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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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之我思——从中国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

关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之我思——从中国当今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出发

而 当今对 于罪犯的劳动观念转变为 了惩罚与教育相 结合 , 劳 维 护 与 尊 重 。
其实每一个人都是 古典经济 学中 的理性经 济人 , 发给罪
让罪 犯尝到 了甜头 , 以有 效地 调动罪犯 劳动 改造 可 动 权 派 生 出 的 一种 权 利 。 , 劳动 权 的 核 心 内容 就 是 劳 动 报 酬 犯工资 , 权 。既然罪犯有 劳动 的权 利, 么罪 犯当然就有 获得劳动报 的积极性 和主动性 ,使罪犯 在为社 会创造 劳动价 值 的过 程 那
除 劳 犯的伙食费、 被服 费 、 药 费 、 术 津 贴 费 、 用 钱 , 医 技 零 以及 用 于 被 剥 夺 的前 提 下 , 了 生 存 权 外 , 动 就 是 其 最 重 要 的 人 权
罪犯教育等 方面 的开支 , 即排除了假 定工资。

之一 了。作 为劳动权的核心 , 劳动报酬权 的实现 对于罪犯而
【 摘
要】我 国通过劳动来教育改造 使罪犯, 劳动不仅仅是罪犯的一项义务 , 更是 罪犯 的一项权利 。罪犯获得 劳动报 酬既
有深厚 的理论缘 由, 也有我 国法律的依据 。 给予罪犯 劳动报 酬具有 多方 面的现 实意义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也是 当今我 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有 力的措施 。
公 民 的 一 项 权 利 , 是 公 民 的 一 项 义 务 。罪 犯 只 是 被 剥 夺 了 动报酬 则会 使罪犯劳动积极性高涨 ,不 少罪犯会踏 实工 作, 也
监 监 人 生 自由 , 没 有 丧 失 我 国 公 民 国籍 。 由此 而 知 对 于 罪 犯 而 生 产 纪 律 也 会 好 转 , 狱 安 全 大 大 提 高 , 狱 干 警 的 工 作 强 并
言 是 对 其 价 值 存 在 的 肯 定 与 认 同 。罪 犯 也 是 人 , 能 因 为 其 不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摘要: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关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分配方案和被害人请求权的适用等配套法律制度,致使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些地方的监狱在实践中推行了罪犯根据劳动绩效获得劳动报酬的制度,但这些举措毕竟限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且各地的试行标准和执行方式差异较大。

构建全国统一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将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纳入规范保障程序,是现阶段完善我国〈监狱法〉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法制完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参加劳动有向社会补偿的含义,因此其劳动报酬的水平和取得方式会与同行业、同工种的普通社会劳动者有所不同,但作为公民,他们同样享有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应得到与其劳动相应的报酬,我国《监狱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切实实施。

如果劳动本身所蕴涵的权利价值不能常态地惠及服刑人员,就可能挫伤服刑人员向善的积极性,也有损我国监狱的执法形象。

一、国内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立法考察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实行向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制度,各国立法关于劳动报酬的提取标准、分配与结算方式、个人账户管理及支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相关内容大都放在监狱法或者刑事执行法中,民法典很少涉及。

国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以日本为代表的奖金制。

日本《监狱法》第27条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劳动收入全部归国库所有;国家在获得服刑人员的劳动收益后,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给服刑人员发放一定的奖金或者津贴。

其二,以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为代表的权利主义。

德国(刑罚执行法》明确丫监狱对犯人劳动报酬的发放办法。

规定犯人因参加职业培训、转学他业或上课而被免除劳动义务的,可以从狱方领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补助费,犯人可以自由支配其劳动报酬和一定数额的培训补助费。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精选文档】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精选文档】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

”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

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管理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效益。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伴随着新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1.建立公正激励机制: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应建立激励机制,给予他们相应的奖励和待遇。

例如,根据罪犯的表现和劳动贡献,给予他们适当的报酬或时间减免。

这样一来,罪犯就会看到自己付出努力的价值,增加积极性。

2.提供技能培训: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提供各种技能培训机会,使他们掌握实用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比如,可以开设一些手工制作、机械操作、农业种植等与社会需求相关的培训课程,这样罪犯就能够在出狱后,更容易找到合适的工作,增加他们对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3.建立合理的工作环境:规范罪犯的劳动条件,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例如,提供相对舒适的劳动设施、工具和器材,确保安全和卫生条件,以提高罪犯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4.强化思想教育:通过心理辅导、法律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教育。

