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项目工程款及其民工工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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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5篇

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5篇

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5篇篇一: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减存量、遏增量”的总体目的和“谁拖欠、谁归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以根治脱贫攻坚领域欠薪问题为打破口,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措施、分类施策,全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保障为推进xx欠薪化解维稳工作,全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全镇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保障,经研究决定,成立xx欠薪化解维稳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根治欠资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统筹安排部署根治欠资欠薪相关工作,通过处置国有资产化解一批、处置宅基地化解一批、开展产业化解一批、工程资金化解一批的方式,确保如期完成欠资欠薪根治工作。

实行一周一调度工作机制,原那么上每周一召开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召开,及时研究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讨论解决方案,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负责催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欠资欠薪排查、欠薪清偿、相关政策落实。

关注网络舆情反映的相关欠薪线索,催促涉及单位第一时间作出处理,严防网络舆情负面炒作欠薪问题。

严厉打击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

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工作专班,分别为欠薪化解专班、拖欠工程款化解专班、____维稳工作专班、国有资产处置专班、宅基地处置专班、产业开展专班、工程资金及经费争取专班,详细如下:(一)欠薪化解工作专班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牵头做好欠薪相关情况排查统计,建立工作台账,并认真审核相关逻辑、数据等,并签字把关,确保统计情况真实有效。

搜集完善相关资料并归档。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报请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安排相关工作,并适时通报专项行开工作开展情况。

牵头制定欠薪化解工作方案。

(二)拖欠工程款化解专班组长:副组长:成员:职责:牵头做好工程工程欠资情况排查统计,建立工作台账,并认真审核相关逻辑、数据等,并签字把关,确保统计情况真实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总施工承包单位是不能随意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否则转包行为是无效的,那么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什么人清偿?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体现以下4个方面:(1)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无效,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在转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由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根据过错责任来承担;(2)因转包产生的拖欠材料款、租赁款、农民工工资等费用,转包人单独或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3)因转包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转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就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因转包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转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方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的,将面临以下处罚: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限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记入单位、个人信用档案,并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等。

3、刑事责任方面:因转包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

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

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

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如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一、认真做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措施,经过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但一些政府工程项目仍存在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因此,各级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列入重要议事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简化投资审批环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政府工程财政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保障政府工程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二、加强政府工程财政资金管理。

(一)各级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政府工程投资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防止政府工程因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各级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将政府工程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督促有关单位将工资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切实打通解决政府工程欠薪问题最后一公里。

(三)各级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等规定要求,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按规定按时返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问答30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问答30题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

【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通用精品文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问答30题1.《条例》适用的人员有哪些?《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2.《条例》所称的工资是什么?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3.《条例》规定了农民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4.保障农民工工资应当坚持哪些工作要求?《条例》第五条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5.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救济渠道?《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6.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采取何种方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7.《条例》对工资支付的周期如何规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8.《条例》对工资支付的日期如何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9.《条例》对工资支付台账保存时间有何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10.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国办发〔2004〕78号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二、突出重点,加大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力度(三)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责任。

中央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其中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和单位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这些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十问十答进行详细解读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十问十答进行详细解读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十问十答进行详细解读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

我们对该《条例》进行了充分解读,以下以问答的方式来进行解读。

一、什么人属于农民工?什么是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这条并没有对农民工的职务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农民工也可能从事管理工作。

第二款就农民工工资作出了界定,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获得的劳动报酬,这与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无差别。

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据此来看,双方通过“书面约定”工资支付有关内容,所指的是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方式,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有关工资支付的内容。

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有可能导致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故建议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无论如何,用人单位都必须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实行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三、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形式和周期如何确定?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只能以货币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禁止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再次,用人单位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通过协商确定;最后,用人单位应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包含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并至少保存3年。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文件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企业和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放。

对于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

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可提供资金证明)。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防止因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项目全面落实实名制务工管理。

施工企业在各项目部需配备劳资专管员,如实建立所有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记录施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教育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五条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

如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垫付金额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限。

第六条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5•【字号】成办发[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4]10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建筑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产业。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原因,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履职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大局出发,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

我市清欠工作,由市清欠办牵头,市建委、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由市建委具体负责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拖欠民工工资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政府目督办列入政府专项目标进行督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问答试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问答试卷

