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专利权案例分析
论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及其解决方案
论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及其解决方案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专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专利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论文以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为研究对象,从案例分析和文献综述的层面,探讨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旨在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关键词:专利保护、专利侵权、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正文:一、专利侵权概述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一些公司为了谋取更高的利润,会通过专利侵权等手段获得商业利益,这不仅会对其他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损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公平性。
因此,解决专利侵权问题十分关键。
二、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有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专利侵权有着相应的规定。
例如,WTO的TRIPS协议规定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侵权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三、解决专利侵权的方法1.加强法律规制。
各国可以加强知识产权法规的制订和实施,提高专利保护意识。
2.加强法律执法。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专利侵权行为。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造国际合作机制,以保障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四、国际贸易中的专利侵权案例1.和美案2007年,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对中石化城市燃气收购的意向进行评估,发现其使用的天然气轮机设备侵犯了通用电气公司的专利权,于是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中石化公司在赔偿了通用电气4000万美元后解决了本案。
2.三星案2012年,苹果公司在美国加州地方法院起诉三星侵犯其iPhone和iPad的专利,声称三星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苹果的多项专利。
此案牵涉到了数十项专利,最终在多次审判和上诉后,三星向苹果赔偿了10亿美元。
结语:专利侵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要想遏制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法律法规及执法力度,同时完善国际合作机制,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只有在这些方面取得进展,才能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屡见不鲜。
这些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揭示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保护的难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探讨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一:美中贸易战中华为事件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华为成为了关键的一环。
美国政府指控华为窃取了美国的知识产权,限制了华为在美国市场的发展。
华为坚决否认了这些指控,并提出了自己的证据来反驳。
然而,此案在国际贸易中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并对中国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这个案例凸显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失去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将面临市场壁垒和技术壁垒的挑战。
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是各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之一,同时也是企业的自我保护和维权之举。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和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阿里巴巴与假冒商品阿里巴巴是中国知名的电子商务平台,也是全球最大的零售交易平台之一。
然而,由于假冒商品问题,阿里巴巴面临着国际贸易的不信任和诟病。
虽然阿里巴巴不断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品牌商合作打击假冒商品,但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很多消费者仍担心在阿里巴巴上购买到假货,这对阿里巴巴在国际贸易中的声誉和业务发展构成了困扰。
这个案例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连接卖家和买家的桥梁,承担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才能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国际药品专利纠纷药品专利纠纷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可及性与可负担性”的原则,即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要确保贫穷国家能够获得廉价的药品。
然而,一些大型制药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通过各种手段阻止了廉价药品的生产和流通。
国际贸易纠纷成功案例总结(四篇)
国际贸易纠纷成功案例总结国际技术贸易案例一、案情原告美国____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____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注册地为美国纽约州,系被告股东之一。
