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1-7章)
导论 (⼀)中国先秦时期,与现在所讲的“法学”近似的词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刑名法术之学”将“刑名”和“法术”两词联在⼀起,其中“名”指的是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以作刑种解。
“术”指的是君主实⾏统治的策略、⼿段。
⾃汉开始各代⼜有“律学”的名称,但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这⼀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化⼤量传⼊后才⼴泛使⽤。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学科构成⼀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学的分类? 答:第⼀,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 1、国内法学,其中⼜可分为宪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 2、国际法学(⼴义),⼜可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3、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两者⼜可再分为通史、国别史、断代史、专史等; 4、⽐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这⾥之所以将⼆者并列,因为⽐较法(或⽐较法学、⽐较法研究)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双边或多边的⽐较研究。
第⼆、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度出发,法学⼜可分为:1、⽴法学,即研究⽴法原则,⽴法规则,⽴法预测,⽴法体制(⽴法权限的划分),⽴法程序,法律形式的规范化,法律的统⼀化,⽴法体系,法律整理、汇编、编纂以及对⽴法的评价,等等。
这⾥讲的⽴法和法律都是从⼴义上讲的,即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
2、法律解释学,实质上即中外历早已出现的注释法学。
3、法律社会学,即研究法律制定后如何实施,是否实施,怎样得以保证实施,法律的社会作⽤(功能)和效果究竟如何,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等等。
第三、从认识⾓度出发,法学可分为理论法学和应⽤法学。
⽬前,我国法学界把理论法学称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等。
应⽤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应⽤的法学分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这种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从这⼀意义上说,以上所讲的那些法学分科,除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以外,都可以归⼊应⽤法学。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规范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规范。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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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一、法律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共有特征特有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内容3、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具有程序性:立法、执法、司法、选举、监督共有特征:1规范性: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2、概括性(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的效力的广泛性: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和事。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二、法律的发展规律1、神法人法2、身份的法契约的法3、不成文法成文法4、族群之法世界之法三、法律移植1概念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律移植的特点(1)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交流(2)以输入国对被移植国的法律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为前提(3)包含引进、吸收、同化和改造等方式和程序.4、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四、法律渊源与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1)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练习题及答案-法理学
一、概念解释题1、哲学的基本问题: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意识和物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2、生产力: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叫做生产力.3、生产关系: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
4:、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等的总和。
5、商品:是用来等价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的统一体。
6、货币:就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7、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创造的并由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
8、可变资本:资本家用于购买劳动力的那一部分资本。
9、实践:实践是感性的、客观的物质活动,是人们社会生活的本质和认识活动的基础.(实践是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活动,在阶级社会,基本形式是生产活动、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这三项。
)10、理性认识: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借助于思维对感性材料的加工而获得的关于对事物全面的、本质的、内部联系的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
11、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12、主要矛盾:在复杂事物中的各种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的矛盾.13、自觉能动性:又叫主观能动性.是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计划、积极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能力。
14、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15、文化产业: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二、辨析题1.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
V2.对新事物要肯定一切,对旧事物要否定一切。
X3.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所以它们是两类独立存在的劳动。
X劳动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是两类独立存在的劳动,而是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过程的两重属性。
4.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但它并不排斥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V5.发展才是硬道理,这里所说的“发展”是指经济发展.X6.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V7、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为发展的根本动力。
法理学复习资料
82、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的是法的:质的变化。
83、中国学者提出的“法的趋同化”,指的是:法的国际化。
84、属于法律变化中的首创性革命的是:英国衡平法中的信托财产制。
85、法的继承是:新旧法律之间的扬弃关系。
86、有关法的现代化问题,表述错误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的现代化是完全对立的。
110、从历史上看,法治国家在:近代社会才出现。
111、法治论和人治论在政治制度上的分歧主要出现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112、在我国,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是指:法律制度。
113、法制的第三种含义即“依法办事”,在不同民族语言种有不同表达法,在德国最常用的概念是:法治国。
114、在我国,现代意义上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129、法对生产力发生作用一般要通过一定的中介,这个中介是:经济基础。
130、法对生产力的作用:有直接的促进或阻碍作用。
131、我国社会主义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表现是:促进经济效益和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
132、社会经济关系最终体现为:物质利益关系。
133、我国进行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134、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24、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中,最根本的是:法与经济的联系。
125、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法。
126、法的产生和性质、内容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
127、每种类型的法,都不过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
128、法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方式是通过规定人们在各种经济关系种的:权利和义务。
87、西方资本主义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
88、资本主义法与以往私有制法的继承关系有两种方式,兼有这两种方式的国家是:美国。
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复习资料(手打版)(精品文档)_共9页
名词解释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3、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4、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6、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8、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规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10、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11、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2、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13、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题(法理学)
