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年鉴》编纂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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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年鉴》编纂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建设年鉴》是记述载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状况的地方专业年鉴,属年度资料性工具书。

第二条年鉴逐年编纂,一年一卷,以出版年号为卷号。选题选材的时间范围为出版年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跨年度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完工时进行回溯性记述,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第三条编纂和入鉴资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把关.

第四条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不应对外公布的有关材料、数据,都应严格审查把关,防止泄密。

第二章框架结构

第五条主体内容实行条目化设计,框架结构分为篇目、分目和条目3个层次,个别包含多方面资料的条目则在段首加插楷体标题提示.条目为记述资料的主要形式。

第六条框架设计全面、科学、合理,突出年度特点,具有行业特色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框架保持基本稳定,并依据年度特点和事物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条目

第八条条目选题由客体(事件、事物、单位、成果、人物等)的社会价值和资料价值所决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经过筛选设立条目:

1。全省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基本情况.

2.年度内取得的重要工作实效、重大变革和阶段性成果。

3.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重要成就。

4。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和突出问题。

5。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事件。

6。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的事物和社会热门话题。

7.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

8.有存查价值的其他重要信息资料.

第九条条目选材遵循如下原则:

1.全面。条目的内容对相应领域要有较高的概全率,不轻易漏掉任何重要的方面。

2。新颖。具有鲜明的年度特点和浓郁的时代气息。

3。真实。实事求是,防止任何不实的材料进入条目.

4.特色。力求反映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行业特点和创新举措。

5。连续可比。上下年卷同一选题的基本资料要相互衔接和大致对应,同时又能反映事物的发展变化。

第十条条目分为综合性条目和单一性条目。

第十一条综合性条目主要反映某一部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的全貌,具有整体感和全面性。其表现形式主要有综述概况条目(篇目概况条目)、分目概况条目和综合记事条目.

第十二条综述概况条目承担综合概述部类总体情况的任务,内容要素一般包括:关系全局的重要情况;发展特点和趋势;促进发展的主要因素;重大举措、成效和取得的主要荣誉;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撰写时应简述背景,勾勒总貌;综述成就,分析特点;纵横比较,彰显得失;简略评述,点明趋势。

第十三条分目概况条目概括反映部门、行业或地方的基本面貌,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年度取得的主要成就;发展的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综合记事条目是对同一性质相关事物、事件的综合反映,所记述的是某一行业、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某一学科的年度内专项工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内容包括:事主、时间、地点和范围;主要过程及结果;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或背景。

第十五条单一性条目是单独记载某一具体事物(人物)的信

息实体,从微观上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状态和特征.可分为重大事件(活动)条目、会议条目、机构条目、科研成果条目、工程条目、事故条目、人物条目等。

第十六条各种类型单一性条目的内容要素:

重大事件(活动)条目:时间、地点、名称、举办单位、主要参加者、内容、结果.不罗列出席人员、抄录领导讲话和偏重气氛描写等。

会议条目: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承)办单位、出席人员、主要内容和效果等。着重记述会议的重大决定,如新政策、新方案等。不记述会议的进程和场景气氛,不罗列出席的领导人名单,不大量抄录领导人讲话等。

机构条目: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组织形式、主要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和主要领导人.重点记述主要职能。成立原因、意义、过程方面少作记述.有的机构成立时的背景资料可以简要交代,但不展开。

科研成果条目:成果名称、完成单位和主持人、完成时间、主要内容特征、成果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应用推广情况,水平(国内或国外水平)等。重点突出成果的新观点、新举措、新突破、新发现及其价值。不对研制的意义和应用范围等进行渲染性描述.

工程条目:工程名称、地点、时间(包括开工、竣工)、规模、投资、设计特点、主要功能、质量水平或达到的标准(不作自我评价,

要有依据),承建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记述开工或竣工典礼场面、领导人讲话。

事故条目: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原因、损失(危害)程度。重点突出损失(危害)程度。不记述领导重视程度、布置抢救经过和一般性的抢救场面.

人物条目:姓名、性别(男性不注)、出生年月或生卒年月、民族(汉族不注)、籍贯、党派情况、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职称、最高学历、主要经历(以时间为序)、重要事迹、成就、著作、荣誉称号。避免介绍思想品德、性格特征、言谈举止等。不给人物定论,或表现编写者的倾向性意见。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条目,按有关规定审批后采用。

第十七条同一分目内的条目,要按一定顺序排列.如分门别类排列,或以事物的轻重主次排列,或按时间为序排列,使条目排列体现一定的逻辑顺序。

第十八条条目标题要含义明确、文字简洁。一般用陈述句式,主题词或关键词置前.不用渲染、描写和形容等词语.

第四章文体、文字

第十九条条目文体采用记叙文和说明文.开门见山,直书其事。对记述的事物不作描写、议论和渲染等,不用总结式文字。

第二十条文字一律使用规范汉字,不用文言、方言、俚语。

做到文字规范、准确、简洁、明了。

第二十一条慎用“最大"“率先”“领先”“第一”等文字,如果需要用这些词,要有范围或领域的限制;经过评比的,记明评比结果和评选的部门.

第五章名称

第二十二条除专文、引文外,条目行文称谓统一使用第三人称,不用第一人称、第一人称代词或蕴含第一人称意义的词(如“我省”“我局”等)。“本届”可改为“此届”。

第二十三条凡人名直书其名,不用“同志”“先生"等称谓。需要说明职务、职称、学衔的,将职务等加在姓名之前。

第二十四条同一条目中,人物的职务、职称、学衔,只需出现一次,以后均可略去。但涉及外事活动等需要明确身份的场合例外.

第二十五条会议、组织、机构等名称,除常用简称外,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一律用全称,并用圆括号注明简称,以后用简称。名称的使用必须前后一致,对同一会议、组织、机构不能使用两个及以上的不同名称。

第二十六条不使用不规范的简称,对不通用的简称,要加括号注明。如:公安机关“三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三旧”(旧城区、旧村庄、旧厂房)改造。

第二十七条所有外国人名、地名、机构名称、学术名词等,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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