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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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传媒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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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法 公 正 司
司法 公 正 , 现 代 社 会 政 治 民主 、 步 的 重要 标 志 , 是 现代 是 进 也 国家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稳 定 的 重要 保 证 。关 心 司法 公 正 , 价 司法 评
公 正 与 否 , 任何 文 明社 会 公 民的 正 当权 利 。这 是 对 司 法权 利 的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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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舆 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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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i g原则 的关 系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民主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两者既有对立又有统一之处。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和社会现象进行评价和批判的关键手段。

而司法独立则是判断和制裁各种违法行为的基础。

两者之间可能产生对立的情况,例如当新闻舆论监督对一些人的指责被认为过于激烈或没有事实依据时,这些人可能会寻求司法救济。

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司法独立的重要支持。

媒体的持续监督和公众的不懈追问有助于检查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为人们提供更多的信息,加强对司法的信任。

同时,司法独立也可以对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做出回应,认真地考虑和解决问题。

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说明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对立和统一。

1. 美国选举舞弊案在美国2020年总统选举过程中,前总统特朗普和他的支持者声称发生了广泛的选举舞弊。

一些媒体也报道了这些指控。

然而,这些指控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此时,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产生了对立。

媒体继续关注选举舞弊的问题,特朗普则试图用司法途径推翻选举结果。

最终,法院维护了选举结果,也宣布了特朗普的败选。

2. 新冠肺炎信息处理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爆发的初期,有媒体和专家对中国政府的信息处理提出质疑。

中国政府则声称在及时公开信息,并尽可能地预防和控制疫情。

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处于一种不完全的统一状态。

虽然社会公众和媒体在传达信息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但国际社会也对疫情进行了广泛的关注和评价,从而促进了疫情信息的透明度和解决。

3. 黄之锋案2019年,香港民主活动家黄之锋被判刑入狱。

这件事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并在媒体上得到了广泛的报道。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相互支持,对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新闻媒体一直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以及司法部门如何维护人权和公正。

同样,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不是绝对的对立和统一,而是一种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的关系。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开展,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的进步,但是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关系仍然存在天然的排斥。

如何在新常态下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无论是对司法改革还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基于传媒的特性,应该从传媒和司法系统两个方面来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构建司法独立。

如何构建司法独立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从轰轰烈烈地改革措施来看,改革措施并没有过多地触及司法独立和传媒之间的关系。

但是事实上,传媒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传媒舆论作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在关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分化重组,一些矛盾对立冲突,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更加弥足珍贵。

虽然一些情绪化的观点可能对社会的主流价值具有冲击,但自由表达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暴力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还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以及新闻工作者自身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传媒监督会出现一些误导,甚至会出现“舆论审判”等现象。

一、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之矛盾性司法独立,又称审判独立,孟德斯鸿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②意味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的矛盾性:第一,司法独立所需的“隔音空间”与传媒自由的行使。

新闻传媒是公民行使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

然而,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或干涉,这是法治的体现。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之间既存在对立也存在统一。

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加快速和公正的行使法律职责;而在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对立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限制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例如,一些审判案件会受到媒体的滥用,通过不实报道、偏见和情感引导等方式,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正常理解和对司法的信任。

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给法官造成舆论压力,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向等问题,从而损害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第二,司法独立可能会对新闻舆论监督带来挑战和冲击。

例如,一些新闻机构可能会过度报道一些敏感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工作的不公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平衡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自身的权利,合理地控制新闻报道的内容,以保证司法独立的行使。

二、统一尽管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些对立关系,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可以建立的共同点,这有助于两者之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积极、公正地行使职责。

例如,当新闻媒体披露某一类或事件的情况时,公众会感受到一定程度的震动,从而调动决策者更积极推动司法工作,及时查处刑事、行政或民事案件,并严惩违法者。

第二,司法独立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好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

司法机关可以提供相关案件的信息、证据和法律条文等,并通过相关法律监督机构的支持,协助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并对不同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报道。

