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停车设置-附表及附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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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实用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实用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文昌路-雨山路-城南河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截止 2015)
附录三: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一)北京(2015 年) 附表 3.1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类别
单位
旧城地区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下限值 上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下限值
商品房
车位/户
0.8
1.1
1.1
1.2
1.3
销售类 车位/户
0.5
0.8
0.8
1.0
1.1
保障性住房
‐ 28 ‐
通道设置停车位,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地比率)按不大于 10%控制。 (7)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 (8)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车位。 (9)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 90%。采用二层升
息处理等功能、
建筑面
W1、W2、
大型露天堆放

W3
货物的用地等
仓储用地


车位/
场 风景公园 公顷占 0.8 0.8

地面积
*
以生态保护和涵
养功能为主,对维
护城市空间格局
及区域生态环境
质量、保持生物多
样性、涵养水源等
综合公园、社区生 态 功 能 具 有 重
2 2.5 G11
公园
要控制作用的各
类绿色空间用地、
司,文艺团体、 能为办公的类别
影视制作、广告 等
传媒等用地,包 括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台等类 型办公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91号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停车场管理,通过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等方式合理调控机动车流量,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和社会宣传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价格、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人防、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南京停车规范

南京停车规范

关闭窗口名 称:称:称: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新) 具体内容:具体内容: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1、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定本《标准与准则》。

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

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场所。

4、 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20%补建。

补建。

补建。

6、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7、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米。

8、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20%。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

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9、 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2月20日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价格、财政、税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人防、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独立或者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设置规范,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提高住宅小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T3201-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南京)