教育他们认识到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明白通过劳动改造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社会地位。

同时,引导他们积极面对挑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激发他们对劳动改造的意愿。

5.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罪犯参与劳动改造不偷懒、不敷衍。

采取有效措施监管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如设立监督员、使用现代化监控设备等,提醒罪犯务必认真对待劳动改造,加强其积极性。

6.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积累经验,拓宽专业技能,为将来的就业做准备。

例如,可以与当地一些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一些就业培训和实习项目,为罪犯提供实现二次创业的机会,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参与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关键在于激发他们对劳动的兴趣和动力,提供合理的激励机制、技能培训和发展机会,同时强化思想教育,加强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将促使罪犯更加积极地参与劳动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为其创造更好的未来。

对劳动报酬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对劳动报酬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究之前 , 劳动报酬权存 在的必要性 这个前提 性问题进 行分 对 析, 在笔者看来是非常有必要的 , 而且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更 加地 丰富劳动法的相 关理论与实践 。
二 、 动报 酬概 述 劳 ( ) 一 劳动报 酬 的概 念
报酬的概念在我 国的使用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 。据 学者 考证 , 《 “ 大清 民律 草案 》 7 7条 、 7 3条 至 第 7 5条在 第 1 第 2 2 ‘ 雇佣契约 ’ 中就明确使用 ‘ 报酬 ’ 一词 , 《 案> 7 3条规 如 草 第 2 定 : 受雇人 非依约服劳务毕 , ‘ 不得请求 报酬。 在 英语 中, ”“ 报酬有 3个单词 , 分别 是 rw r、 m n r i 、 a , 与之相 e ad r u eao py 而 e tn 劳 动 报酬 问题 研 究 现 状 关的概念例如 工 资用的则 是 w gs sl ) ae 和 a r。可 以看 出在 国 a, 目前在 学术界内 , 学者对劳动报酬 的问题 多有涉猎 , 而且 外报酬与工资是有差别的 。 在我国 , 关于报 酬和 工资 的差 异 , 学者们 有较 大的分 歧 , 不同的专业领域 都从 各自的视 角对劳动报酬予以研究。例如 例 在经济学领域中 , 赵振华 、 赵学清 、 学峰 等学者都 曾经对劳 有的认 为报酬和 工资表达 的是 同样 的意思 , 如叶静 漪教授 崔 “ 又称 ‘ 薪金 ’ ‘ 、 薪水 ’ 是指基 于劳动 关系 。 , 用人 动报酬的分配问题进行论述 。在 法学领域 也不例外 , 胡玉浪 认为 : 工资 , 按照 法律规定 或劳 教授曾经在他 的博 士论 文《 动报酬权 研究》 劳 中对劳 动报酬 单位根 据劳动者提供 的劳 动数量和 质量 , 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 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 。 ” 权作了较为全面 的分析 , 谢德成教 授也 曾经在 《 劳动 报酬 动合同约定 , 论 例如王 全兴 权的优先权 属性 》 一文中分析 了劳动报酬 权作为 优先 权的基 还有学 者认为工资和报酬是广 义和狭 义的差别 , “ 又称薪金 。其广义 即职 工劳 动报酬 , 是指 础和特 征。此外 , 在刑法领 域 , 对于罪犯的劳动报酬 问题也有 教授认 为: 工 资 , 劳动关 系中, 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 的 , 职 由用人单位以法 许多学者进行 了深入 的研 究。 仅 然而 , 尽管上述研究对于完 善我 国的劳动法理论作 出了 定方式支付 的各种形式 的物质补偿 。其狭 义 , 指职工 劳动 或称标准工资 ) ”】 。【 许多贡 献 , 但其研究成果( 本文主要指法 学方面 的成果 ) 主要 报酬中的基本工资( 笔者赞 同从广 义和狭 义 的角度来 分析 报酬和 工 资 的区 是将劳动报酬作 为一项法 律权利加 以研究 , 似乎并未解 决一 但是与王全兴教授 的区分方式 又略 有不 同。因为如果按 个前提性 的问题 , 即劳动报酬 为何会成 为一项法律权 利。从 别 , 领取 报酬 的主 体 , 无论是 广义还 是 狭 表面 上看 , 个问题似 乎无足轻 重, 是在逻辑上涉及国家对 照 王全兴教授 的观点 , 这 但 都是职工 , 那么农民工、 时工通过 劳动获得 的对价 、 临 罪犯 劳动报酬进行规制的原因 。法律上的权 利不 同于一般意义上 义 , 也不能称 为工资 , 那么 的权利 ( 例如道德 上的权利 ) 它 是法律 关系中的重要组成 部 通过劳动获得的对价都 无法称为报酬 , , 分, 而要成 为法律 关系中的一项权 利 的前提就 是有对其进 行 他们所获得的对价 是什 么性质呢 ?笔者认 为报酬应该 是工资 工资应 当属 于报 酬的一 种, 具体说 来 , 工资应 当 法律规制的必要 , 假如没有相关的法律 进行规 制, 法律 关系的 的上位概念 , 指代存在正式的劳动关 系( 劳动合 同 ) 的雇 佣双方 , 劳动者凭 产生便无从谈起 , 法律权利更加不可能存在。举例说来 , 果 如 获得 也就是狭 义的报酬 。换句 没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进行 规制 , 那么 劳动 报酬的 问题就 借履行劳动义务 , 的物质 回报 , 工资是劳动法上的概念 , 受劳动法调整 。而广义上 的报 不在是个三方的关系 , 是成为 了劳动者与雇 佣者之间 的双 话说 , 而 酬则指“ 劳动者付 出体力或脑 力 劳动所得 的对 价 , 体现 的是 方关系 ( 如下图 ) 而在这个双方 关系 中的劳动 报酬也不再 是 , 。4 劳动者的一项权 利或 者是雇佣 者的一项义 务 , 仅是双方 的 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 值” 【 广 义上 的报酬 由许 多部分 并不 仅 因此下 文所提及 之劳动报 酬都是指狭 义的 个约 定。没有 了法律 的约束 , 只能凭借信用做出约定 , 为劳动法所调整 , 双方 劳动报酬, 即工资。 换 言之 , 劳动报酬也蜕变成为一项 道德 上的权利或义务。 ( ) 二 劳动报酬的特征 法律 ( 国家) 狭义上的劳动报酬 , 即工资区别 与其他形 式的报酬 具有 以下几种特征 :

