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例1)1
宣告失踪的案例

宣告失踪的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宣告失踪的案例:
曾某甲和刘某某是一对年逾六旬的夫妻,他们唯一的儿子曾某乙在2015年因遭受挫折而离家出走,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
经过夫妻俩和公安机关的多方寻找,未能找到曾某乙的下落。
2020年,夫妻俩向公安机关报警,希望能够找到儿子下落。
经公安机关大数据查询,仅查询到曾某乙在2015年失踪前在荣县有旅店居住轨迹,2015年失踪后至今再无其他活动轨迹、联系方式。
申请宣告失踪仍然抱有希望,夫妻俩又苦等两年无果,年老体衰逐渐丧失劳动能力。
加上刘某某是残疾人,又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积蓄基本耗尽,自忖难以等回儿子。
无奈之下,选择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曾某乙失踪。
2022年4月,曾某甲再次到公安机关查询曾某乙下落无果后,到长山法庭咨询立案事宜。
三个月公告期满,曾某乙仍下落不明,长山法庭承办法官遂来到曾某甲家中,巡回审理了这起宣告自然人失踪案件。
这个案例中,曾某乙因为长时间下落不明,被其父母申请宣告失踪。
法院发出寻找公告后,在公告期间届满后仍未找到曾某乙的下落,最终法院判决宣告曾某乙失踪。
宣告死亡案例分析范文

民法关于宣告死亡的案例这个案例很好,这个问题也很好。
对此问题,我作如下分析,希望能够使你的思路得到理清。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了宣告死亡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同时又规定了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似乎矛盾,其实不然。
被宣告死亡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有效并不能够决定他/她原先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可以说这两者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上的逻辑关系。
婚姻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取决于法律的确认,是法律对一种事实状态的判断,所以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
而法律行为的有效与否并不是法律对这种状态进行判断的充分条件。
在本案当中,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自甲被宣告死亡时消灭。
第二个问题。
首先,我们在上面已经分析了,甲乙夫妻关系是不存在了,原因是甲被宣告死亡。
也就是甲在他原来的活动范围内在法律上已经死亡了,既然死亡就会发生继承问题,这时甲的妻子确实是作为法定继承人和孩子继承了甲死亡时的遗产,这是第一次继承。
经过这次继承之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彻底断绝,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继承关系)全部消灭。
其次,甲被宣告死亡后又挣了一笔钱,又积累了一些财产,那么对这一些财产,甲的四个孩子是基于血亲关系获得了第二次继承的权利。
但甲的前妻乙与甲已不在是夫妻,所以乙就不能再以姻亲关系享有第二次的继承权。
所以乙对甲后来获得的财产没有继承权。
但是,这里如果是甲后来又回到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又被撤销了死亡宣告,而此时乙并未再婚,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那么这样是不是甲后来获得的那些财产乙就可以继承了呢?这时答案就是肯定的了。
所以上面分析的前提应该具备两个前提之一:第一,对甲的死亡宣告一直到甲自然死亡的那天都没有撤销;第二,甲的妻子在甲被宣告死亡之后已经再婚。
民法关于宣告死亡的案例案例: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日期为2002这个案例很好,这个问题也很好。
对此问题,我作如下分析,希望能够使你的思路得到理清。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1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取得联系,需要采取弥补措施,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宣告对方死亡。
那么,什么是宣告失踪?什么是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解析这些问题,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失踪或其他原因未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导致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受到限制,甚至受到损失,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对方当事人失踪。
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为:(1)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2)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宣告失踪的法律作用为:(1)宣告以后,起诉人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进行诉讼,取得与失踪人有关的物权、债权等法律权利;(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人或人民法院代管;(3)继承人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失踪人的财产,并由代管人或继承人支付义务;(4)宣告以后,失踪人有出现的,法律效果自行消除。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依法宣告原被告人已死亡并确定死亡时间的过程。
被宣告死亡的人不一定已经死亡,但在人民法院的认定下,他已经死亡,并被视为死亡。
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为:(1)申请人已经失去与被宣告死亡的人联系的机会;(2)被宣告死亡的人失踪超过两年,或者因发生事故,自碰撞、漂流、脱落、坠落、掉入水中、失踪、火灾等原因致使现场难以勘察的,已经过了一年而未发现。
宣告死亡的法律作用为:(1)可以确定死亡时间;(2)可以确定被宣告人的继承人,并进行财产继承;(3)对于被宣告人的合同、法律关系等具有终止作用。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区别虽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本条件不同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是被告失踪两年以上,或者连续失联三年以上;无法得到被告的消息,或者即使得到也无法给被告传达起诉的内容。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

民法案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集锦)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2:exam8 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例

韩国案例:青蛙少年失踪案件事件经过:1991年3月26日,因为地方议会选举,全市放假一天,5名小学生趁假日结伴去抓火蜥蜴(后被媒体误报为青蛙),结果失踪。
有目击者称当日在卧龙山附近见过他们,这也是他们最后一次有记载的行踪。
孩子们的父母花了半年时间找遍了整个韩国,此事甚至惊动了总统,经过总统的特别指示,警方动用了包括军队在内的人力约32万,并印发了约2亿张传单,在全国各地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地还是集中在大邱地区尤其是卧龙山附近)。
另有香烟企业在自己的产品包装上印制了失踪少年的寻人启事,同时在2010也制作了电影(《孩子们/又名青蛙少年》),同时赏金达到4200万韩元。
但是因为当时为秋季,大量落叶覆盖地面,搜查毫无进展。
直至2002年9月25日,警方接到报案,称在卧龙山发现了五个少年的尸骨,却因年代久远,线索不明确而无法破案。
至2006年3月25日,此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案件暂停追查中国案例1:案例1: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分析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法律知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无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要负侵权之民事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3)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2.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区域的生存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和由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