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____公司签订《聊城____公司合同》,约定:原告与____公司合资成立聊城____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____公司),即被告,注册地为____省聊城市;原告与____公司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原告出资折合人民币____万元,占____%的股份,____公司出资____万元人民币,占ss%的股份;原告与____公司应在被告领取营业执照后____日内,投入各自出资额的____%,之后____日内投入剩余的____%。
另·外,该合资合同还附有一份《专利使用权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己拥有的____项实用新型专利使用权提供给被告聊城____公司使用,专利使用费为____万元人民币,支付时间为原告与____公司首期资金到位后____天内支付____万元人民币,之后____天第二批资金到位后再付____万元人民币。
该协议书与合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取得营业执照,正式成立。
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①支付专利使用费____万元人民币;②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____万元人民币,调查费____元人民币。
被告聊城____公司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①[____]纽领认字第____号、第____号、第____号认证书;,以证明原告系合法成立的美国公司;②与____公司签订的合资合同及专利使用权协议书,以证明原告与____公公合资成立被告及协议被告购买涉案专利使用权的情况;③____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____份专利使用合同书,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专利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及转让权;④验资报告及银行证明,证明原告、____公司对被告的出资均已到位。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案例一.引言本文旨在综合介绍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知识产权案例,涵盖了不同领域的案例,并对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和解读。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二.专利权案例1. 纠纷双方:公司A和公司B2. 案件概述:公司A声称拥有一项核心技术专利,并指控公司B在其产品中侵犯了该专利权。
3. 分析和解读:通过详细分析公司A的专利,法庭认定公司B确实侵犯了公司A的专利权。
法庭判决公司B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A相应的损失。
三.商标权案例1. 纠纷双方:公司C和公司D2. 案件概述:公司C注册了一款名为“BrandX”的商标,并指控公司D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类似的商标,侵犯了公司C的商标权。
3. 分析和解读:经过调查和比较,法庭认定公司D确实侵犯了公司C的商标权。
法庭判决公司D停止使用相似商标,并赔偿公司C的损失。
四.著作权案例1. 纠纷双方:作者E和出版商F2. 案件概述:作者E声称其所著的一本畅销书被出版商F 未经授权地印刷和发行,侵犯了其著作权。
3. 分析和解读:经过调查和取证,法庭确认了作者E的著作权,并判决出版商F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E的损失。
五.专有技术案例1. 纠纷双方:公司G和公司H2. 案件概述:公司G声称其拥有一项独特的技术,公司H 未经授权地使用了该技术,侵犯了公司G的专有技术。
3. 分析和解读:经过专业鉴定,法庭认定公司H确实侵犯了公司G的专有技术。
法庭判决公司H停止使用该专有技术,并赔偿公司G的全部损失。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各案例的报告、证据材料、法庭判决书等。
详细内容请参阅附件。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权:指在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授予发明人或其受让人排他的权利,从而保护其发明创造。
2. 商标权: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对其商标的使用、转让和许可的专有权利。
3. 著作权:指对作品享有的一种法定的权利,包括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权利。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涉外知识产权维 权案例
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日益重要。
随着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的不断增加,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愈发频繁。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起典型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这是一起涉及某知名跨国科技公司与一家国内新兴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
跨国公司拥有一项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关键技术专利,而国内企业在其新推出的产品中被指控涉嫌侵犯了该项专利。
起初,跨国公司通过其强大的法务团队向国内企业发出了严厉的警告函,声称国内企业的产品直接侵犯了其专利,并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同时提出了高额的赔偿要求。
国内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产品的市场推广刚刚取得初步成效,如果停止生产和销售,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面对跨国公司的强大法律攻势,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相对薄弱。
然而,国内企业并没有轻易屈服。
他们迅速组建了自己的维权团队,包括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和技术专家。
首先,对跨国公司所主张的专利进行了深入的技术分析,发现其专利在某些关键技术特征上的描述存在模糊之处,并且在申请时间和技术创新性方面也存在可争议的点。
同时,国内企业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在技术实现上与跨国公司的专利存在本质的区别。
他们对产品的研发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整理出了一系列的研发文档、实验数据和技术报告,以证明产品是基于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而非对他人专利的侵权。
在法律程序上,国内企业选择了积极应诉。
在法庭上,双方的律师团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跨国公司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资源,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证明国内企业的侵权行为。
