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垄断行为认定原则比较与事实陈述差别的淡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文号】法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6号(2024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程序规定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解释所称经营者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等由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第二条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浅议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原则
浅议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原则作者:王燕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摘要随着信息领域的技术革命所有带来的全球信息化以及导致各国的经济边界日益弱化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信息技术革命所具有的全新的革命意义。
市场的变化将由现有的信息库所决定,而保障这一切变革的重心又在于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市场贸易,激励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它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在一定意义上合法的垄断权,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也不免发生,企业所追求的是最大化利益,如利用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市场优势地位去限制、排除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界定是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前提条件,本文试图从垄断行为认定的几项原则出发,找出能够准确认定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认定原则作者简介:王燕飞,贵州省黔西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秘书、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06-02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利用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在经济活动中对生产和市场实行排他性的控制,从而达到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从两个概念可以不难看出两者之间的交集: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这就使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显得错综而复杂。
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是现代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谋取利润,迅速占领市场地位的重要手段之一。
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为反垄断法所豁免,使权利人可以非常隐蔽的利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豁免制度,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来达到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也成为备受知识产权强者喜爱的不正当竞争的竞争手段之一。
政府垄断性垄断理论与实践探讨
政府垄断性垄断理论与实践探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垄断性垄断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垄断行业所拥有的高度集中和控制资源的能力,使得市场变得相当不公平和非常限制。
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政府垄断性垄断的现状进行探讨。
垄断理论概述政府垄断性垄断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支配的企业,从事垄断行为,导致市场不公平和竞争限制的现象。
根据经济学理论,垄断会导致价格高涨、产品和服务质量低下,严重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
政府垄断性垄断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行政管制和公共服务的需要。
政府通常会通过垄断行业来确保国家长期的资源供应。
在制定法律和实施政策时,政府会优先考虑国家的长期利益和安全,导致垄断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
政府垄断性垄断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集中。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政府垄断性垄断也能促进投资、创新和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
政府垄断性垄断的影响与利弊并存,它依赖于实践情境和政府的决策。
政府垄断性垄断的实践1. 教育行业教育行业是政府垄断性垄断的行业之一。
政府垄断性垄断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国家对教育体制的控制和广泛的社会性平等。
中国的教育行业自2017年至今受到国家政策的越来越多的关注,政府在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教育垄断行业的改革。
国家将教育主要目标定位于发展素质教育,鼓励教育企业开展服务质量改进,推动教育垄断行业由“政府控制生产”向“政府监管市场化服务”转变。
2. 能源行业能源行业是中国政府垄断性垄断的行业之一。
中国政府在能源方面的垄断主要集中在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等部门。
这些行业具有规模效益和技术门槛高的特点,因此是政府垄断性垄断的理想领域。
随着中国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在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市场上逐渐走向市场化。
1998年,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成立,其中包括13个省级电力公司。
在2002年至2015年,国家电力市场逐渐实现了由单一买方到双边交易、由单一卖方到自由竞争的转变,电力市场化逐渐成为现实。
垄断行为认定规则及程序内容是什么
垄断⾏为认定规则及程序内容是什么在我国,对于垄断⾏为,⼤部分⼈都有或多或少的了解。
但是,由于垄断的复杂性,尽管反垄断法规定了禁⽌垄断的具体情形,⽐如禁⽌垄断协议、禁⽌滥⽤市场⽀配地位、禁⽌经营者集中,但是具体怎样来认定和判断,还是⼀个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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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为认定规则及程序内容是什么美国反垄断法实践形成了认定垄断的两个基本规则,⼀是本⾝违法规则,⼆是合理规则。