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知识问答所属区域:单位(或企业)名称:姓名:学习成绩:一、单选题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A.2019年12月5日□B.2020年1月1日□C.2020年3月1日□D.2020年5月1日2.()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A.公安机关□B.工会□C.劳动监察部门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A.首问负责制□B.部门负责制□C.行业负责制4.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A.1个月□B.2个月□C.7天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

□A.农村居民□B.城市居民□C.城乡居民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A.专用账户□B.个人账户□C.企业账户7.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单位所有。

□A.7 □B.15 □C.308.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A.劳动监察员□B.劳资专管员□C.农民工管理员9.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浅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浅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浅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按照《通知》精神,我局分别走访调研了我县三家建筑企业和局清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调研情况如下:一.基本情况随着我县城市框架的逐步拉大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增长,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

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建筑施工企业XX家,其中总承包企业XX家,专业承包企业XX家,劳务企业XX家,外来我县设立分公司XX家。

全行业吸纳从业人员年均XX万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XX人,建造师XX名,企业管理人员约XX人,农民工约XX万人。

2008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

2009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

2010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

2011年上半年,我县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涉及人员XX人,涉及金额XX万元,已全部清欠到位。

二. 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现状(1)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合同制职工,主要是公司和项目管理人员;二是劳务企业用工(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但数量不多;三是代班班长式用工,这是目前建筑业主要用工形式。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决策和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已逐步分离,从事一线建筑劳务作业的基本上是农民工。

这些从事建筑劳务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是由代班班长(俗称“包工头”)组织来的非成建制劳务队伍。

(2)对农民工日常管理情况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取项目负责制,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但建筑劳务由项目部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又分包给代班班长,个别代班班长还存在再次分包现象,出现三包四包五包等情况。

专业劳务人员(主要是农民)由代班班长负责招用,项目经理与建筑劳务企业发生劳务承包关系,代班班长与专业劳务人员发生劳动用工关系,对于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代班班长进行管理,管理链为:企业→项目经理→建筑劳务企业→代班班长→农民工。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拖欠原因及对策

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拖欠原因及对策

和 制度 。 目前有关 处理欠薪 的法律依据 主要 有 《 劳动 法 》和 《 资支付暂行条例 》,但 在认定上只 有” 工 无故 拖欠” 行为才被视 为违 法行为 ,在处罚上 也多是 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补发拖欠的工资,企业欠薪的 ” 成本” ,法律 上对 拖欠者的软弱无疑放纵 了更 多的 很低
1 .3机制缺失
劳动关系调 整机制缺失。劳动合 同制度是实施最久
l 最 塞煎 鲍 王 愿固
造成 民工工 资拖欠的内、外部原因主要有下面几个
方面 :
1 .1政策及法律不健全 我 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受 到歧视 ,农 民工难 以享受到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的权利 及其保护 ,对欠薪行 为没有形成一套 强有力的制裁措施
慑和遏制用人单位的欠薪违法行 为,使这项制度难 以发 挥应 有作用 。
1 .2建设管理不规范 ,建设单位 大量 拖欠工程款 由于建筑业的市场准入不规范 ,很多建设单位在资 金不到位、不具 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 ,仍然盲 目开工建 设 ,部 分地 区不切实际搞“ 形象工程 政绩工 程” 和“ 。边
有些地方政府对欠薪 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 ,存在一
些偏差和顾虑 ,认 为欠薪是企业行 为,政府不应承担责 任 ;也有的担 心政府治理企业欠薪会影响投资环境 , 拖欠工 资的行 为漠然 视之。 劳动保障监察 不力,劳动监察是最重要的劳动执法
手段 ,但由于劳动执法人员的严重不足和素质低下 ,加 上执法手段单一 ,且处罚力度不够 ,导致不能有效地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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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果必然是工程质量 、进度等项 目管理 隐患和 工人
工资的拖欠。
公司与 分包 商签订 分包合 同时便在合 同条款 中明 确 规定 分包商在使用 民工时必须 有劳动合 同。对 处于 极不稳定 的事 实劳动关系状态 ,既强调 书面合 同的规 范性 ,也承认 口头合 同的有效性 ,同时对事实劳动 关 系的订 立、 内容和解 除等做 出明确 规定 ,以改 变农 民 工 因没有合 同而使权 益无依据保 障的状 况 ,从而减 少 分包商用工 的随意性。 2 规范分包商的 民工工资支付 办法 .4 规定分包商 必须根据所分包项 目的具体情况 向项 目部 和公 司上 报包 括 支付 项 目、支付 标准 、支付 方 式、支付周期和 日期 、加班工 资计 算基数、特殊情 况 下 的工资支付办 法 ,且这些 内容也 要向农 民工公开 。 由分 包商 编制 每 月 的工资 支付 表 ,如 实记 录支 付 单 位 、支付 时 间、支 付对 象 、支 付数 额 等工 资支 付情 况 ,经项 目经 理批 准 后才 能给 分包 商 支付 当月工程 款。所有资料保 存两年以上备查 ,特殊情况 由项 目 部 直 接发 给农民工 本人 ,防止包工头携款潜逃 。

