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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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类及投放管理第五条北京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具体分类标准由北京市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开存放,并投放到相应的分类垃圾箱中。

第七条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标识醒目的垃圾分类箱,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投放。

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箱应当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异味和滋生病菌。

第三章生活垃圾收运与处理第九条北京市将建设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后的及时收运,避免交叉污染和垃圾混装。

第十条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车辆和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进行收运和处理。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实现资源回收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北京市相关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违反分类处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北京市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直至停业整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市相关部门所有。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作者: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法制处来源:《城市管理与科技》2012年第02期《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1月18日经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之路。

《条例》共分七章、69条,本刊特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法制处就《条例》的立法思想和主要内容作详细解读。

一、《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思路按照“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要求,从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出发,围绕下面五个方面,确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思路:第一,固化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定位与基本思路;第二,明确政府、社会公众以及作业单位的责任;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促进处理设施建设;第四,确定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第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的监管,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主要制度内容(一)适用范围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条例》法规的适用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即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此外,由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属于生活垃圾,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对其管理主体、要求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条例》未将这些事项的管理纳入适用范围。

(二)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定位、管理原则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路线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条例》确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定位及管理原则和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

公民环境义务配置的依据与边界——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

公民环境义务配置的依据与边界——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

Vo L 13 No .6
NO V. 201 3
公 民环境义务配 置 的依据与边界
以 《 北 京 市 生活垃 圾 管理 条 例 》 为例
焦 艳 鹏
摘 要 :环 境 保 护 中可 否 为 公 民 配 置 适 当 的 强 制 性 义 务 , 以及 公 民环 境 义 务 设 置 的 依 据 与 边 界 问题 ,是 我 国环 境 法 需考 虑 论 证 的 问题 之 一 。本 文 以 国 内首 部 生 效 施 行 的城 市 垃 圾 管 理 地 方 性 法 规 《 北 京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条 例 》 为 主 要 考 察 对 象 ,讨 论 了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管 理 立 法 中公 民 强 制 性 义 务 的配 置 问题 。 文 章 认 为 :基 于 公 民 的 环 境 义 务 可 为 公 民设 定 垃 圾 分 类 投 放 的 强 制 性 义 务 , 但 一 定 要 以政 府 相 应 配 套 义 务 的 前 置 履 行 为 基 础 ; 生 活 垃
义务 的配置 问题 为 切 人 ① ,探 讨 我 国 生态 文 明建 设
垃圾 产生 ,分 类 投放 生活 垃圾 ,并 有权 对违 反生 活
垃 圾 管理 的行 为进 行检 举 和控告 。 ”上述 条 文表 明 ,
该 条 例为 包括 公 民在 内 的生活 垃圾 产生 者设 置 了分
类 投 放生 活垃 圾 的法定 义 务 。从 义 务实 现 的机制 来
定 , 应注 意 政 府 提 供 环 境 公 共 物 品与 居 民适 度 承 担 环境 义 务 的 平 衡 ,充 分 考 虑 强 制 性 义 务 实现 的 外 部 资 源 依 赖 , 并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自治 等 民主 形 态 与 强 制 性 义 务 配 置 之 间 的 冲பைடு நூலகம்突 及 协 调 。

着力推进首都生活垃圾管理迈入新分类时代——《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着力推进首都生活垃圾管理迈入新分类时代——《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着力推进首都生活垃圾管理迈入新分类时代——《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2020年5月1日,是首都城市管理发展史上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日子。

这一天,全国第一部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简称“新条例”),经过再次修订后正式实施,标志着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进入了新分类时代。

随着“宣贯新条例、落实新条例”行动的持续升温,实施头四个月(截至8月31日)就取得了“六升两降”的新变化,一场“全民投身、自觉分类”的生活方式革命正在京华大地形成生动实践。

一、引言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着力推动的“关键小事”,他反复强调: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始终坚持把推进垃圾分类当作“头等大事”,紧紧抓住修订和实施《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契机,纳入年度重点任务推进,纳入重要会议内容讲评,纳入主要领导调研计划,蔡奇书记、陈吉宁市长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基层一线调研指导,举全市之力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着眼实施新条例,坚持谋定而动,做好充分准备。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居住小区、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垃圾减量等4个配套实施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社会单位全面实施,创建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的街道(乡镇)占比达到90%以上,垃圾处理总量增速控制在4%左右。

编印《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指引》、《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两桶一袋)指引》等文件,对垃圾桶站设置和分类投放进行规范。