但是,本⾝违法规则与合理规则的适⽤范围从初始的泾渭分明,逐渐发展到边界淡化,即原来属于本⾝违法的垄断⾏为,需要⽤合理规则来认定。
但是,出于产业政策等因素考虑,有些即或属于垄断的情形,也并不适⽤反垄断法加以禁⽌,或者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可以例外,这就构成了除外规则(除外规则包括例外与豁免)除外规则的意义就在于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
本⾝违法规则,⼜称为当然违法规则,反映的是⼀个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判断问题,违法⾏为的存在与否是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做出裁决的基础。
⽐如,价格限制协议属于本⾝违法,不需要进⾏合理性分析,不需要证明被限制的价格是否合理,以及被告是否具有实施限制协议的市场能⼒,或者协议是否损害了其他⼈。
之所以不需要进⾏合理性分析,不必关注其对竞争产⽣的实际效果,是因为从性质就可以推定,其产⽣的积极效果不可能弥补对竞争造成的损害,这就内含有“显⽽易见”的逻辑。
本⾝违法规则具有低诉讼成本的优势。
从理论上来说,本⾝违法规则关注当事⼈实施垄断的恶意,当事⼈之间进⾏共谋的事实或当事⼈单⽅⾯滥⽤⽀配地位的⾏为都仅仅显⽰、表露了当事⼈的恶意。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就是当事⼈实施垄断⾏为的恶意,⽽不管当事⼈的市场地位、当事⼈限制价格的合理性、当事⼈是否已经实施了限制竞争的⾏为以及当事⼈⾏为的可能后果。
从实践来看,本⾝违法规则的运⽤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要事实判断与法律规定⼀致,即可以认定违法。
垄断法反垄断行为和市场竞争的法律原则
垄断法反垄断行为和市场竞争的法律原则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者具有控制权,可以决定商品价格和供应量的情况。
垄断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垄断行为和促进市场竞争。
本文将重点探讨垄断法反垄断行为和市场竞争的法律原则。
一、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垄断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禁止垄断:垄断法首要目标是禁止垄断行为。
它通过限制市场上某一或某几个经济主体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2. 防止滥用市场优势:垄断企业往往有较大的市场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
垄断法明确禁止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垄断企业行使市场支配地位时,容易使消费者陷入不利地位。
垄断法的原则之一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获得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垄断行为的种类和反垄断法措施在市场经济中,常见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垄断协议:即厂商之间就价格、生产限额、市场分割等达成协议,限制竞争和损害其他厂商的利益。
2. 滥用市场优势:垄断企业利用自身市场地位对其他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3. 排除竞争对手:垄断企业采取各种手段排除竞争对手,例如通过低价倾销、垄断采购、抢占市场等不正当手段,使其他企业无法进入或发展。
为了打击和防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以下主要方面:1.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一些垄断协议的禁止条款,例如价格垄断、地域性垄断、独家供应等,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反垄断法对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例如价格歧视、限制销售等。
3. 保护竞争对手:反垄断法通过规定禁止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保护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市场竞争。
垄断行为的认定与抗辩
垄断行为的认定与抗辩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垄断行为一直是监管机构和法律体系关注的焦点。
垄断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限制经济增长。
因此,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和抗辩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抗辩策略,以及其对市场和经济的影响。
## 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垄断行为的认定通常依赖于反垄断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指导。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框架和标准,但一般来说,以下是垄断行为的一些常见认定标准:### 1. 市场份额一个关键的认定因素是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如果一家企业拥有过大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引发垄断行为的担忧。
市场份额通常通过销售额或产量来衡量,具体标准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 2. 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可能表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价格操纵、独占协议、垄断定价等。
这些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如果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也可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这可能包括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等行为。
### 4. 消费者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主要目标。
如果垄断行为导致了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那么很可能会引发法律行动。
## 垄断行为的抗辩策略企业在面临垄断行为指控时,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抗辩策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抗辩策略:### 1. 合法性辩护企业可能会辩称其行为是合法的,不违反反垄断法。
他们可能会提供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如合同、许可证、行业规范等。
### 2. 市场竞争合理性企业可能会主张他们的市场行为是为了促进竞争,而不是抑制竞争。
他们可能会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们的行为有助于市场竞争,如降低价格、提高产品质量等。
### 3. 市场定义问题企业可能会争论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定义不正确,从而导致了对其市场份额的误解。
他们可能会提出不同的市场定义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 4. 合理竞争的需求企业可能会主张他们的市场行为是出于合理竞争的需要。
