨 ”工 广 作 ,在 上一 轮停 车 配 建指 标 研 究 的基 础 上 ,充分 借 鉴 国 内外 城

各城市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指标

各城市新建建筑物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指标

万宁
商业:不低于 20%直建或预留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17
太原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

石家庄、环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2019 年 6 月《河北电动汽车充电
18
京、环津 公建:不应低于 10%预留安装条件 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

施规划(2017-2020)》
27
乌鲁木齐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新疆自治区《关于加快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8
银川
住宅:100%预留安装条件 公建:不低于 10%直建或预留安装条
地方参照文件
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2017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 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相关设计 文件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青岛市《关于加快全市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专项规划(2017-2035)》
《南京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湖北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 年行动方案》
融创集团建筑充电桩设计导则
日期:2019-11-05 版号:V1.0

住宅:10%直建 100%预留安装条件
三亚、海口、
16
办公:不低于 25%直建或预留
大型公共建筑不宜低于 15%
行)》

停车配建指标

停车配建指标

停车配建指标
停车配建指标是城市规划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其主要用于规划和设计建筑物、商业设施、住宅区等场所的停车位数量。

停车配建指标的制定需考虑到区域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停车需求等因素,同时也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一般来说,不同类型的建筑物需要的停车位数量是不同的。

例如,住宅区的停车配建指标一般根据户数来确定,一般为每户1-2个停车位;商业设施的停车配建指标则需要考虑到客流量和停留时间等因素,一般为每100平米1-2个停车位;办公建筑的停车配建指标则需要考虑到员工数量和上班时间等因素,一般为每100平米1-2个停车位。

停车配建指标的制定不仅需要考虑到停车位的数量,还需要考虑到停车位的布局和空间设计。

在停车位布局上,应尽量避免交叉使用和拥堵,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行人通行、消防通道等因素。

在停车位空间设计上,应尽可能利用有限的空间,提高停车效率,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总之,停车配建指标的制定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停车难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人民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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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小汽车停车位指标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小汽车停车位指标

1、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研究广州市在2002年对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标准进行了修订,并从2002年7月已开始试行。

修订后的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增加了建筑物(用地性质)的分类,按照不同区域提出不同的配建要求,对不同规模的建筑配套停车位数量计算采用累进计算方法,增加了残疾人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货车装卸货停车位的配建指标,修订了自行车停车位指标等。

通过该次研究,使广州市原有的两套配建标准得到了统一,并采用泊位数作为标准。

修订后的广州市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见表8~表10(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此处略,详见《广州市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指标研究》报告)。

表8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小汽车停车位指标附注: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位;2.城市规划密度区的划分参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番禺区、花都区参照相应密度分区的配建指标执行;3.表中幅度值为建议的停车配建指标的范围(详见使用说明栏),没有规定幅度范围的为推荐的最低标准;4.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场所、交通枢纽等(表中以星号标注)停车位设置标准应根据建筑物容量、所处位置、交通环境进行独立的交通影响评估决定配建车位数;5.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未列入此表的用地类型的停车位数量应视专项规划设计的结果而定;6.综合性建筑应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多功能、综合性的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的设置数量应考虑共用停车位的可能性,或按各单项标准总和80%计算;7.其它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报告;8.超过50个泊位的停车场,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见表9);9.装卸货泊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等特殊停车位数量,以及摩托车、自行车停车位数量另计(具体配建要求见报告)。

表9 广州市建设项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指标附注:1.凡超过50个泊位的停车场,必须在方便的地点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2.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泊位尺寸参考相关设计规范。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广州市改善交通状况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经 13 届 141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关于改善中心城区交通状况的 实施方案》(穗交改领[2011]1 号),明确要求“总结目前我市建筑物停车配建现 状及需求,在 2007 年完成的《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检讨》的基础上,按照 分区域、差别化的原则,并结合区域的交通需求管理策略进一步修订建筑物停车 位配建标准”。
五、指标调整优化建议
本次优化规划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停车配建管理分区调整,在上一版管 理分区的基础上,按照广州实际情况,结合城市功能区向外疏解趋势及城市重点 发展区的规划研究,扩大停车配建管理 A 区范围;二是停车配建指标调整,根据 停车配建指标实际执行情况,并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的配建标准,进而提出指标调 整建议;三是停车管理政策调整,主要是针对综合体建筑开发、机械式停车位等 方面,提出相应的管理政策。
住宅类配建停车场应设置临时停车位以供访客临时停车使用临时停车位占总配建停车位的比例为35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等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三、指标调整指导战略
1、广州市交通发展战略 交通方式定位方面,小汽车交通提倡理性发展,即在“不限制拥有,限制其 使用”的发展主导政策前提下,对市民的汽车消费进行理性的引导;地区交通发 展模式方面,中心城区主张建设公共交通系统,适当控制小汽车使用。 2、小汽车交通发展规划 坚持小汽车交通引导政策,从源头上抑制不合理的小汽车交通需求,通过“以 供定需——调控交通总量和结构”、“地区差别——合理引导小汽车使用”等方式, 实现交通总体供需平衡,最终实现城市整体交通结构的最优化。 3、停车供应规划政策 注重停车供应差别化,根据不同地区的公交发达程度和道路网容量,采取不 同的停车供应政策,即“分区域、分类型、分时段”停车差别化供应政策,合理 调节区域交通量。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广州市停车配建指标

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9.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2(室内)或25~30m2(室外);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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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停车位。

2.超过50个泊位的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按停车位总数的1~2%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停车配建指标实行分区域管理,A区范围为广园路以南、华南路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
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1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即城市规划密度2区)。

A区指标分别规定了上限与下限,B区指标除少数幅度值(配建指标范围)外,均为配建指标下限。

4.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按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5.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宿舍)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位数量。

6.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及其它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的设置停车位数量应根据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决定配建车位数(表中为参考指标)。

7.在控规阶段应根据停车配建指标提供的指引对区域内的停车位总量进行平衡,考虑停车位资源共享和综合性建筑“错峰”停放等因素,或通过开展地区停车需求的专项研
究来确定各项目实际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

8.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靠右侧一列)为指导性指标,遇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条件灵活设置。

9.表中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种类型车辆泊位与小汽车泊位的换算系数见表2,每个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参考值约40m2(室内)或25~30m2(室外);非
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每个自行车停车位面积为1.5平方米。

表2 各种类型车辆泊位换算系数
表3 广州市建设项目摩托车停车位指标
2. 摩托车停车位和自行车停车位合并设置时,每个摩托车停车位面积为2.5平方米。

3. 摩托车地下停车库的设计技术条件应尽可能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对小汽车通行的要求,满
足未来年将摩托车停车位改建为小汽车停车位的需要。

4. 一般性城市公园和风景区的占地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时,配套摩托车停车位数量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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