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刑事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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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

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

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

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

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美国法律其中一个重要的观念是陪审团制度,也是属於普通法传统,在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订案里列明人民涉及刑事案时有权要求一个陪审团的审讯 凡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人,有义务免费担当陪审员一职。

移民美国的人,对此要有一定认识。

陪审团在西方社会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希腊的城邦时期,陪审团制度经已确立和流行。

在阿里斯多德的名著《希腊宪法》中所述及的陪审团,与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十分相似,这实在使现代人十分惊奇。

当时希腊还没有审讯律师,人民是自我代表的,陪审员也是普通市民,可以说是真正的人民法庭。

当时一件案的陪审团由二百至三百个陪审员组成;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审判团,就是由五百零一个陪审员所组成,结果多数陪审员判他有罪。

开审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个小金属牌,一个铸著「有罪」,另一个「无罪」。

当控辩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就作出自己的判断,把其中一个金属牌放进一个罐里,最后点算金属牌来决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

今日美国的陪审团定为十二人,这是英国在一一六六年英皇亨利二世时所开始,而在一三六七年正式确立的。

陪审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要宣誓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

刑事案和民事案的陪审制度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则有所分别。

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decision),方能裁决。

(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

)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

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刑事和民事陪审制度的另一分别,是民事案的陪审员往往要对案中个别的问题分别作出裁决,英文叫做「特别的裁决」(Specialverdict),例如案中某一事项判被告向原告赔偿,在另一事项上可能判决部分赔偿或毋须赔偿。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浅析姓名:李隽婕学号:32012090015班级:财政税务学院财政班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制度首先起源于英国,为了帮助国王调查犯罪,到了17世纪末成为了反对国王武断发生起诉的盾牌,在北美殖民地的时期,各地区法院在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广泛采用陪审团制度。

而后作为独立战争的果实,陪审团制度被写入了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一)陪审员的产生1 、适用主体1689年《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规定,除以下原因,否则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1)对英语掌握不能达到流利的程度或不会说英语(2)由于精神上身体上的原因,不能履行令人满意陪审团服务(3)被以可能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罪名起诉,或有在某一州或联邦有一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记录,公民资格还没有恢复。

2 、挑选的具体程序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形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当本案陪审员的资格。

最后,法官通知这些人到指定时间到法庭接受庭选,在庭选过程中,双方律师对陪审团候选人具有否决权。

(二)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审判过程中,审判员的姓名和身份都是保密的,除非他们自己向外界揭露。

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公布陪审员的姓名,只能用他们的座位顺代表其身份。

(三)陪审团的工作1、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团扮演的只是听众的角色。

双方律师在发言辩诉意见时要面对陪审团,双方证人在陈述案件事实时候也都以陪审团为主要对象。

2、指示。

庭审结束后后,首席法官会对陪审团作出指示。

3、评议。

之后陪审员被送至秘密的评议室,依据各人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简单的法律知识以及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就案件事实作评议。

4、裁决。

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员裁决必须得到全数同意通过,在民事案件中,一般只要求简单多数通过。

如果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无法就裁决达成一致,那么法官会宣布该案为流案,重新组建陪审团进行审判。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观《12怒汉》有感摘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其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

本文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其在美国司法中的运作,以及对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劣性进行评析。

最后,探讨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所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起源;运作;优劣评析引子:这学期,在刘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我们观看了电影《12怒汉》。

刚开始看的时候,觉得这部片子平淡无奇,没有什么激烈的庭审场面。

这一点跟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很不相像。

而是出现12个素不相识的男人,他们被关在一个密闭的屋子里边。

他们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另一个与他们毫不相干的18岁的男孩是否有罪。

这种陪审团制度乍看起来有点荒谬。

因为这12个审判员都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根本不具备什么法律的专业知识。

因此,怎么可以由这么些莽夫来断案呢?也许这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吸引人的地方。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是美国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很多学者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官都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津津乐道。

陪审团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其职责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其掌握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大陪审团一般由6—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

其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审法官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审判宣告结束。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作者: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1、美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美国人之所以推崇陪审团制度,主要有几个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一般而言,真正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自然而然地将其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带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便开始生根发展。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比较强。