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
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3)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
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
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法律宣布死亡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生命,是地球上最宝贵的财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疾病、意外等原因,有些人可能永远无法恢复生命体征,成为植物人。
此时,如何处理这类特殊群体的死亡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法律宣布死亡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权衡与考量。
二、案例背景2008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法律宣布死亡案例。
当事人王某,因一场车祸导致头部严重受伤,经过长达三年的抢救,最终陷入植物人状态。
王某的妻子张某,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然而,王某的父母和妹妹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王某还有一线生机,不能轻易放弃。
三、案件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该宣告王某死亡。
一方面,张某认为,王某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三年,无法恢复意识,生活不能自理,宣告死亡可以减轻家庭负担。
另一方面,王某的父母和妹妹认为,王某还有一线生机,不能轻易放弃,应该继续救治。
2.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了王某的病情、家庭情况以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1)王某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三年,且病情稳定,没有恢复意识的可能。
(2)王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继续救治王某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3)王某的父母和妹妹坚决反对宣告死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还有生机。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已经具备,遂依法宣告王某死亡。
四、案例分析1. 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权衡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病情、家庭情况以及各方意见。
在权衡利弊后,最终做出了宣告王某死亡的判决。
这体现了法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权衡原则:(1)尊重生命权。
虽然王某已经处于植物人状态,但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生命权,尊重了王某及其家属的意愿。
(2)关注家庭负担。
王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继续救治王某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
法律上死亡宣告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张某某,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A市B县人。
张某某与妻子李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10年,张某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踪,李某遂向A市B县人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诉讼。
张某某失踪后,李某一直未能找到张某某的踪迹。
在张某某失踪的三年内,李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发布了寻人启事,但均无果。
在此期间,李某一直独自抚养子女,生活十分困难。
为了能够继承张某某的遗产,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诉讼。
二、诉讼过程1. 起诉阶段李某向A市B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宣告张某某死亡。
李某在起诉状中陈述了以下事实:(1)张某某于2010年2月15日发生意外事故失踪。
(2)张某某失踪后,李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发布了寻人启事,但均无果。
(3)张某某失踪后,李某一直独自抚养子女,生活十分困难。
2. 被告答辩阶段张某某的父母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张某某失踪时间不足四年,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3. 庭审阶段A市B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1)张某某于2010年2月15日发生意外事故失踪。
(2)张某某失踪后,李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发布了寻人启事,但均无果。
4. 裁判阶段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本案中,张某某失踪已满四年,且李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发布了寻人启事,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同时,被告张某某的父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仍生存,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A市B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5日作出(2014)B法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某某死亡。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宣告死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 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包括:(1)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3)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法律宣判死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长期在外地工作,与家人联系较少。
2018年7月,张某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其家人因担忧张某某的安危,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诉讼。
原告张某某的母亲、妻子和儿子(以下简称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 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 张某某的出生证明;3. 张某某与原告的婚姻证明;4. 张某某与原告的儿子出生证明;5. 张某某失踪前的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某于2018年7月1日最后一次出勤;6. 张某某失踪前居住地的邻居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某自2018年7月1日起未回家;7. 张某某失踪前所在公司的同事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某自2018年7月1日起未到岗;8. 张某某失踪前银行账户的流水,证实张某某自2018年7月1日起未发生任何交易。
被告张某某的亲属(以下简称被告)未提交任何答辩状或证据。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自2018年7月1日起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
