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建规[2018]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8.05.07
【实施日期】2018.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
(深建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择优与竞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担保
招标工程投标担保仅限于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银行保函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
招标人不按上述原则设置投标担保,并导致围标、串标情形的,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范围
为了提升招标质量,节约招投标成本,以下工程招标人在确保投标人不围标、串标前提下,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审查:
(一)单个标段预算价80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修订)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
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工程设备费,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消耗量定额中各子目综合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单价:G=人工费 A+材料费 B+机械费 C+企业管理费 E+利润 F+工程 设备费 H
式中:人工费 A=Σ(人工工日消耗量×人工工日单价)或 Σ 各类人工费 材料费 B=Σ(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机械费 C=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企业管理费 E、利润 F 计算办法详见费率标准相关规定。
2 建设工程计价标准组成
2.1 计价标准组成 本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包括计价规程、计价规范、计算规范、消耗量定额、费 率标准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是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性文件和基本依据。 2.2 计价规程 计价规程是本市建设工程计价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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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类型、程序、内容、方法及编制格式等。 2.3 计价规范 《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是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深圳 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的原则、程序、格式、内容及编制
依据,参考国家、省、市相关计价政策及规定,我站制定了《深圳 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现予以发布,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 (深建价﹝2013﹞ 55 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2017)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7 年 9 月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2017)
编写委员会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协编单位: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骡马市项目物资采购行为,使项目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能够满足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特制定骡马市项目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一、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范围是指由建设方自行采购的建设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
二、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方式1、招标选择供应商。
主要适用于大宗的的材料和较重要的或较昂贵的大型机具设备。
2、询价选择供应商。
即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的标的物进行询价,对其报价经过比较后选择一家与其签订供货合同。
3、直接订购。
主要适用于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只能从一家制造商获得,或是关键性部件只有一家制造商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三、骡马市项目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原则1、对工程中使用的金额较大的大型机电设备均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金额较大是指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或者单项工程中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
2、对大宗材料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大宗材料是指批量大、价格较高的材料,大宗材料的招标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对批量建筑材料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产品,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
4、对采购的材料、设备具有专卖性质或唯一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可采用直接订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另外从资金考虑,在供货单位付款条件比较优越的情况下,并认定供货单位的产品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也可采用直接订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四、骡马市项目采购工作的职责与权限1、骡马市项目的采购权集中在公司,任何人自身没有采购的权利,采购人员是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并按公司的要求完成采购过程所承担的任务。
2、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或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采购原则和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供货单位。
3、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内部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对外询价、业务洽谈、提供采购方案、拟定协议合同等业务。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09〕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建设工程,其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规定要求,但未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除外。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单项合同收费额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除外。
第七条必须招标的监理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全部由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深建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深建市场[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10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7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四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中级以上的职称。
第六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或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七条综合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分别不得少于三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由技术和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分别组建技术标、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先结束评审工作的标评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密封交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放,由后结束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审结果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评标报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oc
附件1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适用本规定,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公共资源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以及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管工作。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各项投诉。
第二章计价标准与价格信息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运用调查统计、分析测算等方法按规定程序编制和发布计价标准,并根据国家规定、施工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补充。
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工程定额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定额编制科学性、及时性。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深建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11月1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第三章投诉的提出和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市、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完整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一)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三)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集中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
我市依托深圳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
第六条组织询价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成立询价采购小组。
询价采购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可以从与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中选取。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二)拟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要求;(四)保证金金额、交纳方法及退还规定;(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六)报价方式、内容、截止时间;(七)评审方法、时间等相关规定;(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事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规[2008]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8.08.28【实施日期】2008.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08〕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的通知(深建技〔1998〕5号1998年2月23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业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函告我局科技教育处。
深圳市建筑业建材取样送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建筑业建材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获准在我市从事检测工作的建筑业检测单位和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单位,从事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及接头;混凝土外加剂、试块和芯样;水泥;承重墙体砂浆试块;墙体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建筑门窗;市主管部门或建设、监理单位确定必须见证的其他建材)的送检、检验以及相关监督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取样及送检第三条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各施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取样,并且要保持取样人员的相对稳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文件范本
深圳市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文件范本一、招标文件的封面与目录招标文件的封面应包含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如有)以及文件发布日期等关键信息。
