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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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统计表【模板】

县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统计表【模板】
审核领导签字:填报人签字:
XX县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XX镇人民政府填报日期:2019年5月16日
行政主体单位
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刘亚梅
单位地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XX县XX镇机关单位政府大院
联系话
0878--
邮 编
675405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解读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解读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解读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是指国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统计和分析的一项制度。

通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统计,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为监督执法工作、改进执法方法和提高执法效能提供依据。

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下,执法部门需要按照规定的统计指标和方法,对自身的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统计和分析,并将统计结果报送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

统计指标可以包括执法案件数量、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方式等,以及案件的处理情况、执法结果等。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的实施可以帮助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和滥用。

通过对执法活动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

此外,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也有助于监督执法部门的工作,对执法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价和考核。

通过统计年报,可以评估执法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效果,并给予相应的奖惩和激励措施,以推动执法工作的提高和创新。

总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执法活动的机制,对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和保障执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依据统计表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2008.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全国人大200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人大2011.7.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大2003.9.1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2007.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1999.10.1行政法规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1.122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1.223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11.11.1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12.1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2004.11.1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8.9.18 7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4.28 8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995.5.1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8.1.1地方1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人大2002.7.30性法规2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2003.9.26 3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省人大2000.5.25部门规章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3.19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12.8 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7.1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1.1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9.18地方政府规章1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2002.12.18 2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1995.6.6三、行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共20项)(一)名称:违法招用劳动者执行处室: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处罚种类:罚款、警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

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

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引言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掌握并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行政执法的意义和必要性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行政执法进行统计调查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1.监督和评估行政执法活动的效果和质量:通过统计调查可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的数量、质量、效率等指标,评估行政执法的效果,为之后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依据。

2.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统计调查能够全面记录和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如是否存在执法偏向、办案违法等情况,进而促使相关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3.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通过统计调查可以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规范性问题,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4.客观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历史:统计调查不仅可以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现状,还能形成历史数据,并为研究行政执法活动提供参考和基础。

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的统计调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措施:1. 设立统计调查机构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统计调查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资源,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制定统一的统计指标和标准制定统一的统计指标和标准,明确各项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3. 完善数据采集和报送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计数据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系统,提高数据的处理效率和可利用性。

5. 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定期发布行政执法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和评估,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行政执法依据主要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依据概述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政规范等,它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根据,对于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旨在总结和概述主要行政执法依据,以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进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本法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的处罚,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具体章节细化:a.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原则和程序等;b.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量刑等;c. 第四章: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和公告、执行等;d.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救济和追究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依法给予的许可。

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规定了行政许可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具体章节细化:a. 第一章:行政许可的一般规定;b. 第二章:行政许可程序和决定等;c.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效力和期限等;d.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和延续等。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据: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行为裁量标准的若干规定》d.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行为裁量标准的若干规定》三:相关政策规定依据1.《行政处罚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该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进行规定和细化。

2.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依据:a. 关于优化行政执法机关职权配置的指导意见b.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措施c. 关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若干意见四:相关行政规范依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和内容规定》该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内容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保证了行政执法文书的一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

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一、法律依据: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行政执法的首要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应包括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特别是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行法》等。

二、法规依据:法规是国务院、各部委等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对具体行政活动规范性的文件,是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来源。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应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三、规章依据:规章是地方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也是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来源。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应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如省级和市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等。

四、其他依据: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外,还有行政执法依据的其他来源,如工作会议、通知文件、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文件也是行政执法依据的一部分,需要进行梳理统计。

总之,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是对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整理和统计工作,只有做好了依据的梳理统计工作,才能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效力。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

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依据法律与规章进行依法、公正、公开的行政执法是关键。

因此,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政府权威,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统计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统计及梳理。

首先,需要确保法律依据的准确性与完备性。

法律是国家的根本之法,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因此,对于行政执法依据来说,首先应当梳理出所有相关的国家法律,并对其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梳理。

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刑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次,应当梳理各级政府发布的法规和规章。

