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心整理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
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条计划编制原则
(一)合同药具计划: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调剂供应、推广应用、择优编制、符合实际。第二条需求计划编制依据
(一)合同药具计划
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与价格。
2、年度采购经费。
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4、上年订购量、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需求预测量。
5、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标准周转量(见本章附件1、2)
6、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目录》范围之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
2、年度采购经费。
3、资质审查和审批结果。
4、上年订购量和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预测需求量。
5、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第三条订购计划编制程序
(一)合同药具计划
1、每年第3-4季度,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下达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通知。地方以乡级为起报点,编制本省(区、市)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报药具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
2、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经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后,报上级药具管理机构。
3、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药具政府采购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地方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后,下达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
4、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货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5、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复的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和本区域各地(市)上报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本地年度分配计划,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药具中心编制国家库存新型药具需求计划。
2、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
第四条业务统计报表
(一)报表要求
1、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审核和汇总各级、各类统计报表,做到内容
完整、数据准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报送及时,撰写报表分析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变更内容及表格样式。严格遵守统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档案。
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为年报。
(1)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药具中心的报表:《全省(区、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省(区、市)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1-1)、《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2);
(2)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2)、《地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1)、《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2);
(3)县级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报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3);
(4)县级以下的药具报表,由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3、合同药具统计报表用网络和纸介质报表报送,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统计报表报送纸介质报表。
(二)报送程序
1、每年2月15日之前,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组织本区域各级药具机构填报、汇总上一年度的各类统计报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药具中心。
2、每年2月底之前,药具中心对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和通报,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3、每年3月底前,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将各类统计报表整理、立卷、归档。
附件:1、各级药具库存周转量批准:
省(区、市)级0-4月;
地(市)级3-6月;
县(区)级1-4月;
乡(镇)级1-2月;
村(居)级:0-1月。
(注: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增加库存周转量标)
2、药具年·人份标准使用量:
短效药:22片*13板/人·年
速效药:15片*2板/人·年
外用药:120-150粒(张)*/人·年
避孕套:120-150只/人·年
(注:流动人口密集的地区,避孕套可按实际需求订购)
第二章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
第一条调拨仓储原则
(一)严格计划、满足需求、加快调拨、及时供给。
(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加强监督、避免浪费。
(三)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
第二条调拨仓储要求
(一)合同药具调拨主要依据各地年度药具订购计划和签定合同时与供货单位约定的条款。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按季度收集和汇总全省(区、市)合同药具调拨和执行情况,药具中心将不定期抽查。
(二)国家库存和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作为储备,主要用于救灾、调剂、
补充计划不足等免费调拨。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自行安排免调周期,国家库存和新型药具免调周期为1-2月、零星免调随时进行。
(三)各级药具库房的面积必须满足药具库存最大周转量的需要,逐步达到标准(见本章附件)。库房(室)要配备恒温、除湿、测量温湿度、防火、防爆、通讯工具、运输工具等基本设备,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要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
(四)在库药具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建立药具库存明细帐、库存卡,出入库药具要求质量完好、数量准确、手续齐全。计划员、库管员、财务人员要进行定期盘点,帐卡物相符,并对盘盈、盘亏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条调拨仓储程序
(一)出入库程序
1、各级库管员接到到货通知后,凭供货单位出库单,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完成验收和入库,计划员和库管员应及时登记入帐。验收不合格的药具,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通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2、各级库管员和计划员根据出库单,按照“先进先出、近失效期先出”的批号管理原则,准确配货、保质保量、及时发运,并做好记录。
(二)调拨程序
1、合同药具
(1)各单位在签定合同时与供货单位商定生产、发货时间和地点,并做好备注,或者按照电话预约发货;
(2)各单位需货时提前1-2月通知供货单位组织生产或供货,供货单位发货时应提前通知省(区、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收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