而国内企业的律师则以扎实的技术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指控。
经过多轮的庭审和技术鉴定,最终法庭认定国内企业的产品并未侵犯跨国公司的专利。
这一判决不仅为国内企业挽回了声誉,也使其能够继续在市场上正常经营。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
对于国内企业来说,首先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的过程中,要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和风险评估,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国际专利维权案例
国际专利维权案例
有个小国家叫A国,A国有个超有创意的发明家,叫杰克。
杰克发明了一种超级酷炫的新型环保电池,这电池续航能力超强,而且对环境几乎没有污染。
杰克那可是满心欢喜地申请了A国的专利,然后就开始找投资,准备大干一场。
这时候呢,有个大企业在B国,B国是个大国,经济很发达。
这个大企业啊,眼馋杰克的这个发明,就偷偷地在自己的产品里用了类似的技术。
杰克偶然发现了这个情况,那可气坏了,这就好比自己辛辛苦苦种的果子,被别人偷偷摘了。
杰克就开始了他的维权之旅。
他首先找了个很牛的国际专利律师,这个律师啊,就像个超级侦探。
他们收集了各种各样的证据,从产品的技术参数到市场上的销售情况,那是事无巨细。
然后呢,他们就按照国际专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向B国的专利局提出了维权申诉。
B国的大企业一开始还不当回事儿呢,觉得杰克是个小发明家,能把自己怎么样。
但是杰克和他的律师那可不会轻易放弃。
他们在国际专利法庭上,把证据摆得清清楚楚,就像在摆多米诺骨牌一样,一环扣一环。
杰克的律师还特别会讲故事,把杰克发明这个电池的过程,那些日夜苦熬的日子,讲得绘声绘色,让法官和陪审团都对杰克充满了同情。
最后呢,国际专利法庭判定B国的大企业侵权。
这个大企业不仅要停止使用杰克的技术,还得给杰克一大笔赔偿金。
杰克拿着这笔赔偿金,把自己的环保电池事业做得更大了,还成了A国的小英雄呢。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不管你是大公司还是小发明家,在国际专利面前,都得遵守规则,不然就得付出代价。
技术贸易案例
技术贸易案例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技术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技术贸易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贸易,其涉及的内容涵盖了技术、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对于参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技术贸易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技术贸易的运作机制和影响。
某国A拥有先进的通信技术,而某国B的通信产业发展相对滞后。
为了提升自身通信产业水平,某国B决定引进某国A的通信技术。
双方经过谈判,达成了技术贸易协议。
根据协议,某国A将向某国B提供通信技术的专利许可、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而某国B则支付相应的技术转让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某国A作为技术出口国,通过技术贸易向某国B输出了自己的通信技术。
通过技术输出,某国A不仅获得了丰厚的技术转让费用,还扩大了自己的市场影响力,提升了国际竞争力。
同时,某国B作为技术引进国,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可以加快自身通信产业的发展步伐,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
然而,技术贸易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技术输出国需要考虑自己的核心技术是否会受到泄露和侵权的风险。
其次,技术引进国需要面临技术转让费用高昂、技术吸收能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在开展技术贸易时,双方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合作机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技术转让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以实现双赢局面。
总的来说,技术贸易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贸易,在国际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输出国可以实现技术输出和市场拓展,技术引进国可以实现技术引进和产业升级,从而促进全球科技水平和经济发展的提升。
然而,技术贸易也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技术贸易的运作机制和影响,为实际的技术贸易合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国际技术贸易 案例
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最新统计显示,商标 国外抢注案件每年超过100起。在我国被 列为“国宝级’保护的“一得阁”墨汁, 已被日本抢先注册;“王致和’’商标 在德国遭抢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资料 显示,2002年公布的100多个中国名牌产 品的商标有近50%没有在美国、加拿大 注册,近80%没有在澳大利亚注册。
同样,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资料显 示,到2003年,我国企业到其他国家商 标局申请国际注册的总量不超过3000件, 而国外企业在我国注册商标数量却高达 上万件。目前中国内地已有15%的企业 商标在境外申请注册时已被抢注。
7 防御性商标做屏障 “金帝”巧克力是中粮金帝食品(深 圳)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在中国市场 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居全国 第二。 “金帝”商标原来仅注册并使用在巧 克力、可可粉等少数商品上。随着“金 帝”商标商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许多酒类商品以及服务类餐厅和歌厅等 都纷纷使用“金帝”作为商标或者商号。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不受侵犯和防止 商标被淡化,“金帝”商标注册人将
美国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最核心的管理职能主要 由以下几个机关分别承担: (1)美国专利与商标局(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简称 PTO)。该机构隶属于美国联邦商务部,负责美国国内商标和专利 法律的执行。具体管理职能:接受专利和商标的申请,对申请的审 核、授权以及专利文献的管理等。 (2)版权办公室(Copyright Office)。该机构隶属于国会图书 馆,负责著作权法及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的执行。具体管理职能:接 受版权申请、登记、审核,对申请登记的作品进行形式审查后注册 并颁发证书。 (3)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对外贸易 谈判和“特殊301条款”的执行。 (4)美国海关负责知识产权商品的进出口审查。 (5)美国两级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分工 负责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审理。 另外,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单一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之外, 美国企业界的民间组织(产业联盟)在自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发挥着重要作用。代表性的产业联盟包括:国际知识产权联盟 “IPA)、商业软件联盟(BSA)、国际反仿冒阵线(LACC)、信息技 术协会(1TAA)、商标协会(USTA)等。