三、案例● 对立案例:2018年,香港一名年轻人李泽钜因透露香港警方的机密信息,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以“泄露保密文件”和“串谋公职人员泄露保密文件”等罪名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某些媒体过度报道该案,将李泽钜描绘成英雄人物,从而引爆不少网民的情感动哀,一定程度上对该案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浅谈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一、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一个法治与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基石,二者一个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一个则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其终极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者都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宪法性的权利或权力。

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其核心就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享有表达意见的权利”。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媒体已经广泛的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形式主要包括纸质传媒和电子传媒两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新兴的媒体类型。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传统规则有三种模式: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模式、司法自我约束模式、信息控制模式。

当前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出现了新特征,主要表现为:①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②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③因发帖人使用假名而加大了对媒体的查处难度;④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

二、当前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存在的冲突1.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通常情况下,媒体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的公正实现,但是,如果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不恰当的运用其所享有的舆论监督权利,媒体监督就变成了“媒体审判”,而“媒体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违背“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抢先做出判斷,这无疑是对法庭独立审判权的干预和僭越。

这一现象在涉及刑事案件时体现的尤为明显,即媒体在报道事实、评论是非时,对庭审前或庭审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媒体应有的客观立场,主观的支持或反对处被告何种刑罚。

“媒体审判”超出了舆论监督的正常范围,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仅从民意需求的角度做煽情报道,于是,不免将防卫性的媒体监督权力转化为进攻性的权力,直接损害了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司法机关排斥媒体监督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体制下,司法开放性程度仍较为有限,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过程封闭性较强,公开审判不足。

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

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

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作者:胡家胜来源:《新闻世界》2011年第03期【摘要】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属于民主与法治的范畴,二者都以维护社会正义为根本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

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的过程中,经常会与司法机关发生一些冲突,那么,如何有效地促进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工作,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在分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平衡在今天这个大众传媒时代,媒体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言行举止和社会实践,左右人们对某些事件的评判,尤其是随着公开审判的落实,媒体也越来越多地接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然而,现实中有的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对未决案件猜测结果,妄加评论,误导公众,甚至出现法官与记者发生冲突等现象。

毋庸讳言,一些新闻报道也有可能只合于“理”而未合于“法”,从而出现“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或新闻审判(trial by news)等现象。

鉴于此,笔者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如何平衡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定位(一)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主要是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被视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

它既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具体形式,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大众也可以监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并且为广大人民群众宣泄自己的民主情绪提供了一个出口。

”①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及时性和评价性的特点。

十七大报告提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我国《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从我国宪法上也可以看到,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

由此可以说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和发表言论并不仅仅是其本身的权利,也是社会大众在行使权利。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摘要】: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是其职责表现,也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途径之一。

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在追求社会正义这个终极目标上具有一致性的同时,在某些方面又存在着一定的对立性。

要正确平衡二者的关系,必须从整合司法、媒体的关系,完善新闻立法,规范司法、媒体的行为等多方面入手。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 规范就目前中国现实来看,传媒对某些案件的监督是有助于司法权更公正的行使的,尤其是涉及某些权利部门或豪强人物的案件。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监督与被监督,虽然司法与传媒的共同价值目标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但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利、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一)“法律的正义”与”实质的正义”的冲突法律有其自身特定的规则,一个依法做出的判决,并不一定使当事人双方都很满意,因为法院讲求的使”法律的正义”,而民众讲求的是”实质的正义”,双方对事实的不同的价值追求,导致法律有时无法满足”实质上的正义”,这导致了传媒所做出依据道德情感、公众情绪所做出的报道与司法机关依据实体法、程序法对某些事实裁定的不一致。

”传媒监督寻求的是社会正义,它更多的时候体现为道德立场上的实质正义。

传媒秉持的是道德化话语立场,它更倾向于形成建立在感情性判断基础上的道德结论,而司法公正所坚守的技术性、理性化、程序化的运做方式,使它有可能与道德形成断裂与冲突,甚至在一些时候违背实质正义。