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垄断⾃⼈类进⾏商业活动开始就已经开始出现,古代有盐铁垄断,近代有⽯油垄断,有时候垄断可能能够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然⽽在当下这个环境中,如果⼀个⾏业形成垄断,往往会造成赢者通吃,中⼩企业⽆法⽣存的情况。
所以各国都有⾃⼰的反垄断措施和法律。
那么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释。
垄断⾏为的判断原则是怎么样的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由于⼆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对其全⾯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种折中处理的趋势。
这⼀趋势究竟会对垄断⾏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编将从这反⾯予以解析。
⼀、本⾝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较(⼀)垄断⾏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额利润,利⽤⾃⾝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种商品的⽣产,销售和价格进⾏控制。
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政垄断,⾃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它是市场主体通过⾃发积极的竞争⽽主动形成的⼀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种⾏为。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为⼀般是指⾮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垄断⾏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1]。
所以,必须对垄断⾏为加以规制。
要规制垄断⾏为,⾸先要把垄断⾏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
如何认定垄断,⽴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原则等。
竞争者的⼀项实施⾏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为,都必须被禁⽌。
关于我国现阶段 垄断问题的看法
关于我国现阶段垄断问题的看法垄断一词最早产生于西方,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的美德两国,伴随着新技术的发现和运用,垄断也随之产生了。
不过在此所说的垄断要严格区别于经济学上的垄断,我们是把经济学里的垄断与寡头垄断统称为垄断,所以只要是在社会某个生产领域中只存在一家或几家大型厂商,并且由他们控制着产品的价格和供应的现象,我们就可以称之为垄断了。
世界范围里的垄断历史较长,距今也有一百多年的时间,不过我国的垄断出现则要晚的多,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才真正算是有垄断型企业的出现。
而我国垄断现象的萌芽也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并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大发展阶段,所以我国的垄断不是由资本主义形式的经济发展而来的。
我国垄断萌芽及后来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在1956年后我国实行的计划经济所造成的,在1956年至1978年的二十多年的时间内,我国依靠近似垄断的方式发展着国民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提高和工业化水平。
所以垄断形式的经济模式在我国解放初期一直到改革开放前都是基本被中央以及广大人民所接受的。
但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我国经济发展充满了更多活力,同时也对进一步开放市场,提高竞争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垄断所带来的低效率,排他性等弊病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注意,改革垄断现状的呼声日益高涨。
对于垄断,我们既不该一味的倡导,更不该异口同声的讨伐,毕竟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
下面就从垄断的利弊两方面来探讨一下。
垄断,使国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办大事,确保国家安全垄断无疑会造就超大型的企业,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各个领域的国有企业,例如:国家电网,中国移动,联通,中国邮政等等。
这些企业都在各自的行业中占据着龙头的地位,他们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做出来突出的贡献,为我国的经济安全保驾护航。
一、以中印电信行业现状为例众所周知,中国与印度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两个国家,但是由于两国各自的历史原因,电信事业的基础薄弱,殖民时代,两国的电信行业被列强所垄断经营,虽有一定发展,但是速度确实十分缓慢。
垄断行为认定研究
认定垄断行为可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障公平竞争
通过打击垄断行为,可以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提高市场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打击垄断行为也是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
国际竞争力提升
垄断行为认定的重要性
1. 垄断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市场份额、市场进入、产品差异化、消费者福利等。
3. 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程度也存在差异,例如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独家交易等。
4. 在认定垄断行为时,需要考虑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
2. 研究发现,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都会产生负面影响,包括限制竞争、提高价格、降低产量、阻碍创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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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认定的理论依据
03
保护自由竞争,反对经济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垄断行为认定的基本原则
反垄断原则
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平衡利益原则
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平等原则
垄断协议
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如价格固定、产量分配等。
