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楔形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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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令人遗憾的是,“空中花园”和巴比伦文明其他的著名建筑一样,早已湮没在滚 滚黄沙之中。我们要了解“空中花园”,只能通过后世的历史记载和近代的考古 发掘。
诺亚方舟(Noah's Ark)是出自圣经《创世纪》中的一个引人入胜的传说。由于 偷吃禁果,亚当夏娃被逐出伊甸园。此后,揭开了人类互相残杀的序幕。人世间 充满着强暴、仇恨和嫉妒,只有诺亚是个义人。上帝看到人类的种种罪恶,愤怒 万分,决定用洪水毁灭这个已经败坏的世界, 只给诺亚留下有限的生灵。
印度法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的概述 划分的等级 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 等级深严的种姓制度
印度法的财产法
所有权 债权法
土地国有 私人的财产受到保护
印度法的财产法
所有权 债权法
契约关系简单 契约的法律效果 对高种姓的债权给予保护
印度法的婚姻家庭法
婚姻被认为是合于神意的行为 严格维护种姓内通婚 夫妻制度,一夫多妻与一夫一妻
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法经 法典
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 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 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 法经 法典 佛教经典
经藏
论藏 律藏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 佛教教义
印度法的渊源
吠陀 法经 法典 佛教经典
外国法制史
古代东方奴隶制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 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 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又称为两 河流域法。
楔形文字:《辞海》解释为 “钉头文字或箭头文字。”
楔形文字
书写工具
文字变化 字母对照表
二、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乌尔纳姆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

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解析

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解析

•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主要内容 • ★ (三)法典的特点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因为巴比伦 统一两河流域前,各城邦国家的习惯 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
• 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汉穆拉 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 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 系都得到迅速发展,动产已经变为私

公元前3500年左右,两河流域的 最早居民苏美尔人创造了象形文字, 以后这种文字逐渐演变成为用芦秆等 刻在泥板上,因字型上粗下细,形如木 头楔子而得名。此后,这种文字成为 古代两河流域各国通用的文字,这就 是楔形文字。用这些文字书写和记载 的各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由于有着 共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以统 称为楔形文字法。
• 3.第三阶段(成熟):《汉穆拉比法 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伦第六代 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 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 • 《汉穆拉比法典》的出现标志着楔形文 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的阶 段。也为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提供了最 可靠的史料。
二、《汉穆拉比法典》
•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十 八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时 期制定的法典,原文刻在一个 玄武岩石柱上,故又被称为石 柱法。 • 1901年为法国考古队在伊朗 古城苏萨遗址发现。石柱现存 巴黎卢浮宫博物馆。
• 1、 第一阶段(起源):《乌尔纳姆法 典》——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 一部成文法典。 • 2、第二阶段(发展):《苏美尔法典》 等。 • 3.第三阶段(成熟):《汉穆拉比法 典》——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
• 1、 第一阶段(起源):《乌尔纳姆 法典》。公元前21世纪初,乌尔纳姆创 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 南部,并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 •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 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 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它对 其后两河流域的成文立法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含义楔形文字法又称为两河流域法。

是对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一系列法律的总称。

时间约为公元前3000年以前至公元前6世纪。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与发展1、前21 世纪末《乌尔纳姆法典》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2、前20 世纪城邦国家的法典《苏美尔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等3、前18 世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成文法典4、赫梯法、亚述法承继了楔形文字法赫梯的两种文字——楔形文字——象形文字第二节楔形文字法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一、释义: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制定,它充分体现了古代西亚两河流域法律的特点,是古代东方法的典型代表。

四、法典序言及结语中的法律观(一)法的公正性1、立法的目的——公正我,汉穆拉比虔诚敬神的君主,为使正义在国中出现,消灭邪恶,使强不凌弱,使我象太阳一样升起在民众之上,给国家带来光明。

