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2014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2号)
位 所在地 的地方税务 机关缴纳 。对采用异 地汇款方 式缴纳税 款的 。 原汇 总缴纳 单位所在 地的地 方税务机关 应通知铁 路局将税 款直接 汇入税务机 关在 国库开设的 。 待缴库税 款 专户 。 ( ) 装箱和 特货公司货 运业务 应纳的印 花税向 总机构所在 地税务机 关缴纳 。 二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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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路运输 企业在收取 货物运 杂费的 同时 必须 代征 托运方 应纳的 印花税 ,并记 入运费结 算 凭证 的 印花税 ” 目内 。 费结算凭 证不 再加 盖 印花 税代扣 专用章 。 项 运
四 、 款 缴 纳 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代 征 的 托 运 方 应 纳 的 印 花 税 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纳 的 印 花 税 统 一 由 各 铁 路 运
税额 并已转入 成本科 目的 , 可从成 本科 目转入 进项税 额科 目 : 外贸 企业如 已按规 定计算 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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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退 税率之差 并已转入成 本科 目的 ,可将征 税率与 退税 率之差 及转入 应收 出口退税 的金 额转
入进 项税额科 目。 出口企 业出 口的上述 货物若 为应税 消费 品 , 另有 规 定者外 , 口企 业为 生产企 业的 , 除 出 须 按 现 行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消 费 税 ; 口 企 业 为外 贸 企 业 的 , 退 还 消 费 税 。 出 不
销项 税额一 口货物离岸 价格× 汇人 民 币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价+ 1 法 定增值税税 率 ) 法 定增值税税 率 出 外 (+ ×
一
算应纳税额 公式 : 应纳税 额= 出 口货物离岸 价格 ̄ b 人民 币牌 价) ( +征收率 ) ( q汇 +1 ×征收率
2024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疑点说明-图文
2024年国际贸易中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一些疑点,以下将对这些疑点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退税政策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影响。
2024年的退税政策是否会和之前的政策有所不同,目前尚不清楚。
如果退税政策出现重大变化,企业可能需要调整其出口业务模式和策略,以适应新政策的要求。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企业在出口业务方面遇到困难和挑战。
其次,退税政策的执行细则可能存在问题。
一些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能面临繁琐的手续和审批程序。
如果执行细则不够清晰或者存在歧义,企业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
而生产企业通常需要及时退税以维持正常的资金流动,如果退税程序变得复杂,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运营风险。
第三,退税政策的公正性也是一个疑点。
尽管退税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出口,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享受退税的问题。
例如,有些企业可能会面临恶意竞争导致的退税难题,也有些企业可能受到政府对特定行业或国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这种不公正可能会引起企业的不满和抱怨,对国际贸易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退税政策的长期可持续性也是一个疑点。
退税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来支持企业的出口业务,这对于政府财政来说可能是一个负担。
如果退税政策在长期内无法为国家带来足够的经济收益,政府可能会考虑减少或取消这项政策。
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使企业难以规划其出口业务,并导致市场上的不稳定性。
综上所述,2024年国际贸易中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一些疑点。
这些疑点包括政策的不确定性、执行细则的问题、公正性的疑虑和长期可持续性的担忧。
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策略来应对这些疑点,以保持其出口业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确保退税政策能够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出口退税新旧政策解读
出口退税新旧政策解读摘要本文将对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回顾了中国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然后介绍了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总结了新政策的主要变化,并对新政策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最后,本文提出了企业应对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建议。
1. 背景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对外贸易,鼓励企业出口商品,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支付的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予以返还的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在中国的贸易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自改革开放以来多次调整,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变化,保持国际竞争力,中国最新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
2. 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在进行新政策解读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中国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
旧政策对出口商品的退税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种类和地区以及出口目的国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
根据原有政策,企业需要在出口商品后向海关申请退税,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在退税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查审核才能获得退税。
然而,旧有的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退税程序繁琐,导致办理时间长,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负担。
另一方面,退税率不统一,容易产生不公平情况,使得一些行业或地区的企业面临竞争劣势。
3. 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为了解决旧有政策存在的问题,中国最新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
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3.1 统一退税率新政策将取消原有的差别化退税率,实行统一退税率。
这意味着不再根据行业、种类、地区和出口目的国的不同设置不同的退税率,而是统一按照一定的比例来计算退税金额。
这一改变简化了退税程序,减少了企业的办理时间。
3.2 提高退税额度上限新政策还提高了退税额度的上限。
根据新政策,退税额度不再限制在商品成本和税额的总和范围内,而是放宽至商品成本的1.5倍。
这一改变将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更大额度的退税,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积极性。
3.3 加强审核和风险防控为保证新政策的有效执行,新政策加强了对退税申请的审核和风险防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公司,其成员公司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可凭银行出具给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公司符合下列规定的收款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退(免)税,不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之(3)规定的资料。