论监狱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以罪犯劳动报酬的规范为视角

论监狱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以罪犯劳动报酬的规范为视角

执法理念是监狱执法者的理想 、 信念和灵魂 , 是监狱执法的
价 值 体 现 。 包 括 公正 的法 治观 、 道 的 刑 罚 观 、 它 人 正确 的 改
求 尚未制定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省份 , 认真借鉴经验 , 尽早
出台相关规定。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维 护 了 罪 犯 的 合 法 权 利 , 定 了罪 犯 的 肯
造观 、 平稳 的安全观 , 体现公正理念 、 等理念、 平 人本理念 。 在监狱执法 理念中, 执法为 民是宗 旨, 法律至上是根本 , 公
正执法是核 心, 程序 公正是屏 障, 权力监督是保证 。
当前 形 势下 , 狱执 法 理 念 应 当 以我 国 《 狱 法》 《 监 监 、 刑
明确 规 定 。 罪犯 劳动 报 酬 是 《 狱 法 》 监 明确 规 定 罪 犯 的一 项 权 利 , 也 是 监 狱 人 民警 察 执 法 的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如 何 更好 、 合 更 理 地 规 范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制 度 , 而 更 好 地 规 范 民警 执 法 行 从 为 , 我 们 当 前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一 个 问题 。 是 20 0 2年 北 京 市 监 狱 管理 局 已经 全 面 推 行 发 放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0 3年 福 建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也 已经 发 放 劳 动 报 酬 。 20 21 0 0年 3月 , 法 部 制 定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管 理 办 法 , 全 国 司 在 范 围 内 征 求 意 见 5月份 向各 省 市 监 狱 局 转 发 了福 建 、湖 。 北 、 东 、 庆 四 省市 制 定 的劳 动 报 酬 管 理规 定 或 办 法 , 广 重 要
建设的原则, 为构建和谐社会、 进一步提高监 管改造质量作

