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一方承诺双方承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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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

编号:第号()致担保有限公司:

承贵公司与(以下称“主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金(担)贷第号《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贵公司为主债务人在银行

分行(支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元),期限为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其他融资业务(选择融资类型请在“□”内打“√”)提供保证担保。为确保贵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我愿以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上述担保行为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在此谨作以下承诺:

一、我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合同》及贵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保证主债

务人能够按约定按时清偿上述银行债务。

二、我同意如果主债务人不能按约定清偿上述银行债务,我将为因此而发生的所有债务向贵公司承担无限连带保

证责任:

1、保证范围:(1)上述《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贵公司因履行保证义务而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向债权人或第三方偿付的与追索该项借款有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该等款项自贵公司付款之日起至清偿时以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贵公司为进行追偿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申请执行费用等);(2)上述《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人应向贵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本息,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含申请执行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

2.在上述情形下,贵公司无须先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起诉或向其他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措施,而有权直接向我索偿。一经贵公司要求,我将无条件清偿主债务人欠付的全部债务,贵公司的“书面索款通知”或“应偿债务及限期举证通知书”为通知我付款之凭据。

三、我用于清偿主债务人欠付贵公司所有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我所有的资产(详见附件财产清单)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我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2.我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我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3.我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减去基本生活费用(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剩余部分的财产;

4.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我不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个人无限连带保证,亦不以任何方式处分上述资产和收益,或将该等资产和收益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我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为贵公司根据《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履行代偿责任之日起两年。

五、如我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贵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概

由我承担。贵公司有权依法通过非诉或诉讼程序追索所有应付款项,并在全国或地区的各种媒体上披露我未能履约的详细信息。

六、本承诺函是不可撤销的,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我,本保证函持续有效:

1.本承诺函中各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2.本承诺函中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或变更章程、企业性质等,或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与他方签订任何文件等事项;

3.《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

七、在所有的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我放弃取代贵公司债权人地位的一切权利并承诺:

1.在所有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主债务人即使欠下我任何款项或将任何资产、权益转让或担保给我,我将不与贵公司并列分享该款项、资产或权益;

2.非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我不能同时向主债务人索取任何担保或款项,如已索取,该担保或款项一经贵公司要求,则照数交还贵公司;

3.在主债务人发生破产或任何诉讼、仲裁时,我如可从中取得任何资产或款项,所得的资产或款项亦作为代贵公司取得,并一经贵公司要求即全数交还。

总之,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贵公司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待贵公司收回主债务人欠付贵公司的所有债务后,我才可对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八、我对依据本保证函规定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消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贵公司实际足额收到本保证函规定的贵公司应得款项。

九、贵公司给予主债务人和我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委托保证合同》及本保证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贵公司依本保证函而享有的一切权益或视为贵公司对本保证函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十、本承诺函为一独立担保,贵公司可接受主债务人或任何第三者现时或将来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者解除、变更已持有的其他担保而无需通知我,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我均应对贵公司的所有未清偿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承诺函适用中国业已公布并正在执行的法律,本承诺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金联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通知

1.本承诺函项下的向我进行的任何通知以及向我提出的要求,应均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传真送达我:

致:我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2.如我的名称、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贵公司及北京市公证处。

3.任何通知或要求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送达:

(1)如系信函,则为挂号信发出后五个工作日;

(2)如系传真,则为传真发出之日;

(3)如系专人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十三、本承诺函自我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承诺函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十四、本承诺函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贵公司的同意。

十五、本承诺函的公证与执行

本承诺函应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一)确认与承诺

1.1 我确认:我已经详读、完全理解,并一致同意本承诺函全部条款,自愿接受本承诺函全部条款之约束。

1.2 我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白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本承诺函签订后,我自愿向公证处办理本承诺函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3我确认:本承诺函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2.1 我承诺:对本承诺函设定的义务无疑义,保证遵从本承诺函项下一切责任及义务。在贵公司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我履行反担保义务时,如我未履行本承诺函所设定的义务,愿意按照本承诺函的约定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2 我承诺:如贵公司与主债务人双方或贵双方与第三方同时协商采取多种反担保措施的,贵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自主选择适用何种反担保措施。我不因其他反担保措施而就本承诺函项下义务的履行提出任何抗辩。

2.3我承诺:严格按照本承诺函约定的通讯往来方式送达文书。如我变更地址的,须及时通知贵公司及北京市公证处。贵公司及北京市公证处按照本承诺函承诺的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即已有效送达,我自愿放弃对贵公司及北京市公证处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与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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