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一、发生劳动争议有哪些调解组织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以自由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寻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可以写调解协议书。
那么,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具体有哪些呢?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行政方由企业方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一般设在企业工会。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八条规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以及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二、劳动调解协议有强制力吗调解协议书从性质上说属于合同性质,因此,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方面,这是由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
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津人社局发[2011]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从源头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充分发挥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指在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办事机构,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该机构统称为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称调解中心)。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员,是指在调解中心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是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调解中心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条调解中心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调解中心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五条调解中心不受理调解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结案的;(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解决的;(三)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已经受理或达成调解协议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委托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受理。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贺政办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贺政办发〔2013〕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日益增多,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存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案情日趋复杂、内容日益多样化、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
因此,机关、事业单位是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是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第一调解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调解员队伍,当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时,及时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本单位调解组织协商和调解,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尽量在单位内部得以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持正常工作秩序、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调解组织。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配备调解人员。
干部职工人数在26人以上的可建立由5--7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25人以下的可建立由3--5人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包括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便及时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和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是必须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工会代表主持的,调解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依法调解该用人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二、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三、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被申请人:住址:法定代表人:调解请求: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X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
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
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
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
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
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
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
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
知
各处室、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确保学校各项秩序稳定,经研究,学校决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事务,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 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学校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
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5.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6.协助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实用版)目录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的意义和作用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流程和机构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和特点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优点和局限性五、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实践案例正文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的意义和作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是用于记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的表格,它有助于调解委员会对争议案件进行全面、详细的了解和分析,从而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记录汇总表不仅可以反映争议双方的基本情况,还可以记录调解过程中双方的诉求、争议焦点、调解结果等信息。
通过汇总这些信息,调解委员会可以更好地了解争议案件的背景和事实,从而采取更加有效的调解措施,促进双方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流程和机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调查: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对争议案件进行调查,了解事实和真相。
4.调解协商:调解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达成一致意见。
5.调解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6.调解结束: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机构主要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争议,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则负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和特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和法治原则。
自愿原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调解结果应当得到双方的认可。
公正原则要求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保持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粤人社规[2013]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10日以粤人社规〔2013〕1号发布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行为,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各级企业联合会和各级工商联及其商会、协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四)乡镇、街道(包括村、居委、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五)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发生人事争议,可以向下列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三)社团组织依法设立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调解指导工作制度;(二)指导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三)组织调解员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知识、调解技巧等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四)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问题,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司法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当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将调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调解组织的范围,强化了调解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要充分认识调解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基础。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化解各种矛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条例》。
一、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1.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2.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3.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员工担任;4.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公司或需要调整时,应由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二、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1.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组织;2.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公司工会和人力资源部的指导;3.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力度;4.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5.通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6.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1.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工作发生的各种矛盾;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循的调解原则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五、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4.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3.05•【文号】人社厅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导督促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并完成调解员证书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体样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
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场所等,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请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对所辖地区实施工作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报告报部调解仲裁管理司,部里将适时进行抽查。
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3月5日附件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8月19日第4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8月25日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接受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其调解员按照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聘用)合同约定,通过宣传教育、规劝疏导、民主协商的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合意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二)街道(乡镇)依法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三)行业(商会、协会)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调解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全市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宝人社〔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宝人社〔2012〕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调解仲裁法》,切实发挥调解在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上的重要作用,根据区政府2012年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建街、镇、园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委员会2012年9月底前,各街、镇、城市工业园区在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委员会,宝山工业园区直接组建成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1.预防职能。