试论监狱体制改革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试论监狱体制改革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问题做 出明确 规定 。
有 非常深远 的意 义 。 三 、 我省 建立 并施行 罪犯 劳动 报酬制 度的意 义 在 在我省 建立并 实施罪犯 劳动报 酬制度 , 在狱 内参加劳动 的 对
( ) 行 罪犯劳 动报 酬是监 狱 工作 法治化 的本质要 求 一 施 我国《 劳动法 》 3 规 定: 劳动者 享有取 得劳动 报酬 的权 第 条 “
关键 词 劳动 报酬 监狱 劳动 改造 监 狱 工作
中 图分类 号 : 1 D96 罪犯 劳 动报酬 的概念 及其 内涵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1.5—2 10 .5220)0 80 0 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 的规定 因此 , ” 在我 罪犯参加 劳动应 当获得 劳动报酬 是有 明确法 律依 据 的 。 遗憾 的是 ,监狱 法》 《 虽颁 行 已有
应 享有 的一种 法定物 质报 酬权 利。 建立 并 实施 罪犯 劳动报 酬制度 , 进依 法治监 、 是推 加快 监狱 工作 法治化 进程 的本质要 求 , 是 维 护 罪犯合 法权益 , 贯彻 “ 首要 标准” 的客观 需要 , 彰显现代 行刑 理念 、 力适应 监狱 体制 改革 形势 的现 实选择 。 是 努
1罪犯 劳动报酬 具有“ 重性” 即既具有 劳动改造 这一特殊 监狱 管理局经过广 泛调 研 , 国 内率先 制定并 实施罪犯劳 动报酬 . 双 , 在
属性, 又具 有创 造社会 财 富这一劳 动 的普遍属 性 。
2 罪犯 劳动 报酬权 是罪 犯应享 受 的一种法 定权 利 。 中华 人 狱系 统罪犯 劳动报 酬 管理试 行办 法》 . 《 。北京 、 福建 等省市在 国 内 民共和 国监狱 法》 7 第 2条规定 :监狱对 参加劳 动的罪 犯 , 当按 率先推 行的罪 犯劳动报 酬制 度 , “ 应 实现 了从生产 奖金或 生活补贴到 照 有关 规定 给 予报酬 ” 这 是我 国法律第 一 次对罪犯 的劳动报 酬 劳动 报酬 的转变 , 不仅 仅是 简 单名称和 形式上 的变化 , , 这 而是具

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研究

我国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研究
重要性 即与之相 关的地位 问题上处 于劣势 ,而且 在客 观事实上 也形成了其能力与效率的不尽人意 ,使监
狱 的行刑能力和 国家给予监狱 的司法 资源配置都 受到了极 大的影响,从 而影响了国家和社会对 监狱行刑
的信度 。 这是 中国监狱法治工作的真实写照 ,也是牵绊 中国监狱法治进程的根本原 因。 ” 3 监狱财政保障不能完全到位 。 监狱法 8 明确规定 :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然而 , . 《 第 条 “ ” 事实并非如此 ,由于我 国监狱体制改革 尚处在初始 阶段 ,以及 受经济 发展 水平的牵制 ,监狱 经费离全额
财政保 障仍有很 长一段距离 ,全 国的大多数监狱都还要靠 发展监狱生产来 弥补监狱经费 的不足 。
( )我 国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 的有益尝试 三 自2 0 ,北京 福 建、江苏 、浙江等 省市 ,对 服刑人员劳 动报酬制度进行 了积极的并 富有 成效 0 2年
的探索 ,制定 出台了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办法 ,对劳动 报酬 的范 围、条件 以及分配 原则 和分 配办法都 作 了明确 的规定 ,凡参加劳动 的服刑人员每月可领 取几元至几百元 不等的 “ 工资” 。应该说 ,这些 省市 作为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 的先行者 ,引发了社 会对服刑人员权利 的普遍 关注 ,并因此带动了很多监狱 在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上 的效仿 。但是 ,从严格意义上说 ,这种 劳动 报酬其实还只是劳 动奖励的代名 词 ,施行的初衷更多地是将其作为调动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积极性的手段 。 二 我 国服刑人 员劳 动报酬制 度的操作构想 ( )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构成 一 根据我 国结 构工 资制度 ,结合 服刑人员劳动 属性 ,建 议我国服 刑人员劳 动报酬 由基础劳动报酬 ( 即 基 本生活费 ) 、岗位劳 动报酬、效益 劳动 报酬以及各 种劳动津贴和加班劳动报酬等五部分构成。

