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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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13.10.2)--MIGA的理赔程序和实体规定

国际经济法学(13.10.2)--MIGA的理赔程序和实体规定

我国于 1988 年 4 月底成为公约缔约国的。 1991 年 11 月, MIGA 与我国就“外资投资法律保护”、 “东道国货币的使用”、“担保项目的审批程 序”达成了 3 项协议。
4 .合格投资
所谓合格投资,是指可申请成为 MIGA 保险合同标的 的投资。
从投资形式上,公约规定的投资形式包括产权投资, 其中包括有关企业中的产权持有人发放或担保的中长 期贷款,以及董事会确定的直接投资的种种形式。
此外, MIGA 在审查投资时,应确认:①该投资 的经济合理性;②能否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 和社会效益;③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 ④是否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 ⑤是否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合格投资者
公约第 13 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均 为合格投资者,有权向 MIGA 投保:①该自然人为东 道国以外的某一成员国的国民;②该法人在某一成员 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 以外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而该法 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③ 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 MIGA 董事会特 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可扩大至东道国国民,以 及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国民 所有的法人。
然而,公约对投保人请求 MIGA 赔偿的权利进行 了一定的限制:一是已寻求当地行政救济,不包 括司法救济;二是遵守了东道国的法律和法令, 对其投资项目进行了控制,以防止或减少可能的 损失;三是妥善保存了求偿的文档记录,以备 MIGA 查阅。
汉城公约的意义 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公约强调,合格 的投资应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和条例规定, MIGA 担保的投资东道国须为发展中国家,投保人的求偿权 行使的限制性条件等要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IGA)

MIGA接到索赔请求后,立即以调解人的身份与印尼当局磋商。印尼当局 承认,其没能对受中止令影响的投资者(包括本投保人)的请求及时作 出充分的回应,且表示愿意与MIGA共同寻求可能的解决方案,使投保人 撤回向MIGA的索赔请求。然而,因该案所涉纠纷复杂,投保人不但要求 印尼政府保护其在该投保项目的既得利益,而且要求印尼政府对其政局 混乱可能带来的其它方面的问题作出保证。虽然经18个多月的努力,中 间屡次要求MIGA延长有关索赔的期限,但终因协商无果,MIGA在认为 解决无望的情况下,于2000年6月正式向投保人赔付。 2001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开始赔付MIGA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末支付的 1500万美元。此后,MIGA再度向印度尼西亚提供担保。
对东道国的要求。 MIGA 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 投资予以担保。而且, 在东道国政府同意机构 就指定的承保风险予以担保之前,MIGA 不得 缔结任何担保合同。
MIGA 的赔付与代位
每一担保合同的担保条件应由MIGA 根据董事会发 布的条例和规定予以确定, 但MIGA 不担保承保投资 损失的全额。担保合同应在董事会指导下由总裁批 准。 总裁在董事会指导下, 根据担保合同和董事会制定 , 的政策, 决定对被保险人索赔的支付。担保合同要 求被保险的投资者在MIGA 支付索赔之前, 寻求在当 时条件下合适的、按东道国法律可随时利用的行政 补救办法。担保合同也可要求在引起索赔的事件发 生与索赔的支付之间有一段合理的期限间隔。
MIGA的主要业务
传统的承保业务为以下四种非商业风险 货币汇兑险 征收和类似的措施 违约险 战争和内乱险
业务的新动向
MIGA 7月10日提供的担保项目分别涉及到金州固废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2770万美元的投资, 金州固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在北京丰台区兴建的综合固体废物处理与运送中心项 目提供693万美元的担保和签发给金州水务集团公司价值 233万美元的担保。从中可以看出,MIGA 可以提供小额担保 并根据资本输入国的需求开展新领域的担保。随着中国的迅 速发展,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是一个大难题。 此前, MIGA曾为中国的污水处理提供担保, 现又对固体废弃 物的处理项目提供担保, 无疑迎合了中国的需求。近年来, MIGA一直致力与拓宽原有承保范围, 开展其他与投资有关的 非商业风险, 例如提供有关无形资产的担保如对技术引进的 担保, 尤其在信息技术方面。有专家预计MIGA将来可以承包 的风险还有环境险、罢工险、联合抵制消费险、知识产权险 等。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国际投资法 第41讲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TRIMs协议