拖欠民工工资相关法规规定依据

拖欠民工工资相关法规规定依据

农民工劳动争议相关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1]14号〕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办创造电〔 2021〕4 号〕规定:“ 催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当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78 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那么,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当全部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12 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 ( 业务 ) 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

工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措施为有效防止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措施如下:一、事前预防措施(一)加强建设单位资金安排监控。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依法依规审核资金安排情况。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三)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开展担保业务。

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款项应优先支付该工程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材料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保存备查。

(四)依法约定人工费用拨付。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比例、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以及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

约定不明确或不符合《条例》要求的,应当通过补签书面协议等方式予以明确。

二、事中监管措施(五)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为80%以上。

通过问答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通过问答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通过问答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问: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如何规定的?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问: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如何确定?答:《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3.问: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要注意什么?答:《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4.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清偿?答:(一)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三)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关于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几点建议核心内容:建设领域拖清收难,工程款久拖不还的现象日趋严重。

那么如何治理和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深化认识治理拖欠工作,法制建设要完善,工会组织治理要发挥积极作用等等。

在下文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对彻底治理拖欠款问题的几点建议在这个问题终于进入解决阶段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反思一下,拖欠工程款经过多年的积淀和渗透已经遍及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个行业,早已尽人皆知,为什么产生了如此恶劣的影响还能够在建筑市场存在这么多年?为什么拖欠工程款问题解决过多次反而越欠越多?为什么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年年抓,反而愈演愈烈?在反思中,我们应该总结教训,并以此为鉴,对这次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大规模行动的重大及深远意义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应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标本兼治,不断加快改进、完善建筑市场的步伐,使这些危害社会稳定和危害企业、职工的不良现象得以彻底根治。

在目前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对当前的治理拖欠工作在认识和运作上应有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和有关部委的要求对于如何解决拖欠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力度和手段都是前所未有的,为打一场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攻坚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经济市场的整顿牵一发动全身,绝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款,实际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问题。

因此,有关主管部门不仅要突出重点抓拖欠,还要全面审视建筑市场,制定长期的整治计划。

在暴风骤雨式的整顿清欠之后,各级有关政府部门还应坚持不懈地把好各自的关口,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必要的超前研究和预测,并早做防范,一旦发现问题早做处理。

应在这次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不断完善有关部门在国务院部署下的工作协商制度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并将这一格局引入到进一步改革、完善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体制和职责中去。

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建议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建筑业蓬勃发展。

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也是接纳农民工的主要行业。

然而,农民工工资常常遭到无理克扣和无故拖欠。

虽然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仍然较为严重,成为目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着力解决的难题。

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几点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开发商通常使用开盘后提前卖房的首付款,这部分来自购买者的资金来支付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款。

近几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性的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大量资金正在涌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经趋于缓和,市场的购买意向正在减弱,资金回流困难。

许多根本没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因市场的疲软卡在了进退不得的尴尬境地。

导致建筑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二)包工头恶意欠薪。

由于建筑市场的无序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空白,许多包工头在经济下滑、市场疲软的大环境下认为攒钱的前景不乐观,一旦资金到手就冒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压力起飞、跑路、逃匿,留下民工向政府讨薪。

(三)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等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政府部门在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留有空白,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用工主体不明确、不合法。

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由于建筑启动资金不足,在行业内部把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违法分包出去,接手的时常会有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

还有一些人利用各种特殊关系,常年在行业内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然后组织一些人施工,承包方只认包工头,工程结束只对包工头付清所需款项,不直接面对农民工,农民工是否拿到工资根本不过问。