罪犯劳动报酬权初探

罪犯劳动报酬权初探


要 : 动报 酬 权 是 劳动 者 基 于 履行 劳 动 义 务 而获 得 的不 受 非 法 限 制 和 剥 夺 的权 利 。我 国 罪 犯 的 劳动 报 酬 权 是 劳
受到 限制 或 剥 夺 的 , 违 反 了人 权保 障 的 现代 基 本 法治 理 念 , 背 了我 国 宪 法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权 利 和 义务 的 一 它 违 不
1 .不 适 用 《 监狱 法 》 《 动 法 》 和 劳 的相 关 规 定
2 .适 用《 法 》 限 制和 剥 夺 劳 动 报 酬 的 规 定 刑 中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 被判处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 刑和
死 刑 缓 期 两 年 执 行 的 犯 罪 分 子 的 劳 动 报 酬 受 到 了 限 制 和 剥 夺 。从 法 的 位 阶 来 看 , 法 属 于 上 位 法 。 监 狱 法 属 于 下 位 刑
我 国《 狱 法 》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罪 犯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监 第 “ 法 律 、 规 和监 规 纪 律 , 法 服从 管 理 , 受 教 育 , 加 劳 动 。《 接 参 ”监 狱法 》 第七 十 二 条 规 定 : 监 狱 对 参 加 劳 动 的罪 犯 , 当 按 照 “ 应 有 关 规 定 给 予报 酬 并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劳 动保 护 的规 定 。 它 规 ”
用《 动法》 劳 的相 关 规 定 。否 则 就 造 成 立 法 的 不 统 一 。

我国罪 犯劳动 报酬 权的现 状
从监狱发展史来看 , 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及 至于资本
主义 社 会 的早 期 , 直 都 推 行 报 应 主 义 的监 狱 政 策 , 劳 动 一 把 当作 惩 罚 、 削罪 犯 的 重 要 手 段 , 给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 随 着 剥 不 刑罚思想的变革和人权思想 的发展 , 方 国家罪犯 的劳动 , 西 逐 步 由无 酬 变 为有 偿 。 目前 , 界发 达 国家 都 规 定 应 给 罪 犯 世 的 劳 动 以 一定 的报 酬 。然 而 , 我 国罪 犯 的劳 动 报 酬 权 问题 在 不仅 未 被 立 法 与 司法 所 重 视 , 而且 是 受 到 限制 与 剥 夺 的 。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浅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

论罪犯劳动组织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所谓罪犯劳动的组织与管理,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

1、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

除坚持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

2、加强对罪犯劳动手段管理,以求提高监狱经济效益,从而为监狱经费不足提供一些帮助。

最终有利于充足监狱出产资金,改善狱政设施和监管条件以及干警的福利待遇。

最终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罪犯的劳动改造热情,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

同而监狱有必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恰当的技术类型和技术结构,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家够和技术体系。

3、加强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的改造功能,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从而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

首先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技术水平、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等指标不同,对罪犯劳动改造的不同工种和岗位进行选材适用,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公正无私的氛围,促进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4、加强罪犯劳动的工效管理,维护良好的劳动改造秩序,提高劳动效率。

可以通过长期制定先进、合理的罪犯劳动定额方法,如工时足额、操作定额等。

实行公平的罪犯劳动报酬和奖惩制度,贯彻落实《监狱法》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明确规定。

5、加强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

罪犯劳动成果作为罪犯劳动的产物,是罪犯在劳动中体力、脑力、智力的综合运用,能够综合反映罪犯劳动的改造态度、改造表现、劳动技能以及改造水平的状况。

通过对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主管干警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劳动改造情况,从而制定不同的改造方案,最总有利于罪犯改造全面的提高。

一、罪犯劳动组织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的改造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合理、合法。

劳动改造也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改革和。

(一)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构建现代罪犯劳动制度的几个问题

构建现代罪犯劳动制度的几个问题

的原则是 强制性 的。尽管 我 国罪犯 劳动制度 未提 监狱 劳动具 有营利 性 的 目的,但一个 无法 回避 的 问题 是 , 由于 我 国的特殊 国情 ,建 国后相 当长 时期 ,监狱 是唯一 不靠 国家财政 支持 的执法 部 门 。它 从 白手 起 家到形 成全 国性 的规模 体系 ,完全 靠监狱 经济 的强 力支撑 。在封 闭的社会环 境和 计划经 济条 件下 ,