······2、君主与公正的关系(二)君权神授法自君出国王汉穆拉比站立在太阳神沙马什旁边,从神手中接过代表着权力的手杖,表示法律的权威来自神的赐予。

(三)法的神圣性与永恒性此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四)理解与认识1、体现了古东方西亚朴素的法律观2、很好地处理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五、法典主要内容与特点一)维护私有制经济土地私有与土地国有(国君私有第三章古希腊法一、何谓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古希腊法的特征一)古希腊法是城邦法,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二)古希腊法是成文法,但没有出现完整严密的法典。

(三)法庭在案件处理上具有灵活性,一直没有形成具有专业性质的法官群体。

1 导论、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1 导论、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四、楔形文字法的特点 1.三段式体例 2.内容广泛: 法律源于神 严格维护奴隶主的利益 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刑法严酷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五、历史评价 1、对本国:促进了古代巴比伦社会的飞越发 展 2、对别国:对后来出现在西亚的波斯帝国以 及以色列-犹太的成文法都具有直接法律 渊源的作用
三、法律史学的研究体系、方法
1、体系: 总论:基本理论
分论:断代法史学(古代、中
世纪、近现代、当代)
国别法史学(英、美、法、德)
部门法史学(外国宪法、刑法、
民法、经济法)
专题 (司法制度)
2、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
(1)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要求我们学会用客观的、历史的方法去 观察、思考问题) (2)实事求是(资料散失时,只能推论) (3)比较的方法 (4)想象=钥匙 (古今、中外)
/专任的大法官
2、B.C. 3000年——古巴比伦(西亚)
(1)B.C. 3000 《乌尔纳姆法典》 《苏美尔法典》
(2)B.C. 18世纪 《汉穆拉比法典》
(一)古代奴隶制法
3、B.C. 7C ——古印度(南亚)
(1)B.C. 7C (2)B.C. 4C 《吠陀》、《法经》 《摩奴法典》
4、希伯来(中亚)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二、法典的结构和内容 (二)内容 2、财产、商业及债(T6-126) (5)债 △ 在债权关系中广泛适用书面契约 △ 确立债的一些基本原则 △ 债务要有担保 △ 法典对债务利率也有规定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二、法典的结构和内容 (二)内容 3、婚姻、家庭和继承(T127-193) (1)法典确认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 (2)在婚姻关系中男性享有支配权 (3)离婚 (4)继承方面实行家内继承原则

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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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的爱写在西元前 深埋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 几十个世纪后出土发现 泥板上的字迹依然清晰可见 我给你的爱写在西元前 深埋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 用楔形文字刻下了永远 那已风化千年的誓言 一切又重演
主要内容
• 一、楔形文字法概述 • 二、汉穆拉比法典 • 三、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 历史地位

2、第二阶段(发展):《苏 美尔法典》等。
载 有 苏 字美 的尔 泥法 板典 部 分 文
• 《苏美尔法典》部分条文: (1)引诱自由之民女离家外出,而女 之父母不知者,应告知此女之父母…… 而此女之父母以女嫁之。 (2)倘牛伤害栏中之牛,则应以牛还 牛。
• 《苏美尔亲属法》部分条文: (1)垂之未来,行之久远。 (法典的 前言) • (2)倘妻恨其夫而告之云 :“尔非 吾夫”,则应投之于河。 (3) 倘夫告其妻云:“尔非吾妻”, 则彼应给银半明那。
当时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私人所有制与 土地国有制并存。 其次,法典对其他动产都规定为私有并 予以严格保护,尤其是神庙和王室财产、 奴隶主阶级的财产以及国家常备军士兵的 财产受到特别保护。 最后,对手工业、商业等方面的法律关 系作详细规定。这表明汉穆拉比统治时期 巴比伦社会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有关条 款约占法典条文总数的10%。

序言部分,汉穆拉比列举和颂扬 了自己的丰功伟绩,并自称受命于天 神安努和苏美尔最高神恩利勒,是 “众王之神”、“巴比伦的太阳”, 宣扬了“君权神授”、“君权至上” 的思想,阐明制定法典的目的是使 “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 福”。