法院进一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张某某失踪前的工作单位、居住地邻居、同事及银行账户流水均证实张某某自2018年7月1日起未回家、未到岗,且无任何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被告未提交任何答辩状或证据,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某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张某某死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依据及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
宣告失死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两种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因公民下落不明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当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法律将对其采取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措施。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具有重大法律意义,涉及到财产、婚姻、继承等方面。
本文将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1)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代管。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2)失踪人债务的履行:失踪人的债务由代管人代为履行。
代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婚姻关系(1)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一方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经审理,认定一方失踪满四年,另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2)重婚:失踪期间,失踪人的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3.继承关系(1)遗产继承:失踪人失踪期间,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2)遗产分配:失踪人的遗产,由代管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1)遗产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2)遗产分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遗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2.婚姻关系(1)婚姻关系终止: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婚姻关系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再婚:被宣告死亡的人,其配偶在宣告死亡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3.继承关系(1)遗产继承:被宣告死亡的人,其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本文概述《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这篇文章旨在对法律领域中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口和死亡人口进行法律认定和处理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首先概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本文将阐述宣告失踪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失踪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宣告失踪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及法院的审查等。
本文将探讨宣告死亡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当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解决因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继承和债务清偿等问题。
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包括失踪的时间要求、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的审查以及必要的证据等。
本文将对比分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在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法律实践中的差异和联系。
通过对比分析,本文旨在揭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在保护失踪和死亡人口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提高公众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宣告失踪制度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在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后,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判决的方式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一种法律推定和拟制,其目的是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既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产生失踪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或限制,只是导致失踪人财产管理权的转移。
法律宣告失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980年2月出生,原籍某市某区。
李某于2003年与妻子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0年,李某因工作原因前往某省某市打工。
此后,李某与家人失去联系,家人多次尝试联系均无果。
根据李某家人调查,李某在失踪前并未与任何人有经济纠纷,也没有任何债务。
鉴于李某失踪已满两年,李某家人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
二、案件经过1. 申请宣告失踪李某家人在李某失踪两年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了宣告失踪申请书,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李某失踪前的生活照片、工作证明、通讯记录等。
同时,李某家人还提供了李某失踪后家人寻找李某的经过和努力。
2. 法院受理当地人民法院收到李某家人的申请后,依法受理了此案。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某失踪的事实进行了调查。
3. 调查核实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对李某失踪前后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调查,李某在失踪前与家人关系良好,没有经济纠纷,也没有债务。
李某失踪后,家人通过各种渠道寻找,但均无果。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失踪已满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
4.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李某家人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李某失踪的事实。
同时,法院也向李某失踪前的同事、朋友进行了调查,确认李某确实已经失踪。
5. 法院判决根据调查结果,法院认为李某失踪已满两年,且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
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某失踪。
三、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宣告李某失踪后,李某的财产由其妻子王某代管。
同时,李某失踪期间,其家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四、案例分析1. 宣告失踪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失踪。
”本案中,李某家人在李某失踪两年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