同时,加快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分类处理能力,为实施新条例奠定扎实基础。

在北京市实施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动员推进会上,蔡奇书记发出了“以首善标准推进垃圾分类”的总动员令。

全市上下闻令而动、迅速行动,成立市区两级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坚持疫情防控和垃圾分类同步推进,高位统筹、■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孙新军通州区绿色动力焚烧发电厂 摄影:赵宇光2021 / 17低开稳推。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28日附: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近年来以筹办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制定发布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03]30号),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但随着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与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处理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凸显,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为切实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定位,实现“增能力、调结构、促减量”目标(一)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二)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思路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要围绕大力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立足首善之区的要求,以建设生态、循环、可持续的垃圾处理系统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优先采用垃圾焚烧、综合处理和餐厨垃圾资源化技术,优先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治理投入。

试析《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责令停业整顿”性质

试析《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责令停业整顿”性质

53城市管理与科技·2017/1城市法治管理City Legal Administration 收稿日期:2016-12-13作者简介:李闽凯(1985-),北京市人,管理学硕士,法制科副科长。

一、背景概述《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五年。

自《管理条例》施行以来,通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得到了显著加强,城乡环境明显改善,生态安全得到维护,促进了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但是,在取得上述可喜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现存问题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的基本准则与首要任务。

由于生活垃圾不仅涉及到生态环境,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成为执法领域的重中之重。

根据《北京城管96310综合巡查系统》案件统计(见图):2013年3月1日至今,全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擅自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类案件共计1249起,罚款722.7万元;与之相比,在查处的“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收集、交运、处理餐厨垃圾”类的案件仅有83起,罚款94.59万元。

由于上述两类违法行为类似刑法理论中的“对合”关系,因此处罚数据间的较大差距说明了“选择性”执法的存在。

这种情况绝非仅存在于某个执法人员或某个基层执法队,而是一种当前全市城管执法部门的整体现状。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因素。

一是法律条文语意不清,性质不明。

由于《管理条例》对“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收集、交运、处理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责令停业整顿”条款,造成执法部门对该条款的性质产生较大分歧。

二是法律规定过于宽泛,执行中难以把握。

虽然执法部门对“责令停业整顿”的性质存在分歧,但是在实践中,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均将其作为“责令停产停业”一类的行政处罚来实施。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1.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单选题] *A、固体废物(正确答案)B、危险废物C、医疗废物D、废弃电器电子产品2. 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单选题] *A、福利事业B、盈利事业C、公益事业(正确答案)D、服务业3.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单选题] *A、减量化群众参与(正确答案)B、减量化社会参与C、分类化社会协同D、分类化企业参与4.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包括垃圾分类投放站(间)、()、密闭式垃圾分类清洁站等设施设备。

[单选题] *A、垃圾桶B、垃圾袋C、垃圾分类收集房(正确答案)D、垃圾车5.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单选题] *A、瓜果皮核(正确答案)B、包装袋C、果汁牛奶D、蔬菜肉蛋6.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不如实记录责任范围内生活垃圾排放情况的,由()责令改正,并处( )罚款。

[单选题] *A、工商管理执法部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环境管理执法部门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C、市政管理执法部门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D、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正确答案)7.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3页(P1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99.3
【相关文献】
1.以社区为核心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兼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J], 尹嘉宁
2.以社区为核心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兼论《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J], 尹嘉宁
3.着力推进首都生活垃圾管理迈入新分类时代——《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J], 孙新军
4.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2020年9月23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J], 王荣梅
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0年11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J],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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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居民生活中形成的废弃物和污泥。

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坚持社会参与、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鼓励和推广新型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和技术。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应遵循“责任在前、处罚在后”的原则,强化各方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和监管。

第六条生活垃圾管理应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声音权。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第七条凡在本市居住的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对生成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

居民应当按照分类要求自觉分类投放。

第八条生活垃圾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干垃圾和湿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指的是可再生利用的垃圾物品。

有害垃圾指的是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垃圾。

干垃圾指的是不能再生利用的厨余垃圾、纸张、木材等干燥物品。

湿垃圾指的是容易腐烂或发酵的厨余垃圾、菜叶、果皮等湿润物品。

第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探索建立适合本区分类实施和运作的模式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社会团体、企业、村庄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提供技术、资金和人力支持,积极推广分类处理模式和技术。

第三章垃圾收集和运输第十一条凡在本市的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垃圾收集和运输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权责和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组织处置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垃圾泄漏和散落等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垃圾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循垃圾分类要求,对分类的生活垃圾实施分开收集运输和运输前进行简单处理。