21.
早 是作 为一种 惩 罚手段 使用 的 。古代 的徒刑 即是剥 夺罪犯 一定 期限 的 自由并强制 其服 劳役 的刑 罚 ,大
约 出现 于春 秋 中晚期 ,流行 于战 国时期 ,一 直延续 到近代 。 自民主革 命时 期开始 ,在 发展 马克思主 义 劳动理 论 的基础 上 ,在 认识 到 “ 罪犯 是特殊 性质 的劳动 力 ”的情况 下 ,我 国逐渐 形成 了具有 中 国特 色 的劳动 改造 罪犯 的观念 ,把 罪犯 劳动作 为刑 罚 的一 个基本 手段 。其意义 在于 :首先 ,罪 犯作 为一个 人, 按照 马克 思主义 关于 劳动 是人类 之必 需 的理 论 ,是离不 开劳动 的;其 次 ,罪犯 也是一 种人 力资源 ,通 过组 织劳 动改造 ,能够发 挥 出这 种人 力资源 创造物 质财 富 的作 用 ;再次 ,用前 所未有 的生产 劳动 改造 大批 寄生 堕落 的犯罪 分子 ,能在 创造 物质财 富 的 同时 ,使罪 犯认识 到 自身的社 会价值 ,从 而加快 改造
第2 5卷第 2 期 2 1年 3 00 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 OURNAL 0F JANGS P I U 0LI F CE C CE OF I R OL GE LE
V 1 2 o 2 o . 5N . M r 2 l a.00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

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

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局面。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已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罪犯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这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功能是:(一)矫正恶习的功能。

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罪犯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

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罪犯行为的动机。

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

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

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

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中),,,,,,,,,,,,,,,,;,,,,浅议罪犯劳动报酬问题余蕊娅摘要我国监狱法规定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在监狱⼯作实践的执⾏中,存在着⼀些问题。

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是适应新时期监狱⼯作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监狱罪犯劳动报酬中图分类号:D916 ⽂献标识:A ⽂章编号:1009-0592(2008)06-106-02⼀、罪犯劳动报酬的历史沿⾰和现状罪犯劳动,是指国家刑罚执⾏机关组织罪犯在服刑期间参加的⽣产劳动。

罪犯在监狱参加⽣产劳动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相同做法,不相同的是在各个时期认罪犯参加劳动的⽬的是不⼀样的。

如⽇本在1872 年11 ⽉公布了第⼀个成⽂监狱法规《图式监狱则》,规定在⾃由刑中设⽴“惩役刑,强迫受刑⼈参加劳动,但是属于惩罚性体⼒劳动;部分受刑⼈实⾏劳动有酬。

英国监狱法规定为了执⾏刑罚并且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罪犯每天都必须参加有有益的劳动。

其认为劳动有益于罪犯的⾝⼼健康,少量的狱外劳动有利于达到⾏刑的⽬的,帮助罪犯出狱后逐步适应社会⽣活。

在西⽅国家中,法国是最早对罪犯在狱内劳动⽀付报酬的国家。

1810 年颁布实⾏的《法国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就已规定在监狱实⾏罪犯劳动报酬制。

1955 年,联合国在⽇内⽡召开的《发展预防和罪犯处遇》⼤会上,通过的有关⽂件也建议和要求各国政府对犯⼈的狱内劳动给付报酬。

这样,法国开创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在众多国家都开始实施。

德国在颁布的《刑罚执⾏法》中体现了⼀种基本思想,就是把罪犯参加劳动看作是主要的矫正措施之⼀,认为服刑中的罪犯参加劳动应与⾃由⼈的劳动⽬的⼀样,即增强谋⽣能⼒和职业上不断完善。

在德国的监狱中,罪犯的劳动报酬不同于雇佣关系上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只能说是对罪犯的⼀种奖励措施,与其付出的劳动并不相称。

联合国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七⼗六条规定:“对罪犯的⼯作,应订⽴公平报酬的制度。

《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标准1(精)

《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标准1(精)