这是民主社会为司法公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要求司法公正所有的时候都能符合实质正义,只是一种善良的愿望而非实际所能”。

在现实生活中,媒体越俎代庖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

如有的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过度渲染、罗列种种所谓”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案件判决前已在有关领导和社会公众中造成很深的印象;有的媒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作出判决的案件进行夹叙夹议的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去,发表片面观点等。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摘要】近些年来,公众舆论在维护个人权利﹑表达民情民意﹑揭露事实真相﹑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等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也出现了很多媒体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司法独立与舆论自由在维护人权和社会公正上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然而两者间却存在着张性。

本文试图从两者冲突的原因入手来分析调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其中主要就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谈谈看法,以求加快媒体监督的立法和相关司法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舆论审判司法公正新闻自由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对审判公开的原则逐步得到落实,然而日益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却层出不穷,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下,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正在不断地扩大,而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1﹑司法独立在当今的西方社会,司法独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它能够维护权力制约关系中司法体系的独立性,而这使得司法权可以不受行政权的干预。

司法独立即意味着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当中,司法实体拥有法律自主性。

司法独立应当包括两个层面: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

从制度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又可被分为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方面,而从观念层面上讲,司法独立就是形成司法机关自己的职业化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从这一宪法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独立只属于相对独立。

从现实情况来看,司法的独立性还比较差,比如政府与司法机关之间就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或调查取证时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如果脱离政府,司法机关难以正常地开展工作;同时,公安机关还可以通过政法委员会对司法机关施加一定的影响。

这一结构就是严重违背司法独立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长期工作、生活在一定领域,从客观上必然会与周围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

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的关系

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的关系

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的关系摘要:舆论监督在法治意识普遍增强的今天,成为了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司法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定纷止争,让矛盾的双方回到秩序的范围内,实现社会公正;而舆论监督是通过媒体关注的方式将司法活动的内容或过程予以披露,满足公众知情权,以达到督促司法机关自律和监督司法行为合法性的目的,最终实现社会公正。

在建设民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为保障言论自由和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是寻找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点,以促进双方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舆论监督;平衡点一、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在法治国家,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司法权的行使则是国家实现统治权的主要途径之一。

当各种矛盾依靠社会自律难以解决的时候,通常会引入司法程序以期定纷止争,使社会生活能够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维护。

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必然要求司法活动具有公正性,正如罗尔斯曾经说过: 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①。

司法公正不仅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这种品质使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产生安全感和信任感。

公正作为司法最核心的品质和最重要的特性,是司法的灵魂所在。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其所确认的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行使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

要追求真正的司法公正,前提是做到司法独立,只有在司法独立体制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能超脱于各种利益之上,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公平、正义、中立的裁决者。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的关系以舆论监督推进社会事件的解决,以网络等新媒体的力量来寻求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在近几年表现得特别明显。

从09年初的“华南虎事件”、直至今年的“瘦肉精”事件、“药家鑫事件”等无不彰显了当下舆论对于司法前所未有的监督力度。

(一)舆论监督之于司法的积极作用。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新媒体时代和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使得舆论监督更加全面和广泛,同时也给司法审判独立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浅析。

在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无处不在。

人们通过微信、微博、博客、论坛等多种途径发布和获取信息,通过点赞、评论、转发等方式进行交流和互动,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舆情生态系统。

这种现象不仅使得舆论更加多样化和民主化,也加强了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于打击腐败、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和信息传播的快速性,也存在着部分虚假信息、造谣传谣和诋毁谩骂的现象。

这时候,舆论监督就需要明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底线,防止过度宣泄和泛滥,并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到保障。

同时,新媒体时代也给司法审判独立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着网络舆情的复杂化和影响力的扩大,一些案件和裁判结果经常受到网络舆论的外部干扰甚至是干预,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更加注重司法公正、严谨、独立的重要性,更具有法律素养和批判思维,从而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由法律规范和个性原则的约束和指引,确保裁判结果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在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同步推进,需要在法律和制度规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网络舆情、公众关切和司法独立的因素,保障政府公信力、社会稳定和司法正义。