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企业的价格策略、产量分配、营销策略等,以判断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评估垄断行为对社会福利、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以综合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垄断行为认定的实践应用
04
确定调查对象和目标
依据举报、自主发现或上级交办等线索,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和目标,明确调查范围和重点。
垄断行为认定的调查流程
制定调查计划
垄断行为认定的研究
垄断行为认定的研究〔论文关键词〕垄断行为;本身违法;合理规则;除外规则〔论文摘要〕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垄断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差别,但都与竞争有关联。
按照一般逻辑,垄断行为就是垄断者的行为,然而法学上的垄断行为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称为反竞争行为。
不能简单地将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行为视为垄断行为,而不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却不视为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认定是一个运用经济学、法学知识判断的过程。
垄断行为的法定类型有三类,每类垄断行为有可识别的基本特征和可判断的构成要件。
合理分析规则的运用对垄断行为认定是必要的。
例外与豁免除外规则对于垄断行为认定具有界限作用。
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因为它是建立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历时13年的我国《反垄断法》也将实施。
该法的首要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并用了不少条文针对不同表现的垄断行为的判断和处理做出了规定。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就是禁止垄断行为之法。
“经济宪法”的微观基础落实在对垄断行为的界定、认定和处理上。
然而,规定的垄断行为需要通过认定来实现,垄断行为的事实判断与法律认定之间有何不同?法律认定的思维方式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如何理解?禁止的垄断行为与豁免的垄断行为的区分理由是什么?诸多问题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完善来说,值得研究。
一、垄断行为的理论解释与法律界定垄断行为与垄断有密切关系。
但是需要注意,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垄断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差别,但是都与竞争有关联。
在经济学理论中,垄断与竞争为一对范畴,垄断是相对于竞争而言的一种经济现象。
一般是指一个厂商控制了某一商品市场。
从产业组织理论关于市场结构划分来看,垄断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极端形式。
(1)不完全竞争市场包括垄断竞争、寡头垄断、独家垄断三种市场结构,从垄断竞争至独家垄断,垄断因素逐渐增强。
市场结构中的垄断,可以有三种指向:一是指垄断者,即独占、控制者,主要表现为垄断组织。
垄断行为要怎么判断
垄断⾏为要怎么判断垄断⾏为要怎么判断?垄断⾏为有哪些?垄断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垄断⾏为是要受严厉处罚的,这是很多经营者关⼼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就这个问题进⾏解答。
希望对读者理解垄断⾏为的知识有帮助。
垄断⾏为要怎么判断所谓垄断⾏为,实际上是⼀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为,其⽬的在于扩张⾃⼰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为⼀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市场⽀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协议1.概述。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式实施的限制竞争⾏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泛地存在于经济⽣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与滥⽤市场⽀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为相⽐较,其表现出发⽣量⼤、涉及⾯⼴、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
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柱制度之⼀。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为等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
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在⽣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
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严重,因⽽⼀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解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种垄断行为导致市场秩序紊乱,消费者利益受损。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反垄断法律。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律。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能够对市场定价或其他经济条件产生重大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不正当定价、限制竞争、妨碍市场准入等行为,目的是削弱竞争、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空间。
(二)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律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水平上的竞争对手达成的协议,限制竞争、共同定价等。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厂商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议,控制供应链并垄断市场。
这些垄断协议旨在排除其他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
(三)禁止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还禁止企业滥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但滥用知识产权会导致排除竞争、限制市场竞争。
例如,企业通过滥用专利权或版权等知识产权,限制他人进入市场或取得竞争优势,这被视为反垄断法律的违规行为。
二、反垄断法律的适用范围(一)国内市场反垄断法律适用于国内市场,旨在保护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往往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相似。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案》、欧盟的《欧洲竞争法》等都是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竞争的法律。
