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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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强和创新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高中教育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需求,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是指经省教育厅评审认定或委托市(州)评审认定的普通高级中学。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设定为: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一级普通高中)、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二级普通高中)、四川省三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三级普通高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三条经评审认定的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三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其原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主体不变,仍分别享有原有的国家级示范高中、省级示范高中、市(州)级示范性高中政策待遇。
第四条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与管理要注重内涵发展,要有利于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有利于学校多样化发展,办出特色;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和学校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各地在加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城乡薄弱高中建设,提升区域内普通高中整体办学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应符合《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及评估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
第七条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在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积极为本地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各地要加强对省级示范高中的建设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做出分年度建设的评估规划,制定建设方案。要统筹规划学校建设,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在校舍建设、设备配置等方面,要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坚持坚固、安全、够用、实用的原则,建立节约型学校。
第九条四川省示范性高中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总量控制。经评审认定,符合上一级普通示范高中基本标准和要求的学校,可逐级晋升,不符合的学校视情况给予降级或者撤消其称号处理。
(普通高中学校被认定为示范性学校满三年后,由省教育厅或市州教育局组织专家对示范学校进行综合性复核、复查。复核、复查不合格者,将给予降级或者撤消其示范性学校称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省级示范高中表彰奖励制度。
省级示范高中在办学过程中,对行为规范、实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建立示范性普通高中自评制度。
完善示范性高中自我评价机制,增强自我评价、自我考核和自我提高的能力。示范性高中每年年底应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评审认定办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负责四川省一级、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审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委托市(州)教育局评审认定四川省三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认定领导小组,负责相关的组织工作。各市州教育局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现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复核认定。
现国家级示范高中,经复核达到《细则》要求的,由省教育厅命名为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现省级示范高中,经复核达到《细则》要求的,由省教育厅命名为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现市(州)级示范高中,经复核达到《细则》要求的,由省教育厅命名为四川省三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复核不合格的,原则上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到期仍不合格的,撤消其相应称号。
第十五条开展示范性普通高中晋级评审认定工作,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市(州)初评认为符合《细则》要求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正式向省教育厅申报。
省教育厅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估组,采取听(听课、听汇报)、看(查看资料、看场地设备等)、访(访问师生、周围群众)、议(讨论、合议)等方式对申报省一级、二级高中的学校进行评估,得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上报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认定领导小组。经评估达到《细则》要求的,由省教育厅命名,并予以公布、授牌。
第十六条加强示范性高中的日常监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学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取消示范性高中称号。
1.学校有违规的办学行为。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
3.教师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起开始执行,原四川省教育厅文件《》自行废止。
二0一一年十一月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及评估细则
编写说明:本评估细则的拟定,遵循了以下规则。(1)立足原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细则,保留可取部分,增加涉及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新要求,体现继承与创新。(2)在评估指标的设定上,大致按照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对应“四川省一级普通高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对应“四川省二级普通高中”,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对应“四川省三级普通高中”,达标的普通高中对应“四川省合格普通高中”的关系处理评估标准。(3)评估细则突出重点,不搞面面俱到,减轻在具体评估学校时候的工作量。(4)评估增加否决指标,强调示范性学校决不允许出现严重违规、违法的办学行为。(5)评估细则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可量化的指标尽量做到量化评估。
2011-10-29 注:评估满分为500分。接受评评学校的实际得分达到满分90%以上,且各a级指标实际得分达到该项满分80%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