同时,也需要渐进式的确定相关政策,对网络舆情进行控制和评估,促进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行动,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

论传媒与司法的统一对立关系

论传媒与司法的统一对立关系

论传媒与司法的统一对立关系作者:刘大为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5期摘要:当代既是传媒活跃的时代,又是司法作用日益强化的时代。

司法和传媒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都担负着重要的角色,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之于法治民主与文明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如何既充分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又避免传媒干预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认真解决的现实问题。

所以,对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关系进行理性的探讨也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传媒与司法;统一;对立;关系一、传媒与司法概述所谓传媒是传播媒介的简称,即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

传统的传媒有三大类:报刊、广播和电视。

报刊是纸质传媒,也称为平面媒体。

新式传媒可以容纳网络、手机等。

网络媒体是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体。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概述司法与传媒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彼此之间存在广泛而密切的联系。

无论是传媒行业还是司法机关,都对我国实现法治、民主与文明的社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传媒与司法呈现出统一的一面。

就业务角度讲,两者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

对大众传播而言,有关司法的报道是专业知识最为密集的领域。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部门也属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两者又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司法与传媒在最终价值的追求方面也是—致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

除此之外,两者还具有兼容性。

媒体对司法活动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传播是帮助公众行使知情权,公众据此对司法进行监督,促成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存在的目的、开展司法活动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它天生是同腐败、不公等阴暗面相排斥的。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

1402010年9月(下)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卢亮姜钧摘要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媒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一种新媒介都会产生新的生活方式。

然而在现代社会,媒介对司法活动的影响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媒介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肩负着社会守望者,传承教育,舆论监督的责任。

然而,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妨碍了司法的独立,甚至有时无法达到司法公正。

在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司法界与新闻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0-01一、司法独立概述司法独立是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司法独断的主张之一,它的提出具有针对性与革命性,促进了西方实现自由民主的目标。

司法独立具体内涵是指:司法机关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不受非法约束。

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人类司法目标与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法律时普遍使用的宪法原则。

司法独立始于远古社会,有首长或部落族长对内部斗争进行调停。

随着社会生产与管理的需要,渐渐需要一个专门的组织进行审判活动。

但当时司法活动比较复杂琐碎,所以分派给地方行政长官管理,并受到各方的阻碍,宗教的干预比较严重。

知道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提出“三权思想”理论,才逐渐形成近代司法权的概念。

正义性、独立性是司法互动本质要求。

离开独立性,正义性也无从谈起。

孟德斯鸠对司法的独立性提出了恰当的阐释:“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6页.作者简介:卢亮,辽阳市公安局;姜钧,辽宁省公安厅。

·司法天地·。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论我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摘要: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持续发展,传媒技术的持续发达,舆论对于司法热点的关注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近几年来发生的许霆案、药家鑫案、小米案等一系列热案不断拨动着民众的神经,也给司法工作者带来了极大挑战。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它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妨碍了司法的独立,如何在我国的法制环境下达到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平衡,是每一个法律人都亟需思考的问题。

本文意图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以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关系前言2009年,中国的舆论集中到鄂西山区一个叫邓玉娇的女子身上,她手刃一个索要“特殊服务”的官员,被舆论塑造为弱势者维护自身尊严反抗强暴的“英雄”而广泛传播,从而,最终法院一审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2010年,西安音乐系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一名女子.因担心自己的车牌号被对方记下,药家鑫持水果刀朝对方连捅8刀,致其死亡。

许多人认为药家鑫行为极其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也有人认为,应该给这个大学生一个赎罪的机会。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纵观近几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案件,舆论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到了审判的过程与结果,这一切无不体现出现实中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之复杂与微妙。

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寻求两者的平衡,从而形成推动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合力,是亟待研究与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现状(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涵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