(二)跨境合作由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跨境合作日益增多。
在跨境合作中,如果企业滥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等,将涉及到反垄断法律的适用。
跨境合作的反垄断法律适用涉及到国际合作和执法协调等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形成跨国反垄断执法合力。
(三)行业监管某些特定行业存在垄断行为的风险,国家会进行行业监管,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和规章,以保护市场竞争。
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析
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析[内容摘要]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市场经济,垄断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也是屡见不鲜的。
面对日益突出的垄断现象,必然应当通过对垄断的研究,得出其表象以及实质,然后通过立法将垄断规制在法律之内,保障市场经济的合法有序的发展。
文章主要对垄断各种类型的分析,来达到对垄断行为的认定的目的。
[关键词] 垄断市场经济限制竞争控制力随着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多种所有制经济开始复兴并同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开始并存、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之间开始互相吞并联合,这种现象也出现在了国有企业之间,原本较为分散的生产开始变得集中,市场在各行各业之中被重新划分成不同的“利益范围”,面对这样的现象,一个词汇我们不得不又重新进入我们的研究范围之内,那就是“垄断”。
一、垄断的含义及其分析垄断按照常人的理解就是在某一行业内,某一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占领了该领域所有市场份额,从而该垄断企业可以任意支配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攫取巨额的利润。
该认识只是看到了垄断的一个方面,即寡头企业对市场的控制,从而攫取利润的表现。
然而垄断绝非如常人所理解的那样简单明了,垄断也绝非仅仅只有寡头经济这一种形式。
垄断的形成及其表现错综复杂,它的形态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
垄断从经济学上给它下的定义是:在同一市场上,垄断厂商为获取垄断利润,对价格、市场供给进行控制和支配。
对此定义,可以分析出垄断的几个特征:1、垄断必须是在同一市场内,这应当是容易理解的,同一市场内才能形成竞争,自由的竞争是垄断形成的条件,不同的毫无关联的市场之间,哪怕是某些企业在本市场内占有全部份额也影响不了该市场之外其他与其毫无关联的市场,基于此认识应对同一市场应作扩大解释成相关市场,如果某一市场的上游市场形成了垄断势必会影响到下游市场,,举个例子来说,如果钢铁市场形成垄断,那么与之相关的汽车、建筑市场等都会受到波及,也会受到垄断的影响。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的市场环境中,反垄断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探讨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然后深入分析其原则,并结合相关的案例和实例进行详细讨论,给出补充说明。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
垄断行为往往导致市场失去竞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公平交易。
因此,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通过限制或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使得市场能够保持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另一个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通常会导致产品或服务价格的上涨,消费者的选择减少,使得消费者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和受益不均。
因此,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价格和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通过打击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反垄断法的原则主要包括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垄断协议和禁止恶意竞争。
首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或个人,通过滥用权力获得非正当竞争优势,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以及抬高价格等手段限制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这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这些协议可以包括价格操纵、市场分割、限制销售渠道等行为,旨在排除竞争对手,影响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这种协议,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
最后,反垄断法还禁止恶意竞争行为。
恶意竞争行为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虚假宣传、抄袭他人知识产权、不当打压竞争对手等方式破坏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防止恶意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
根据反垄断法的原则,一些实际案例进一步说明了其作用和效果。
例如,美国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就是因为微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其他公司的发展,并非法绑定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破坏了市场竞争。
垄断行为的定义和影响
垄断行为的定义和影响垄断行为是指某一企业或少数几家企业在某一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通过掌控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以及定价权来限制市场竞争,从而导致市场资源无法充分配置和社会资源浪费的现象。
垄断行为的存在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一、垄断行为的定义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占有率的控制:垄断行为的核心是企业在某一市场上具备显著的市场力量,能够通过掌控大部分市场份额来影响市场的价格和供给。
2. 市场进入的限制:垄断企业通过设立障碍,例如准入门槛的提高、专利权的滥用等手段,限制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市场地位。
3. 价格操纵:垄断企业可以通过固定高价格、抬高市场价格水平的方式,牟取暴利,从而阻碍其他企业的发展。
4. 技术壁垒:垄断企业通过技术壁垒的设置,使其他企业难以突破,限制市场竞争的程度。