国际投资法  第41讲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TRIMs协议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TRIMs协议
0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02TRIMs协议
c
世界银行成立之初
提出创建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的设想
20世纪7、80年代
设立多变投资担保机构的需求开始显现
1981年
世界银行新任总裁克劳森倡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1985年
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简称MIGA.
1. 投资担保业务之:MIGA仅承保非商业性风险
违约险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时:
1.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提出的相关诉求进行裁决;
2.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担保合同根据MIGA细则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
3.裁决作出但未能执行。

4. 投资担保业务之:MIGA承保也缔结担保合同
5. 投资担保业务之:
MIGA也可以与成员国国家投资保证制度、区域投资担保机构以及私人保险机构等缔结协定,开展共同承保或分保业务。

☐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与加拿大就《加拿大外
国投资审查法》产生争端。

☐裁决争议点:该法律中“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投资措施可能会对国际贸易的流动产生扭曲和限制的效果,因此可以被多边贸易体制管辖。

☐乌拉圭谈判,美国将投资措施纳入谈判议题。

协定的宗旨:
推动世界贸易的扩展和逐步自由化,并促进
国际投资,以便在确保自由竞争的同时,提
高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
经济增长水平。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1)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1)
第七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形式 二、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三、投资争议的解决
教学重点
1、掌握国际投资的概念 2、掌握国际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3、了解各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 4、掌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 有关投资的协议 5、掌握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四种: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 (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 (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 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3、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 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 外资企业是依跨国法律在跨国境内设立的; ②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拥护者投资并归其所有; ③ 外资企业一般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实 体或法人实体。
一、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形式
(一)企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企业的形式,即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形式都是由国家的专门法律予以 确定的,因此,企业形式通常被称为企业的法律形式。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 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 业形式。国际投资法所称合营企业,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 (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签名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 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 投资担保业务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组织
形式 •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资担
保业务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职能 • 其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 组织形式
• (四)机构的组织管理机构
• 理事会为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的 一位理事及其副理事组成,理事副理事由会员国按其自行 确定的方式指派。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为主席。理事会至 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也可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在任何其他 时间召集。
• 董事会事实上是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 ,负责机构一切有关政策和法规的事项。董事会应由不少 于12名董事组成,其人数由理事会决定。董事由理事会选 举。
• 适用范围:第一条规定: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 )。
二、 TRIMS协议
• (二)禁止实施的TRIMS • 第二条规定:任何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一般取消 数量限制)不符合的TRIMS。 • 1、不符合国民待遇的TRIMS •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 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其生产的最终产品 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 或当地生产的;不论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的产品 、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 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 资担保业务
• (四)合格的投资者
• 公约第13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 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五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五章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说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个重要分⽀。

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件,等等。

资本的本性,就是寻求利润。

以最少的资本牟取最多、的利润,国际资本跨国流动的规律从来就是从⾼成本、低利润的国家长地区向低成本、⾼利润的国家和地区转移。

发展中国家争取经济上独⽴⾃主、⾏使经济主权的主要措施之⼀,就是通过⽴法,逐步排除外国资本对本国国民经济命脉的操纵和控制,对境内外国资本的活动实⾏必要的管理和监督,加以适当的限制和约束。

外国资本的输⼊毕竟带来了国内经济建设急需的⼤量资⾦。

先进的⽣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扩⼤了本国的就业机会,从⽽有利于发展本国社会的⽣产⼒,有利于增强综合国⼒,有利于提⾼本国⼈民的⽣活⽔平,同时⼜在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通过⽴法,对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外国资本的输⼊,加以必要的保护,予以适当的⿎励,实⾏正确的引导。

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的主体,就是在上述历史条件下逐步产⽣、发展和确⽴的。

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乃是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要的组成部分。

与此相对应的,是发达国家的外资法或涉外投资法(其中主要是对外投资法)。

⼤多数发达国家⼀般适⽤“国民待遇”原则,以调整本国国民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般也适⽤于境内的外国投资。

为了增强本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实⼒地位,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各类⽴法措施和⾏政措施,⿎励本国资本向外输出,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输出。

发达国家相互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也存在⼀些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或条约。

某⼀区域的⼀些国家,为了避免竞争,协同步调,采取共同⽴场,往往以区域性多边协定或条约的形式,制定⽤以调整涉及本区域的资本跨国流动的⾏为规范或⾏动准则。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理事会1985年10月11日提交各国政府)概述近年来,都十分注意到有必要消除阻碍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增长的障碍。