浅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关系
国 非 常 有效 的社 会 救 济 手 段 。 ②
( )司 法 独 立 二
新 闻舆 论 监 督 和 司 法 独 立 均 根 源 于
司法 独 立 源 于 资 产 阶级 “ 权 分 立 ” 三
我国 《 宪法 》, 以维护社 会正 义为根本 都 的价值 目标 与价值追求 , 彼此 间有 广泛 而 密切 的联 系。 具体表现为 :

新 闻舆 论 监 督 与 司法 独 立 的定 位
学说, 是权力分立 与制衡 的基本要求, 司 是 法公正 的前提 。 现代意义的司法独立应从
两 方 面 获 得 完 整 的理 解 。 方 面 , 法 独 一 司 立 是 法 治 国家 的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指 司法 是 机关 依照 既定的司法程 序独 立行使 司法 权 , 服 从法 律 ,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 一 方 只 而 另 面 , 法 独立 也是 国 际 公 认 的一 项 基 本 人 司
公 开 性和透 明度 。 为社 会公 众评 说 司法 行为
增强 监督合 力 和实效 。 ”我 Nhomakorabea 《 宪法 》 第
3 5条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言 论 、 出 版 、 会 、 社 、 行 、 威 的 自由 ”以 及 集 结 游 示
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 , 从而降低司
平衡二者之间的关 系, 笔者在分析 冲突产生 的原 因基础上 , 出了自己的看 法 提
【 关键 词 】 论 监 督 舆 司 法独 立 平衡
在今天这个 大众传媒 时代 , 体直接 媒
或 间接地 影响着人们 的 言行举止 和社 会 实践 , 左右人 们对某些 事件 的评判 , 其 尤 是 随着公开审判 的落实 , 媒体也越来越 多 地 接触人 民法院 的审判活动 。 而 , 实 然 现 中有 的媒体在报道案件 时 , 未决 案件猜 对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关键词] 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

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

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

[1]。

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

这从舆论监督的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

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自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内容)。

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诚然,正如有人指出的,我国的“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如果由它来行使舆论监督,会出现权力部门如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现象。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不排除这种现象出现的可能。

但由于这种监督是以大量信息为基础,以在光天化日下的传播为手段,在绝大多数正常情况下,这种监督所当然具有的公正性,使得这类矛盾很少发生。

夏恿先生说得较为深刻:“从法理意义上看,中国的传媒是官办的性质,因此传媒监督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扩张。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

浅析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舆论监督也变得更加重要。

司法审判的独立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独立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极快,舆论的形成也更加迅速。

新媒体平台如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等成为了舆论表达和传播的重要渠道。

人们可以在这些平台上自由发表观点和意见,甚至可以快速掀起一场舆论风暴。

这种情况下,舆论对社会的影响力和监督作用也变得更加重要。

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可以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由于新媒体平台的发达,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信息。

通过社交媒体等渠道,个人和组织可以实时发布信息和观点,从而促进了信息的流通和共享。

在一些具有舆论价值的事件中,舆论监督可以及时揭露真相,让公众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从而避免了信息的歪曲和误导。

新媒体时代下舆论监督可以发现和曝光问题。

在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往往由主流媒体来主导,信息的筛选和传播较为有限。

而在新媒体时代,个人和组织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等平台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从而能够更广泛地发现和曝光问题。

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和不公正的事件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得到曝光,进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改善。

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信息传播的便捷性,一些不实信息和谣言很容易通过舆论监督的手段传播出去。

这不仅会误导公众,也可能对个人和组织造成不公正的损害。

由于信息传播的匿名性,一些恶意攻击和泄露隐私的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打击。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来解决,以维护舆论监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与舆论监督相辅相成的是司法审判的独立。

司法审判的独立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基石,也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对象。

司法审判的独立保障了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和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媒体时代下,司法审判的独立更加重要。

浅谈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1)论文

浅谈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1)论文

浅谈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1)论文论文摘要:传媒即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传媒监督也即是以大众传媒为载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传媒监督因其居于舆论的主导地位而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近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传媒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由于缺乏对传媒监督的制约机制,传媒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的负面影响应不容忽视。