正文282条,涉及民事、刑事、诉 讼等领域,如财产、婚姻、家庭、土地、 房屋、商业、借贷、租赁等。这部法典 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人 内部的不平等地位;保留土地国有和公 社所有制;有较多关于商品交换和保护 动产私有权的规定;肯定全权自由人之 间的同态复仇原则,等等。

第 2章 楔形文字法

第 2章   楔形文字法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居住在两河流域南部地区 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居住在两河流域南部地区 的苏美尔人与北部地区的阿卡德人相继建立起十几个 以城市为中心与周围若干农村结合而成的城市国家, 如乌尔、拉戈什和乌鲁克等。这些城市国家最初采用 的习惯法为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约公元前3000年代中期,乌尔、乌鲁克等被强盛 约公元前3000年代中期,乌尔、乌鲁克等被强盛 的拉戈什所征服。拉戈什的国王乌鲁卡基那实行社会 改革,制定一些成文法 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 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 乌尔国家逐渐兴起, 并重 新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约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 新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地区。约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 前2096年, 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为巩固统治、 2096年, 缓和社会内部矛盾, 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 这是 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 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七)法院组织与诉讼
巴比伦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 审判权,一切不服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至国王,国王有权特赦或亲自审理 法院久拖不决和兄弟间遗产纠纷案件,也可委托“王室法官”审理其他案件。地 方司法权分别由国王下属的大小官吏来行使。 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诉讼制度中带有某些原始习惯残余。
(五)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 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 夫享有特权, 妻处于从属地位。 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 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六)刑法
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 罪和侵犯家庭罪。 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的犯罪主要包括诬告、伪证和法官擅改判决等行为。 法典对侵犯财产罪规定得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 侵犯人身罪主要指殴打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伤亡的行为。法典对这类犯罪 行为的处罚实行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原则。 侵犯家庭罪主要包括强奸罪、奸淫罪、通奸罪及养子不认养父母等行为。 刑罚种类很多,主要有死刑、体刑、烙印、罚金以及驱逐等。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二、楔形文字法的发展 三、楔形文字法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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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背景 1.两河流域在政治上的统一,要求进一步统一
楔形文字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 系,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历史地位。楔形文 字法首先将习惯法成文化,开始了人类成文法的 最初尝试,推动了人类法律的发展与进步。楔形 文字法诸法典,特别是《汉穆拉比法典》,内容 丰富,形式完备,条文缜密,立法技术发达,表 明其已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高峰,对后世奴隶 制立法产生重要影响。以《汉穆拉比法典》为典 型代表的楔形文字法,体现了古代东方文明的伟 大成就,不仅在两河流域得到长久的应用,表现 出极强的生命力,而且还通过波斯帝国的法律和 希伯来法对西方法展使财产私有化日益加剧,需要制
定新法来维护新的经济秩序。 3.高利贷横行,需要靠法律给予限制。
二、《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 《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对古巴比伦社会关系、
经济结构、政治体制作出系统规定的综合性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继承了以前楔形文字法的结
构,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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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君主专制制度 (二)等级制度 (三)财产所有权制度 (四)契约制度 (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六)犯罪与刑罚制度 (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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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在经历了漫长的20个世纪的发展之后,以 《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逐步形成了 以下基本特征:
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 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3.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楔形文字法除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 系。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以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法律(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发展和一般规律;掌握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掌握《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1、楔形文字法律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征。

有的资产阶级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产生与演变1、公元前3000年左右,楔形文字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乌尔第三王朝(前22-21世纪)的创始者所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楔形文字成文法典。

2、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

3、楔形文字法律后来为亚述、赫梯、依兰等国家沿袭使用,直至波斯帝国时期。

4、公元前一世纪左右,楔形文字法律完全消失。

注:1、什么是《乌尔纳姆法典》?约在公元前22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除序言外,共29个条文,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新时代。

