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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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拟购买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金额如下: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配置)
设备(总计)
大写(人民币):
¥:
注:1.1以上价格包括国家税收、发电机组及各附件设备材料费、运输吊装费、安装、 调试、试机用润滑油、柴油、电池液、保险费、税费以及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结 算时总价不予调增。
1.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本合同项下设备有关的软硬件产 品,附属设施、服务或其他设备正常运转必需的配件,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 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时,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此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独立生效。
3.2满足战略采购供货框架协议的相关要求。发电机排放的尾气的各项指标(未 进行环保处理前)须符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要求。
3.3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产品供货,如有假冒伪劣商品,除责令更改外,还应 承担50万元违约金,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应全额承 担赔偿责任,本条有效期至产品设计寿命日后1年。
四、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4.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运抵卸货地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4.2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
4.3合同签订时乙方提供的样本、样品甲方进行封存,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
4.4到货后,甲方负责召集工程监理公司,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货 物箱数及箱内货物情况, 若货物与装箱数目不相符,箱内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 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全部 或部分货物,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收回或补齐, 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乙方最终补 齐货物时间为准。 若货到指定地点超过8个工作小时, 甲方现场代表接通知后未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则视为认可验收结果, 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 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合格证明(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 ,此合格证明为 乙方交货的凭证,也是乙方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 (本验货仅确认设备型号、 数量 和备品备件,不承担验收责任) ;
2.1.2到货地点
乙方负责将本合同项下设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运至本合同约定的到货 地点,乙方应于交货同时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双方应在到货当
天共同签署设备到货签收单(设备到货签收单的样式见附件),以确认乙方交货 数量。乙方应根据甲方在上述交货地点指定的场地卸货,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
物。交货地点应为乙方机动车可以到达且甲方指定的位置,乙方负责从机动车吊
装到地面(如果为吊装孔或平台吊装,则由乙方负责吊装落地),并负责搬运到 柴油发电机房内进行安装调试。
到货地点为:。
2.1.3乙方负责为设备投保:。
2.2包装
2.2.1乙方应提供设备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设备在运输过 程中遭到损坏。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震、防压、防水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 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以及较长时间的运输。乙方应承 担由于其包装不良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2.2.2乙方交付的技术文件应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以及防雨和防潮的包 装。每包技术文件封面应标明如下内容: 合同号、收货单位名称、目的站、毛重、 箱号/件号。每包技术文件内应附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两份,标明技术文件的序号、
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223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和丢失时,乙方负责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交 涉,同时应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补供设备期限内尽快向甲方提供替代设备。
项目
发电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买 方:
卖 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发电机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佳兆业集团_战略
采购供货框架协议(编号:)»,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服务
2.2.4乙方应在装运前5天以传真方式将设备名称、数量、运单号、发运日期、 估计的到货日期以及每件包装的重量、体积等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接货。
三、质量要求
3.1乙方必须按规定提供全部完整无损、全新的产品,并具有产品合格证、出 厂证明、规格型号、质量符合国家和市行业主管及垄断主管部门要求,如
有违反,经甲方与监理方共同认定,乙方须承担本合同设备总价的30%!约金,
2.1交货、运输及保险
2.1.1交货时间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将甲方所购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
成安装工程。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并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乙 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发电机房平面布置图及基础图供甲方确认。
3.4乙方保证货物全新,严禁用翻新机和以小功率充大功率,质量、规格和性 能与本合同及国家相关规定相符,产品质量实行三包,且符合原产地(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或行业标准)、进口货物须具有合法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乙方需提供配件原产地证明、合格证明、出厂证明、 检测报告等。
3.5保修期:贰年或运行2000小时(以先到者为准)。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 造成设备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元件,不包括操作错误或其它人为因素。 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及修理只收取成本费。如设备出现故障,在接到通知后,乙方
维修人员4小时内即到现场。
3.6如果由于工艺的复杂性或交付数量巨大或其他甲方认为正当的理由,使得 甲方无法在交付时对设备进行及时检验或由于设备缺陷的隐蔽性导致甲方在交 付时未能查验出设备的质量瑕疵,那么,只要甲方在交付后的一年中发现乙方提 供的设备或其零部件与前述标准或规范不符,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修理或更换, 修理、更换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拆除、 搬移及修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质 量保证期自修理或更换符合合同约定之设备的第二天起算。
1.3设备规格参数见厂家技术手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符合国家相关行业产 品技术标准。
1.4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20天前,甲方如须改变所订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和 数量及发货时间、到货时间,乙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 调整合同金额,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交货时间、地点、保险及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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