许多国家业已颁布新的法律,以促进外国投资,并且,为此目的,与资本输出缔结双边投资条约。

于是,出现了集资担保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非商业风险的构想,以此作为一种改善这些国家的投资气候的手段,并从而作为一种鼓励投资流入这些国家的手段。

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两个发展中国家都已建立了官方机构以担保其国民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非商业风险。

此外,阿拉伯投资担保公司也在区域的基础上提供担保。

十年以来,私人政治风险保险市场也一直在进行国际性的营运。

这些实体的活动都受到若干限制,政治风险的观念仍然是对发展中国家投资的重要障碍。

这就需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来补充这些机构的不足,并且,通过提供担保和从事其他投资促进活动来改善投资环境。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构想出现于50年代。

1962年至1972年期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本解说中,后称为银行)几次讨论这一构想,但没有作出决定,创立这类机构。

克劳森行长在1981年银行年会上的第一次讲话中重新提到了这一构想。

在银行工作人员详细研究并与银行执行董事会非正式讨论之后,一份题为《所建议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特征》的文件于1984年5月分发给执行董事会。

这份文件提出了几个关键特征,使其区别于以前在银行讨论的方案。

该建议案在与执行董事会讨论后,作出了修改,后来体现在《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纲要草案》之中,这一草案于1984年10月分发,以这一文件为基础,与银行会员国政府磋商。

这些磋商产生了本公约经过修改的草案,并于1985年3月分发给会员国政府。

1985年6月至9月期间,执行董事会在来自会员国政府的专家的协助下,召开了全体委员会以讨论本公约草案。

1985年9月,执行董事会将本公约草案最后定型并且推荐给理事会,以便理事会通过决议,开放本公约以供鉴署。

WBG的名词解释

WBG的名词解释

WBG的名词解释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简称WBG)是一个由五个机构组成的国际金融组织,旨在促进全球发展和减轻贫困。

成立于1944年,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

WBG的成员包括189个国家,每个成员国都是组织的股东。

一、国际银行重建与发展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IBRD)国际银行重建与发展银行是WBG的核心机构之一,旨在为中低收入国家提供贷款、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这些国家实现经济发展和减贫目标。

IBRD致力于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保健、农业等领域的发展,通过提供长期贷款、技术支持和政策建议来帮助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简称IFC)国际金融公司是WBG的另一个重要机构,致力于促进私营部门的发展,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IFC为私营企业提供融资、投资和技术援助,以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和改善人民生活。

该机构通过投资于各种产业,如能源、农业、金融、制造业等,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私营部门发展。

三、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简称IDA)国际开发协会是为最贫困的国家提供低息贷款和赠款的机构。

IDA致力于通过向最贫困国家提供贷款和赠款来推动可持续发展,帮助这些国家改善基础设施、教育和医疗保健等领域。

通过IDA的支持,最贫困国家能够实现经济增长、减少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四、国际投资仲裁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国际投资仲裁中心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致力于解决跨国投资争议。

ICSID提供仲裁服务和机构的支持来解决投资争议,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和法治的确立。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机构与组织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机构与组织

保护投资者权益
通过建立一套国际公认的 投资规则和标准,国际投 资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 益,降低投资风险。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投资法鼓励各国之间 的合作,共同创建一个稳 定、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 环境。
汇报范围
01
02
03
04
国际投资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 司和个人等在国际投资活动中
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
当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出现投资争端时,国际投资法机构可以提供调解、仲裁等争端 解决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监督与评估投资环境
通过对各国投资环境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国际投资的可持 续发展。
推动国际投资法改革与完善
推动国际投资法体系改革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新兴市场的崛起,国际投资法体系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国 际投资法机构可以积极推动相关改革,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 国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
同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
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 国享有与第三国投资者
相同的优惠待遇
透明度原则
资本输入国应公开其与 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措施
逐步自由化原则
资本输入国应逐步减少 对外国投资的限制,促
进投资自由化
03 主要国际投资法 机构
推动投资合作项目
通过组织投资洽谈会、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各国政府、企业和投资 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投资项目的落地实施。
支持发展中国家投资发展
通过提供技术援助、资金支持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 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并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国际投资法2