2、列举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1、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正文和结语三段论。

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

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一)制定《汉穆拉比法典》是汉穆拉比国王执政的晚年颁布的。

制定的原因主要有: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又称为两河流域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总称。

它产生于BC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1《乌尔纳母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

法典内容已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1《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晚年颁布的。

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被称为“石柱法”,是至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

其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1古希腊法:是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概念,除了古希腊人在其本土所建城邦国家之外,还泛指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海在内的广大地区的希腊世界各个城邦的法律体系。

1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1贝壳放逐法:是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制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因此又被称为“陶片放逐法”。

1《学说汇纂》:是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前罗马法学的作品、学说、法律解答的汇集整理。

1《安敦尼努敕令》:罗马帝国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著名《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

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它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

外国法制史(自考经典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自考经典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特征,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汉穆拉比法典》。

基本特点:①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分为序言、法典本文、结语三个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人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③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

2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王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其制定的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制。

《汉穆拉比法典》关于自由民地位的规定: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奴。

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其法律地位比后者高,法典里有许多条款专门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及其享有的一切财产。

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包括的范围很广。

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在法典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3 《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身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

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而文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⑤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 序言;

土地所有权保护:实物赔偿方式;

奴隶的社会地位:“财产”--物,严厉
的刑罚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

奴隶主和自由民的法律调整:以罚金为
主;

犯罪问题:伤害肢体和诬告;

婚姻家庭:男尊女卑;

诉讼形式:法庭审理,神明裁判。
• 3、全盛时期: • 存续时代:公元前18世纪-前16世纪 • 国家:巴比伦王国 • 代表性法典:《汉谟拉比法典》
利贷;
• ---租赁契约:充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 ---劳务契约:对劳务的质量、报酬有明
确规定。
(5)婚姻家庭法 • 买卖/契约婚姻;家长制;家内继承。
• (6)刑法 • 犯罪种类;同态复仇/血亲复仇;刑罚种类
• (7)法院组织与诉讼 • 司法行政合一;神明裁判
• 2、法典的特点-兼论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 条文:缺乏概括性和抽象性,司法判例汇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概述
•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 两河流域—美索不达米亚(Mesopotamia,
希腊语的意思是两河之间的土地。)文明 (又称两河文明)发源于底格里斯河 (Tigris)和幼发拉底河(Euphrates) 之间的流域──苏美尔(Sumer)地区 (中下游地区)。
《汉穆拉比法典》上部浮雕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 序言:宣言君权神授; • --安努尔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
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 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 使我有如沙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
• --常胜之王,四方的庇护者,众王之神, 众王之统治者,众王之君主,明哲之君主。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讲义