美国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允许一个独立的陪审团参加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同时,美国人认为由于陪审团要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这就令他们感到自己通过代表参与到了法律制度的运作之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认为所有人在这个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2、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实施(1)选拔陪审员。

一般来说,陪审员是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口中挑选的,尽可能代表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人群。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

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

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

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

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

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

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是美国民主政治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由法律专业人士定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旨在赋予普通公民决定司法公正的权力,避免政府公权力一家独大。

然而,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又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看似合理的审判制度背后的利与弊。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与其政治意义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但它具有鲜明的美国民主性质。

不同于英国的陪审制中只从贵族阶层挑选陪审员的规定。

1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无犯罪前科的公民,就可以参选陪审员。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比寻常,一是因为其本身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不得轻易改动;二是美国人普遍认为陪审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独断专横,政府滥用公权力。

例如在政府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陪审团大多倾向于保护公民。

陪审团是表达公民意识,帮助公民对抗公权力的重要途径。

法国历史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具有民主特性的政治制度。

他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意见。

”通过陪审团制度,美国司法可以把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意识和代表民情的陪审团意见结合起来。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2美国司法审判中实行抗辩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平等,法官和陪审团实际处于中立地位。

为防止法官利用公权力独裁,因而设立陪审团,分割部分判决权;同样,为了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权力,可以组成23人的大陪审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陪审员独立进行判决。

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为防止社会舆论影响陪审团判决,可以选择隔离陪审团。

在判决过程中,陪审团通过表决,意见统一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2.从贺梅案看被告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利要求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陪审团迅1 书名: 《西方法律史》作者: 何勤华贺卫方主编第:97页2 书名: 《流年物语: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哲思》作者: 胡伟希著第:60页3 书名: 《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文丛(第一卷)》作者: 王少峰主编第:38页速开庭审理。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08-12-02 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来到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所以《马萨诸塞自由纲领》的条文可以视作是《小爸爸》里文章选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初步依据。

但后来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有更多的关于陪审团设立的条文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一、陪审制度概述1.陪审制度的概念陪审制度就是有陪审员参加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制度。

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2.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概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实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对事实进行裁决,又适用法律。

美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

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

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宪政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宪法》、《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法规对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作出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二、中美陪审制度比较1.中美陪审制度的相似点1.1司法民主价值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

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它“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1.2司法公正价值维护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

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的则是司法腐败。

遏制司法腐败的办法当然很多,但完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则至少应当是一条有效途径,尽管它不是根本之道。

1.3司法实践价值有些陪审员具有某种专长或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的其它优势,吸收他们参加审理,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从而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中美陪审制度不同点的比较3.1中美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公元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居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见证人制度,证人即为陪审员。

美国陪审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

定义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发展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现代现代之后,美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上,逐渐对妇女和黑人开放,对性别和种族的排斥度降低。

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是12人,改革之后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的情况在6-12人间组成。

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上的变化。

传统的陪审团裁决是全体一致通过原则,现在开始应用多数主义。

通过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比英国更好的发展。

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总案件的90%。

问题尽管如此,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存在较多问题。

20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20个州。

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也常常被诟病影响了司法效率等问题,以致于理论上、实务上开始对陪审团制度的存废展开争论。

[1]陪审员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是在公民里随即抽选12位公民组成的,权力相当于我们这里的法官。

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里,法官的权力没有大陆法系大,最终裁决结果要靠陪审团内部投票决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简单的陈述,下面是载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老师的详细解析: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

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

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

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

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

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

西方陪审团制度

西方陪审团制度

西方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西方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审判方式,始于欧洲中世纪,现已被广泛应用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国家。

其主
要作用是对罪犯实施公正的裁决,并防止司法系统的不公和腐败。


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西方陪审团制度的相关内容。

西方陪审团制度由多名陪审员组成,这些陪审员是由选民随机抽
取的,在某些国家,陪审员也可以由法官选择。

在审判过程中,陪审
团会对证据进行评估、关注证人证言并最终做出裁决。

在某些情况下,陪审团还可以对刑事案件中的罪刑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加重。

陪审团制度的好处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公正的裁决方式。

由于陪审
员是普通公民,因此他们的决定更符合广大民众的利益,而不是仅仅
听从法官的裁定。

此外,陪审员的参与也可以增加被告人的信心,使
被告人更愿意尊重裁定。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陪审员的意见在某些
情况下可能会被偏见或情感因素所左右。

