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创业知识竞赛试题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创业知识竞赛试题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创业知识竞赛试题(共100题)一、填空题(共20题)1.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 10 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 2 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

2. 《大庆市2015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对经认定的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第一年、第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优惠政策的给予补贴,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无息贷款。

3. 《大庆市2015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年期创业担保贷款。

4. 《大庆市2015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方案》中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黑龙江省“互联网+商贸服务业”专项工作方案》中规定,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建设社区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居民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紧急求助、电子政务等方面的在线服务。

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一照四号”。

7.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落实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工作流程》中规定,种子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专项用于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大学生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大政府对创业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种子资金,扶持初创企业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4日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省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启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等科技专项。

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通过整合现有科技专项等渠道,加大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投入,按照3年投入10亿元的资金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创新产品,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创新发展。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二、鼓励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

推动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现有科技专项资金,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

〔省科技厅〕三、鼓励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

在先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组建一批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0〕4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5月31日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营,是指出资人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通过企业的兼并、拍卖、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投资、联合等多种资产重组方式,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向高效益领域流动,不断实现资本扩XXX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是指各级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其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授予资本运营机构(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运营机构代授权方对权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国资委)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高质量做好全省一季度经济工作,确保实现首季“开门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9日关于高质量做好一季度经济工作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完成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和全省“两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定信心、抢抓机遇,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动经济发展稳住基本盘、培育增长点,实现首季“开门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力保障企业投产复产达产,推动工业经济整体回升(一)力促工业企业稳定增产。

对2023年以来竣工的203个产业项目,推动尽快投产达产。

对83个已投产新入规及超400个小升规企业,会同企业制定增产计划,力争一季度新增产值40亿元以上。

保障春节期间连续生产企业稳定运行,推动放假企业节后立即复产,2月底正常生产企业复产率达100%,“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强化要素保障,助推企业满负荷生产。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以下任务和措施均需各市(地)政府(行署)落实,不再列出〕(二)服务石油炼化企业稳产增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强省建设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强省建设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强省建设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黑政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强省建设规划(2019—2025年)的通知黑政规〔2019〕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工业强省建设规划(2019—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黑龙江省工业强省建设规划(2019—2025年)工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是国民经济的根基,更是支撑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主导力量。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支撑作用不变,是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

工业强则经济强,经济强则龙江强。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各国重新重视工业发展、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各地加快布局先进制造业、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多重机遇和挑战叠加,要求黑龙江必须把工业强省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把提高工业供给质量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着力点和重要任务。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建设工业强省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黑龙江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五个安全”,推进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编制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9—2025年。

一、发展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我省作为国家重要的老工业基地,经过70年的发展,目前已能生产40个大类、162个中类、364个小类的上千种工业产品,基本形成了以中直大型国有企业为骨干,装备、能源、石化、食品、医药、冶金、建材等主要行业为主体,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和重型装备生产制造基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近年来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1995〕1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抓好“第一战场”、开辟“第二战场”,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如期实现翻两番奔小康的战略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清理近年来所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清理文件是以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省委七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四个重要文件的通知》(黑发〔1994〕10号)、《关于印发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黑政办明传〔1995〕6号)、《田凤山同志在全省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讨论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办公厅《情况通报》14)等有关文件精神,对近年来所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清理。

对那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不利于我省经济发展思路顺利实施的政策、规定,要区别情况予以废止或修订。

二、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田凤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上的要求,组织力量,抓紧时间进行清理。

清理之后,对予以修订或废止的文件要在已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公布结果。

4月15日前,各部门要将确定予以废止的本部门文件目录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一汇总公布结果。

三、最近,我厅已对近年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的文件作了统计(含1992年清理文件时提出需做调整的9个文件,详见附表),请表中所列的负责部门按职责分工,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2日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为推动龙江工业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是黑龙江工业的重要基石。

通过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扩能,是黑龙江工业振兴的基础路径。

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入统投资金额为依据,按入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水平给予12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技术改造投资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4个月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

省级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60%,市(县)财政负担支持资金的40%。

省级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市(县)财政负担资金在项目投产验收后据实拨付。

对未纳入统计范围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地)研究政策给予支持。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2.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

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矿山),按项目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矿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哈财采〔2022〕517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哈财采〔2022〕517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采〔2022〕2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等稳经济促发展的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做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采购人要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份额。

对20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超过4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要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含)阶段性(指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提高至40%以上(含),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的6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哈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1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兴业(一)放开企业经营范围。

对企业注册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首次出资限制,免予提交公司验资报告。

对一般经营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制,不与经营场地、注册资本等条件挂钩。

对不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通过事后监管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试行“先照后证”。

(二)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对企业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且无前置审批的,除主要办公场所外,可根据需要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同时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登记。

对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取得审批后方可用于生产经营。

对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网络营销以及其他不会对周边环境、邻里生活、居住安全产生影响的企业,可以利用居民住宅开办。

(三)扶持创业基地发展。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共享资源、“一站式”代办等质优价惠公共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育成毕业1户小型、中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下同)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18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05]120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开展以下服务业务给予补助:(一)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举办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含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下同)建设;(三)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四)省政府组织的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活动;(五)非公有制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的信用评价业务;(六)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与县级财源建设和小城镇发展相结合,主要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就业型、外向型、成长型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章支持方式、标准和额度第七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三种方式。