一旦发生欠薪现象,总承包人认为资金已经支付到位。

中标的企业认为自己没有招揽工人,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6•【字号】豫政[2004]27号•【施行日期】200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进展还不平衡,清欠任务仍然很艰巨。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三年清欠目标,并不再产生新的拖欠,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一些地方超越本地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劳动市场体系不健全,企业不依法用工: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还没有 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相当数量的私营和融资企业不依照法律规范用 工,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个别经营者惟 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资。
司法途径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使得民工望而却步:
在用工方面,劳动法明确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但产生争议和发生纠纷的事件往往都是双方未办理 任何手续,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缺乏依据。有的企业 约定,平时只是预支民工饭钱,等到年终或工程完工时再 支付全部工资。而届时却又找理由不发或少发,有的老板 甚至携款逃走,司法部门取证困难却无可奈何。一些民工 即使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确被拖欠,但诉讼周期长、成 本高,加上花费不菲的诉讼代理费及执行难等问题,又使 民工望而却步。
目前他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正在 讨回属于自己的赔偿金,据他说 “希望不太大”,因为程序太烦 琐,也没有人为他们说话,有的 打工仔断手后看到索赔无望,无 奈之下只好回家。
贫穷?VS 死亡?
对贫穷的恐惧程度远远大于 对死亡的惧怕程度!!
——农民工的死亡日记
2006年农民工问题上升到 了“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高 度,提出了五大原则:
农民工正在从事高危工作
记者在深圳市龙岗区采访了10多位在 工作中断手的农民工。
来自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联 党村的小伙子党建军告诉记者:
他的双手是在两年多前失去的,当 时他在一位台湾老板开的工厂打工, 由于流水线上的冲床已经老化,又连 续加了3个多月的班,每天工作15个 多小时,他极度疲劳,终于在一天凌 晨2点出了事。 当他的双手被冲床截断的一刹那, 他想“自己的一辈子都完了”。
如何看待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一现象

法宣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套题及其答案含答案

法宣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套题及其答案含答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1、单选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司法行政机关D.检察院正确答案:A2、单选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起施行;A.2020年3月1日B.2020年1月1日C.2020年10月1日D.2020年5月1日正确答案:D3、单选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A.基层群众自治制度B.全面依法治国C.“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D.精准扶贫政策正确答案:C4、单选题用人单位允许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A.所有选项均正确B.个人C.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D.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正确答案:A5、单选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A.设计单位B.施工总承包单位C.施工单位D.建设单位正确答案:D6、单选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年年年年正确答案:D7、单选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A.国务院B.本级人民政府C.上级人民政府D.本级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B8、单选题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日日日正确答案:C9、单选题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A.连带责任B.主要责任C.间接责任D.直接责任正确答案:D10、单选题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的罚款;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正确答案:C11、多选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A.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B.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C.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D.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正确答案:ABCD12、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应该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出来A.当地最低工资标准B.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C.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D.工资支付日期正确答案:ABCD13、多选题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A.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B.工程款计量周期C.人工费用D.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正确答案:ABCD14、多选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下列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职责的是;A.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B.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C.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D.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正确答案:AD15、多选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救济方式A.依法投诉B.提起诉讼C.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D.申请行政复议正确答案:ABC16、多选题有下列哪些情形时,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且逾期不改正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A.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B.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C.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D.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正确答案:ABCD17、多选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A.律所B.司法行政部门C.人民法院D.法律援助机构正确答案:BD18、多选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面,新闻媒体有哪些职责A.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B.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C.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D.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正确答案:ABCD19、多选题用人单位编制的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A.实发工资数额B.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C.用人单位名称D.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正确答案:ABCD20、多选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A.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B.人工费用拨付周期C.人工费用D.工程款计量周期正确答案:AD21、判断题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民政部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A.对B.错正确答案:错22、判断题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A.对B.错正确答案:对23、判断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检察院审查并作出决定;A.对B.错正确答案:错24、判断题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A.对B.错正确答案:对25、判断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A.对B.错正确答案:对26、判断题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A.对B.错正确答案:对27、判断题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A.对B.错正确答案:对28、判断题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期结束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A.对B.错正确答案:对29、判断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A.对B.错正确答案:对30、判断题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A.对B.错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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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问题近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顽症之一。

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两个紧密关联的问题,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形式上有一定联系,许多施工企业均将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但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这两者并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前者更不能构成后者的免责缘由。