5. 垄断合同:垄断企业通过与分销商签订排他性合同、限制竞争的协议等方式,控制市场渠道和销售市场。
垄断行为的定义是基于垄断经济学的理论,从市场结构和行为两个层面来进行界定,旨在揭示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和社会福利的损害。
二、垄断行为的影响1. 价格失真:垄断企业通过抬高价格,使消费者面临较高的购买成本,降低消费者福利水平。
2. 产品质量下降: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垄断企业可能减少投入,导致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选择受限。
3. 创新受阻:垄断企业面对较少的市场竞争压力,缺乏激励进行创新和技术进步,从而限制了产业和社会的发展。
4. 资源浪费:垄断企业为了保持市场地位,可能进行过度投资、压低成本、降低产能利用率等行为,导致资源浪费和经济效益下降。
5. 不公平竞争:垄断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定价等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中小企业和新兴市场参与竞争。
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为了维护合理市场秩序和提升社会福利水平,政府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加强市场监管、制定反垄断法规、促进市场竞争等,从源头上遏制垄断行为的发生。
垄断分析实验报告心得
一、引言垄断分析是微观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探讨了在垄断市场中,企业如何通过调整产量和价格来最大化其利润。
为了更好地理解垄断市场的运作机制,我们进行了一项垄断分析实验。
通过这次实验,我对垄断市场的特点、垄断企业的定价策略以及市场效率等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二、实验概述本次实验模拟了一个简单的垄断市场,其中只有一个垄断企业生产和销售一种产品。
实验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市场设定:设定市场需求函数、生产成本函数以及初始价格。
2. 产量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函数,调整企业的产量。
3. 价格决策:根据产量和成本函数,确定企业的最优价格。
4. 利润计算:计算企业在不同产量和价格下的利润。
5. 市场效率分析:比较垄断企业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生产效率。
三、实验结果与分析1. 市场需求与价格的关系实验结果表明,市场需求与价格呈负相关关系。
即当价格上升时,需求量下降;当价格下降时,需求量上升。
这与经济学中的基本原理相符。
2. 垄断企业的产量与价格策略在垄断市场中,企业为了最大化利润,会采取以下策略:(1)产量调整:垄断企业会根据市场需求函数调整产量,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实验结果显示,垄断企业倾向于生产低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产量。
(2)价格决策:垄断企业会根据成本函数和市场需求函数,确定最优价格。
实验结果显示,垄断企业的价格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价格。
3. 垄断企业的利润在垄断市场中,企业通过提高价格和降低产量来增加利润。
实验结果显示,垄断企业的利润高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企业。
4. 市场效率分析实验结果表明,垄断市场的生产效率低于完全竞争市场。
在垄断市场中,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均低于完全竞争市场。
四、心得体会1. 垄断市场的特点垄断市场具有以下特点:(1)市场集中度高: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控制市场。
(2)产品同质化程度低:垄断企业的产品具有独特性。
(3)进入壁垒高:新企业难以进入市场。
2. 垄断企业的定价策略垄断企业为了最大化利润,会采取以下定价策略:(1)价格歧视:根据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制定不同的价格。
浅谈垄断违法性的实质认定
浅谈垄断违法性的实质认定德国哲学家施米特曾言: 被规定的价值如果未得到实施,便一无所是; 如果要使价值不至消解为空泛的表象,价值的效用就必须不断被实现。
20XX 年10 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就360 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该终审判决再次证明一项事实: 将事实判断与形式规范结合认定垄断违法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即使反垄断法有价值目标的设定,垄断违法性实质认定也极少适用! 垄断违法性形式认定与实质认定分立极易导致反垄断法的价值规范虚置,引发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等制度乱象。
为此,有人明确指出: 3Q 大战是结束了,但是在国内互联网环境中,金字塔的顶端优势尤为明显,特别是BAT( 百度、阿里巴巴、腾讯) 三巨头,它们就像三座不周山一样,横亘在其他的互联网公司面前。
无论是颠覆性创新还是微创新,它们都迈不开BAT 这三座不周山。
受到伤害的永远是用户。
该事实性问题将矛头直接指向垄断违法性认定的形式与实质分立形态,呼吁法学界关注垄断违法性实质认定的理论问题,反思我国垄断违法性认定的方法与逻辑,推动垄断违法性实质认定的合理适用。
一、垄断违法性实质认定的意涵垄断违法性实质认定是从垄断的本质这个问题引申出来的,它意在回答为什么要限制垄断,将其规定为违法的问题。
然而,以何种内容来解答垄断违法性的本质问题呢? 在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体系结构中,采用反垄断法的价值构造为通行之法,即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价值目标或实体性内容的规范,围绕价值内容及其实质损害开展垄断违法性的实质认定。
这种认定手法遵守客观的规范表述,但不限于狭义的规范解释,而是以一定的社会伦理道义、政治教义或公共选择为根据对垄断违法性进行解读。
与形式认定比较,垄断违法性实质认定更加注重从根源上引导反垄断立法及其适用,为反垄断法注入更多的价值内容,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价值考量。
与此同时,实质认定在价值考量之时,还考证垄断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并以此为标准确定反垄断的结果。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一、垄断(此处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即非法的垄断)市场主体、政府机构或国家凭借其经济优势或国家权力,以单独合谋或其他方式而实施的、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
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垄断协议的形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并经济力量过度集中;行政垄断。
二、不正当竞争(亦单指法律意义上的狭义概念)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广告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以上五种是法定的类型,此外还有:诋毁商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后两种也有观点认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三、两者的联系:(1)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都会导致价值规律的扭曲,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地配置。