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帮助辖区内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委员会或设立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联络员;对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联络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检查。
2.预警职能。
了解、掌握辖区内企业关闭、停产、合并、转制、搬迁等情况,监控企业长期拖欠房租、招退工登记备案异动、社会保险费退保、欠保异动等现象。
3.调处职能。
对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协调、调解和处置;督促各方及时有效履行调解协议;做好争议回访工作,防止争议反复。
4.管理职能。
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指导申请仲裁职能。
对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无法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当事人申请仲裁,代收仲裁申请书。
6.其他职能。
分析、研判辖区内劳动人事关系形势,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与人员介绍
调解员队伍素质与能力
法律素养
应变能力
调解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熟 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能够正 确运用法律知识对劳动争议进行定性 和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千差万别,调解员需要 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能够针对不同 案件制定灵活的调解方案,因案施策 、因人施策。
沟通协调能力
调解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能够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 ,运用沟通技巧促进双方当事人的沟 通和协商。
作的成果。
当事人满意度
通过收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 和结果的反馈意见,评估调解工
作的质量和效果。
社会效益
通过宣传调解工作的成果和典型 案例,提高社会对劳动争议调解 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促进和
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04
当前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足
机构数量不足
目前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数量相对较少,无法满足 日益增长的劳动争议调解需求。
,为后续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沟通技巧
调解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时,应 注重语言表达和沟通方式,避免使 用刺激性语言,以免引起双方情绪 激化。
法律运用技巧
调解员需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 议,引导他们依法解决争议。
调解成果展示及评价
调解成功率
通过统计调解成功的案例数量与 总案例数量的比例,展示调解工
工伤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因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
处理方法
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解释工伤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 调解员注重平衡双方利益,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赔偿协议。
调解技巧与策略分享
倾听技巧
关于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的说明
关于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的说明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加强首钢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更好地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首钢总公司、首钢总公司工会决定对全公司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结合首钢实际情况,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劳资人事部门的领导和工会副主席担任;委员中的企业代表由劳资人事、安全、法律等部门的负责人员担任,职工代表由负责劳动调解工作的工会干部和所属工会负责人担任。
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即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
2、首钢原则上设立三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总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各分子公司及所属基层厂、矿、工程公司要分别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别是单位职工人数多少和管理幅度大小来确定:•分、子公司或单位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可设7-11人;基层厂矿或职工人数在500-2000人的可设5-9人;500人以下的单位可设3-7人。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人数应基本相当。
3、各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调整后,要以单位和单位工会的名义联合印发文件,公布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聘用人和受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科研秩序,促进我所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所调委会)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具有依法调解本所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权力。
第三条凡我所聘用的有、无固定期限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返聘的离退休职工和行政聘用人为当事人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所调委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政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第五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性质与组成第六条所调委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所内部劳动人事争议的群众性组织,所调委会办事机构设在所工会办公室。
第七条所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行政代表、工会代表三方七人组成。
第八条所调解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由工会代表兼任)副主任2人,(由职工代表和行政代表兼任)。
第三章调解范围与工作原则第九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具体范围是:1.有关执行、变更、解除、终止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有关录用、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3.有关劳动报酬工资发生的争议;4.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问题发生的争议;5.有关因公和非因公病、伤残、死亡和待聘、离退休、培训、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发生的争议;6.关于奖励、惩处发生的争议;7.其它有关劳动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十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原则:1.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2.依法调解的原则;3.实事求是的原则;4.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一条所调解委员会职责:1.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负责调解本所内部发生的争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2.接受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为上级仲裁机构了解本所劳动争议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二条所调解委员会的权利:1.有决定劳动人事争议的受理、立案权;2.有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权;3.有监督检查调解协商的执行权。
劳动争议的调解办法有哪些
There is never a real desperation in lif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争议的调解办法有哪些《劳动法》第十三条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在我们现实社会中,尽管劳动法规定了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我们现实生活操作中,无论是公司还是我们个人,都会沟通不当从而导致劳动争议的出现。
如果公司与个人出现了劳动争议,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的办法有哪些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劳动争议的调解办法,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
一、劳动争议协商根据《劳动法》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
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
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解答
2017年第11卷第4期(总99期)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B E I J I N G V O C A T I O N A LC O L L E G E O FL A B O U R A N DS O C I A LS E C U R I T Y V o l 11 2017N O 4G e n e r a lN o 99法规政策解答«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解答彭雪松(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㊀北京㊀100029)2017年11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颁布了«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京人社仲发 2017 233号)(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为了帮助读者了解«工作办法»的相关内容,推动«工作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工作办法»中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予以解答.收稿日期:20171120作者简介:彭雪松(1987-),女,安徽人,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办公室干部,硕士.㊀㊀1.«工作办法»何时开始实施?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工作办法»自2017年11月8日起实施.«工作办法»适用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2.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工作办法»?答:下列劳动人事争议适用«工作办法»:(一)企业㊁个体经济组织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㊁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㊁履行㊁变更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㊁休息休假㊁社会保险㊁福利㊁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㊁工伤医疗费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3.调解劳动人事争议遵循什么原则?答: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平等㊁自愿㊁合法㊁公正㊁及时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哪些机构负责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答: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推动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培训,建立调解组织受理登记㊁调解处理㊁工作考核等制度,提升调解工作能力.5.什么是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答: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因劳动人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㊁参加调解活动,并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6.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到哪些组织申请调解?答: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二)区域性㊁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三)乡镇㊁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7.调解组织需要履行哪些职责?法规政策解答 ㊀㊀彭雪松:«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解答 69㊀答:调解组织的职责范围包括:(一)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二)引导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宣传劳动人事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政策;(四)聘任㊁管理调解员,组织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8.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谁设立?人员如何组成?答:企事业单位㊁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应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单独设立,也可设在工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设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其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具备成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专人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9.