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施工企业的债权;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施工企业的债务。

这两个关系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也是不同的。

拖欠工程款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资金链中,施工企业只是其中的一环。

工程款不到位,施工企业只有三个途径维持施工的进行:一是通过银行的流动资金借贷,二是拖欠其他企业的材料、设备款及劳务报酬,三是用自有资金垫付。

由于施工企业的资本积累水平低,因拖欠工程款而形成的工程资金流主要是通过前两种途径实现的。

巨额的工程款拖欠,推动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进一步膨胀。

据初步统计,20xx年底全国建设工程累计拖欠工程款约4000亿元,从业主支付的角度,这个数额意味着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中业主的资金缺口,相当于当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25%。

拖欠工程款是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

20xx年与20xx年相比,金融机构对建筑业的短期贷款净增31%,银行流动资金的借贷,使银行短期信贷资金凝滞在建设工程上,扩大了信贷规模,增加了金融风险。

拖欠其他企业的材料、设备款,产生相关产业效率低下的连锁反应。

工程款的拖欠,使施工企业支付劳务报酬的能力减弱,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

但最根本的是,市场信用机制退化。

尽管由于建筑市场施工能力远大于建设量的需求,而使施工企业与业主的市场关系上处于劣势,但相对于劳务企业和农民工,施工企业处于市场强势地位,以债务来抵消债权对经营活动的压力,或者尽量扩大债务,成了施工企业惯常的做法。

即便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工程款并未严重到入不敷出、无法支付劳务报酬,拖欠工资仍然大量发生。

当市场以“尽可能欠钱”为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时,市场秩序就被完全破坏了。

而在权益受损的各个市场行为主体中,在建设工程资金流程中处于末梢的农民工,已经不可能转嫁损害了。

从这个角度上讲,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仅是一个债权问题,而且是一个人权问题,它侵害了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维持生计的基本权力。

解决建设工程领域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在制度建设。

建立工程支付保证制度拖欠工程款与垫资施工是一对孪生物。

尽管几年来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得垫资施工,但情况并无好转。

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

为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施工单位以自己的资金作承包工程的优势条件,在国外也是常见的现象。

这一行政措施的失效,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建立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重要性。

工程担保是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济法律制度。

在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关系中,承包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竣工的建筑物,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

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的反向制约,对业主的约束是通过工程款支付保证来实现的。

如果业主不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保证人则承担代为支付的责任。

第三方在做出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时,必然地要审查被保证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并且是在不受市场供求关系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做出决定。

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是以市场的方法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合适途径。

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支付,而且能有效地制约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仓促上马。

据有关资料反映,拖欠的工程款有相当大的比重是政府财政投资的项目,其根源是政府既是业主又是市场管理者的错误定位。

实施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作为业主的政府就置身于市场规范的制约机制之中,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履行合同,行政权力不能再对政府的直接经济利益产生影响。

工程款支付保证制度的实施,一方面依赖于专门化的保证担保机构的发育,另一方面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拓展。

我国当前专门化的工程保证担保机构甚少,在积极培育的同时,应着力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

建立建筑物留置制度在施工的建筑物的财产权是业主的,即使业主未支付一分工程款,物化的资金全由承包商承担,财产权仍然是业主的,承包商无权处置。

物权与债权的矛盾陷入了难以调和的境况。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做出司法解释,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试行近两年来,尚无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案例。

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司法程序复杂的原因,根本的原因是物权优于债权的一般法律准则。

留置权的设定是解决物权与债权的矛盾、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途径。

我国《担保法》关于留置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要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务关系越来越复杂,将留置权适当地扩大适用于不动产,是有必要的。

在一些发达国家,留置权可以成立于不动产。

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规范。

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据此,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于正在施工,尚未形成物权最终保有形式的建筑物,在特定条件下赋予承包商对涉及工程款债权纠纷的建筑物的留置权,不失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个办法。

规范劳动合同关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产生,除了道德上的原因,劳动关系不规范是重要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并不直接与农民工发生雇佣关系,而是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发生雇佣关系。

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关系极不规范,未按法律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的产生与分包商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也与劳务分包企业的运行方式有关。

