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中常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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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其中包括了刑法与刑诉法的考试内容。

刑法与刑诉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一、刑法知识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了解罪与刑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2.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即刑罚的确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3. 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的要求,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和差异。

4.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了解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刑事处罚的目的和原则,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审判程序等。

以上只是刑法知识点的一部分,国家司法考试中还会涉及更多的刑法内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二、刑诉法知识点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等。

2.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参与人: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和参与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等。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等。

4. 刑事诉讼的程序:熟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

5. 判决与执行: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判决的形式、刑罚的执行等。

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对于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灵活运用相关知识。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合集5篇)

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合集5篇)

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合集5篇)第一篇:司法考试刑诉要点总结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缓刑、假释和管制、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告诉才处理的5罪1、取保候审:拘传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传讯时到案,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2、监视居住:拘传见证人。

即:非经许可不得离开指住的居住地,传讯到案,未经许可,不得会见他人,不毁伪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

3、缓刑、假释和管制:客居发报。

即: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非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遵守法律,向考察(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另外,管制的加上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六大权利受限制,需经执行机关批准才可以行使。

4、盗窃犯7个加重情节记忆口诀主犯累犯,致死流窜,盗窃金融特款,严重影响生产。

5、犯人的重大立功六个表现记忆口诀口诀:发人抗贡检止。

说明:重大发明、舍已救人、抗洪救灾中重大立功的、作出其它重大贡献的、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6、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善哉,新婚以为之,人身财产三年下。

善,即伤:故意伤害案(轻伤)哉,即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新,即信:妨害通信自由案婚:重婚案遗:以,即遗:遗弃案为,即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之,即知:侵犯知识产权案人身财产三年下: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可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二、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

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理解:1、先决条件: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三、永远记住“应当与可以”应当与可以顺口溜一、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应当从轻或减轻,遗憾你我不年轻(14-18岁的人犯罪,这个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哈)可以从轻或减轻,自首立功样样行。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第一分部分:刑法总则1 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2 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犯罪论3 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 注意:如果这些中介组织人员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5 注意: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6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同,前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贪污罪,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后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法律拟制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当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如有相关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 见下一表8 注意:道德义务并非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9 注意: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所以本罪极易与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混淆。

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如果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买妇女是为了做自己的老婆、买儿童是为了奴役或者收养,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奴役、收养拐骗儿童的,构成拐骗儿童罪10 注意:①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如果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②受贿罪中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无论是谋取正当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以定罪③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谋取的只能是不正当利益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⑤对外国公职人员、国家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商业利益11 注意保险诈骗罪的处罚:在犯罪预备阶段杀死被害人的,杀人行为是保险诈骗的手段,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犯罪未遂阶段杀死被害人的,属于另起犯意,实行数罪并罚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例如:认识错误、发生错觉与幻觉)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的,通常认为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具有自动性彻底性必须彻底放弃原本打算实施的特定犯罪★有效性在消极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必须停止侵害在积极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不仅必须停止侵害,还需要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真挚的努力注意:中止的有效性并不要求行为人避免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有效地防止了作为既遂标志的构成结果的发生就算有效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条件主体2人以上注意: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犯罪人有主观意思联络12★★不存在共同故意而不构成共犯的共同过失行为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双方故意内容不重合的行为同时犯12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片面的帮助犯认定为共犯没有争议13 此种情形也称为帮助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4 注意: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只可能成立帮助犯15 此种情形也称为教唆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6 注意:无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上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刑罚加减身份的人17 例外情况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犯的性质18 注意:如果存在交叉关系即构成法条竞合19 注意: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而两罪并罚20 注意: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没有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进而过失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21 注意:本条属于法律拟制,不可推而广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包容犯★★★二、转化犯23 注意:挪用公款潜逃的,只能对所携带之款以贪污罪论处,对于潜逃之前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公款,刑罚论24 注意:①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物品应当予以没收;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须的费用,且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25 注意:①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但不计算在内;②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当改为3年以上、特别提示: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如果当时被发现,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所依据的法条,缓刑是第69 条,假释是第71 条。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主体部分黄金考点及口诀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主体部分黄金考点及口诀