2. 宣告失踪的意义宣告失踪是对失踪人的一种法律状态认定,有助于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宣告失踪后,李某的财产得到了妥善保管,家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保障李某失踪期间的生活。
儿童失踪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儿童失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此类案件不仅给失踪儿童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也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儿童失踪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案件简介2021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儿童失踪案件。
一名10岁男孩在放学途中离奇失踪。
男孩的父母在发现孩子失踪后,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连续几天的搜寻,警方在附近的一片废弃工地发现了男孩的尸体。
经法医鉴定,男孩死于窒息。
三、案件调查1. 现场勘查:警方到达现场后,对男孩失踪地点及周边环境进行了仔细勘查。
现场发现了一些与男孩失踪有关的线索,如脚印、衣物碎片等。
2. 调查走访:警方对失踪男孩的家人、同学、邻居以及周边商户进行了走访,收集了大量有关男孩失踪的线索。
3. 技术侦查:警方调取了周边监控录像,发现男孩失踪前与一名陌生男子有过接触。
随后,警方根据监控录像锁定了嫌疑人的身份。
4. 抓捕嫌疑人:在掌握充分证据后,警方将嫌疑人抓获。
经审讯,嫌疑人交代了杀害男孩的犯罪事实。
四、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嫌疑人故意杀害男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嫌疑人未满十四周岁,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追究:虽然嫌疑人未满十四周岁,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4.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讲堂失踪少年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失踪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失踪少年案件不仅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还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利益。
本篇法律讲堂将通过对一起典型失踪少年案件的剖析,探讨未成年人失踪案件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某市一名14岁少年小明(化名)放学后未按时回家,家人多方寻找无果。
随后,警方介入调查,发现小明可能已失踪。
经过多方努力,警方最终在小明失踪后的第三天,在一处废弃厂房内将其解救。
经调查,小明在失踪期间,曾遭受不法分子绑架、虐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三、案件分析1.案件定性本案中,小明失踪属于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小明在失踪期间遭受不法分子绑架、虐待,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法律责任(1)不法分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绑架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不法分子绑架、虐待小明,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学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本案中,小明失踪前,学校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且未发现其异常情况,学校可能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3)家庭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小明失踪期间,其父母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可能存在监护不力的责任。
3.案件启示(1)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共同关注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保护。
女性失踪法律严惩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女性失踪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严重侵害,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
近年来,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对于女性失踪案件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许多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本文将选取一起女性失踪案件,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剖析,展现我国在打击女性失踪犯罪方面的决心与成果。
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女性失踪案件。
被害人张某,女,25岁,是一家外企的职员。
案发当天,张某下班后独自回家,途中失踪。
张某的父母发现女儿未按时回家,立即向警方报案。
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张某失踪前曾与一名男子有过争执。
二、案件调查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展开了调查。
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周边居民、调查张某的社交圈等方式,警方逐渐掌握了案件的一些线索。
1. 监控录像分析:警方通过监控录像发现,张某失踪前曾与一名男子在街头有过争执。
男子身材魁梧,穿着黑色外套,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
2. 走访周边居民:警方走访了张某失踪当天的目击者,他们证实了警方所掌握的信息,并提供了男子的部分体貌特征。
3. 调查张某的社交圈:警方调查发现,张某失踪前曾与一名男子频繁联系,这名男子名叫李某,是张某的前男友。
李某与张某分手后,一直对张某心怀怨恨。
三、案件侦破在掌握了一定的线索后,警方对李某进行了审讯。
起初,李某否认了犯罪事实,但在警方强大的证据面前,李某最终承认了绑架张某的犯罪事实。
1. 审讯过程:在审讯过程中,警方对李某进行了心理攻势,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李某在压力下,最终交代了绑架张某的经过。
2. 作案经过:李某交代,他因与张某分手后怀恨在心,于是预谋绑架张某。
案发当天,李某跟踪张某至一偏僻路段,将其绑架,并关押在一废弃的仓库内。
3. 逃脱过程:张某在仓库内忍受了长达一个月的囚禁生活,期间她曾多次试图逃脱,但均未成功。
在一次逃脱过程中,张某趁机逃脱,并报警。
四、法律严惩在案件侦破后,警方将李某依法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法律讲堂失踪少年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失踪少年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失踪少年案件不仅关系到失踪少年的生命安全,也涉及到家庭、社会和法律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失踪少年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预防措施。
二、失踪少年案件概述1. 定义失踪少年案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未成年人下落不明,无法与家人、学校或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且可能遭受危险的情况。
2. 现状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失踪少年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大部分发生在农村地区。