(一)付款单位为与成员公司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或研发、设计合同约定的境外代付单位;(二)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须载明有成员公司的名称。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23日 国税函[2006]481号)
彩色粒子 、 硅藻土、 混配制冷剂 、 八烯酸 、 十 邻对甲苯 磺酸胺 、 V粉 、 U 鱼石脂 、 糖脂肪酸酯 、 蔗 鞋
— 6醇 、 C8 1 共沸化合物 、 包衣粉 、 合氯化铝 、 聚 有机 粘土流变 助剂 、 氯秀新乳油 、 植物多糖 、 聚合氯 化铝 、 化学锚栓 。
税税率及征收率 由纳税人按照税务 机关 的规定填开。
( ) 发 生 退 货 的 , 在 价 税 合 计 的 大 写金 额 第一 字 前 加 数 , 小 写 金 额 前 加 一 。 四 如 应 负 字 在 号 ( )机动车发票》 控码及 1 五 《 税 O项 加 密 参 数 填 开 的 内容 要 保 证 打 印 在 相 关 栏 目 正 中 。 得 压 不 格 或 出 格 。 在开 票 过 程 中 , 现 有 误 的 , 即 时 作废 , 在废 票 全部 联 次 监 制 章 部 位 做 剪 口 处 理 。 发 可 并 ( ) 六 如购 货 单 位 在 办 理 车 辆 登 记 和 缴 纳 车 辆 购 置 税 手续 前 丢 失 《 动 车 发 票 》 , 先 按 照 机 的 应
二 、 通知从 2 O 本 0 5年 5月 1日起 执 行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劳 务承 包行 为征 收营 业税 问题 的批 复
( O 6 5月 2 2O 年 4日 国税函 [ O 6 4 3号) 2O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 问题 的批 复》 国税函[ 0 6 2 7号 ) ( 2 0]2 规定的 程序办理补开《 机动车发票》 的手续 , 再按 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 票。
六 、 了 保 证 《 动 车 发 票 》 关 数据 采集 认 证 的 准 确 性 ,机 动 车 发 票 》 为 机 相 《 采用 干 式复 写 纸 ( 中 其
出口退税新政策分析
出口退税新政策分析出口退税是指一国为了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将出门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本国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税务政策,从1985年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到现在已有整整20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和改革的深入而不断完善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出口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对当前出门退税影响最大的莫过于2004年和2005年的两次出口退税新政策调整,此次新政的实行,对我国的出口贸易是有益的,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定的问题,因此,对其进行一定的分析并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有必要的。
一、出口退税新政的内容首先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了出口退税率,但是不同产品区别对待,对鼓励出口的产品少降或者不降;对一般产品适当降低;对小鼓励出口的产品降低幅度较大。
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7%、13%、11%。
8%、5%五档,与调整前相比,平均税率降低了3%左右。
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第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75:25的比例分担;从2005年起,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再次调整为92.5:7.5。
第四是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太,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同时结合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调整出口结构。
第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责,对截止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中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于企业的出于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始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综观此次出门退税改革,其时最大的变化就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门退税的新机制,这是历次出口退税改革从未有过的。
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07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70801C版)的通知(2007年8月6日 国税函[2007]871号)
额大写、 小写、 收款人、 银行卡卡号、 代收费单位盖章等( 票样见附件 1 ) 专用发票》 、2 。《 套印 银行代收 费业务发票专用章 。对于银行开展邮寄发票业务的,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业务的需求 , 专用发票 在《 附加邮寄内容( 票样见附件 3) 。 ( 《 三) 专用发票》 采用压感纸 ,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分别组织印制。 三、 银行业代收费业务及《 专用发票》 的管理 ( ) 一 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专用发票》并按照 ,
务机l 对开 票软 件功 能认 真 审核 , 禁重 复开 具发 票 。 关应 严
( ) 四 银行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 数据格式由省税务机关 确定。银行应定期对下属分支机构的《 专用发票》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相关检查。 四、专用发票》 《 的启用时间 《 专用发票》 2 O 自 O 8年 1 1日起启用。 月 已统一银行代收费发票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 本地区银行代收费发票可以使用至 2 O O 8年 5月 3 1日止。
经国务院批准, 在江苏昆山、 浙江宁波、 上海松江、 北京天竺、 山东烟台、 陕西西安、 重庆等 7 个出口 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 并在其中具备条件、 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 检测、 维 修业务试点。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
一
、
上述 7 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后的税收管理 , 继续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国税发[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2003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针对各地反映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一、免、抵、退税办法中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的生产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货物,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
按国税函[2003]95号文件规定应在次月补税的出口额中,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以及寄售业务的出口额。
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详解
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详解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促进出口贸易发展,对出口货物实行的税收返还政策。
本文将详解出口退税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要求,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一政策。
一、申请条件1. 出口货物合规: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合法出口,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政策的规定。
同时,货物的品质与出口合同要求一致,且不得有质量问题。
2. 出口货物完税: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在出口前已经缴纳了相关的税款,并取得了完税证明。
如果存在未缴税款或者未取得完税证明的情况,将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3. 出口货物核销: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出口核销。