国际贸易中著名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中著名案例解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国际贸易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领域。
尤其是在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国际贸易案例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从几个著名的国际贸易案例出发,探讨这些案例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和启示。
一、美国对中国的“301调查”2018年,美国政府对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贸易制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对中国进行的“301调查”。
这一行动实际上是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质疑。
美国认为,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措施不够到位,导致很多美国公司在中国遭受到了知识产权侵害。
因此,美国政府希望通过这一调查推动中国改进知识产权保护。
这一事件对于国际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引发了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战,导致了双方的贸易关系急剧恶化。
其次,它也引起了全球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和重视。
很多国家开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措施,这也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各个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
它的成立为国际贸易的规则制定和执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除此以外,世贸组织还通过协调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推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对于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和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美国贸易委员会对于进口铝的反倾销针对进口铝价格低廉导致美国国内铝业受损的问题,美国贸易委员会对进口铝产品进行了一系列反倾销调查,并对来自中国、俄罗斯和阿联酋的进口铝产品进行了高额关税的征收。
此事件反映了国际贸易中经常出现的产业保护主义思潮。
一些国家在面临国内产业受挫时,会采取一些政策性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
然而,这些措施有时会导致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和不和谐局面。
反过来,也激励了其他国家采取类似的保护主义措施,最终导致全球经济的不稳定。
四、加拿大和欧盟的联合反制在美国对一些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之后,加拿大和欧盟联合起来进行了反制。
国际技术贸易 案例
ITC调查的救济
1.驱逐令和制止令 (1)驱逐令(ExclusionOrder) 有限驱逐令(LimitedExclusionOrder) 普遍驱逐令(UnlimitedExclusionOrder) (2)制止令(CeaseandDesistOrder)
2.临时措施 申请人在要求ITC启动337调查的同时 还可以要求ITC采取临时措施,包括临时 的制止令和驱逐令。 3.保证金 4.和解问题 (1)协议终止调查程序 (2)和解令
1 在一家中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抱怨说, 他的企业从来没有见到某跨国公司的某 项专利,也从来没有模仿、盗用别人的 专利,而是自己企业投资研发出来的技 术,付诸实施时,居然被告知其实施自 己的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
பைடு நூலகம்
丰田公司的汽车产量居全球第三,每10辆汽 车中就有一辆是丰田的,其在海外有44个工厂。 丰田公司强调,我们的汽车第一,知识产权也 是第一。 丰田公司创立之初的资本,就是专利转让费。 1936年丰田汽车创立后,十分重视专利。为了 突破美国制定的新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这一技 术壁垒,公司从依赖进口到提出想办法自己搞 技术开发。 为此,丰田公司建立了自己的专利检索系统, 可以检索日本和美国的专利。公司在生产新车 时,首先通过系统检索有无别家的专利。如果 有,一是转让购买;而是申请异议。
同样,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资料显 示,到2003年,我国企业到其他国家商 标局申请国际注册的总量不超过3000件, 而国外企业在我国注册商标数量却高达 上万件。目前中国内地已有15%的企业 商标在境外申请注册时已被抢注。
7 防御性商标做屏障 “金帝”巧克力是中粮金帝食品(深 圳)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在中国市场 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居全国 第二。 “金帝”商标原来仅注册并使用在巧 克力、可可粉等少数商品上。随着“金 帝”商标商品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许多酒类商品以及服务类餐厅和歌厅等 都纷纷使用“金帝”作为商标或者商号。 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不受侵犯和防止 商标被淡化,“金帝”商标注册人将
国际技术贸易的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
国际技术贸易的案例分析及应对策略院系:班级:姓名:学号:浙江省民营企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国际竞争,在美国本土依法维权,成为第一家在中美知识产权官司获胜的中国企业。
GFCI(接地故障漏电保护器)产品是美国政府为保护居民人身安全而强制推行的安全装置,在美国拥有年销售量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
