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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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集团公司审计工作,发挥审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保障作用,加强审计成果运用,提高审计工作效果和效率,扩大审计影响力,规范审计信息管理,根据《1审计工作基本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信息的采集、处理、传递、交流和考核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审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配备政策水平高、写作能力强、掌握信息快、责任心强,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人员担任审计信息员工作。

第四条审计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审计信息工作重点,及时收集并处理审计信息,搭建审计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审计工作的政策性指导,促进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审计工作并扩大其影响力,促进审计工作成果运用,使审计信息更好地为企业决策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所属公司(单位)。

第二章审计信息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审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审计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文件通知及有关规定等。

(二)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重大决议、决定及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三)年度重点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审计工作总结和计划,包括年中、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包括审计工作情况统计表和调查表等。

(六)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审计机构变更、审计主管领导和审计人员的变化情况。

(七)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情况,审计资源的利用情况。

(八)重大审计事项,包括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内部缺陷及重大经营风险情况等,以及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及内部审计机构对各单位工作检查、调查情况等。

(九)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其他审计工作信息:

1. 审计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重要问题及热点、难点问题;

2. 审计部门负责人会议、审计工作座谈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提出的审计工作新思路、新举措、新方式、方法等;

3. 通过审计促进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情况;

4. 审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计算机辅助审计情况以及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情况等;

5. 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活动情况。

第三章审计信息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审计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指导性:审计信息必须围绕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对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有借鉴作用。

(二)真实性:审计信息中反映的情况,必须内容真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观点明确。

(三)及时性:审计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传递,必须迅速及时。

(四)准确性:审计信息中的数据要准确,上报和发布前必须核实。

第八条审计信息要经过深层次加工整理,修改完善,以利于转化为审计成果,为科学决策和指导审计工作实践服务。对同一题材的信息,要做好综合处理工作,以提升信息价值;对提供重要线索的审计信息,要及时组织调研,对内容进行深化和扩充,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审计信息调研材料。

第四章审计信息的传递

第九条集团公司及系统所属各单位审计信息主要通过《审计信息》、统计报表、调查表、总结报告等书面方式传递。

第十条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审计信息:

(一)重点审计项目工作计划:每年11月25日前上报。

(二)重点审计项目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上报。

(三)审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半年审计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每年6月20日前上报。

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

(四)审计报表及编报说明:每月10日前上报。

(五)《审计信息》简报:每月25日前上报。

(六)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审计机构变更和审计主管领导、审计人员的变化,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七)重大审计事项及其他重要情况,应立即上报。

(八)其他审计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上报。

审计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必须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注明上报审计信息联系人。

第十一条审计信息必须以书面文件、材料的形式报送,同时,以电子邮件发送给集团公司审计部,以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第五章审计信息的交流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系统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并定期编发《审计信息》或《审计参阅》,每月30日前下发。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审计部逐步建立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内部

审计信息网络,增加审计信息的覆盖面,形成多功能的审计信息体系,实现集团公司审计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审计部定期组织或参与调研,及时修订对审计信息工作的动态要求和报送重点,及时向所属各单位反馈情况,并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信息工作质量。

第六章审计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对各类审计信息的披露严格把关,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对涉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对信息披露级次保密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要逐步推进审计公告制度,以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上级单位在与外部相关部门及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协调中,需对收到的下级单位报送的审计信息作进一步复核,如向新闻媒体推荐或以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时,应征得信息提供单位或个人的同意。

第七章审计信息管理工作的考评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每年对所属单位的审计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评,以促进审计信息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条审计信息管理工作质量情况纳入集团公司审计工作的考评范围,考评结果在系统内部通报。对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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