这可能导致陪审员做出不公
正的裁决。

其次,陪审团制度通常是一种耗时的审判方式,可能会延
迟审判的进度。

此外,陪审员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参与审判,这可能使得许多人不愿意参加。

总体来说,西方陪审团制度是西方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审判方式。

它能够提供公正的裁决,并预防司法系统的不公和腐败。

虽然它存在一些缺点,但它仍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它是确保公正裁决的关键方式之一。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获得柏林电影节金熊奖的电影《十二怒汉》,讲述的是一个有关美国陪审团的故事。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组成。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小陪审团主要负责判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及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这个影片中的反映的是小陪审团制度。

在美围,年满2l周岁的合法公民都有机会担任陪审员。

在确定陪审团候选人时,根据选民登记手册、电话簿、汽车号码牌等信息,法官的助理秘书随即抽取出候选人名单。

接下来由法官与双方律师选出陪审员与若干候补陪审员。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员介绍注意事项,众多的注意事项旨在保障陪审员可以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米勒奇法官曾说过:“我在开庭前会对他们说,我知道大家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相对优点及其对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意义1、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开美国陪审制度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会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恰恰在于排除了陪审员的法律。

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凭借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

美国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在西方尤其是英美国家,在诉讼中通常实行当事人主义,强调法院中立,注重当事人的作用,同时为防止司法偏执和专横,而设置两种对立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一、介绍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审判和民主参与。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组成方式、功能和争议等方面,对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进行全面深入地探讨。

二、历史发展2.1 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英国陪审团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12世纪。

当时,陪审团是由当地居民组成的,负责决定是否有足够证据对被告进行起诉。

这一制度起初主要用于解决土地纠纷和刑事案件。

2.2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形成受到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影响,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民事案件。

这一制度在美国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被视为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

三、组成方式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组成方式有所不同。

3.1 英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英国,陪审团由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英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3.2 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在美国,陪审团的组成方式因州而异。

一般情况下,陪审团由6至12名成员组成。

陪审员的选拔也是随机进行的,通常是从选民名单或驾驶执照名单中抽取。

陪审员必须是18岁以上的美国公民,没有犯罪记录,并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四、功能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4.1 公正审判的保障陪审团是被告人的同行,代表了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通过听取证据、进行讨论和投票,对案件作出决定。

陪审团的存在可以保障公正审判,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

4.2 民主参与的体现陪审团制度体现了民主参与的重要性。

普通公民通过成为陪审员,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决策的过程中。

这种参与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提高司法公正的程度。

五、争议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

5.1 判决的主观性陪审团的判决可能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陪审员的个人经验和价值观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够客观。

这一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

美国和中国的司法系统在审判和法律程序方面有何不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各国的司法系统不再是孤立的存在,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相互影响。

在此背景下,作为两个世界大国的美国和中国,其司法制度和审判程序的不同备受瞩目。

本文将从审判程序、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刑事责任等方面探讨美国和中国司法系统的不同之处。

一、审判程序美国的审判程序采用的是公开审判制度,即法院的开庭审理、判决和执行过程都是公开的。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美国还实行的是“陪审团制度”,即案件当事人之外,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进行裁决。

陪审团成员由法院挑选,并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确定。

这种制度可以增加裁判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中国的审判程序则采用的是非公开审判制度,即案件的审理、判决过程只对当事人和相关法律人员进行开示。

这种制度可以防止案件的泄密和涉及到家庭隐私等私人权利的侵犯。

但是,由于缺乏公众监督,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中国的陪审制度仅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实行,受到了广泛的质疑,认为应该设立陪审制度,提升司法公正度。

二、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美国的证据收集和使用制度相对灵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较少明确的制度和程序限制。

这种制度下,一些证据可能被认为是无效或有争议的,但是该证据的可采信性由陪审团进行判断。

比如,美国的“两证规则”就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只要符合该规则,即可被法庭采信。

这种制度可以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多样性,为更好地解决案件提供了条件。

中国的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则受到严格制度和程序的限制,证据必须经过法定渠道和法定程序采集,并经过相应的鉴定和审查,才能被法庭采信。