出口核销是指出口企业向海关提交出口报关单,并完成相关的海关手续。
4. 出口货物真实性: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真实的出口货物,不存在虚假报关、骗取退税等非法行为。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出口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来支持申请的真实性。
5. 税款实质性支付:申请退税的企业应当通过自有资金或者合法融资方式支付税款。
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报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来骗取退税。
二、资格要求1. 出口经营主体:申请退税的企业必须是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实体不具备申请退税的资格。
2. 出口规模要求: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出口货物的累计金额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享受退税政策。
通常情况下,出口货物总值应达到一定金额,且连续出口多批次。
3. 企业信用状况:相关政策要求,申请退税的企业需具备一定的信用状况。
企业应当没有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偷逃税款、走私等。
同时,企业的纳税记录、出口质量等也会被纳入考核。
4. 企业资质要求: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资格要求也有所区别。
申请企业需要满足相应行业的资质要求,如出口许可证、注册商标等,方能享受退税政策。
5. 其他要求:根据具体政策的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的资格要求。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产品的出口退税,可能需要申请企业具备相应的专利、技术资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
式(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8.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施行日期】2014.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
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5日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会计经验:出口退税问题汇总
出口退税问题汇总1.问:与国外客户签订EXW合同EXW成交方式可以申请退税么?出口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答:在海关进出口报关时,成交方式只分为三种FOB、CFR和CIF。
FOB、FCA、EXW:都属于FOB范畴;C&F、CPT、CFR都属于CFR范畴;CIF、DDU、DDP,都属于CIF范畴。
不管企业使用何种成交方式都不会影响退税,只是在退税申报时需换算为FOB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企业会计上应按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是否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2.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我公司出口到港口,报关单是人民币收汇,我公司的美元离岸价该如何填写呢用换算成美元吗? 答: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
目前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只能按照美元离岸价录入,但企业在出口货物明细录入时,可直接输入人民币离岸价,但是应在备注栏标注KJ字样‚业务代码选择kj跨境贸易。
3.问:外贸出口申报期限不是到次年的4月15号之前吗,那假如我本年1月份出口了一票,进项票在当月开出并且当月认证了,出口发票也在当月开出了,但由于其他原因或者漏报了,请问这一票我在有效申报期(次年4月15号之前))无论哪个月申报都可以吗? 答: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是于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一般是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15日之前),故您公司2014年1月份出口的业务,在2015年4月15日之前的哪个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都可以。
出口退税自检疑点101
出口退税自检疑点101出口退税是指针对出口企业已缴纳的商品税或增值税,在其产品出口后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予以退还的一种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而制定的措施之一。
然而,出口退税的实施也存在着一些疑点与问题,需要企业进行自检,以获得更好的退税效果。
首先,核对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确保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包括商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等信息,在填报申报表时,要认真仔细核对,必须确保申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申报出现错误将会影响到退税的正常进行,甚至产生严重后果。
其次,确认退税日期是否合规,符合政策要求。
不同行业的退税政策有所差异,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时间和规则进行申请,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政策并主动向政府部门咨询,确保自己的申请时间和资料完全符合规定。
特别是在近期的国家政策调整中,退税规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企业需密切关注退税政策的变动,及时更新并留意对自身企业的影响。
第三,查验货物真实性及合法性。
检查出口货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否存在问题,确保货物合法,无假冒伪劣、违禁品的情况存在。
对于出口到不同国家的货物,还需注意当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当地产品要求和标准,确保产品达到当地要求,避免在退税时被所出口国家退回或被罚款,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退税申请资料是否完整,符合政策规定。
退税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发票、核销单、提货单、运输单据等。
不同地区的政策要求也不尽相同,企业需认真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如漏掉任何一个环节,都将导致退税被延误或拒绝的风险。
总之,出口退税是一个需要企业认真对待的重要环节,企业需要谨慎对待每一个环节,并注意政策调整,根据政策要求不断完善自身申请流程,才能更好地享受到退税的好处,同时保证企业自身的正常运转。
出口退税考试题目
1、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什么?A.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B. 促进出口贸易,提高国际竞争力C. 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D. 调整国内产业结构(答案:B)2、以下哪种情况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待遇?A. 国内销售后转出口的商品B. 已办理出口手续但未实际离境的商品C. 自用旧设备出口D. 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出口自产货物(答案:D)3、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通常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B. 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C. 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中的原材料D. 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答案:D)4、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一般是多久?A. 出口之日起60天内B. 出口之日起90天内C. 出口之日起180天内D. 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具体期限根据税务局规定(答案:D,注:实际期限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异,但通常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特殊情况可延长,需依据最新政策)5、出口退税的计算中,退税额通常基于哪个价格?A. 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B. 商品的出口离岸价格(FOB)C. 商品的进口到岸价格(CIF)D. 商品的生产成本(答案:B)6、以下哪个不是申请出口退税所需的必要文件?A. 出口货物报关单B. 出口销售发票C. 进口货物许可证D.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答案:C)7、关于出口退税的审核流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企业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会进行初审B. 初审通过后,税务机关会进行实地核查或函调C. 所有退税申请都会经过复审环节,确保准确无误D. 退税款一般在审核通过后立即全额拨付给企业(答案:D,注:退税款拨付时间可能因地区和工作流程而异,不一定立即全额拨付)8、当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时,已办理的出口退税应如何处理?A. 企业无需退回已退税款B. 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退运情况,并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或调整退税额C. 税务机关会自动扣除已退税款D. 退运货物不影响原退税处理(答案:B)。