区域性㊁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由谁设立?人员如何组成?答:工业园区㊁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可成立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可设在同级园区,由园区工会代表和园区代表组成,负责人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行业(商会㊁协会)可成立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由行业(商会㊁协会)职工代表和行业(商会㊁协会)代表组成,负责人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10.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如何开展工作?答:乡镇(街道)应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设置接待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辖区调解组织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11.各调解组织如何命名?答:企事业单位㊁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名称应为 ˑˑˑ(用人单位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在其分支机构设立的调解委员会派出机构名称应为 ˑˑˑ(用人单位名称)ˑˑˑ(分支机构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区域性㊁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名称应为 ˑˑˑ(园区名称或行业㊁商会㊁协会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的名称应为 ˑˑˑ(乡镇或街道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调解组织名称一般为 ˑˑˑ(设立单位名称或地区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 .12.调解组织内的调解室如何设置?有哪些工作制度?答:调解组织应设有调解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调解室应悬挂和使用国家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挂徽及标识.调解组织应规范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建立调解受理登记㊁调解处理㊁告知引导㊁回访反馈㊁档案管理㊁统计报告㊁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调解组织应建立调解员名册制度,公开调解员名单,接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告案件调解等工作情况.13.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的任职条件包括哪些?答:调解员的思想认识㊁政治觉悟㊁专业素质和从业经历四个方面的聘任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具体为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㊁方针㊁政策,遵守国家法律;(二)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三)熟悉劳动人事法律知识,有一定政策水平,具备沟通协调能力;(四)从事人力社保㊁工会㊁企业管理工作两年以上.14.调解员的管理机构是谁?答:调解员的聘期㊁工作职责,由调解组织确定.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时,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整.15.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是什么?答: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按照正常出勤对待.调解员可根据调解工作情况获取适当劳务费.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做到耐心细致㊁仪表整洁㊁语言文明㊁举止得体,并佩戴徽章.70㊀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㊀2017年第11卷第4期调解员在工作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㊁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不得收受财物㊁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调解员出现上述行为的,调解组织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不得再聘为调解员.16.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必须调解吗?有哪些其它途径解决争议?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㊁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㊁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当事人如何提出调解申请?答: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向调解组织口头或书面提出,并应提交当事人基本信息㊁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事实理由.对于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调解组织应记录有关情况.18.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如何开展调解工作?答: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对调解申请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㊁调解组织管辖范围以及申请主体和请求事项是否明确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且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安排调解;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注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可提起仲裁或向其他部门申请权利救济.调解组织安排调解,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调解时间㊁地点通知当事人.对于权利义务明确㊁事实清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指定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复杂争议,可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向当事人阐明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讲解有关法律㊁法规和国家政策,促使各方平等协商㊁互谅互让㊁消除纷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行调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19.当事人的亲友㊁同事等人可以参加调解吗?答: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友㊁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㊁热心调解㊁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20.哪些情况下调解员应当回避?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或经当事人申请回避:(一)与争议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二)与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争议公正处理情形的.21.调解活动是否公开进行?答: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时一般不公开进行,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的除外.22.当事人参与调解的义务有哪些?答:当事人参与调解,应听从调解员安排,自觉遵守调解纪律,如实陈述事实,尊重对方当事人.23.调解笔录如何产生?答:调解员应将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及调解结果等调解情况,记入笔录.调解笔录应当由调解员及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未签名或盖章的,调解员应在笔录中注明情况.24.什么是调解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具有何种效力?答: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㊁请求事项㊁调解结果㊁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及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组织各执一份.25.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答: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组织应及时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其履行.经督促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㊁工伤医疗费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规政策解答 ㊀㊀彭雪松:«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办法»解答 71㊀26.调解工作的期限是什么?答:调解组织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不成或不宜继续调解的,应终止调解并予以记录,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27.什么叫调裁衔接?答: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可以向其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并明确告知调解组织地点及联系电话.经引导后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工作办法»规定的调解程序办理.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案件,在开庭之前,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收到仲裁机构的委托后,调解组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机构应恢复审理.28.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怎么办?答:当事人不同意由调解组织调解的,仲裁机构应依法受理.29.如何申请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审查确认的期限如何规定的?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告知当事人可自愿向仲裁机构申请审查确认.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审查确认申请.仲裁机构应自受理审查确认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30.哪些调解协议不能审查确认?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不予审查确认:(一)不属于本工作办法中调解组织受理范围的;(二)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四)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五)损害国家利益㊁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六)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代理人或其代理人不具有调解委托权限的; (七)当事人要求变更协议内容或协议内容不明确的;(八)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表示反悔或要求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的;(九)其他不符合仲裁审查确认条件的.31.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如何收取费用?答: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不收取费用.(责任编辑:徐巧燕)。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与职责
____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现将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及职责明确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一)级别制度。
调解中心是调解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
在乡镇(街道、社区)领导下,接受同级工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____乡镇(街道)设立第一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设立第二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站,各用人单位设立第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成员由行政、工会和职工方代表组成,各占三分之一。
工会方代表由同级工会指定,行政方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指定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指定,职工方代表由工会民主推荐。
一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担任;二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站由5人组成,设站长1人,由社区主任担任;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如果用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成员应当由具有一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职工担任。
调解委员会成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二)会议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每年召开一次例会,遇到临时性工作,可随时召开。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成员的半数以后同意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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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
通知
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积极应对单位,内部矛盾,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邵人发【2012】5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武冈市中医医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肖小兰
副主任:谢棕华
成员:李良忠罗鸿剑黄朝晖欧国秦钟艳芳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欧国秦同志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武冈市中医医院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医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
调解员职责
一、关注医院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刻公章:武冈市中医医院劳动人事调解委员会
二、上墙:调解委员会职责、调解员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程序
三、门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室
四、桌牌:调解员(1快),书记员(1快)
当事人(2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