《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标准一、《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性质《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是我国监狱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过程中的有关运用劳动改造罪犯、依法组织罪犯劳动、进行罪犯劳动技能培训、监督控制罪犯劳动、进行罪犯劳动考核奖惩、并保护罪犯劳动合法权益为内容的罪犯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通过劳动改造罪犯,造就社会新人的一系列执法过程中的管理、改造活动。

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课程。

本课程是监狱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是监狱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与掌握罪犯劳动管理的知识技能是从事监狱工作和现代监狱管理的必备课,是监狱管理专业培养监狱一线干警的基本专业技能的一门必修课。

二、学习目标罪犯劳动管理是监狱的基础性工作,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

罪犯劳动改造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具备现代管理理念,具备相应的罪犯劳动管理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了解罪犯劳动管理岗位职责,能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本课程的具体目标分为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三个方面的能力标准与要求进行描述。

1、专业能力1)掌握罪犯劳动管理基本专业知识2)了解监狱劳动管理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3)依法安排罪犯参加劳动4)熟悉监狱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流程5)能完成常规岗位工作任务6)能预防与处理罪犯劳动现场异常情况的能力2、方法能力1)理论知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相互转换的实际应用能力2)科学计划安排工作的能力3)融会贯通监管、管理与劳动教育的能力4)坚持原则与灵活性结合解决问题的能力5)善于观察、分析、归纳、总结思考不断总结经验能力3、社会能力1)能正确履行职责具有依法、科学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工作理念2)处事公道,正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爱岗敬业具有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4)具有团队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5)积极乐观向上,不怕困难的精神6)具有不断探索并不断完善,学习提高精神三、学习内容本课程由罪犯劳动管理概述;罪犯劳动管理职权与岗位职责要求;罪犯劳动项目选择;罪犯劳动技能测定、培训;组织罪犯劳动;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罪犯劳动安全事故的防范、事故处理;劳动竞赛管理;罪犯劳动绩效管理;罪犯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管理;十个学习情境组成,总计48学时。

现阶段我国实行罪犯工资制度的可行性探讨

现阶段我国实行罪犯工资制度的可行性探讨

665法制天地A rea of law2002年1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开始实施的《关于给予罪犯劳动报酬的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实行劳动报酬制度,获得劳动报酬的罪犯占全部参加劳动罪犯的98%。

将罪犯参加劳动应得报酬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在全国属首创,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2003年4月,福建省率先在莆田监狱进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5月在福建省监狱系统全面实行。

按照这项新的制度,福建省监狱系统每月发放罪犯劳动报酬200多万元人民币,每名参加监狱强制性劳动的罪犯可以根据劳动绩效获得每月十几元到三百元不等的劳动报酬。

此外,湖北省汉津监狱于2003年2月起全监狱实施了罪犯基本工资制。

江苏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些监狱也实行了犯人劳动报酬或奖励制度。

据统计,从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末,整个中国监狱系统向国家上缴利税达300亿元左右,这期间的罪犯劳动基本上是没有报酬的。

虽然《监狱法》在1994年就明确了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这一法律规定长期以来并没有执行,罪犯劳动报酬实际上是一张“法律白条”。

这种情况既与我国《劳动法》相抵触,也不符合我国签署的一些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6条第一款规定:“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

”由此可见,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在我国监狱经济和依法治监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

但是,北京市和福建省监狱系统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其一,罪犯劳动报酬的实施与《监狱法》规定的把强制性劳动作为对服刑罪犯的重要改造手段的思想是相抵触的;其二,在我国现阶段仍有大量贫困人口存在的情况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会产生诱导犯罪的作用。

当前监狱体制改革处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阶段,有必要对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这样一项重要的改革作出科学合理的价值判断,以推动监狱体制改革和依法治监工作的进行。

本文就罪犯劳动报酬(罪犯工资)及相关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监狱罪犯财务管理制度

监狱罪犯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狱罪犯财务管理工作,确保监狱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所有罪犯的财务活动,包括罪犯的劳动报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罚款、赔偿金等。