通领科技是全球生产GFCI产品的五家企业之一,作为一家拥有高新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外向型企业,通领科技拥有46项专利,其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
由于高科技含量远远领先于同行,通领科技在进入美国市场后,引起了行业巨头莱伏顿公司的恐慌。
莱伏顿于2004年发起了恶意的专利诉讼,采取了在美国司法界也很罕见的刁蛮的诉讼手段,将通领科技的4家美国经销商的董事、股东以及管理人员的所有私人财产全部诉上法院。
面对这种情况,通领科技积极迎战,在付出了高额的诉讼费用,经历了3年多的漫长等待后,通领科技拿到了两份“马克曼命令”,认定通领集团GFCI产品采用的永磁式电磁机构原理的漏电保护技术没有侵犯美国莱伏顿公司的558专利和766专利。
2007年7月10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判决通领科技集团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的专利权。
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下达判决书,判定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第6246558号美国专利。
目前莱伏顿公司正积极寻求与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和解。
长达28页的判决书中指出:2007年4月12日,法庭举行了听证会,认为通领科技的器件并没有包含“558”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关“复位接触件”和“复位件”等要素,和以等效的方法完成同样功能的相同或等价的结构,因此法庭认定通领科技等被告依法胜诉。
近些年来,我国的技术贸易不断发展,面临了很多以前所没有遇到过的问题。
在技术贸易方面,我国比之其他发达国家起步晚,经验少,实力较弱,也面对着一些大国的诸多不平等待遇,吃过很多亏。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1.某省钻头厂与美国史密斯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从美国史密斯公司引进某种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规定“史密斯公司拥有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地矿钻头的生产许可证……”。
许可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休斯公司提出诉讼,指控某省钻头厂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
试问:(1)某省钻头厂是否必须应诉?(2)某省钻头厂还具有什么权利?2.2005年我国某省某公司与荷兰某公司草签了一项引进挖泥船设备和制造挖泥船专有技术的许可合同,其中有这样一条款:“对那些挖泥船用户的总机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注册的,假如与荷兰某公司的利害关系无冲突和将无冲突,那么这些挖泥船的建造和交船可以进行,对上述情况必须经双方协商最后判断。
对荷兰某公司利害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将存在冲突,最后由荷兰某公司单方决定。
”试问:对这样的条款我方是否应该接受,为什么?1.答:(1)某省钻头厂不必应诉。
根据“鉴于”条款的规定,应责成美国史密斯公司应诉。
因为“鉴于”条款主要说明双方当事人签订许可合同的目的和愿望、受方引进技术的目标、供方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法性和该项技术是否具有实际生产经验等。
这些说明具有潜在的法律作用,即要求双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就明确做出某些法律上的保证。
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些保证,解释其他有关条款,判断谁是谁非,分清责任。
在本案中,供方史密斯公司对其转让的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的合法性作为保证,一旦受方某省钻头厂的合同产品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的行为.该公司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2)由于供方史密斯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受方某省钻头厂的经济损失,受方有权向供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2.答:这样的条款是不能接受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七)项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合有下列限制性条款: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篇一: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xx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国际技术贸易苹果公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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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布斯说:
你 的 时 间 有 限,所 以不 要 为 别 人 而 活。不 要 被 教 条 所 限,不 要 活 在 别 人 的 观 念 里。最 重 要 的 是,勇 敢 的去追随自己的心灵和直 觉,只 有 自 己 的 心 灵 和 直 觉才知道你自己的真实想 法,其 他 一 切 都 是 次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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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引发的原因
一
二 三
商业战争的一部分
诉讼成业内“常规动作” 合作与竞争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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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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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移动互联网终端产业内,充斥着各种有关专利权的诉讼,几乎 各个环节的公司都与竞争对手间存在着法律纠纷。“厂商们都习以为 常,该应诉应诉、该反诉反诉,都成为了常规的商业操作”。 • 的确,面对苹果的起诉,htc公司ceo就曾在去年表示:“这只是 商业的一部分,我们需要面对这件事,每个人都可以谈论这件事。” 而三星则在一份声明中称:“三星研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扩大知识产 权储备,是我们不断成功的核心要素。三星将积极应诉,采取合法手 段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 “苹果的iphone、ipad的确是改写了整个移动设备的玩法,近几 年来大家都在模仿它,同时希望打倒它、超越它,而苹果则希望模仿 者的脚步永远落在自己的后面。所以说现在苹果成为整个行业专利诉 讼与被诉围绕的中心,也很容易理解。”
国际贸易法案例.