⼀、纯正单位犯总结 ⼝诀: “枪⼯汇报信、藏⾎货、私分受⾏” 解析: 枪:违规制造、销售枪⽀罪126 ⼯:⼯程重⼤安全事故罪137 汇:逃汇罪190 报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161 藏:⾮法出售、私赠⽂物藏品罪327 ⾎:采集供应⾎液、制作供应⾎液制品事故罪334 货: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80 私:私分国有资产罪396.1 分:私分罚没财物罪396.2 受:单位受贿罪387 ⾏:单位⾏贿罪393 ★注意:按张明楷⽼师观点,妨害清算罪是不纯正的单位犯,强迫职⼯劳动罪是纯正的⾃然⼈犯 ⼆、常考纯正⾃然⼈犯总结 纯正的⾃然⼈犯很多,如盗窃、抢劫、诈骗等,这⾥总结的是容易被误认为单位犯的纯正的⾃然⼈犯,⼝诀: “贷信抗,券责劳,教消强” 解析: 贷款诈骗193 抗税202 信⽤卡诈骗196 有价证券诈骗197 重⼤责任事故134 重⼤劳动安全事故135 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138 消防责任事故139 强:强迫职⼯劳动罪244 (前三个是重点,属于黄⾦考点) 三、未成年⼈刑事责任能⼒总结 ⼝诀: “只能8罪名,含8只按8,后抢严重定杀伤,注意准抢和聚⾸,停⽌形态都要罚” 解析: 1 ⼀般规则: “只能8罪名”:即只对刑法第17条第⼆款规定的“杀伤*抢卖⽕爆投”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杀伤*抢卖⽕爆投”,指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故意杀⼈、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含8只按8”(未成年⼈解释第5条):对于其他严重的故意⾏为,部分⾏为符合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的,以部分⾏为所涉⼋种罪名处罚(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七条第⼆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2 例外:抢劫罪1个例外 “后抢严重定杀伤”: 未10,“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盗窃、诈骗、抢夺他⼈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刑法1.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有法可依、罪刑相适应、犯罪责任追究原则、罪刑相适应、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线、刑罚执行与改造相结合。

2. 刑法中的罪:刑法中的罪分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部分,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动机、犯罪主体等要素。

3. 刑法中的刑:刑法中的刑种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形式,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等,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4. 犯罪数罪并罚和数罪并罚等。

二、民法1.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私有和继承自由原则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

3.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属于其个人生活范围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使用、处置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三、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行政自由与行政强制相结合原则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职权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的司法程序,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责任、行政过失责任、行政补偿责任等。

四、宪法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宪法至高无上等。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3. 国家机构和行政分工: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行政分工,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4. 国家法律体系: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规定国家刑事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作用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责任追究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等。

3.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包括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强制性、刑法的严格性、刑法的国家性等。

二、刑法基本原理1.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刑事立法,包括刑法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和审批程序等。

2. 戒备原则戒备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尤其危险犯罪预先规定刑罚,且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格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3. 公共危险原则公共危险原则是指刑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刑事制裁。

4. 个体危险原则个体危险原则指刑法对破坏公民合法权益和个体危险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三、刑法主体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名个体在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有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

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刑事主体刑事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主体范围、辅助人员、共同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主体形态等。

3. 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是指刑法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和目标,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要素,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行为、结果和背叛等。

3.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和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上意、报复、不法动机和罪责等。

五、刑法犯罪形态和结果1. 刑法犯罪形态刑法犯罪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形式,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直接犯和间接犯、单独犯和共同犯等。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1. 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 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3. 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4. 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5. 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 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7.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 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 不成立不作为犯罪10. 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 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

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 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

司考刑法必背100条一、大纲新增考点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5、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1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2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3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6、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武器、弹药、假币、文物、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第一百五十二条(淫秽物品、第三百四十七条(毒品、第三百五十条(制毒物品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7、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着轻微危害2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8、如下四种行为,都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1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3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4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刑法重要考点归纳-司法考试

刑法重要考点归纳-司法考试

刑法总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二、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三、刑法的管辖范围:1.属地管辖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外犯罪(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对华犯罪,最低刑三年以上的,使用本法。

但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危害人类共同利益,参加公约,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vs规范的构成要件:规范的需要法官的价值判断。