在此,本文试对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传媒监督存在的误区及原因以及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传媒监督机制作初步的探讨。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司法公正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独立,并通过公开审判得以实现。

因此,研究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不能离开司法独立和公开审判。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

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干涉以外,传媒的过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响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

理性思维与独立判断是法官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

在此过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包括来自媒体的渲染和影响,对于承办法官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论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论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论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摘要】社会舆论是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共同意见和看法,即社会舆论监督,它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近年来,“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社会现象。

舆论和司法看似对立其实是统一的,因为它们都为保障社会正义;但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又是复杂和微妙的,很多案件刚发生,社会舆论就积极介入。

如现在网上吵得沸沸扬扬的、、、、、、、、等等,社会舆论一次次的将司法部门推上风口浪尖;另一方面,舆论又左右着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如广州“许霆案”,从初审被判无期到重审改判五年,两次判决的天壤之别,不能不说是在网络舆论巨大压力下的结果。

对司法公正而言,社会舆论的介入究竟产生了怎样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是本文将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舆论舆论监督司法公正【正文】古语有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它本是用来形容人民和君主的关系,而在现代社会中,舆论是人民的声音,君主是统治这个国家的政府,法治是他们的统治制度。

这就是哲学矛盾的两个方面。

一、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

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而且,我国司法机关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开明。

2009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最高法院作为最高的司法机关,确立或肯定了司法报道、评论乃至一般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的基本标准,在观念和制度上都体现了一种进步。

另外,舆论监督在扩大办案效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今日中国,新闻媒体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及公众的密切关注下,司法机关会在每个案件上更加慎重,以引人注目的湖北邓玉娇案为例,正是由于广大媒体及无数网民的持续关注,我们才看到正义的曙光。

剖析我国传媒和司法的关系论文

剖析我国传媒和司法的关系论文

剖析我国传媒和司法的关系论文[关键词]传媒司法美国制度中国制度设计[摘要]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之于法治、民主与文明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自由的价值,同时又能在媒体报道之中实现公正的判决结果,这是大众传媒、法官、司法制度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面对的两难选择。

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恒久性问题,传媒与司法的尖锐矛盾却是新近才浮现于中国社会实践中的。

因此,从制度上探求解决冲突的可行标准,有必要借“他山之石”,吸取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

而后有针对性地分析我国“司法”与“传媒”的现状,在比较之后完善我国的司法与传媒关系之法庭规则的立法原则和具体规范设计。

独立而公正的司法和自由且发达的传媒之于法治民主与文明有着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

两者之间的价值平衡、制度配设又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上,言论自由属于社会成员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是任何民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传媒报道司法的依据在于其享有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且具体化为“新闻/出版自由”。

而司法独立是司法的本质要求。

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普及,传媒与司法之间的“联姻”越来越难以分离,而它们之间的矛盾也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变得越来越显著。

作为两种在宪政体制中同等重要的价值,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只能通过具体的利害权衡来解决。

能否找到某种实际有效的标准或模式来解决传媒与司法的矛盾与冲突?这仍需结合各国具体情况,在复杂的实际案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各自价值,从而求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一、美国的制度实践(一)历史与现状。

美国最早意识到这个时代带来的“基本问题之一将是如何最好地协调新的传媒技术与对民主和审判的传统约束手段之间的关系”。

在调整司法与传媒之关系方面,美国是最为值得研究和借鉴的“蓝本”。

自20世纪60年代起,鉴于“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案件急剧增多,美国各州对于法庭向镜头开放进行了大量的实验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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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内容提要]舆论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但它和司法独立一样都是受宪法保护的。

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

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

论文以国内外的司法和新闻实践说明,为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的滥用,二者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

论文最后探讨了新闻媒介报道和监督司法的五个耍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

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

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

[1]。

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

这从舆论监督的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

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肖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内容)。

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诚然,正如有人指出的,我国的“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如果由它来行使舆论监督,会出现权力部门如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现象。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不排除这种现象出现的可能。