在此制度下,由于证据收集和使用的限制较多,容易在一些重要案件中出现证据匮乏或难以采信的情况,从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三、刑事责任美国和中国的刑事责任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美国,判决结果大多为罚款和有期徒刑,极少情况下判处死刑。

英美陪审制度的功能比较与借鉴

英美陪审制度的功能比较与借鉴

英美陪审制度的功能比较与借鉴英美陪审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组成一组陪审团,由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和裁决。

陪审员是由普通民众随机选拔,代
表社会各界和各个民族群体的代表。

其功能和优点如下:
1. 提高案件公正性。

陪审团是由普通民众随机选拔的代表,他们
的经验和知识可以提高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而且,在陪审团的监督下,法官和检察官的错误和偏见也会得到纠正。

2. 帮助社会理解法律。

陪审制度可以帮助社会各界人士了解法律
的适用,促进公众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理
解和信任。

3. 增强司法的公正性。

通过陪审团的参与,可以减少司法的政治
和舆论压力,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保证案件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合理性。

4. 促进司法效率。

陪审制度可以使得审判过程更加注重事实和证
据的分析和审查,从而减少庭外和律师的拖延战术,提高案件审理的
效率和速度。

5. 借鉴意义。

英美陪审制度的成功经验可以为其它国家司法改革
提供借鉴和参考。

通过学习和借鉴英美陪审制度,可以提高其他国家
的司法公正性,增强社会和舆论的信任和尊重。

从《十二怒汉》看美国陪审团制度

从《十二怒汉》看美国陪审团制度

从《十二怒汉》看美国陪审团制度审判案件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步,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官适用法律。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公民都有权提出陪审团审判的要求,其依据来源于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无论刑事案件大小,被告均有权选择陪审团审判;宪法第七修正案规定,诉讼标的超过20美元者,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适用于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责和权利是决定是否起诉。

小陪审团通常由12人组成,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

影片中即为12人组成的小陪审团,他们通过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给出“guilty”or“not guilty”的决定。

这12人从何而来呢?候选陪审员的范围应当在种族、年龄、性别和其他重要特征方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中的人口状况。

此外,法官、律师、警察等有法律身份的人及有前科的人不能担任陪审员。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美国多数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是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作为陪审团的原始或初步名单。

然后再根据案件从这些初步名单中确定陪审团成员:比如,在强奸案中要有女性陪审员;在黑人案件中要有黑人陪审员。

(参见参考文献1)其实影片只是展示了陪审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的密室评议部分,在此之前,他们坐在法庭的左边,倾听原被告双方的辩论。

进入密室之后,陪审团成员在一名领队的带领下发表意见,举手表决。

讨论时间没有限制,直到决定作出。

我们可以看到,影片中不少人希望赶快作出决定,好去谈生意或者看足球比赛。

因为没有时间限制,所以审议的时间可以很短,也可以很长,在辛普森杀妻案中,陪审团秘密评议时间长达8个月,而且由于案件影响重大,在这8个月的时间里他们只能呆在特定的场所,不能出去、不能与外界联系。

至于投票结果几比几算是作出决定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12票中达到9票及以上;指控谋杀的案件中则要求一致通过。

这也就是主人公的一个反对票这么好使和大家怨念颇深的缘故。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美国刑事诉讼一般有以下几种程序:一、逮捕。

二、初审。

三、预审听证四、审前动议五、挑选陪审团六、开场陈述七、公诉方主诉八、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 九、被告方主讼十、反驳证据十一、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 十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十三、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十四、量刑。

在这个法律知识不断普及大众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步的了解我国的法律。

那么,在国外,对于刑事诉讼又是什么样的呢?“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简介:英美法系国家的抗辩式诉讼制度(the adversary procedure)是在控告式诉讼制度(the accusatorial procedure)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与之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纠问式或审问士诉讼制度(the inquisitorialprocedure).前者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告不理”(No accusation, no trial.)。

不过,英国的传统是“私诉”(privateprosecution),即由公民(包括警察)以个人名义提起刑事诉讼;而美国则在殖民地时期就建立了“公诉”(public prosecution)制度,即由检察官代表政府或人民提起刑事诉讼。

