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中常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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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常考点总结

总结1:

(1)盜窃普通财物,然后出卖,只定盗窃罪,出卖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盜窃违禁品(枪支、假币、毒品、淫秽物品、文物),然后出卖,先定盗窃罪,出卖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各自出卖类犯罪(买卖枪支罪、出售假币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罪、倒卖文物罪),然后并罚。

总结2

结合犯1:前罪+后罪=前罪,后罪成为前罪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绑架+杀人=绑架罪。

(2)拐卖+强奸=拐卖。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毒品罪;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前面这个罪。

这些结合是因法律规定而导致。若无法律规定,依原则,两个行为犯两个罪应并罚。

总结3

结合犯2:前罪+后罪=后罪。

(1)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

总结4

刑九修改的罪数问题:

(1)删除结果加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以后遇到,绑架行为同时过失致死,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定绑架罪。

(2)删除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修订为数罪并罚。

总结5

假币犯罪的罪数。

(1)串联关系,只定前行为。a.伪造+使用=伪造;b.购买+使用=购买。

(2)并联关系,并罚。a.出售+使用,并罚。b运输+使用,并罚。

总结6

公开盗窃的行为类型:

(1)貌似抢劫:甲伤害乙,致乙重伤无法反抗但清醒,忽看到乙的钱包掉地上,拿走(注意与司法解释的情形不同)。

(2)貌似抢夺:乙遛狗,无狗绳。甲跑过来当着乙面,迅速抱走小狗。

(3)貌似侵占:新娘让伴娘帮拿着戒指,一会仪式要用。伴娘在新娘眼皮底下拿跑

总结7

财产罪中的“多次”。共四个:

(1)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有三个:多次盗窃,多次抢夺,多次敲诈勒索

(2)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有一个:多次抢劫。注意:诈骗罪、侵占罪中没有多次规定。

总结8

诈骗、盗窃、侵占的四种类型:

(1)一开始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临时借打个电话就还,乙借给,甲拿到手就跑了。甲是盗窃。b.甲欲非法占有乙手机,骗乙借用两天,乙借给,甲到手两天后不还。甲是诈骗,名为借、实为骗。

(2)拿到手后才有非法占有目的。a.甲临时借打一下乙的手机,乙递给,甲拿到手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拿跑了。甲是盗窃。b.提出借乙手机用两天,乙借给,甲拿到手后产生不法所有目的两天后不还。甲是侵占。

总结9

观点展示的考点。

(1)偶然防卫:乙要杀丙时,甲杀死乙,救了丙,但甲没意识到自己制止了一起不法侵害,只想杀乙。关于对甲的处理。

观点一: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无罪,成立正当防卫(结果好,行为就好)。

观点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坏行为偶然制造了好结果)。偶然避险也有类似三种观点。

总结10

观点展示(2):正当防卫伤及无辜:乙伤害甲,甲防卫,向乙扔砖块,击中附近丙。甲对丙构成?

观点一: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就是对乙的正当防卫行为。

观点二:假想防卫,因为事实上丙没有实施不法侵害。

观点三: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就是伤害无辜第三人。

总结11

观点展示(3):打击错误。甲向乙开枪,却击中附近路过的丙。

观点一: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过失致死,最终定杀人未遂。

观点二: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是杀人未遂,对丙是杀人既遂,定杀人既遂。法定符合说曾是司考官方通说,但也要注意它的缺陷:将对丙的过失拟制为对丙有杀人故意

总结12

观点展示(4):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甲杀乙,致乙休克,以为乙死,抛"尸”河里,乙溺亡。

观点一:甲构成杀人未遂和过失致死罪,并罚。理由,杀人行为的危险流被溺水阻断,死亡结果不是杀人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而是弱水而亡。

观点二:甲构成杀人既遂,杀人行为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总结13

观点展示(5):共同犯罪的共同标准。甲乙相约共同向草丛开枪打兔,打死小孩,无法査明致命一枪谁打的。

观点一:部分共同说及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无罪。

观点二: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只要求二人有意思联络。二人构成过失致死罪的共同犯罪。

总结14

观点展示(6):共犯与正犯关系。甲教唆或帮助乙犯罪,乙实际上未实施犯罪。

观点一:共犯独立性说:甲构成教唆犯或帮助犯未遂。

观点二:共犯从属性说: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理由,实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教唆、帮助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

总结15

观点展示(7):自杀。甲教唆、帮助乙自杀,乙自杀身亡,乙成年、精神正常、意思表示真实。

观点一:甲无罪,理由:依共犯从属性,实行者乙无罪,教唆、帮助者甲也无罪。

观点二:甲有罪,理由:生命需要绝对保护。另:若乙未成年、精神不正常,意思表示不真实,甲是杀人的间接正犯。

总结16

观点展示(8):诈骗。甲将赃物谎称是自己合法财物,卖给乙。

观点一:甲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有财产损失,因为乙买到有权利瑕疵的财物,交易目的失败。

观点二: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没有财产损失,乙是善意第三人,司法解释规定,不追缴善意第三人所购财物。

总结17

观点展示(9):侵占罪。甲将盗窃来的车交乙保管,乙保管后不还。

观点一:乙构成侵占罪。

观点二:乙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非法委托保管关系不受保护,甲无返还请求权总结18:

常考的想象竞合:

(1)诈骗与敲诈竟合,择一重:甲使用伪造的裸照敲诈乙的钱财。

(2)诈骗、敲诈、招摇撞骗竞合:甲冒充警察抓嫖。

(3)诈骗与抢劫竟合:甲包里放卫生纸,谎称是炸弹,威肋乙给钱,乙受骗害怕给钱。(4)抢劫与绑架竞合:一对母女散步,甲用刀劫持女儿,当面要求母亲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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