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讲义

1、楔形文字法A、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期发源于古代两河流域南部的一部古老文字,是由苏美尔人发明;B、两河流域是人类是历史上最早形成国家与法的地区之一,也是楔形文字法的发源地;这些地区的城市国建最初采用习惯法,其主要内容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C、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创制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D、楔形文字法主要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椑拉拉马法典》、、《李必特尹丝达法典》、E、公元前18世纪,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经济最为繁荣、国势最为强势时期F、《汉穆拉比法典》文明于世,又称为“石柱法”;2、汉穆拉比法典:A、该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B、君主专制制度,国王依靠他的核心的官僚机构,自上而下实行集中统治;C、军人分为“里都”和“巴衣鲁”(重装兵和轻装兵)D、将全体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奴隶又称为“卑贱者”,奴隶和牛等价,视为财产;E、自由民分为充分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充分自由的自由民;F、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称为:“阿维鲁”——主要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G、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称为:——穆什凯努;H、财产法——属于公社的土地数量很大,约占耕地总数的85%,有关商业方面的条款约占法典条文的10%左右;I、契约制度——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人生雇佣等,其中以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J、买卖契约的标的:土地、房屋、牲畜及其他非禁止流转的财产,其中包括奴隶;借贷契约的标的:钱款、谷物;租赁契约的标的包括:房屋、土地、园圃、车辆、船只、牛、驴等,K、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L、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子女在家庭中没有地位,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男子才享有充分自由的继承权;M、犯罪和刑罚制度;N、犯罪种类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O、法典几乎没有涉及:国事罪、宗教罪P、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诬告、伪证、法官擅改判决Q、侵犯财产罪的规定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R、侵犯人身罪主要指殴打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伤亡,处罚:血亲复仇、同态复仇;S、侵犯家庭罪包括强奸罪、奸淫罪、通奸罪、养子不认养父母等T、刑罚的种类有:死刑、体刑、烙印、罚金、驱逐;刑罚轻重与罪行的大小、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有关;U、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地方司法权分别由国王下属大小官吏来行使,V、诉讼完全由私人提起,证据主要有: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3、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A、结构体系关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B、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C、大都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俾拉拉马法典》中涉及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占70%D、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E、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4、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A、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B、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C、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贡献;D、对楔形文字法进行研究可以了解奴隶制早期法律产生的基本过程;E、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 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 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 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 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 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 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 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4、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 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 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楔形文字法1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6世纪苏美尔人用芦秆刻在泥板上古代两河流域奴隶制国家通用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系2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约公元前22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about 2113B.C.-2006B.C.)《乌尔纳姆法典》29条条文,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但法典的影响还在,基本都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

公元前19世纪,阿摩利人建立了古巴比伦王国。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著名的《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

它的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鼎盛状态)《汉穆拉比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随着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严格意义上的楔形文字法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必要(巴比伦王国的统一)(2)经济关系发展,调整新型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结构体系:序言、正文、结语序言:汉穆拉比颂扬自己,宣称“君权神授”,立法权属于自己(神明的代表)正文:共282条。

正文内容已涉及民事、刑事、诉讼等领域的基本问题。

古代东方——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结语:告诫人民遵守,不可废除变更法律(神保佑守法者,而惩罚不遵守法律之人)法典正文是关于当时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具体规定,序言和结语则表现了汉穆拉比时期人们关于法律的意识和观念。

法律价值观: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和对人类福祉的追求。

内容:1国有和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标志着奴隶制经济的全省)(弱于全盛时期的希腊、罗马)(灌溉农业所代表的古东方土地所有制特点的公有制)(公有制表现为全国土地基本以王室土地和公社土地的形式存在,实物租税、军人兵役,占有王室土地=担负义务)(法典规定了不履行占有土地义务的处罚,且土地不得作为标的买卖)公社为主的统治基础,以家庭为单位,履行对公社的义务法典对于土地私有制的有限保护、对于动产私有制的严格保护(奴隶主)2社会结构家庭奴隶制:奴隶主随意处置奴隶、对他人奴隶侵犯的赔偿(奴隶=财产的一部分)自由民:阿维鲁穆、穆什钦奴(依附王室)自由民中的阶级分化,下层容易沦为债务奴隶军人(不完全权利,但是法典中对于军人财产给予特别保护)3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无契约即无婚姻父权、夫权4债权法契约、侵权行为之债保护借用人权利、限制出借人权利的倾向(高利贷剥削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奴隶增多动摇了巴比伦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统治者用这种方式来稳定经济秩序)对于债权关系调整,古代东方法中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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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楔形文字法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的起源,了解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及其意义。

教学重点:
楔形文字法的起源与发展,楔形文字法的总体特征,《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地位。

第一节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
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
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30世纪——公元前22世纪)
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

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22世纪——公元前18世纪)
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

3.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
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

4.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
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

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
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

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
一、法典的制定背景
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

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段去解决。

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

正文:共282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

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

三、法典的内容和特征
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

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
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
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买卖契约:注重形式,标的多样。

租赁契约:充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

劳务契约:对劳务的质量、报酬有明确的规定。

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
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
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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