但由于这种监督是以大量信息为基础,以在光天化日下的传播为手段,在绝大多数正常情况下,这种监督所当然具有的公正性,使得这类矛盾很少发生。

夏恿先生说得较为深刻:“从法理意义上看,中国的传媒是官办的性质,因此传媒监督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扩张。

这种传媒监督不具有法理根据。

不过中国的传媒监督司法具有其他几种根据:一是伦理的根据,即“替天行道”、“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抱负;二是职业的根据,即传媒作为社会守望者的角色作用;三是竞争的根据,即从官方化机构向非官方、市场化转变而提出的要求。

这种种因素,使得媒体监督成为当代中国非常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

” [2]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充分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司法独立也是得到宪法保障的。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奉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都没有行政独立、立法独立之说,为什么偏偏规定司法独立呢?因为人们认为,在三权中,行政与立法权力都很大,是最容易膨胀和腐败的权力分支。

司法权力相对弱小,但它却担负着制约权力、保护民众的使命。

为此,国家为司法权设置了特殊保护机制——“司法独立”,允许与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权力干预,依法独立审判。

传媒不是一种权力,不能直接干预司法。

它如果对待决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就会对法官产生压力,或者使法官先入为主,形成偏见,使公正审判难以实现,最终仍然可能或多或少地影响司法独立。

所以必须在司法独立的保护下,使司法具有相对的封闭性,让司法活动尽可能少地被传媒所干扰。

同时,法官也尽可能少地露而于传媒,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要用废止舆论监督、言论自由来确保司法独立呢?这自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当的。

司法的封闭性固然排除了非法律的干扰,它又可能使司法机构变得僵硬,不能顺应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还可能导致黑箱式操作,既容易使个别正义受到侵犯,也不能满足大众知情权的要求,因此引进开放性的传媒克服司法封闭性之缺陷就顺理成章。

[3]有人说,“西方国家是排斥‘传媒监督司法’这一概念的。

” [4]这种看法可谓似是而非。

在西方国家,“自由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被视为信条,确实没有舆论监督这个提法,但他们使用的是更为彻底的说法: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等。

舆论监督既是属于言论自由权范畴,那么舆论监督司法就是允许公民和传媒有以自己的见解和立场,对司法进行言说评论的自由。

而“‘言论自由’意味着言论的发表者在合理限度内有说错话的自由。

在这个限度内,被批评者对媒体的负面报道只能采取‘有则改之,无则改之’的态度,不能追究媒体的责任。

” [5]从道德、道义上说,传媒应该每篇报道、每句话都正确地维护公众利益,但从法律角度,我们不能要求传媒说的每一句话都不得有错。

总之,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不能是一种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关系。

司法追求的独立与传媒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合法性根据,很难在二者之间做出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

但由于传媒与司法的不同特性容易导致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因而制度设计上需要认真权衡和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合适的度。

而这一点,应该是能够做到的。

因为二者不仅都是宪法所保护的,而且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公正,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

既然都是为了公正,就都应该认识到尊重和维护对方运作特点的必要性,就能找到那种“合适的度”。

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滥用上面从理论层面上讨论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现在有必要往实践层面深入一步自由和法治在我国都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

就新闻而言,一方面它现在作为国家发展和建设的资源和手段,其获得的自由空间不是很大,但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传媒从业者并不熟悉法治下新闻自由的正确运作,侵犯和损害他人(包括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事时常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偶尔发生损害司法独立的现象也就不奇怪了。

但是,对这种现象产生过分的担心则是不必要的。

因为我们应该看到传媒监督的重要意义。

首先,传媒监督有助子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其次,传媒监督为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从而降低了司法专横的可能性。

[6]还应该看到,没有媒介监督而导致的黑箱操作式的审判,比起有媒介监督的司法,可能产生的不公正要多得多。

有些反对庭审直播,进而反对传媒监督司法的人,喜欢举的例子是,1995年美国著名棒球手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一案,由于电视转播庭审实况,结果辛普森被判无罪,他们说这与陪审团受公众舆论的影响有关。

