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下设薪酬提名、风险、关联交易、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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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变更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分析市场变化,制定行业风险管理建议,拟定本行风险约束指标体系;
(二)研究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政策及监管指标,提出有效执行实施建议;
(三)研究本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改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控制程序、风险处置等决策建议;
(四)研究本行战略规划的执行步骤及其管理方式,评估风险政策的有效性,提出动态的风险控制建议方案;
(五)研究本行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提出风险管理需关注的核心风险问题;
(六)审核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风险管理信息分析报告,监督经营管理层对经营风险采取必要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措施;
(七)对战略规划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督促经营管理层持续改进风险管控能力;
(八)研究本行经营管理的风险识别、管理技术、风险控制及补偿机制,审核风险管理系统建设规划;
(九)审核本行经营管理中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预控、应急预案;
(十)组织对重大经营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研究拟定风险防范方案;
(十一)负责审核本行风险管理领域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董事会授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专业咨询机构,参与风险管理领域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可向本行有关部门索取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并有权要求本行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协助。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主题、地点及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事项,委员会成员应形成多数意见;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应由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主,也可视情况采取通讯会议方式,但通讯会议不是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形式。
第十一条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独立专业机构列席。
第十二条委员会每次会议后应形成纪要,发全体董事传阅,以便使董事及时了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及建议。
会议纪要应有主任委员和记录人签字,与有关文件一并交由
委员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活动。出勤率纳入对董事的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也可根据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临时报告。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委员会应依据董事会战略部署和工作规划,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委员会工作程序分为提案工作程序、报告工作程序、临时特殊提案处置程序及决策后反馈。
第十八条提案工作程序。根据工作职责,委员会对需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工作程序包括提案动议、提案审议、提案提交。
(一)提案动议。委员会对需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提案动议;
(二)提案审议。委员会与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其他董事沟通
提案动议内容,亦可请有关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形成提案。
(三)提案提交。委员会在董事会会议前至少15天,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报告工作程序。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委员会对研究事项及其他不需董事会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形成报告,提交董事会非决策性会议。
第二十条决策事项工作程序。根据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对授权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报告部门将经有权人签字的决策事项专题报告提交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议专题报告,并与经营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后形成审议意见,通知相关部门执行。委员会已决策事项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临时和特殊提案处置程序。对于董事长批转的临时和特殊提案,委员会在接到提案后要及时组织研究分析工作,形成提案或处理意见报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决策后的反馈。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委员会应指导决议的执行(包括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产生的效果等),并将决议执行情况报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行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不应有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成员组成和变更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协助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关联交易,并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负责确认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的规定对关联交易的种类进行界定,并确定审批程序和标准等内容。
(四)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关联交易并提出意见,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重大关联交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