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对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中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8•【字号】黑政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黑政规〔202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8日黑龙江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要发展,进一步提高全省科技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为龙江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聚焦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构建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体系。

二、工作目标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新生成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从无到有”;新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从小到大”;加快推动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上市,实现“从大到强”。

到2023年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900家、新增达到上市(挂牌)标准的创新型领军企业10家。

三、主要任务(一)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师生通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参股入股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大学创业园区孵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黑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5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11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持作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现就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征信系统。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27号)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制定信用记录核查实施细则和信用报告应用制度,在行政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引资、政府采购、项目投资等方面实施信用记录核查,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健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注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向社会公示。

完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公示和媒体曝光工作。

(省工商局、发改委负责)(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推广克山县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经验,在县(市、区)和垦区农场(以下统称县域)建立涵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银行和非银行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相关单位互联互通、即时查询、资源共享。

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乡、村、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信贷投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农委、农垦总局、各县(市)政府负责)(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开展联合清理金融积案专项行动,对2014年6月前立案的400余件金融案件进行清理,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清理进展情况。

研究制定《关于建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税支持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税支持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税支持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16•【字号】黑财预〔2023〕90号•【施行日期】202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财税支持政策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黑财预〔2023〕90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今年以来,全省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增长,但受国内外环境较为复杂严峻等多重因素影响,经济运行面临一系列新的困难挑战,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生产成本提高、资金周转困难、供应链不稳定等突出问题。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一)及时足额兑现减税降费政策。

在认真落实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基础上,主动配合税务等执收部门全面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六税两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以及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增加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节点、支持创业就业等国家和我省延续优化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充分运用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弱政策力度,确保把该减的税费减到位,持续发挥各项税费优惠的政策效能,为小微企业发展添活力、增动能。

(二)坚决防止征收过头税费。

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及时公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监督,在目录以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不得违规提高市场主体减税降费政策享受门槛,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密切关注财政收入征收工作开展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省政府黑政发[2000]53号文件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省政府黑政发[2000]53号文件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省政府黑政发[2000]53号文件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发省政府黑政发[2000]53号文件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2000年8月2日)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00]53号)中有关涉税条款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涉税条款摘录……。

五、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中小企业。

……。

(二)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款,上缴确有困难的,由兼并企业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

……。

十四、鼓励各种企业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凡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可以享受劳动服务性企业的优惠政策。

……。

十七、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可在管理费中列支;……。

十八、鼓励中小企业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

为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合作创造条件,对中小企业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企业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外国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暂免所得税。

十九、积极支持成长型和创业中小企业发展。

企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及相关的技术服务,可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结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黑财采〔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采〔2023〕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预算单位,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全省经济全面恢复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至2023年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

二、延续执行提高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0%,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10%。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6%,工程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1997]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97]12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1997]21号1997年4月3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组织领导。

工商、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工作。

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克服困难,积极推行建账、查账征收工作,并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争取支持与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对原来采取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后其缴纳的税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其所管税种分别实行查账征收管理。

为了公平税负,促进查账征收工作的开展,对仍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明显不合理的,经当地政府同意,也可适当调整其定额。

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贯彻执行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黑政办规〔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5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6日黑龙江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四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继实施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企业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新力,但目前仍然存在各类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简政放权措施协同配套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的重要抓手,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就是要从全省实际出发,坚持省级统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事项、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确保“全省一盘棋”,各市(地)的改革要在省级统一规划的范畴下部署开展。

要牢牢把握“放管服”改革三位一体的改革方向,深入落实“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改革要求,遵循“顶层设计、有序推进、开放管理”的改革思路,把放管并重与信用监管、综合执法统筹起来考虑,“多证合一”与“证照分离”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统筹起来考虑,按照标准统一规范、信息共享互认、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确保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动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大幅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时间,促进就业创业,为经济发展增添新动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黑政办规〔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9号)中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0日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转制方案制定与审批(一)转制方案制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依法理顺人事劳动关系,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转制方案由主管部门指导转制单位制定(管理层收购除外),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并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发[2000]5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2
【实施日期】2000.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
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0〕5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2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力量,制定本规定。

一、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实
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要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把改革与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把企业发展与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结合起来。

二、中小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各级经贸部门确认;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其评估、验资等费用各地可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费数额或定额收取,特困企业经批准可酌情减缓收取。

三、实力较强的国有中型企业可进行公司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公司制企业,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

四、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中小企业可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

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以本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实现合资合劳、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职工可采取现金认购、将企业历年累积公益金转为本企业职工股份、奖励红股等方式形成职工股。

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组成职工持股会,收购国有股权,或设立职工持股专项贷款资金贷款认购。

五、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中小企业。

(一)对产品有市场、企业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寻找优势企业进行兼并,优化资产配置,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款,上缴确有困难的,由兼并企业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

(三)被兼并方经确认尚未处理的财产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被兼并方净资产中核销。

六、国有中小企业改制要在出售产权上有所突破。

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自然人通过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购买国有中小企
业。

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可以用技术、专利换取企业产权。

用自有资金购买企业产权的,可以在承担债务和出售价格上给予优惠。

国有企业出售须经同级政府批准,集体企业出售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七、职工和社会法人、自然人出资购买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付款方式可灵活处理。

(一)企业资产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项的30%。

实行分期付款的,对未付款部分的企业净资产购买方不享有所有权,在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交付资产占用费的前提下,可享有分红权。

(二)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出让。

如购买方是社会法人或自然人,应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有资金注入,把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