毫无疑问,对抗制或抗辩制也是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最主要特点,而且它往往具有较民事诉讼更为重要的意义。

此外,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中很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许许多多“程序保障”(proceduralsafeguards)。

不过,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告人的保护“太多了”,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牺牲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刑事司法系统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这显然是美国社会中犯罪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

有些美国学者批评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criminaljustice system)是“不公正的无系统”(“no-justice non-system”,在英语中,”justice”一次既可以表示“司法”也可以表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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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1-03-29 16:17:02
美国的刑事陪审制度
郭士辉
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大、小陪审团制度。

《美
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除根据大
陪审团的报告和公诉书,不得以死罪或其他重罪案
受审。

”美国联邦和半数的州规定对重罪起诉必须经
大陪审团决定。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6条规
定:“大陪审团由16至23人组成。

”大陪审团成员一
般由没有固定职业,但有代表性的退休人员担任。

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了弹
劾案之外,均应由陪审团作出……”,第6条的修正
案规定:“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应有权要求由罪
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
审判……”。

根据普通法规则,对于判处六个月以下
监禁的轻罪,不需要由陪审团来审判,《美国联邦刑
事诉讼规则》第25条允许被告人在法庭批准和政府
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放弃陪审团审判
的权利,而仅仅由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选定陪审团。

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陪审团中的成员叫陪审员。

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

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

联邦法院和多数的州法院均以选民登记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或初步名单。

选定陪审团是一个繁琐费时的程序,从候选的陪审员名单中挑选出12名预备陪审员,然后要经过所谓“讲明真相”的程序,接受法官或双方律师的询问。

为了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诉讼双方有权申请陪审员回避。

对陪审员提出回避,美国分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两种。

前者指双方律师不必说明理由,直接拒绝某人担任陪审员。

对此有次数上的限制,具体因案件性质而异。

如联邦诉讼规则第24条规定,如果被控犯死罪,各方有权提出20次无因回避;如果被
控罪行可以判处一年以上监禁,起诉方有权提出6次,被告方有权提出10次;如果被控罪行应处一年以下监禁或罚金,各方有权提出3次。

有因回避指提出申请必须说明理由,允许与否由法庭决定。

其次,在诉讼双方向法庭作出开场陈述以后,由起诉方即检察官和辩护方分别举证,再由双方进行言词辩论。

而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辩论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罪行,是陪审团的职责和权力。

由于陪审员是法律的外行,在法庭辩论终结、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主持庭审的法官要对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内容包括:陪审团的职责和义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由证据引起的争议,解释有关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

除此之外,许多州授权法官对证据作出评论,但一些州却禁止这样做。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特别是辩护律师,还可以请求法官作出特定的提示,对此法官必须决定是采纳还是拒绝,或者作必要修改,甚至为此法官要召集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非正式的磋商。

最后,由陪审团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决。

在陪审团退庭评议之前,由法官指定陪审团长或告知陪审团选出一名陪审团长和一名副团长,然后全体陪审员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由陪审团长主持。

陪审团评议秘密进行,内容保密,不准任何人进出评议
室。

而且不管评议结果如何,此后不能对评议活动进行法律调查。

在联邦法院系统,要求陪审团作出被告是否有罪的裁决必须全体一致通过。

当陪审团经过长时间评议后,仍不能得出一致结论,该陪审团就称为悬案陪审团,由法官宣布解散,同时宣告这是一次无效的审判,需要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

在少数州,不要求陪审团裁决必须一致同意。

陪审团就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作出裁决后,回到公开法庭,由陪审团长向法庭宣告裁决结果。

如果是无罪裁决,法官必须接受,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

如果裁判有罪,法官可以命令将被告人押回监狱或取保释放以等待判刑。

根据美国的法律,法官应当在有罪裁决作出后的十日至三周内予以判刑。

法官宣告刑罚后,应当告知被告人在10日内有权提出上诉,但上诉人不能对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只能就法官使用法律上的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错误提出上诉。

因此上诉审一般不进行事实审,而是进行法律审。

但是,一审法院关于采纳还是排除证据的裁定,属于上诉法院审查的范围,可以影响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的裁决,导致上诉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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