国际投资法2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典型案例:2001年瑞士SGS公司诉巴基斯 坦案
1994年巴基斯坦与瑞士SGS公司签署一份 “装船前检验协议”(PSI协议)
PSI协议的主要内容:
(1)SGS公司通过其在各国的分支机构 对从某些国家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提供 装船前检验服务,目的是确定货物的关税 税目分类,以提高巴基斯坦海关征税的效 率。
争点三:ICSID认为其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 了《瑞巴双边投资条约》的请求有管辖权,但对 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了PSI协议”或巴基斯坦 关于“SGS违反了PSI协议”的请求没有管辖权。
理由:《瑞巴双边投资条约》中没有“保护伞条 款”(The Umbrella Clause)
“保护伞条款”:缔约国承诺应当遵守其对另一缔 约方国民或公民所作出的任何承诺(实质是把合 同性争议“提升”为双边投资条约争议来扩大 ICSID的管辖权)
而引起的争议可提交ICSID仲裁”构成“书面
同意”,但同意的范围是《双边投资条约》涉
及的事项;
(2)巴基斯坦和SGS公司之间的PSI协议并无
? 同意ICSID管辖的条款。
产生两个冲突性裁决
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
1、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 定义和范围的约定, 构成ICSID确定是否属于“国际投资”争端的主 要依据;
争点三:ICSID认为其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
反了《瑞巴双边投资条约》的请求有管辖权,
但对SGS关于“巴基斯坦违反了PSI协议”或
巴基斯坦关于“SGS违反了PSI协议”的请求
没有管辖权。ICSID有权审查本案是否构成“东道国
理由:
间接征收”及“投资者利益是否受损”?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

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考生们在备考《国际投资法》科目时,一定要熟悉各章节的考试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一份自考《国际投资法》章节复习题: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后附答案,供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第五章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一、判断题1、美国采取美式样版的投资条约有多重目的,其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其一贯主张的“赫尔”规则,即征收必须伴随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T2、美国的样板条约对保护投资的列举包括依法颁发的许可证,以及由法律或合同赋予的任何权利,即依东道国取得的公法权利。

T3、各国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都规定投资须是根据缔约各方各自有效的法律所许可的,或是依据其法律法规“接受”的或进行的投资。

T4.我国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中,有些也采用于资本控制原则,不仅承认由缔约他方的国民所控制的公司为缔约他方的投资者,而且也把由中国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控制的企业看作是中国的投资者。

T5、美国的样板条约案文,将公正与公平待遇与保护和安全及国际法的一般要求并列,表明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包括所谓国际法的一般要求。

T6、在国际学说和国际实践上,对公正和公平待遇的概念与范围仍存在着分歧。

分歧的焦点在于,它是否应包括传统的东道国保护外国财产的义务。

F(传统的所谓最低国际标准)7、瑞士样板条约案文把公正待遇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结合在一起的做法,是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

T8、尽管到目前为止,对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人们把它订入条约中的一个基本原因是,正是由于这一标准的模糊性,使其可以灵活解释,达到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目的。

T9、国际标准自提出后,在某些求偿委员会和常设仲裁院裁决的某些案例中,确实得到了确认和适用。

T10、所谓的国际标准是并不存在的,或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T11、国民待遇使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权利,如果这一待遇适用于投资领域,就能使外国人与本国人在同等经济条件下竞争和取得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2

国际经济法的其它领域--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经济法》第五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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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投资法
1.海外的法律形式
国际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国际间接投资:输出借贷资本,不直接参与经营,如债券或股票投资等。

2.国际投资的渊源
国内立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公约
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主体)
【例题·单选题】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依据1988年生效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设立的国际金融机构。

关于该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1-45)
A.该机构只承保货币汇兑险、征收险、战争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
B.任何投资均可列入该机构的投保范围,但间接投资除外
C.该机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D.在任何情况下,该机构都不得接受东道国自然人、法人的投保
[答疑编号27680502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多变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承保四项非商业风险,但是并不是仅限于这四种险别。

选项A 错误。

选项B 说“任何投资均列入该机构投保范围”是错误的。

直接投资也是有条件的。

只要东道国同意,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还可将合格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