法规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

规章是地方性政府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

福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福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福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部门:福州市统计局执法依据:(共7件)1、法律(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2、行政法规(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3、地方性法规(2件)(1)《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

(2)《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必须在决定或者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4、部门规章(3件)(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2006年7月12日修改)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

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一)①行政许可(共1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执法依据:(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行政执法相关数据采集制度

行政执法相关数据采集制度

行政执法相关数据采集制度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罚的行为。

行政执法的数据采集制度,是指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数据采集与管理机制,用以支撑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从数据采集的目的、内容、方法、流程和管理等几个方面,对行政执法相关数据采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数据采集的目的行政执法的数据采集,旨在做到以下几点:1.提供依据:数据采集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之一,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可以为执法人员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以便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2.监督执法:数据采集可以用于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评估,通过分析和比对执法数据,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当行为,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

3.统计分析:通过数据采集,可以对违法行为的种类、案件的数量和处理结果等进行统计分析,为相关部门和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4.提高效率:数据采集可以避免重复收集同类数据的情况发生,提高数据的更新和使用效率,减少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二、数据采集的内容数据采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对象信息:涉及执法对象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执法事项信息: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情况等;3.执法人员信息:记录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执法过程等;4.证据信息:记录执法过程中搜集到的证据,如照片、视频、文书等;5.处罚结果信息:记录案件的处罚结果,包括罚款数额、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三、数据采集的方法数据采集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现场采集: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使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方式,及时记录涉案信息。

2.纸质记录:将相关信息记录在纸质报告或表格中,便于整理和归档。

3.电子记录:通过使用电子设备,如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记录现场情况,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网络录入:将纸质或电子记录的数据通过网络录入到相关系统中,方便数据共享与管理。

统计执法检查基础知识

统计执法检查基础知识
1、法律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
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2、地方政府行政规章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
(四)常用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 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3、地方法规
统计执法检查基础知识
肖广义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一)概念: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
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 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一、统计执法检查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
(六)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属于技术性规范 •统计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 •统计制度具有强制执行力 •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也是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统计活动的参与者
四、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 织,是否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了统计机构或者配备了 统计人员。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
(三)法律体系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法规(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行政规章
部门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地方政府行政规章(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制定)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
(四)常用基本法律、法规、规章
4、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 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 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6月26日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统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印制、核发、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计执法证是统计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统计执法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

第四条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统计执法证。

未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统计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统计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为横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上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中间镂刻国徽图案、底部镂刻“统计执法证”字样,背面中部镂刻国家统计局标志、底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颁发”字样;内部放置内卡。

统计执法证内卡左侧为防伪塑封卡,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字样和执法证号、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所在单位、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以及国家统计局印章,右侧为纸质卡片,标明执法人员职责、权限和监督电话。

第二章证件取得与核发第七条取得统计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三)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四)具备必要的统计业务知识,熟悉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五)熟练掌握统计执法流程和纪律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情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规范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执法统计制度是指原国家总局和政府法制机构要求本局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执法报表。

第三条统计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还包括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投诉案件等。

第四条局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安监总统计〔2017〕58号)按时按要求填写和报送附件的《行政执法统计报表(A1-A9)》。

按照月报、半年报、年报将本机构执法情况报送执法大队汇总。

第五条执法大队在报送全年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表时,一并报送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对本系统、本部门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提出改进的措施。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的统计报告工作由执法大队负责。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第八章统计执法检查知识点

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第八章统计执法检查知识点

第八章统计执法检查第一节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一)定义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二)统计执法检查的四个基本特征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