2.积极的vs消极的,客观的vs主观的,成文的vs不成文的,真正的vs 表面的五、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对危险物有管理义务2.对他人的危险行为有监督义务3.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4.基于法律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5.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阻止义务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意义。

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七、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的四种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注:存在着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犯罪,不存在只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

八、违法性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A)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性犯罪特例——延续至犯罪人将财物藏匿为止),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B)特殊正当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

2.紧急避险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避险意图(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3.其他: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其中被害人的承诺:a)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b)有承诺能力 c)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 d)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e)现实承诺,不能推定 f)既承诺行为,且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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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常考点总结
总结1:
(1)盜窃普通财物,然后出卖,只定盗窃罪,出卖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盜窃违禁品(枪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然后出卖,先定盗窃罪,出卖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各自出卖类犯罪(买卖枪支罪、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然后并罚。

总结2
结合犯1:前罪+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绑架+杀人=绑架罪。

(2)拐卖+强奸=拐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毒品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罪。

这些结合是因法律规定而导致。

若无法律规定,依原则,两个行为犯两个罪应并罚。

总结3
结合犯2:前罪+后罪=后罪。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总结4
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
(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

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总结5
假币犯罪的罪数。

(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

a.伪造+使用=伪造;b.购买+使用=购买。

(2)并联关系,并罚。

a.出售+使用,并罚。

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
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
(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

(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

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

(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

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
财产罪中的“多次”。

共四个:
(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

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
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
(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

甲是盗窃。

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

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

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

甲是盗窃。

b.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

甲是侵占。

总结9
观点展示的考点。

(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

关于对甲的处理。

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

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

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
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

甲对丙构成?
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

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

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
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

甲向乙开枪,却击中附近路过的丙。

观点一: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致死,最终定杀人未遂。

观点二: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杀人既遂,定杀人既遂。

法定符合说曾是司考官方通说,但也要注意它的缺陷:将对丙的过失拟制为对丙有杀人故意
总结12
观点展示(4):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甲杀乙,致乙休克,以为乙死,抛"尸”河里,乙溺亡。

观点一:甲构成杀人未遂和过失致死罪,并罚。

理由,杀人行为的危险流被溺水阻断,死亡结果不是杀人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而是弱水而亡。

观点二:甲构成杀人既遂,杀人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总结13
观点展示(5):共同犯罪的共同标准。

甲乙相约共同向草丛开枪打兔,打死小孩,无法査明致命一枪谁打的。

观点一:部分共同说及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无罪。

观点二: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只要求二人有意思联络。

二人构成过失致死罪的共同犯罪。

总结14
观点展示(6):共犯与正犯关系。

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实际上未实施犯罪。

观点一:共犯独立性说:甲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未遂。

观点二:共犯从属性说: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理由,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总结15
观点展示(7):自杀。

甲教唆、帮助乙自杀,乙自杀身亡,乙成年、精神正常、意思表示真实。

观点一:甲无罪,理由:依共犯从属性,实行者乙无罪,教唆、帮助者甲也无罪。

观点二:甲有罪,理由:生命需要绝对保护。

另:若乙未成年、精神不正常,意思表示不真实,甲是杀人的间接正犯。

总结16
观点展示(8):诈骗。

甲将赃物谎称是自己合法财物,卖给乙。

观点一:甲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有财产损失,因为乙买到有权利瑕疵的财物,交易目的失败。

观点二: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没有财产损失,乙是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规定,不追缴善意第三人所购财物。

总结17
观点展示(9):侵占罪。

甲将盗窃来的车交乙保管,乙保管后不还。

观点一:乙构成侵占罪。

观点二:乙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非法委托保管关系不受保护,甲无返还请求权总结18:
常考的想象竞合:
(1)诈骗与敲诈竟合,择一重:甲使用伪造的裸照敲诈乙的钱财。

(2)诈骗、敲诈、招摇撞骗竞合:甲冒充警察抓嫖。

(3)诈骗与抢劫竟合:甲包里放卫生纸,谎称是炸弹,威肋乙给钱,乙受骗害怕给钱。

(4)抢劫与绑架竞合:一对母女散步,甲用刀劫持女儿,当面要求母亲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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