所以选项D 错误。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案例1
美国华盛顿国际银行在多米尼加境内投资组建了一家 木材公司,运营伐木、制材、出口等业务。尔后不久, 美洲国度组织的专家们对多米尼加自然资源的概略停 止了三次调查研讨,在此基础上撰写的专题报告指出: 由于林业管理松弛,伐木商乱砍滥伐,多米尼加国际 的森林资源日益锐减,并危及国际的水土坚持。如不 及时采取护林弥补措施,临时以往,结果不堪想象。 多米尼加政府十分注重该项意见,于是公布法则,对 木材的砍伐和出口实行定量的容许证控制,由此形成 华盛顿国际银行投资的木材公司几度停产、运营困难 而盈余累累。1968年9月,投保人华盛顿国际银行向 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海外公家投资公司的前身〕索 赔。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规则的,当保 险风险实践发作时,保险人对被保险 人赔偿的最高金额。在海外投资保险 中,保险金额普通并不是作为保险的 投资的全额,而只是它的一局部,通 常是80%一95%。
6.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 金和保险期限
保险金是当保险风险实践发作时,保 险人向被保险人实践赔偿的金额。保 险金除与保险金额直接相关外,还与 保险标的的实践损失水平直接相关。 因此,保险金能够等于或小于保险金 额,但不能大于保险金额。
5.保险标的的合格性
〔2〕保险标的必需是为东道国所接纳 的投资。只要关于为东道国所接纳的 投资,其在东道国所接受的非商业风 险才是能够的风险,因此可以成为保 险风险。而假设投资不为东道国所接 纳,那么该投资在东道国所接受的非 商业风险就曾经不是能够的风险,而 是理想的风险了,——东道国对该投 资采取某种不利措施已应在预料之中, 因此不能成为保险风险。
一、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二、多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一、双边投资法律制度
双边投资条约是一个通称;其详细的称 号常因其内容的不同而不同,比拟罕见 的有«双边投资保证协议»和«双边相互 促进〔或鼓舞,下同〕和维护投资协议 »。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

《国际投资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什么是BOT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712、什么是外资法外资法是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的简称,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外国投资的范围、形式、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对外资的保护、鼓励及限制措施等。

3、什么是征收险征收险,即东道国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

1934、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投资担保机构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向东道国政府求偿的权利。

312 5、什么是合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1196、什么是抵免制又称外国税收抵免,是配合冲突规范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按照抵免制,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7、什么是稳定条款是指一国通过合同,向外国私人投资方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府的改变而受到不利影响。

8、什么是国家行为原则国家行为原则(ActofStateDoctrine)一般是指: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从而承认外国国家行为的效力。

9、什么是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通常以自然资源的开发或公用事业的建设为目的的一种协议。

14310、什么是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是指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国际投资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国际投资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Shares
认购股份
Each original member of the Agency shall subscribe at par to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capital stock set forth opposite its name in Schedule A hereto. Each other member shall subscribe to such number of shares of capital stock on such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may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ncil, but in not event at an issue price of less than par. No member shall subscribe to less that fifty shares. The Council may prescribe rules by which members may subscribe to additional shares of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of the Agency shall be one billion Special Drawing Rights 特别提款权 (SDR 1,000,000,000). The capital stock shall be divided into 100,000 shares having a par value of SDR 10,000 each, which shall be available for subscription by members.

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2021年司考国际经济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了缓解或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心,世界银行于1984年制定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草案,几经修订后于1985年在韩国汉城通过,所以又简称《汉城公约》,依公约于1988年4月建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简称MIGA),该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五个新成员,直接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批准该公约,是共创始会员国。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依公约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目的是通过自身业务活动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投资,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性开发机构的活动,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的风险予以担保,以促动向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流动。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地位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有权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实行法律诉讼。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理事会为权力机构,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一人组成。

董事会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一般业务,是该机构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投票权。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任命,负责处理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具有担保和政策协调的双重作用。

其业务主要有两大类:投资担保业务和投资促动业务。

投资担保业务主要是指对国际投资中的政治风险提供担保。

投资促动业务主要是服务于担保业务的政策磋商、技术咨询、资料收集和协助研究等。

机构的一些业务细节在机构业务规则草案(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中实行了明确。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主要内容1.承保风险。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2023年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第一节国际投资法概说国际投资法, 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旳多种法律规范旳总称, 是国际经济法旳一种重要分支。

它旳重要构成部分, 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旳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波及跨国投资问题旳各类双边性国际公约、区域性国际公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旳有关跨国投资活动旳规范性文献;尚有有关投资旳国际通例, 等等。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旳涉外投资立法一国旳涉外投资法, 一般包括两个基本方面: 吸引外国投资旳立法和向外国投资旳立法。

一、发展中国家吸取外国投资旳法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较, 发展中国家旳外资立法重要有如下特性:第一,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旳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旳形式, 对有关外资旳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赔偿、财税优惠及争端处理等法律问题, 作出尤其规定, 以与国内投资相区别;发展中国家甚至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取外国投资旳立法原则, 以其对外国投资之重视。