第十四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选用符合规定的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卫生、安全和渗漏不漏,减少噪声和对交通的影响。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关于《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随着本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解决好生活垃圾管理问题,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世界城市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基本形成。

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生活垃圾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列入了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工作安排,起草完成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稿。

《条例(草案)》共七章九十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设施运行管理、监督管理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定位。

《条例(草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定位,即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同时,规定了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二)明确了政府、专业作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基本责任。

《条例(草案)》根据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定位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要求在本市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稳定、环保、周到的服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有权了解生活垃圾管理的政府信息,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三)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及要求。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城区的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包括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以及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动生活垃圾的最小化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宣传和号召,推广垃圾分类的理念和方法,共同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和管理秩序,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六条有关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生活垃圾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分类与投放第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指依据垃圾的物质性质、功能用途和产生特点,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第八条市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加强人居环境和公共设施的分类设施建设,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方法,提高分类投放的准确性和积极性。

第九条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应当由市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推广,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加强社区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的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并将露天场地或者楼道内的垃圾装入指定的垃圾分类容器中。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容器应当标示清晰、醒目,投放位置应当方便居民使用,垃圾分类容器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十三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和方法,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转运第十四条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量和特点,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的计划和方案,并建立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北京垃圾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北京垃圾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北京垃圾管理制度范本范文北京市垃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培养居民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城区内的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垃圾管理的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民参与,分类投放,责任共担。

第四条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垃圾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垃圾管理的详细实施办法,确保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按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垃圾投放,并配合垃圾收运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垃圾收运秩序,不得倾倒、焚烧、掩埋垃圾,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

第七条垃圾管理工作应当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公共卫生等工作统筹,形成有效的垃圾管理体系。

第二章垃圾分类投放第八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进行分类投放。

第九条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纺织物等;有害垃圾包括电池、荧光灯、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湿垃圾包括食材、餐厨垃圾等;干垃圾包括瓷器、陶瓷、施工废弃物等。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相应的分类投放垃圾桶,并明确标识不同容器的用途。

第十一条高层住宅小区应当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分类指导和垃圾收集工作。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行设置分类投放垃圾桶,并进行垃圾分类指导和垃圾收集。

第十三条居民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桶。

第十四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投放规定,不得将不同类型的垃圾混合投放。

第十五条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定期清理垃圾桶,确保垃圾投放的有效和卫生。

第三章垃圾收运第十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垃圾收运工作,建立垃圾收运体系。

第十七条垃圾收运工作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进行,保证各类垃圾得到有效收集和运输。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星级评价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星级评价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星
级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15
•【字号】京管办发〔2024〕138号
•【施行日期】2024.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星级评价
结果的通知
京管办发〔2024〕138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相关企业:
为提高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推进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首都城市发展品质,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京管发〔2023〕3号),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综合治理“一厂一策”专项行动方案》(京管函〔2022〕61号)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星级评价细则》要求,经属地申报、初审,我委对具备资格的19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复核,确定星级评价结果,形成《北京市星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名录(2023-2025)》,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目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于城市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垃圾的处理与管理一直是城市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而生活垃圾则是城市中产生最为庞大的垃圾类别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条例内容、实施效果和问题解决等方面来探讨这一条例的意义和作用。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针对市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条例的规定,市民需要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进行分类投放,并将其投放至相应的容器内。

这一要求不仅有助于减少垃圾的数量,还可以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减少环境污染。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生活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的具体责任,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职责,确保了垃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率和可回收物回收率在实施新条例后均有明显提高。

这表明市民对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加,环保意识不断提高。

此外,垃圾分类工作也为城市环境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减少了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条例的实施还推动了垃圾处理技术的创新和升级,进一步提高了垃圾处理效率。

尽管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居民对于分类要求还存在一定的不了解和误解。

为了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水平,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向市民普及相关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来。