DB3201 南京市地方技术规范DB 3201/T 256—2015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2015-08-25发布2015-09-01实施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01/T 256—2015目次前言 (V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要求 (5)5 交通标志 (5)5.1 一般要求 (5)5.2 警告标志 (6)5.2.1 注意儿童标志 (6)5.2.2 注意行人标志 (7)5.3 禁令标志 (7)5.3.1 限制速度标志 (7)5.3.2 限制速度和禁止停车组合标志 (8)5.3.3 禁止掉头标志 (8)5.3.4 禁止驶入类和限制类禁令标志 (8)5.4 指示标志 (9)5.4.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9)5.4.2 允许掉头标志 (10)5.4.3 停车位标志 (10)5.5 指路标志 (11)5.5.1 功能定位 (11)5.5.2 一般要求 (11)5.5.3 标志颜色 (12)5.5.4 信息分层 (12)5.5.5 快速路指路标志 (12)5.5.5.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2)5.5.5.2 信息选取 (12)5.5.5.3 标志设置 (13)5.5.5.4 入口预告标志 (13)5.5.5.5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4)5.5.5.6 地点距离标志 (15)5.5.5.7 出口预告标志 (15)5.5.5.8 出口标志 (16)5.5.5.9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16)5.5.5.10 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16)5.5.6 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 (17)IDB3201/T 256—2015II 5.5.6.1 指路标志系统构成 (17)5.5.6.2 信息选取 (17)5.5.6.3 信息含义 (17)5.5.6.4 标志设置 (18)5.5.6.5 交叉口告知标志 (19)5.5.6.6 地点距离标志 (20)5.5.6.7 地点方向标志 (20)5.5.7 停车场标志 (21)5.5.8 板面尺寸 (21)5.5.9 版面文字 (22)5.5.10 进出城指路标志 (24)5.5.10.1 一般要求 (25)5.5.10.2 放射线方向进出城指路标志 (25)5.5.10.3 环线方向指路标志 (27)5.6 辅助标志 (28)5.7 标志制作 (29)5.7.1 使用寿命 (29)5.7.2 板面尺寸 (29)5.7.3 构件制作 (30)5.7.4 标记 (32)5.8 支撑方式 (32)5.9 标志安装 (33)5.10 标志基础 (34)5.11 标志验收与维护 (34)6 交通标线 (35)6.1 一般要求 (35)6.2 指示标线 (35)6.2.1 交叉口导流标线 (35)6.2.1.1 路口导向线 (35)6.2.1.2 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5)6.2.1.3 非机动车左弯待转区线 (36)6.2.1.4 非机动车右转通行区线 (36)6.2.2 人行横道线 (37)6.2.2.1 人行横道线宽度 (37)6.2.2.2 设置位置 (37)6.2.2.3 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线 (37)6.2.2.4 重点区域的人行横道线 (37)6.2.2.5 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38)6.2.2.6 停靠站处的人行横道线 (39)6.2.3 路内停车位标线 (40)6.2.4 路边式停靠站标线 (40)6.2.5 导向箭头和导向车道线 (41)DB3201/T 256—20156.2.6 路面文字标记 (42)6.2.7 非机动车道路面标记 (43)6.3 禁止标线 (44)6.3.1 禁止停车线 (45)6.3.2 禁止长时停车线 (45)6.3.3 网状线 (45)6.3.4 停止线 (46)6.3.5 公交专用车道标线 (46)6.4 主要标线技术参数 (48)表23 (续) (49)6.5 标线施工 (49)6.6 标线验收与维护 (49)7 交通隔离设施 (49)7.1 车行道隔离设施 (49)7.1.1 设置要求 (49)7.1.2 设施要求 (50)7.2 机非隔离设施 (50)7.2.1 设置要求 (50)7.2.2 设施要求 (50)7.3 人行道隔离设施 (50)7.3.1 设置要求 (50)7.3.2 设施要求 (51)7.4 阻车桩 (51)7.4.1 阻车桩设置要求 (51)7.4.2 设施要求 (51)8 交通防撞设施 (51)8.1 防撞桶 (51)8.1.1 设置要求 (51)8.1.2 设施要求 (51)9 交通信号灯 (52)9.1 一般要求 (52)9.2 信号灯设置 (52)9.2.1 一般要求 (52)9.2.2 机动车信号灯 (53)9.2.3 非机动车信号灯 (53)9.2.4 人行横道信号灯 (53)9.3 信号灯具 (53)9.4 信号灯杆件 (53)9.4.1 指导机动车通行信号灯杆 (53)9.4.2 非机动车道信号灯杆 (54)9.4.3 人行横道信号灯杆 (54)IIIDB3201/T 256—20159.5 信号灯安装 (54)10 交通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54)10.1 设置要求 (54)10.2 设备安装 (54)11 交通违法抓拍设备 (55)11.1 设置要求 (55)11.2 设备安装 (55)12 可变信息情报板和光带式路网信息标志 (56)12.1 设置要求 (56)12.2 设备安装 (56)1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 (56)13.1 一般要求 (56)13.2 作业区交通管理与安全设施 (57)13.2.1 道路作业区标志 (57)13.2.2 渠化设施 (59)13.2.3 路栏 (60)13.2.4 施工警示灯 (60)13.3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布置 (60)13.3.1 作业区区段划分 (60)13.3.2 作业区区段长度 (62)13.3.3 警告区 (62)13.3.4 上游过渡区 (62)13.3.5 缓冲区 (63)13.3.6 工作区 (63)13.4 作业区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示例 (63)13.4.1 双向交通共用单车道 (63)13.4.2 绕行标志设置 (64)13.4.3 交叉口作业区 (65)13.4.3.1 作业区位于进口道 (65)13.4.3.2 作业区位于出口道 (66)13.4.3.3 作业区位于交叉口内 (67)14 学校区交通管理设施 (67)14.1 必设设施 (67)14.2 可设设施 (67)14.3 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68)14.3.1 限制速度标志和注意儿童警告标志 (68)14.3.2 停车位标线 (68)14.3.3 人行横道线 (68)14.3.4 停止线 (68)14.3.5 交通信号灯 (68)IVDB3201/T 256—201514.3.6 隔离护栏、示警桩和阻车桩 (68)14.4 设置示例 (69)15 医院区交通管理设施 (70)15.1 一般要求 (70)15.2 设置示例 (70)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常用名词中英文对照 (73)附录B(资料性附录)信息分级表 (76)附录C(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84)附录D(资料性附录)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尺寸 (87)附录E(资料性附录)进出城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90)附录F(资料性附录)城市道路车道宽度 (91)VDB3201/T 256—2015VI 前言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精心整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 使用。