20XX年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复习题(法理学)一、选择题1、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调整的特点是()。
A.外在调整 B.内在调整C.自行解决的调整D.无中介参与的调整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主体B.客体C.内容D.事实3、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主导形式是()。
A.制定法B.习惯法C.叛逆法D.学说和法理4、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由()三要素所构成。
A.假定B.处理C.制裁D.概念5、按照不同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对法制进行的分类在法学上称为()。
A.法的历史类型B.法律体系C.法系D.法学体系6、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学科。
A.有关系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B.属于理论法学中最基础系。
C.关系法律的一般理论。
D.实践性很强。
7、法律具有国家性的基本含义是指()。
A.它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B.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C.它保护国民的权力D.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8、解决法律解析难题的难题的最后方法是()。
A.目的解释B.历史解释C.体系解释D.语预解释9、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是()。
A.民事法律关系B.行政法律关系C.形式法律关系D.权利义务关系10、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点在于()。
A.法律形式B.法律本质C.经济基础D.意识形态11、法的创制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种。
A.法的制定B.法的认可C.法的废止D.法的修改12、作用于人们的行为的法律调整方式是()。
A.应该、允许和禁止B.应该和禁止C.允许和禁止D.允许和应该13、与司法相比较行政执法是一种()法律实施行为。
A.事前的B.主动的C.事后的D.被动的14、法学中法的“渊源”一词的专有含义是()。
A.法的形式来源B.法的效力来源C.法的历史来源D.法的理论来源15、权力能力反映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A.资格B.能力C.效力D.意志16、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包括()。
法理学考试复习
●法学的含义一、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第二节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二节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
(2)理性论。
(3)规范论。
(4)意志论。
(5)自由论。
(6)事物性质论。
(7)民族精神论。
(8)利益论。
(9)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
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
•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
省委党校研究生法理学复习材料
研究生法理学复习材料刘东升电话—说明:简答题分,共道题,论述题道题,共分. 复习范围道简答、道论述。
简答题1.简述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人们意志的体现,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反应,法所反应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第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力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3.如何认识法的局限性。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无处不在。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
4.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有哪些。
作为与法治相对的概念,人治就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第二章1、法的含义和特征P29 P38-41容易出论述题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也可以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四章1、法的规范作用P59-62考点:对作用的概念出选择题指引作用。
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评价作用。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用和效用。
预测作用。
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强制作用。
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P66 易出论述题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第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第五章1、法与社会的关系P70-72法以社会为基础,法作用于社会2、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P80-81 比较名词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法理学复习资料1
第一编法学导论---- 了解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社会现象的分类:历史学者冯尔康《清人生活漫步》,叙述中国清朝时期的微观社会生活。
书中有下列社会现象:1、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江地区米布交易十分盛行;2、民间出现了打牌、礼佛、迎神赛会等娱乐消费方式;3、清人结婚年龄较早;4、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结婚年龄的规范规定,并且予以实施;5、清朝有的寡妇从一而终,有的寡妇改嫁了;关于妇女改嫁,出现了分歧意见。
“法律现象”,就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1、法律规则、法律设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是典型的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还包括动态的法律。
3、爱情关系是伦理学的调整对象,不属于法律现象;但爱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就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致力于对人类社会的研究。
由于它们的研究对象存在共性而互相联系,不可能截然区分。
1.法律与哲学:哲学是所有科学的基础学科。
2.法学与政治学(1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2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研究对象交叉。
国家、政党、宪政、政府行为、公民权利、民主制度、国际关系都是政治学和法学的的双边问题。
3.法学与经济学(1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在经济关系中存在着市场无法涉入的领域,其主要领域有:第一、市场机制无法克服分配不公平现象。
第二、市场机制不能自动实现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市场机制不能应付社会突发事件。
【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汇总】党校法学复习资料汇总
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英语(缺)(一)、法理学8题一、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是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律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在的某种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由于它们一般不是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所以被称作“不成文法”。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职责。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行强制制裁。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
2016年贵州省省委党校研究生法理学复习资料
2016年贵州省省委党校研究生法理学复习资料2016年法理学复习资料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选择题)2、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是把古代法学传承到近代的使者,他们的研究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选择题)3、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制模式的设计师(单选题)4、实证研究方法(多选题)A社会调查方法B历史研究方法C比较研究方法D逻辑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5、结合法治社会建设,谈谈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论述题)6、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单选题)7、法律素质包括哪些?(多选题)A法律思维能力B法律表达能力C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8、法理学是法学的智慧之学(辨析题P16)9、法理学就是法学的意识形态(辨析题P18)10、学习法理学的意义(简答题p22)A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B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C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11、法理学的功能(多选题p22)方向引导、思想启蒙、理论指导12、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科学的法学理论体系(简答题或者单选题p25)13、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最初出发点是康德法学(单选题p25)14、《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诞生(单选题/辨析题p26)15、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伟大革命(简答题p28)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价值论意义/方法论意义16、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辨析题p42)17、法的基本特征(选择题/简答题p45)A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定的行为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18、法的慨念(选择题p45)19、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辨析题p48)20、法的局限性/法不是万能的(辨析题p50)2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选择题p56)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22、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选择题p58)习惯、政策、判例23、法的效率专指每一具体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具体事项所具有的约束力(选择题p60)24、法的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法的生命(辨析题p60)25、理解“法的效率”,要把握那两个维度(选择题p60)一是强制与保障。
