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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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县委争当“开明开放、创新创业、亲民为民、科学发展”的模,推动兴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速、提质、提效”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窗口管理规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含窗口服务事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人员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规化容。
第二章窗口服务事项
第三条窗口服务事项为经国家、省、市、县政府审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服务项目以及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按照县政府规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凡涉及市民和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公开办理。
第五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的部门(单位),应按照行政审批“两个集中”改革要求,归并部行政审批职能,授权行政审批服务股室整体进驻窗口公开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原部门不得受理、出件。
第三章窗口工作制度
第六条政务公开制。所有在窗口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均须在中心统一组织下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服务容、公开办事程
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及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事项在中心、触摸屏可供查询。窗口单位需修改政务公开容的,应报中心核准。
第七条 AB岗位责任制。窗口单位应明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明确;同时要设置AB岗,A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由B岗责任人顶岗,确保窗口不出现空岗。
第八条首问负责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围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围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九条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围、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规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办事时限承诺制。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否定事项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精神而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报告,在确定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并联审批制。对在同一审批阶段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或一个窗口单位不能单独办理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大、紧急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第十三条窗口例会制度。涉及窗口管理事项或遇重大活动,由中心管理办召集窗口首席代表参会,共同研究布置。
第十四条窗口单位领导到中心办公制度。各窗口单位应围绕满足窗口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处理好“本部”与“窗口”的业务关系。各窗口单位的主要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到窗口现场研究解决问题,分管领导每月到窗口现场办公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窗口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效能建设“五条禁令”、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上下班指纹打卡,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外出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按要求佩挂胸牌上岗。仪表端正、洁净、素雅、大方。坚持“三声”服务,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主动问候、面带微笑方式接待服务对象。坚持做到在任何情况下对服务对象不急、不吵、不恼、不怒,有理、有节。因服务不周到,造成服务对象对业务办理工作不满时,要主动、诚恳地向服务对象道歉。
第十八条在工作中,提倡讲普通话,语言交流做到文明、简洁、清晰;禁止使用禁语、忌语。
第十九条书写的批文、单据等,要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积极使用网上审批系统,有关资料录入完整清晰。
第二十一条备齐有关的法律、规章、政策等资料,方便咨询和宣传。活页式《办事指南》不断档。
第二十二条提供项目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申请人需要填
写的章程、合同、相关表格等示文本。
第二十三条坚持“先外后”、“先急后缓”原则,日常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服务对象办理工作。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自觉维护办公区域卫生,保持台面、桌面、墙面、地面、窗户和办公设施的干净、整齐。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择优选派,并报中心管理办备案同意。
第二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窗口单位和中心管理办的
双重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由窗口单位负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权限由窗口单位确定;窗口的具体业务运作由窗口单位组织实施,窗口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由中心管理办统一规;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由中心管理办负责,人事部门单列考核指标。
第二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派驻中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二年,属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党支部;窗口单位需中途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应将调整报中心管理办审核同意;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心管理办向窗口单位提出调换意见。
第二十八条中心管理办应积极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各类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培训或活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中心管理办根据本办法和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实行每月考核、评比制度。
第三十条中心管理办通过日常检查、电子监察系统等发现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情况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窗口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容,由兴国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业务督查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