3000平米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

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八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十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

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一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路幅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各类公第十七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文昌路-雨山路-城南河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20%。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青龙片区中心区。

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标准

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标准

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标准1.引言1.1 概述南京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交通拥堵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而道路停车位的划定标准对于解决交通拥堵问题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以期改善南京市的道路停车环境。

在介绍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标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当前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道路停车位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停车位不足、停车难等困扰着南京市民的出行。

然而,南京目前对于道路停车位的划定标准尚未做到科学合理,导致停车位规划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频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

首先,我们要考虑南京市的道路情况,包括道路宽度、交通流量等因素,以确定停车位的划定标准。

其次,我们还要考虑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例如商业区、住宅区等,以便针对不同区域制定不同的停车位划定标准。

此外,还需要考虑停车位的规划数量、停车位的布局、停车位的类型等因素,以确保南京市的道路停车位划定标准科学、合理、有效。

综上所述,通过对当前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问题的分析以及需要考虑的因素的综合权衡,我们将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提出一套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的标准。

这一标准将会充分考虑南京市道路情况以及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以期最大限度地解决南京市民出行的停车难题。

同时,本文还会探讨可能的影响和实施方案,以确保该标准的顺利实施和落地。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当前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问题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以期为南京市的道路停车环境改善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以以下几个章节展开讨论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的标准。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整篇文章的概述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所面临的问题和本文的目的。

接着,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当前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考虑的因素。

通过对问题的剖析和因素的分析,我们将在结论部分提出一套适用于南京道路停车位划定的标准,同时探讨可能的影响和实施方案。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
导则提出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目的、原则、主要内容、技术要点及编制程 序,并明确了规划成果形式和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作阶段与要求、规划 管理、规划内容、技术要点、成果要求,共六章。同时,为便于指导规划编制与 管理实践,导则还包括三个附录,分别为停车普查指标计算方法、机动车出行车 位需求预测方法、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6 成果要求 .............................................................................................................. 14
6.1. 成果形式......................................................................................................................14 6.2. 规划文本......................................................................................................................14 6.3. 规划说明书..................................................................................................................16 6.4. 规划图纸......................................................................................................................16 6.5. 基础资料汇编..............................................................................................................17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的。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
6 成果要求 .............................................................................................................. 14
6.1. 成果形式......................................................................................................................14 6.2. 规划文本......................................................................................................................14 6.3. 规划说明书..................................................................................................................16 6.4. 规划图纸......................................................................................................................16 6.5. 基础资料汇编..............................................................................................................17
5 技术要点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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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
3 条及 3 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 3—
附表 2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 S 建>200 ㎡
计算单位 车位 / 户
一类区
非机动车 二类区 0
三类区
S 建≤90 ㎡
车位 / 户
商品房与
1.8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5.0
3.0
2.0
独立门诊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2.0
2.0
2.0
影剧院
车位 /100 座位
3.5
3.0
2.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2.0
1.5
1.5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2.0
1.5
1.0
体育场馆
车位 /100 座位
2.0
1.5
1.5
— 4—
学校
游览场所 工业
交通枢纽 轨道交通车

建筑物类型
中小学、幼儿园 中专、大专、职校
综合性大学 主题公园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厂房 仓储
汽车站 火车站 轨道一般站 轨道换乘站 轨道枢纽站
计算单位
车位 /100 师生 车位 /100 师生 车位 /100 师生 车位 /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 /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年平均日每百位
10000 ㎡ 增设 1 超过 9 个时,每
个;超过 6 个时, 增加 15000 ㎡ 增
每增加 15000 ㎡
设 1个
增设 1 个。
每 1000 ㎡ 建筑
面积设置 2 个;
1.0(娱乐免设) 超过 6 个时,每
增加 3000 ㎡增
设 1个