劳务分包企业往往处于经营不稳定的状态,视工程量确定雇佣劳动力,相当多的雇工采取临时招募的方式,劳动管理处于失去监督的状态。

一方面要强化政府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劳务分包企业的雇工行为。

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农村走出来,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制度,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劳务分包企业的作业地点往往是移动的,完全依靠政府的管理有时候鞭长莫及,建立工程总承包商的责任制度也十分重要。

承包商应当有责任对分包企业的实际能力进行考核,不确定的劳动力数量表现了分包企业不确定的分包能力;承包商应当将分包企业合法的雇工关系作为选择分包企业的基本条件,从而形成对分包商用工规范化的直接制约。

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另一因素是劳务费用和工资支付制度的缺陷。

现行的通常做法是承包商先向分包商支付一部分基本生活费用,然后按工程进度和工程款支付进度向分包商支付劳务费用。

在劳务费用支付制度缺陷下,分包商向工人支付工资的方式,也是先支付一部分基本生活费用,然后视劳务费用到位情况支付一部分工资,留一部分在工程结算后或实际的雇佣关系解除时支付。

这种支付方式,客观上也容易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经常发生。

但是,承包商债权未得到偿还并不能构成对他人不履行债务的条件。

事实上,工程的劳务费用一般不到工程款的10%,即使工程款未及时支付,承包商也应当有能力支付劳务费用。

劳务费用的支付应当去除依据工程款支付进度这一前置条件,而按照完成的工程量按月支付,以保证劳动力报酬的获得与劳动力的付出是相适应的。

同时,分包商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工人按月支付工资。

这种劳务费用和工资的支付方式,尽管不能根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故意不支付仍然可能发生,但可以避免拖欠额的累积,减少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并使农民工可以在尚未遭受严重损害前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其行为实质均是违反合同的约定。

即使分包企业与农民工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其雇佣关系实际上也以口头合同的形式而成立。

在建设工程的合同关系上,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都是事实的违约行为。

对违约行为,传统的合同责任都是补偿性的赔偿责任,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以利益受损人的实际损失为限,目标是平复受损人的直接利益,并不考虑违约方加害他人的主动性和过错程度,更不考虑受损人由此导致的连带利益损失。

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示范文本》也只规定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需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额的利息。

这在客观上也培养了债务人的“赌徒”心理,充其量也不过是补足应该支付的金额外加少量利息。

尽管在理论上承发包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的惩罚性赔偿,但在实际的合同关系中,业主相对于承包商,承包商相对于分包商,分包商相对于农民工,都处于强势地位,倾向弱者的合同条款是难以成立的。

在市场主体强弱地位泾渭分明的条件下,不但不可能依靠市场的力量来实现保护弱者的目标,而且利益的天平往往向强者倾斜。

业主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用,其违约成本过低,是造成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当某种市场现象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构成严重影响,而市场内在的机制本身不能完全自我调节、维护秩序时,是典型的“市场失灵”的现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即属于此类。

因此,应当加快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对违反承发包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以此遏制违约行为的无成本扩张。

总包方应怎样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是否有总包方支付总包方如何支付,才能保证自己垫付的工资款认定为工程款,且在多付的情况下,可以向分包方追偿一、依法分包,垫付二、违法分包,承担连带的支付责任三、违法分包人为个人,有可能直接认定民工与总包方形成劳动关系。

出于社会稳定考虑,都应支付风险提示和具体操作不应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合同约定“总包方不拖欠分包方工程款的情况下,因分包原因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现场闹事的违约责任”“在分包方拖欠民工工资时,总包方有权将未支付的工程款直接用于支付分包方拖欠的民工工资,相应的工程款视为总包方已经支付”加强现场施工劳动管理1、劳动合同备案2、工作牌3、工资发放监督总包方支付工资时应规范操作1、与分包签订垫付民工工资协议2、由分包方就拖欠的民工工资造册3、领款时,民工签字后,由分包方在签字确认当分包方不配合时1、要求民工或班组就拖欠工资制作工资表,并汇总2、就民工汇总的工资表等事实向分包方发函,请其予以核实确认,并告知逾期复核确认的后果3、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对工资表盖章确认4、在项目工地就工资支付情况惊醒公告,要求分包商尽快确认核实,并拍照留存5、书面资料应当注明具体项目名称,楼号等详细信息6、民工应提供承诺书,承诺申报的工资属实,且能提供欠薪的依据,承诺不再闹事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书上有两人签字见证7、优先银行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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