失踪少年案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失踪少年案件的法律解读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拘禁、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侮辱、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二)情节严重的;……”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对于拐卖、绑架、拐骗失踪少年的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失踪少年的监护人、学校、公安机关等因未尽到监护、管理、保护职责,导致失踪少年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对于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履行监护、管理、保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失踪少年案件的预防措施1. 家庭层面(1)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安全意识。
(2)关注孩子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并解决心理问题。
(3)加强亲子沟通,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2. 学校层面(1)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2)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密切关注学生动态。
(3)加强与家长、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预防失踪少年案件。
3. 社会层面(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法律知识失踪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失踪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且无音讯,经有关机关查找仍未找到的案件。
在我国,失踪案件的处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失踪案件的处理进行分析。
二、失踪案件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后,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代管。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并按照失踪人的意愿或者根据失踪人的利益,管理、使用失踪人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失踪人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对失踪人进行调查。
失踪人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查找失踪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失踪人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查找措施。
失踪人被找到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失踪人失踪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失踪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三、失踪案件的处理程序1.失踪人报告失踪人报告是指失踪人本人、家属或者其他知情人员向公安机关报告失踪情况。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
2.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接到失踪人报告后,应当立即对失踪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失踪人亲属、邻居、同事等,收集失踪人失踪前的生活轨迹、人际关系等信息。
3.宣告失踪失踪人失踪满两年,且无音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代管。
4.失踪人财产代管失踪人财产代管是指失踪人失踪后,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代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并按照失踪人的意愿或者根据失踪人的利益,管理、使用失踪人的财产。
5.失踪人财产返还失踪人被找到后,代管人应当将失踪人的财产返还给失踪人。
司法实践案例:巴东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

案例:巴东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
经公开开庭审理,某甲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某甲死亡.依照法律规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某甲,系申请人某乙之父,2019年6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某甲失踪,经走访调查、视频追踪,神认某甲于2019年6月3日10时从某大桥跳江,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某甲跳江地点及长江沿线打捞查找,至今未能发现某甲踪迹。
申请人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后,巴东法院于2023年6月1日发出寻找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某甲仍然卜落不明。
案件审理中,公安机关出具某甲失踪情况的说明,证实其不具符生还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自2019年6月3日在某大桥跳江失踪后,至今4年多时间仍无音讯,虽经公安机关及亲属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同时,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其不具备生还可能。
在怯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某甲的公告后,某甲仍然下落不明,应当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某乙作为某甲之子,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
据此,法院判决宣告某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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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死亡”
案例1: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2010年案例)
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死亡。
2001年,原来赵某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对赵甲的监护权?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
案例2:一方失踪如何离婚——由一则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适用缺席判决的案例谈起
现年31岁的孙小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印刷厂辞退工人,1995年与武定县财产保险公司职工谭瑞延结婚,婚后生有一女。
1998年7月15日,谭瑞延向武定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称“我与被告孙小云1995年6月结婚,被告系再婚,身带一女孩,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生有一女。
1997年6月,被告外出经商未归,至今下落不明。
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1998年7月24日采用公告程序送达了诉讼文书。
1998年10月10日,在法定期限内孙小云未到庭应诉,法院认为被告外出不归,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视为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准予谭瑞延与孙小云离婚,并将其子女、财产及债务判归谭瑞延,同时公告送达了这一离婚判决。
【问题】:
1.这一离婚判决是否有效?
2.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是否不宣告失踪就可判离婚?
3.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欲提出离婚请求,怎么办?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于该款独立于该条第一款关于诉讼离婚的一般条件规定之外,使之以立法特例摆脱了诉讼离婚的一般条件及必经调解程序的制约,从而消除了修改前婚姻法中存在的制约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缺席判决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