另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进行的。

其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能自行其是。

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通过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找违法隐患,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节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知识点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知识点二、统计执法检查员统计执法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甘政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甘政发[2006]33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现将第一批审核确认的省发改委等22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3、甘肃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5、甘肃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依据6、甘肃省水利厅行政执法依据7、甘肃省农牧厅行政执法依据8、甘肃省文化厅行政执法依据9、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10、甘肃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依据11、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12、甘肃省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13、甘肃省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14、甘肃省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15、甘肃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16、甘肃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17、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18、甘肃省旅游局行政执法依据19、甘肃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20、甘肃省测绘局行政执法依据21、甘肃省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22、甘肃省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二○○六年四月十九日附件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5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6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7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8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9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1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11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六条12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3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 8 项)1 、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3 、限额以下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核准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1 )(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4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5 、限额以上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核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1 )(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6 、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7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审批法律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8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183 )(二)行政处罚( 3 项)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2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3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法律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9 项)1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联合审批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2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的核准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十条3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项目的备案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三条4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法律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5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法律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6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审核法律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十八条7 、招标事项核准法律依据:( 1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三条( 2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九条8 、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指定法律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9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材料审核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附件 2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定行政机关(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2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条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 15 项)1 、设立宗教院校的审核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2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3 、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4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核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5 、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6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批准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7 、在中国境内没有相应的合法的中国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以宗教组织或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宗教界进行交往活动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8 、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9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366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10 、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序号 368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11 、邀请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国人讲经、讲道审批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序号 369 )。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统计行政执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统计行政执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暂行规定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统计行政执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宁统法[2007]8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南京市统计局关于统计行政执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暂行规定(宁统法[2007]86号)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统计执法工作,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现对统计行政执法适用简易程序作如下规定:一、适用原则: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由统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适用条件:(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

指执法人员当场取得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依此认定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不予否认。

(二)有法定依据。

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统计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

(三)违法行为后果轻微。

在虚报、瞒报行为中指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的绝对数额较低;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三、适用要求:(一)简易程序只是程序简便而非不要程序,因此,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必经程序和权限。

1.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检查证件;4.检查中应当如实准确制作相关执法检查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5.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笔录中予以体现。

(二)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检查单位。

当场处罚决定书为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文书名称;2.文书编号;3.当事人基本情况:(1)被处罚单位名称;(2)法定代表人;(3)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有关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统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及区、县调查队对所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法定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在对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一般案件经执法机构审理、法规机构审核,重大、复杂案件经审查委员会审查或者联席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拒绝接受统计检查,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拒绝接受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按照下列标准执罚:(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不足5%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5%以上不足30%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数额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少,数额较大的,可以加重处罚。

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

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

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管和评估,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的法定权益而设立的。

本文将分别从什么是行政执法统计报告,为什么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以及如何执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什么是行政执法统计报告行政执法统计报告是指行政机关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分类、统计和分析,以便于制定执法方案和改进执法方式的工作。

它包括执法人员人数、执法对象、执法行为种类、执法结果等重要信息。

通常由行政机关内部部门负责撰写,是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全面展现。

二、为什么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有利于以下方面:1.加强管理和监督行政执法统计报告程序化、数据化,可以对执法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和反馈,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提升透明度和公信力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可以展示行政机关各项执法工作的信息,使公众更加了解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提升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众可以通过报告了解警察执法情况,是否存在违法执法行为,并对执法过程及结果产生监督作用,从而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为制定执法方案和改进执法方式提供数据和依据通过分析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可以更加精准地制定执法方案和改进执法方式,使行政执法机关更加高效地执行执法职责。

三、如何执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制度1.制定执法统计报告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执法统计报告规定,明确统计口径、统计标准、统计周期等统计规定,并确定负责统计,编写,采集,存储,管理执法统计报告的责任部门。

2.制定执法信息反馈机制行政机关配备反馈机制,对反馈机制建立明确的报告渠道。

此渠道正常权利的使用将有利于行政权的合法合规,如果其使用异常,就会对行政机关的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3.加强信息保护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机制时,应保证信息的保护,防止泄露,增强机关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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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依据一、行政监督(共四项)(一)部署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工作;(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共三十项)(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六)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七)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况或者转移、陷匿、毁弃原始纪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陷匿、毁弃原始纪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六)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2、《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轻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轻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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