出口退税失败的解决方法和处理流程
出口退税失败的解决方法和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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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2.22•【文号】财税[2004]21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序号│商品名称│税则号列┃┠──┼───────────────┼──────────────┨┃ 1│未锻轧非合金铝│76011000┃┠──┼───────────────┼──────────────┨┃ 2│未锻轧铝合金│76012000┃┠──┼───────────────┼──────────────┨┃ 3│锰铁│72021100,72021900┃┠──┼───────────────┼──────────────┨┃ 4│硅铁│72022100,72022900┃┠──┼───────────────┼──────────────┨┃ 5│硅锰铁│72023000┃┠──┼───────────────┼──────────────┨┃ 6│铬铁│72024100,72024900┃┠──┼───────────────┼──────────────┨┃ 7│硅铬铁│72025000┃┠──┼───────────────┼──────────────┨┃ 8│镍铁│72026000┃┠──┼───────────────┼──────────────┨┃ 9│钼铁│72027000┃┠──┼───────────────┼──────────────┨┃10│钨铁│72028010┃┠──┼───────────────┼──────────────┨┃11│硅钨铁│72028020┃┠──┼───────────────┼──────────────┨┃12│钛铁及硅钛铁│72029100┃┠──┼───────────────┼──────────────┨┃13│钒铁│72029200┃┠──┼───────────────┼──────────────┨┃14│铌铁│72029300┃┠──┼───────────────┼──────────────┨┃15│其他铁合金│72029900┃┠──┼───────────────┼──────────────┨┃16│磷│28047010,28047090┃┠──┼───────────────┼──────────────┨┃17│碳化钙│28491000┃┗━━┷━━━━━━━━━━━━━━━┷━━━━━━━━━━━━━━┛特此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老会计经验】个体户出口货物也可退税
【老会计经验】个体户出口货物也可退税近日,一个体工商户反映:他今年初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主要从事柳编工艺品销售业务。
由于柳编工艺品备受外国客商欢迎,所以想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眼下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口经营权。
他听说企业出口货物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就打电话询问个人出口货物能否办理出口退税,如果能退的话,他说拿到出口经营权后,加大柳编精品出口销售力度。
对这个问题,国家早有规定:个人出口货物也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施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商品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税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对于出口商的范围,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因此,对于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只要取得了出口经营资格,对其出口的货物就可以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免退税手续。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国税发1994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效成文日期:1994-02-18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一)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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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2014年10月31日)
【标 签】出口退税,税收热点问题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1.问: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的附件5,共74家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非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标准的)实行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推理: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商品,如果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标准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其如果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标准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现将《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商品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列示如下: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⑤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⑥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⑦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⑧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2.问:我公司是外贸公司,报关单上发货单位填写成了我的供货商,经营单位是我公司名字,是否影响退税?
答:您公司是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上发货单位是供货商,经营单位是您公司,不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
3.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4月份出口的,在5月份开出的发票,暂不申报,那开出的发票能在这个月先认证了吗?也就是说认证了但没申报的进项票在申报期内都有效吗?
答:只要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都有效,若早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和交叉稽核信息来得更及时,有利于早退税。
4.问:现在还需要“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吗?
答:还需要出口货物单证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款规定: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备案单证减少了《出口货物明细单》,新增了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的规定。
出口货物装货单也叫场站收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具体范围: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进入除保税区之外。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5.问:外贸企业出口的商品是从农户家收上来的商品,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退税呀?
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可以申报出口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