1.5
按需设救护车位
1.5
1.5

一类区: —
二类区: 0.5
车位 /100 座位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100 座位
车位 /100 教工
车位 /100 学生
— 2—
机动车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0.5
0.8
0.8
0.6
1.1
1.1
0.25
0.4
0.4
0.5
0.9
0.9
0.8
1.2
1.5
0.5
0.7
0.7
0.2
0.3
附表 5
允许少配建停车泊位数比例最大值
住宅
办公
餐饮娱乐
商业
一类区
15%
20%
15%
20%
二、三类区
20%
30%
20%
25%
— 7—
附图 1
停车分区划分图
—8—
附图 2
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划分图
注:大厂中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青龙片区中心区范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 定的中心区范围为准。
— 9—
— 10 —
1.5
2.0
2.0
2.0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2.0
2.5
2.5
3.0
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 80%执行
商业 医院
学校
建筑物类型
商业设施*
大型超市*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专业、批发市场
综合医院、 专 科医院
三级医院 二级及以下医院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独立门诊
影剧院*
博物馆、图书馆*
90 ㎡ <S 建≤140 ㎡
车位 / 户
酒店式公
140 ㎡ <S 建≤200 ㎡
车位 / 户
1.5
住宅

未分户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2.0
经济适用房
车位 / 户
1.8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2.5
体宿舍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 /客房
1.0
行政办公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0.3
2.0
2.0
2.0
1.5
3.0
3.0
0.4
0.6
0.6
0.4
0.6
0.6
2.0
3.0
320
15
20
30
2

3
4

5
3

4
三类区 下限 0.7 1.3 0.6 1.0 1.5 1.0 0.5 2.0 3.0 0.6 0.8 4.0 20 25 30 3 5 4
游览场所 工业
3.0
2.5
2.0
办公
其它办公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3.0
2.5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3.0
2.0
1.5
餐饮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2.0
1.5
1.0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2.0
1.5
1.0
商业设施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旅客
车位 /100 名远期高峰 小时旅客
非机动车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中学 70/小学 20/幼儿园 5
80
80
50
80
80
50
15.0
10.0
5.0
20.0
15.0
10.0

1.0
1.0

1.0
1.0
3.0
3.0
3.0
3.0
3.0
3.0
8.0
6.0
5.0
6.0
4.0
4.0
6.0
4.0
4.0
— 5—
交通枢纽 轨道交通车站
建筑物类型
主题公园*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厂房 仓储 汽车站* 火车站* 轨道一般站* 轨道换乘站* 轨道枢纽站*
计算单位
车位 /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 /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年平均 日每百位旅客
车位 /100 名远期高峰小时旅客
二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1.2
1.5
1.5
0.7
0.9
1.0
0.9
1.1
1.2
1.1
1.3
1.5
0.8
1.1
1.1
三类区 下限 1.5 1.0 1.2 1.5 1.1
经济适用房
S 建≤90 ㎡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车位 /户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0.6
0.7
0.7
0.3
0.4
0.4
0.4
附表 1
住宅
办公 餐饮娱乐
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 S 建 >200 ㎡
S 建≤90 ㎡
商品房与酒店式 公寓
90 ㎡ <S 建≤144 ㎡ 144 ㎡<S 建≤200 ㎡
未分户
计算单位
车位 /户 车位 /户 车位 /户 车位 /户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机动车指标
一类区
机动车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1.5
8.0
8.0
1.0
2.0
2.0

0.4

0.4

2.0

2.0



三类区 下限 10.0 4.0 0.4 0.4 2.0 2.0
0.3 0.4
注:(1)表中标注 * 的建筑类型为特殊类型建筑;
(2)住宅 S 建≤70 ㎡的户型,其配建指标可按未分户型计算;经济适用房 S 建>90 ㎡ 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 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展览馆、会议中心*
体育场馆*
中小学、幼儿园
教工停车位
中专、大专、职校
综合性大学
学生接送临 时停车位
中学 小学 幼儿园
计算单位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4.0
3.0
2.0
大型超市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4.0
3.0
2.0
商业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5.0
4.0
3.0
店、专卖店)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4.0
3.0
2.0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 /100 ㎡ 建筑面积
4.0
3.0
2.0
医院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三类区: 1.5 —
独立门诊
车位 /诊室
按需设救护车位
0.25

无障碍车位
每 100 车位 设置一个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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