而实际情况是,“在辛普森案件中,美国传媒几乎无一例外地反映民意认为辛普森就是最大的杀人嫌凶”。

[7]这恰恰说明,对于一个成熟的陪审团、公正的法庭来说,并不是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媒介的介入会对他们有多大影响。

尽管如此,笔者还是丝毫不否认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的重要性。

一种好的制度设计,是在不同价值与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平衡,就是耍确定传媒之于司法应该做些什么,司法之于传媒应该做些什么。

首先要明确传媒监督司法的领域和行为方式。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报道和评论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的发展情况。

(监督不是仅限于批评,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需要,是最重要的监督。

)二、采访报道一切公开审理的案件。

三、露和批评司法领域中腐败的人和事,如受贿枉法、违背司法程序等。

其次,为了协助实现这一目标,司法机关应当为传媒提供必要的条件:一、司法机关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经常通报司法工作情况。

二、司法机构经常对其做出的司法裁决以及采取的法律措施进行说明和解释。

三、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

四、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传媒机构查阅。

[8]制度设计的另一方面,就是要让传媒遵守“合适的度”,不以越轨动作损害司法,影响公正审判;司法机关可以处罚越轨情节严重者。

比如在美国,如果媒体在审判过程中,发表企图影响案件判决或抨击、讥讽法庭成员在法庭上的行为的言论,法官可以以藐视法庭罪来惩处。

不少国家规定了,或在实践中形成了法官对传媒的自由表达有限制权,对违背者有惩处权。

法国新闻法规定传媒界可以自由地了解并报道司法活动,但必须遵循相应的限制规则:如禁止发表有关法庭或最高司法会议的内部审议消息;对复制的罪行材料以及有关未成年犯的审判无论是文字或图片均不得发表,否则传媒将成为法院的惩处对象。

在英国和美国,少年犯罪、性犯罪及有关司法机密的案件传媒不能报道,若有倾向性的报道,法官可以蔑视法庭罪论处。

英国《每日镜报》曾因其倾向性评论而被法官戈达德勋爵判处罚款1万英镑,当天值班编辑被判蹲3个月班房。

[9]当然,这种制度设计需要其他做法的配合,否则会导致司法惩处传媒的滥用。

比如在西方国家,规定当法官行使这一权力时,传媒有权利听审以便反对法官行使该项权力;传媒还可以对法官的惩处提出上诉。

实际上,法官惩处传媒的现象很少发生,但只要有这一规定存在,传媒行使&己的监督权利时,就会增强自律。

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了公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在第六修正案规定了被告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而且很讲究在保护这两种权利上的平衡。

联邦最高法院在《里奇蒙德报》诉弗吉尼亚洲最高法院一案的上诉案的判决中称,根据以往长期公开审判的传统,作为政务活动场所的法庭己成为公众集会的地方,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集会的条款赋予记者和公众出席法庭审判的权利,虽然这不是绝对的权利,但公众有权对完全或部分不公开法庭审判的动议提出质疑。

这说明美国的司法机关重视接受新闻监督和尊重公众知情权。

但是另一方面,美国的司法又非常重视防止新闻媒介的有偏见性的报道妨碍被告接受公正审判。

例如,为了重审俄亥俄州医生山姆•谢伯德杀妻案,法院在组织陪审团时,逐一询问对方是否已接触过有关被告的报道,以及这种接触是否会影响其公正判断。

若己产生影响,就不得进入陪审团。

另外一个做法就是异地审判。

1995年美国南部俄克拉荷马市联邦大楼发生爆炸,168人在爆炸中丧生。

由于媒体连日报道,受害者家属血泪控诉,在此情况下,对爆炸案主犯麦可维的审判被移到远在美国中西部的科罗拉多州首府丹佛市进行,以最大限度确保审判的公正。

[10]就整体而言,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实际上是相当乏力的。

因此,对传媒监督司法的过分担心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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