而发达国家除少数例外, 一般不对外国投资进行系列旳尤其规定;其合用于内国投资旳法规, 往往同样合用外国投资。

第二, 发展中国家旳外资立法在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旳同步, 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处理等许多方面, 予以外资优于内资旳种种特惠待遇, 这在发达国家旳外资立法中是鲜有旳。

第三, 20世纪60-70年代旳对外投资实行国有化旳国际风潮及80年代旳债务危机, 使得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旳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旳比例急剧下降。

在认识到充足运用外国直接投资以增进本国经济发展旳重要作用之后, 发展中国家竞相采用适应形势发展旳新措施, 以吸引外资。

因此他们旳外资立法晚近旳发展趋势是逐渐放宽限制, 予以外资更多旳是保护和优惠, 从而促使大量国际游资向发展中国家回流。

可以说,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数十年来, 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旳立法经历了一种“波浪式”旳发展进程。

如下从对外国投资旳管制以及对外国投资旳保护和鼓励这两个方面, 简述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旳基本内容:(一)对外国投资旳管制1.外国投资项目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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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scription of Shares
认购股份
Each original member of the Agency shall subscribe at par to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capital stock set forth opposite its name in Schedule A hereto. Each other member shall subscribe to such number of shares of capital stock on such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may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ncil, but in not event at an issue price of less than par. No member shall subscribe to less that fifty shares. The Council may prescribe rules by which members may subscribe to additional shares of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辅助性活动) (c)Exercise such other incidental powers(附带权利)
status of the Agency
The Agency shall possess full juridical personality and, in particular, the capacity to: (i) contract; (ii) acquire and dispose of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and (iii) institute legal proceedings.
Creati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1985, 1988
《建立多边投资 担保机构公约》 (《汉城公约》)
world bank group
IDA: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MIGA: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the creation of MIGA
MIGA was established in 1988 under the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AS a member of the World Bank Group (IBRD, IDA, IFC, MIGA, ICSID), MIGA's mission is to encourag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 into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support economic growth, reduce poverty, and improve people's lives by providing guarantees to foreign investors against loss caused by noncommercial risks. China is one of the founding member of MIGA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tock of the Agency shall be one billion Special Drawing Rights 特别提款权 (SDR 1,000,000,000). The capital stock shall be divided into 100,000 shares having a par value of SDR 10,000 each, which shall be available for subscription by members.
Expropriation and Similar Measures: any legislative action or administrative action or omission attributable to the host government which has the effect of depriving the holder of a guarantee of his ownership or control of, or a substantial benefit from, his investment, with the exception of non-discriminatory measur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which governments normally take for the purpose of regulating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ir territories
Membership and Capital
Membership in the Agency shall be open to all members of the Bank and to Switzerland. First type: developed countries (investor) Second type: developing countries (host state)
Responsibilities of MIGA MIGA的职责
To serve its objective, the Agency shall: (a)issue guarantees against non-commercial risks (b)carry out appropriate complementary activities
War and Civil Disturbance: any military action or civil disturbance in any territory of the host country to which this Convention shall be applicable as provided in Article 66
Objective and purposes
The objective of the Agency shall be to encourage the flow of investments for productive purposes among member countries, and in particular to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To serve its objective the Agency shall issue guarantees against non-commercial risks in respect of investments in a member country which flow from other member countries;
(ii) The remainder shall be subject to call by the Agency when required to meet its obligations.
Structure of the Agency
The Agency shall have a Council of Governors 理事会 a Board of Directors董事会 a President 总裁 and staff to perform such duties as the Agency may determine.
Breach of Contract: any repudiation or breach by the host government of a contract with the holder of a guarantee, when (a) the holder of a guarantee does not have recourse to a judicial or arbitral forum to determine the claim of repudiation or breach, or (b) a decision by such forum is not rendered within such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as shall be prescribed in the contracts of guarantee pursuant to the Agency’s regulations, or (c) such a decision cannot be enforced
Risk coverage: MIGA provides non-commercial guarantee for investments made in developing states:
Currency Transfer: any introduction attributable to the host government of restrictions on the transfer outside the host country of its currency into a freely usable currency or another currency acceptable to the holder of the guarantee, including a failure of the host government to act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on an application by such holder for such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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