其次,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在部分地区还存在分类容器不足、分类不明显、操作不便等问题,这给垃圾分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垃圾分类设施的投放和维护水平,改善市民的分类投放环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京管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环管中心、城市研究院,北京环卫集团、首钢集团、桑德集团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规范各类设施安全、环保、稳定运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委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管发〔2017〕20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促进其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生化处理厂(含厨余处理厂)、焚烧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社会监督工作,并对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属地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物 实行 强 制 回收 ,鼓 励 单 位和 个 人减
少 使用 或 者按 照规 定不 使 用一 次 性 用 品 ,优 先 采 购可 重 复使 用 和再 利 用 产 品 ,鼓 励 净菜 上 市 ;要 求 餐 饮经 营 单 位 应 当在 餐饮 服 务 场所 设 置 不剩 餐 的
集 .贮存生活垃圾 。
处理 全 过 程 的监 管 ,保 障 社会 公 众 的
合法权益 。
的定 位 及管 理 原 则和 生 活垃 圾 处理 技
术路线 。
= , 北 京市生活 垃 圾管理 条 例》主要制度 内容
( )适 用范围 一
工 作 的 定位 :生 活 垃圾 处 理是 关
系 民生 的 基础 性 公 益事 业 。加 强生 活 垃圾 管 理 ,维护 公 共 环境 和 节 约资 源 是 全社会共 同的责 任。 管 理 原 则 :北 京 市 生活 垃 圾管 理
适 应 处 理 的原 则 建立 生 活 垃圾 分 类制 度 ,对 生活 垃 圾 实行 分 类 投放 、分 类 收集 、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 。
_ _ l 市 治 理Cyel mia n _ _ 城 法 管 i gA iti t a d nro st L
@ ( 市活圾理例 ( 简 例) 2 年・ 《 生垃管条》 下称条  ̄0 1 北 京 以 -1 - 1
届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 ,自 21 年 3 02 月
此 外 ,由于危 险废物 、医疗废 物 、
例》立法工作思路
按 照 “ 文北 京 、科 技 北 京 、绿 人 色北 京 ” 战 略要 求 ,从 促 进首 都 经 济
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 ,不 属于生 活垃圾 ,
并且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固体 废物 污

北京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

北京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

北京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北京市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是民众生活中必须了解和严格执行的规定之一。

这项政策旨在推动垃圾分类,降低垃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下面将对北京市的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进行分步骤阐述。

1. 四大分类:北京市将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瓶、玻璃等。

有害垃圾指可以破坏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垃圾。

例如,废电池、灯泡等。

湿垃圾指易腐向的厨余垃圾,如食材、植物等。

干垃圾则是指不能归入以上三种垃圾的其他垃圾。

2. 政策具体要求可回收物:应直接投入相应的可回收垃圾桶内,尽量避免混入湿垃圾、干垃圾等其他垃圾。

需要注意的是,可回收垃圾应洗净后投放,卡纸盒等应摊平并尽量减小体积。

有害垃圾:应避免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

有害垃圾应放置在特殊垃圾桶中,并在外表明垃圾的种类。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谨慎处理化学垃圾、病理垃圾等特殊垃圾,可以咨询专业单位提供处理服务。

密封的电池,荧光灯管等易损坏的垃圾应包裹好后再放入特殊垃圾桶内。

湿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容器内,并及时送往垃圾收集处。

袋装的湿垃圾应使用可回收、可分解、可降解的垃圾袋,垃圾桶也应进行定时清洗消毒等工作。

干垃圾:混有其他垃圾的干垃圾不可作为可回收物,应投入干垃圾桶内。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的垃圾转运站会对投放的干垃圾进行压缩、脱水等处理方式,以成功降低垃圾的体积,必要时也可能进行资源化利用。

3. 处罚措施滥投垃圾或混投垃圾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将被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对意图并实施严重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个人,可按市区政府门槛的3倍以内的上限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对企业也将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北京市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是保障环境的必要举措,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响应并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垃圾分类的目标。

坚持分类投放垃圾,将成为我们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及社会责任。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题目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题目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答卷一、填空题:1.《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改善,保障,维护,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2. 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等固体废物。

3.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4.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5.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

6.本市按照、,、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7.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

8. 本市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9.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10.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二、多项选择题11.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哪些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A)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B)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C)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D)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12.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哪些规定确定?()(A)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B)农村居住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C)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D)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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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五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村工作、商务、卫生、工商、园林绿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本市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社会投资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循环利用等领域。

第八条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课程。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县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第十四条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本市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重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本市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及周边环境保护建设,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就项目处理工艺、规模、服务范围等内容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预测和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示。

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报送环境影响文件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现有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在对公共建筑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时,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定实施封场工程,并做好封场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减量与分类第二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本市鼓励净菜上市,提倡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第二十六条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在餐厨垃圾减量化工作中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引导企业行为,推广先进技术,督促落实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

本市市政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加强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可回收物应当交由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或者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

市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三十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到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服务范围内,公示可回收物目录,公布回收价格及服务电话;(二)根据可回收物目录,扩大收集渠道,做到应收尽收;(三)配备相应的贮存设施设备,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贮存;(四)运输可回收物品,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渗漏;(五)消防、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固定站点回收、定时定点回收、上门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方便单位和个人交售可回收物品。

第三十一条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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