法理学复习材料.doc
法理学期末复习材料简答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1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4.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二、法的局限性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正如以上所述,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 •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2法律!去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是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角度,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他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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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二章1、法的含义和特征 P29 P38-41容易出论述题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也可以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四章1、法的规范作用 P59-62考点:对作用的概念出选择题(1)指引作用。
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2)评价作用。
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用和效用。
(3)预测作用。
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4)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5)强制作用。
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 P66 易出论述题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第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第五章1、法与社会的关系 P70-72法以社会为基础,法作用于社会2、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 P80-81 比较名词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1)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3、法与道德的区别 P81-82 (出比较名词或论述或案例)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一般是指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荣辱、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与道德的区别是:(1)形成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的,道德是自然演进生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道德存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
(3)存在形态不同。
法律存在形态是一元化,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道德是多元化,自由的,多层次的。
(4)强制的侧重点不同,法律强制外在行为,道德强制内在行为,社会舆论、谴责。
(5)内容不完全相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领域更宽。
(6)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是靠人们的觉悟,社会舆论、谴责人们的行为实施的。
第六章1、法的分类(选择题)P95-98(1)依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依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依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依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分为国内法、国际法与超国家法。
第七章1、法律概念的含义和种类 P102-103(选择题)所谓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根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概念可分为:(1)主体概念。
如公民、法人、代理人、原告人、诉讼第三人(2)客体概念。
如物、动产、标的、作品等(3)内容概念。
表现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
一部分是表现权利的,如所有权、专利权、立法权、请求权等,另一部分是表现义务的,如债、赔偿责任等。
(4)事实概念。
表现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即法律事实的概念。
如出生、死亡、违约、侵权等概念。
例题:下列属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是(A B C D)A合伙人 B 中止犯 C 代理人 D诉讼第三人2、法律规则的含义、结构和种类 P103-106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的规范。
法律规则的要素区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种。
法律规则种类:(1)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型规则。
(2)按照法律规则的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下来,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和作用 P107-109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可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的作用:(一)对法律创制的作用(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4、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P107(比较名词)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的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本源性、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调整方式不同。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
第三,适用方式不同。
第八章1、法律部门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P112-114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一个区域(国家或地区)现行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标准。
2、法律体系的概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P115-117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区域内(国家或者地区)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立法体系,是指拥有不同的等级的立法权限的立法主体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区别:第一,构成、分类依据不同。
第二,构建的主体与对象不同。
第三,侧重点不同。
第四,调整对象和方法不同。
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P117-120结合(第十章)立法和立法权,(第十七章)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起看第十章1、立法、立法体制的含义和我国立法权的划分 P136 P138-139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通常也简称为“立法”。
立法体制就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某项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拟订有关条例,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
(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实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一国两制”的原则,除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外,其立法权按宪法的规定相对独立。
2、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P140-144(理解)立法的原则:(一)以宪法为依据,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三)充分体现民主、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原则(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五)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原则(六)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原则立法的基本程序:(一)立法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草案的审议(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四)法律的公布第十二章1、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P158-160 (理论分析题)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关系主体意志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程度不同,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4)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多少以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例题:甲向乙借了5万元做买卖,结果赔了,甲无力偿还。
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借款,甲败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甲不但不还钱,还跑去外地打工了,在打工期间甲又实施了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判决为盗窃罪。
问:上述案例有几种法律关系每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甲向乙借钱属于借贷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甲和乙;客体:给付行为甲将乙诉至法院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甲去外地打工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甲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属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P161-163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以下几种:(1)物(2)人身(3)精神产品(智力成果)(4)行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