国际贸易法Eg:中国A公司和美国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A卖B买),用FOB价。
货物在越过船舷未到船板之时损坏,B公司得知货物损坏,拒付,A追逃货款,告之法院,问: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应该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Eg:甲国法律规定18岁以上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乙国法律规定16岁以上具有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一位17岁的甲国公民A,在乙国作出票据行为,应适用哪国法律判断该A的民事行为能力?Eg:1975年,尼日利亚政府与国外80多家供应商签订购买水泥2千万吨,$2亿,信用证支付。
因货量大,港口堵塞。
同年7月,尼日利亚政变,新政府命令停止输入水泥,命令银行对未经授权运进水泥的供应商拒绝支付等措施。
美国4家公司因此受损,在美国以尼日利亚政府为被告提起控诉。
问:美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答:视尼日利亚和美国所采取的主义而定。
必须两者均采纳限制豁免主义,美国才能把尼日利亚告上法庭。
尼日利亚采取绝对豁免。
因此美国法院无管辖权。
CASE1:A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B出口手表一批,交货期为8月份,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为买方凭由孟买银行转交的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A于8月31日将手表交航空公司,收到运单。
A随即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手表运至孟买,并将单据送孟买银行。
该银行通知B企业。
此时,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何方违约?为什么?FCA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时间CASE2:A以FOB条件出口棉纱。
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该公司装船后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通知。
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舶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争议。
问: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FOB下,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投保。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一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 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案例二: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食品一批,限对方在5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月8日发盘,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个月以后,芝麻制品的市场价格明显上涨。
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我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
”对此,我方公司已获悉芝麻制品行情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问:(1)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走的芝麻制品与合同严重不符,根据公约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三:买卖双方签定一笔服装买卖合同,规定在某码头将货交船运公司。
卖方将服装装箱、刷唛、注明合同号码之后将货物存放在该码头仓库,等待发运,但装运前,仓库意外失火该批服装被烧毁。
问:根据联合国公约,该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担?案例四: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复到有效。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你们讲讲国际技术贸易的那些事儿。
就说苹果和三星吧,他们在手机技术上那可是竞争激烈啊!三星研发出了超级厉害的屏幕技术,苹果呢,则在操作系统上独具优势。
这就好比是两个武林高手,各自有着独门绝技。
有一次,苹果和三星就因为一些技术专利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律师你来我往,那场面,就跟打仗似的!这难道不是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一场大戏吗?
再看看波音和空客,这两个航空巨头在飞机制造技术上也是不断较劲。
这边波音推出新机型,那边空客立马跟上,简直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哎呀,这就好像是在赛道上你追我赶的赛车,谁都不想落后啊!
还有中国的华为,这些年在 5G 技术上可是大放异彩。
很多国家都争着和华为合作呢,为啥呀?因为华为的技术牛啊!这就像一颗闪闪发光的星星,谁不想靠近呢?
国际技术贸易就是这样,充满了竞争、合作与挑战。
它就像是一场刺激的冒险,有人成功,就有人失败;有人欢笑,就有人哭泣。
我们能看到各个
国家、各个企业为了技术而拼搏,为了发展而努力。
就像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不到最后一刻,你永远不知道谁是赢家。
总之,国际技术贸易有着说不完的故事,充满着无限的可能。
它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手机到飞机,从通讯到交通。
让我们一起期待更多精彩的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出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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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
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 该合同约定: 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 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 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 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 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 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小组成员:
黄鸿飞20094351、李震20090787 吴仁洪20094111、张宽20094496 黄炎清20096587、魏明洋20090782 董万祥20094722、孙志桐20091273 周日旺20091570、赵峘湜20094412 王明才20093908 ——2009级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男生组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
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 和专利权人?
2)张某退职循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
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
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滑质增生治疗 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 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
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 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 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 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 作开发关系。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
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 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 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 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 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 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 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 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 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
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成立。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开 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 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应当经过其他方的同意,并且其 他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B公司作为共 有一方,在转让“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时,应当 经过张某同意,且张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B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条件下,将“骨质增生治疗仪” 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是无效的。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 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 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 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 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 创造在A研究所申情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 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1)首先,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
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妥当的。因为张某主持“骨 质增生治疗仪”的研究开发,可以认为张某是对发明创 造具有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其次,不能将 B公司列为发明人。因为发明创造是人类脑力劳动的 成果,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B公司可以成为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只要依照 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的,即可以成 为专利申请人,进而成为专利权人
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 仪”不具有新颖性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我国 专利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确认新颖性的公开时间是申 请日时间标准,而不是发明创造完成的发明日标准。尽 管“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完成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 ”,但是,其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却晚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 申请日,因此,A研究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
不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职 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 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张某退职时间与张某和 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已经超 过1年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
2002年8月,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维持专
利委员会的驳回结果。 2003年5月,法院支持张某诉讼请求,依法解除B公司 与C公司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由此给C公司造成的 损失由B公司承担,由双方另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