目录则清晰罗列了文件的各个章节和条款,方便投标人快速定位所需内容。
二、招标公告这部分通常包括项目概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规模等;招标货物的基本情况,如货物名称、数量、技术规格等;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规定参与投标的企业应具备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等条件;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三、投标人须知1、总则阐述招标目的、项目背景以及适用范围,让投标人对整个招标活动有一个总体的了解。
2、招标文件说明招标文件的组成、澄清与修改的程序和方式,确保投标人清楚如何获取和理解准确的招标信息。
3、投标文件详细规定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包括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等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
4、投标明确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缴纳方式和退还规定,以及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等。
5、开标说明开标时间、地点和程序,保证开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6、评标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和标准,让投标人知晓如何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7、合同授予确定中标人的选择方式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时间和要求。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会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保障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评标办法常见的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
评标办法应明确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和评分标准,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五、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通常涵盖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如词语定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优先顺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专用合同条款则是针对具体项目的特殊要求和条件进行补充和修改。
六、供货要求详细描述招标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验收标准等具体要求,这是投标人制定投标方案的重要依据。
(完整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一)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三)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集中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
我市依托深圳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
第六条组织询价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成立询价采购小组。
询价采购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可以从与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中选取。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二)拟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要求;(四)保证金金额、交纳方法及退还规定;(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六)报价方式、内容、截止时间;(七)评审方法、时间等相关规定;(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事项。
《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深建价[2003] 22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修改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2003年6月30日)深建价[2003] 22号为在我市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 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格式,推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使我市“深圳市建设工程综合价格”计价标准(以下简称“综合价格”)更好地配合《计价规范》的实施,我站对现行的深圳市计价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和调整,并于2003年7月1日与《计价规范》一起执行。
一、总则1.《计价规范》、“综合价格”(由深圳市建设局颁布实施,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市政和市政维修工程等专业)和市造价管理站制定的相关规定,是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性文件和基础。
2.本实施办法与《计价规范》和“综合价格”配套执行,作为编制深圳市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标底的依据,也可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
3.凡从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从业人员,均应执行《计价规范》、“综合价格”及本实施办法。
二、《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1.《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定位:《计价规范》是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办法的国家标准,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的规范,其核心内容是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清单格式。
“综合价格”是按照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编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标准。
《计价规范》是计价行为的规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等计价行为均应按《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综合价格”是深圳市工程计价的标准。
2.《计价规范》与“综合价格”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就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给出了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计量规则”),它是在规定的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下,用来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是招标人提供工程数量时必须遵循的计量规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
采购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期刊名称】《招标与投标》
【年(卷),期】2015(0)12
【摘要】2015年10月1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深建规[2015]5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不仅填补了该市询价采购政策的空白,还具有确保询价采购质量等作用。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本期《招标与投标》特刊载了《办法》原文,以及一篇解读材料。
【总页数】2页(P15-16)
【作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作者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解读 [J],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13年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的通知 [J], 无;
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面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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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总体思路,现就我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深建市场〔2012〕7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条件简化建设工程招标前置条件。
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先行办理招标手续,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而需重新招标的风险。
二、关于招标备案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文回执,并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提醒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时限内,向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投诉或异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
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
三、关于施工总承包大标段招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单独组织招标:(一)“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三)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四)机场、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人,可请求委员会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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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
(一)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
(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
(三)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集中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
我市依托深圳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
第六条组织询价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成立询价采购小组。
询价采购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可以从与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中选取。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
(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拟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要求;
(四)保证金金额、交纳方法及退还规定;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六)报价方式、内容、截止时间;
(七)评审方法、时间等相关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报价上限。
第八条询价采购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采购文件,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前,通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询价采购小组在评审时间内统一评审报价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评审完成后,询价采购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
(四)采购人根据询价采购小组意见及相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第九条采购人确定询价采购结果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
(三)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第十条在报价期限截止后,出现以下情形,采购人应当终止本次询价采购,重新组织询价采购或通过其他方式采购: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二)所有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或明显不合理的。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纳人可以不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期限内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二条除应当公示的供应商信息外,采购人不得向利益相关方透露参与报价的其他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询价采购确定的成交价格可以作为工程计价、造价审查以及审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的材料设备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公告,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对,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参考。
第十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根据需要收集整理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交易数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