因此,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2)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
具体表现为: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从法律责任上看,二者制裁方式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
四、两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
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
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2)侵害对象和后果不同。
垄断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破坏自由竞争,排斥、限制竞争,致使有效竞争不足,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
其目的是为获取垄断利益,行为着眼于较长远的利益。
垄断行为的表现是如何的
垄断⾏为的表现是如何的我们知道垄断是破坏市场秩序的,那么垄断⾏为的表现是如何的,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垄断⾏为的表现是如何的,跟着⼩编⼀起往下看吧,相信看过下⽂关于这⽅⾯的知识,⼀定会对“垄断⾏为的表现是如何的”有所了解。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市场⽀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这三种⾏为的涵义和表现概括如下:垄断协议有些国家称之为卡*尔。
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为。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竞争的协议。
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买受⼈与出卖⼈之间⼀般不存在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的协议。
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滥⽤市场⽀配地位也称为滥⽤市场竞争优势。
滥⽤市场⽀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配地位的经营者,滥⽤其⽀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为。
主要表现为:以不公平的⾼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进⾏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只能与其进⾏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差别待遇。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不仅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个更⼤的经营者,因⽽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且指⼀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为取得对另外的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权,同样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及竞争状态。
论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
论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关键词: 反垄断法/模糊性/价值目标内容提要: 反垄断法规则具有较强的模糊性,欠缺传统法律概念应有的逻辑严密、概括抽象的特点。
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了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第一,多元价值目标的冲突;第二,经济学理论的分歧;第三,国家干预与个人自治的矛盾。
一、导语反垄断法规则的模糊性体现在反垄断法的规则术语尚未实现与日常语义的高度分离,欠缺传统法律概念应有的逻辑严密、概括抽象的特点。
比如,垄断、竞争、限制竞争等概念,你很难说它是经济概念还是法律概念,抑或只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概念。
[1] (P101 )这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
法理学认为法律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这是因为不管我们的词汇是多么详尽完善、多么具有识别力,现实中始终会有一些为严格和明确的语言分类所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异与不规则的情形。
即概念对客观世界的描述往往是不精确的、过于简化的和不全面的。
[2](P486)但是上述对法律概念模糊性的解释仅仅是一般性的解释,并不是基于不同法律部门的具体特点展开的探讨。
本文在承认上述解释共识的基础上,试图从反垄断法自身具有的特性来探讨反垄断法规则模糊性的原因。
二、多元价值目标的冲突明确的立法目标为制订体系严密、逻辑一致的法律制度提供价值基础。
比如,近代民法以维护个人自由作为其价值基点,并以此为基础来构建民法制度体系。
反垄断法则包含多元的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订本法。
根据这条规定,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至少包括以下几类: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这些价值目标并非总是彼此一致,而是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
比如,从维护消费者利益角度考虑,垄断的危害在于垄断企业通过垄断高价剥削消费者,但从维护经济效率角度考虑,只要不出现社会福利的净损失,那么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从消费者向生产者)的单纯流转不会损害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因此并不违反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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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垄断行为合理原则淡化处理[论文摘要]当今各国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的认定主要依靠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由于二者各有特点,在垄断事实的陈述上,也随其判断标准的不同而对其全面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种区分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渐渐被模糊,出现了一种折中处理的趋势。
这一趋势究竟会对垄断行为认定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将从这反面予以解析。
一、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比较(一)垄断行为的定义及范围界定经济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市场参与者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利用自身优势或相互联合对某种或某几种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控制。
垄断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国家垄断,行政垄断,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主要是经济垄断。
它是市场主体通过自发积极的竞争而主动形成的一种市场垄断,在经济垄断上,它表现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某些垄断协议或经营者几种行为。
反垄断法所指的垄断行为一般是指非法垄断,包括三个类型,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二)垄断行为的判定标准垄断者在寻求最大生产者剩余的同时使消费者剩余被剥夺,社会总福利减少;垄断者易组成公共压力团,使政府寻租空间增大[1]。
所以,必须对垄断行为加以规制。
要规制垄断行为,首先要把垄断行为从普遍的经济现象中区分出来。
如何认定垄断,立法上有两种认定标准或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本身违法也常被称为固定的不合理原则或者自身原则等。
竞争者的一项实施行为只要有造成垄断效果的意图,不论其垄断效果如何,都被认定为垄断行为,都必须被禁止。
合理性原则大致解释为其是指一项行为即使违反了垄断法,但是只要能证明其存在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是合理的,利大于弊,那么就不将它列入禁止范围。
(三)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相互孕育中产生和发展本身违法原则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早期的法官们在依照《谢尔曼法》来裁决反托拉斯案件时,严格“依法”裁决,只要被告行为违法,就不在进行合理性分析,这可以说是本身违法原则的最早雏形。
但是《谢尔曼法》在产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取得相当的作用,据有关统计,1982年至1986年间,司法部仅提出5次反托拉斯诉讼,没有一次胜诉[2]。
主要原因在于其缺乏对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操作性不强,从而使该法在执行中出现了极大的困难,使得其没能起到很好的规制垄断。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
人们又从新认识到了本身违法原则的重要作用,本身违法原则在经历了一系列判例后终于在1940年美国诉索科尼真空是有公司案中被确立。
此后,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就一直共同沿用至今。
(四)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区分首先,本身违法原则注重的是垄断者的主观意图,一项行为或一项协议,只要是为了抬高产品价格后者限制产品数量就可以被认定为违法。
合理性原则则是从一项行为或协议产生后的市场状态与没有此行为或协议的对比中来界定垄断行为是否存在的。
其次,二者的着重点不同。
本身违法原则是从禁止垄断的角度出发,其目的是保护自由竞争。
而合法性原则则是以保护规模经济的目的,但是它有不同于垄断法上的豁免。
再则,从二者优缺点来说,本身违法原则标准明确,在运用中比较简便,因而可以节约很多司法成本。
合法性原则处理案件宽松,灵活,运用广泛,但是司法费用又过高。
因而二者在适用时,各有自己的范围,本身违法原则主要适用于横向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或捆绑销售等行为,而合法原则主要适用于企业合并,纵向市场划分,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行业或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知识产权使用等行为。
[!--empirenews.page--] (五)微软反垄断案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法官杰克逊宣布了一项举世瞩目的裁决,认定美国微软公司为垄断企业,从事了垄断行为。
但是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
在此案件中,微软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浏览器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则需要进一步证明,这里以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但是由于合理性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在原被告双方激烈的辩论中是很难得出一个确切的,让人信服的结论的。
因而法庭采取了一种更为折中的方
式。
(六)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区分在运用中的淡化处理1.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界限自身的模糊性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在产生是就是互为前提,互为依据的,但是,在具体运用中,由于垄断手段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越来越隐蔽,二者并没有那么绝对谨守各自的规范领域。
对于那些应当适用合理原则的案件的审核,本身违法原则已被合理原则所包含,成为其一个前置程序,在认定垄断存在的基础上分析其合法性。
而对于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案件,其程序是对合理原则的一个简化,只要垄断存在即违法,不需要在进行合理性验证。
2.竞争与垄断的二重性和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共性竞争在法学上定义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反面相互争胜的行为。
竞争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是经济主体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最优手段。
竞争能发挥资源最佳效应,使资源通过竞争到达能被最大程度利用的生产者手中,从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规模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演变成垄断。
垄断一旦形成,反过来会阻碍竞争,限制生产力的发展。
本身违法原则确立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垄断行为的认定来禁止其的产生和发展,目的是保护竞争。
而合理原则的目的虽然也是为了禁止垄断,但是却是出于从对一些限制协议行为的豁免,对一定程度垄断行为的容忍,这也印证了竞争与垄断的二重性。
再则,从二者的构成要素来说,本身违法原则主张存在即违法,而对于合理原则,存在不一定违法,不合理的存在才是违法。
因而二者是存在很大的共性的。
在处理一件垄断案件时,若仅以本身违法原则要求的事实,严格的摘取符合要素,而不去考虑全部的情况,未免失之偏颇。
所以结合二者的特点,应当在事实陈述上,采取一种更为折中的方式。
二、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差别的淡化处理趋势将使垄断行为的认定更加合理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果在垄断行为认定时,综合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在事实陈述上的优点,以一种相对全面的方式来提供事实并进行评判,将会使依本身违法原则认定的案件更加灵活,以减少不必要的对正常经济行为的限制。
在以合理原则认定案件时,能减少缠讼,提高案件解决效率,从而将使垄断行为的认定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