第三条监狱罪犯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二)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专款专用原则:确保各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四)安全稳健原则: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监狱财务部门负责罪犯财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罪犯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罪犯财务台账,做好财务核算工作;(三)对罪犯的劳动报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支付;(四)对罪犯的罚款、赔偿金等进行核算、收缴;(五)定期对罪犯财务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六)其他与罪犯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劳动、生活、医疗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对罪犯的劳动报酬进行核算、发放;(二)对罪犯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审批;(三)对罪犯的罚款、赔偿金进行收缴;(四)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罪犯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支付第六条罪犯的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发放,具体标准由监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罪犯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审批,由财务部门支付。

第八条罪犯的罚款、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核算、收缴,由财务部门管理。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九条监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罪犯财务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监狱财务部门应定期向监狱领导汇报罪犯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监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罪犯劳动与报酬新论

罪犯劳动与报酬新论

罪犯劳动与报酬新论张晓菲;刘建会;任莉桃【摘要】研究证明,罪犯劳动对于防治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何组织罪犯劳动却并非易事。

要想把罪犯劳动组织得高效,首先,在理论上应当厘清罪犯劳动的性质,由此引发刑罚执行中对罪犯劳动的一系列思考和政策实施;其次,在实践中要认真总结罪犯劳动经验和创新罪犯劳动形式、劳动报酬、劳动内容。

因此,希望罪犯劳动性质阶段论和罪犯"劳动报酬"也应当阶段论的观点,能给当前我国罪犯劳动组织中的一些新思想、新举措带来些许理论支持。

【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2【总页数】4页(P68-71)【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作者】张晓菲;刘建会;任莉桃【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7罪犯劳动组织的历史很长,人们对它的争论也很长、很热烈,甚至罪犯劳动还曾被禁止。

当代研究证明,罪犯劳动对于防治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组织罪犯劳动却并非易事。

接下来的研究就涉及罪犯劳动性质的问题,罪犯劳动形式的问题,罪犯劳动内容的问题,以及罪犯劳动报酬的问题。

再加以扩展的话,还涉及提供劳动岗位的问题,劳动中的技能培训问题,以及社会需求问题。

1.奴役论。

该观点认为,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就是剥夺罪犯的劳动果实,因而这种剥削罪犯的劳动应该被取消。

笔者认为,该异议是将罪犯的劳动与社会上普通守法公民的劳动等同,侧重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却忽视了罪犯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过错补偿性。

2.不正当竞争论。

该观点认为,组织罪犯劳动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为“监狱工厂”里的劳动力太廉价,使生产成本降低,经济效益非常可观,其生产的产品价格偏低,如果销往自由市场则违反了竞争规则。

笔者认为,该异议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即认为罪犯劳动进入市场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但是,罪犯劳动不能单一地从经济学的视角,而是应当从社会学的角度全面地审视和改进。

监狱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办法

监狱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办法

公主岭监狱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实施办法(试行)依据《监狱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为了强化监狱劳动改造工作职能,进一步规范罪犯劳动报酬,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建立激励机制,维护良好的生产与改造秩序,促进监狱经济工作,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劳动报酬的发放原则(一)劳动报酬要与罪犯分级处遇相结合;(二)劳动报酬要与劳动奖分相结合;(三)劳动报酬要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监狱统一发放的原则。

二、劳动报酬的发放范围(一)参加直接生产、辅助生产和狱内勤杂劳动的罪犯。

1、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的。

2、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的。

3、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的。

4、出工率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月的劳动报酬:1、出现改造事故或生产事故;2、隔离审查、严管、禁闭的;3、抗拒劳动改造、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不服从管理的;4、破坏生产设备的;三、劳动报酬的提取与指标的核定(一)罪犯劳动报酬所需资金在监狱罪犯劳动补偿费中列支,劳动报酬总额与劳动补偿费的提取总额相匹配,依法依规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指标核定的依据经吉林省泰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审批备案的项目,按人均日收入50元标准核定,生产时间按每月22天计算。

每月按上月末监区押犯人数,分别扣减5%后的人数为计算指标人数。

(三)主体监区完成月指标100%的,按当月核定指标额的9%提取发放罪犯劳动报酬;未完成当月指标的,只发放基础报酬25元;八监区当月完成创收指标,参加劳动的罪犯按人均每月40元发放;十监区按总人数的95%人均每月20元发放;十二监区按人均60元发放。

(四)监狱在计划财务科建立罪犯就业储备金账户,将罪犯劳动报酬的10%提取存入罪犯个人就业储备金账户,由监狱代罪犯保管,释放时一次性发放,用于罪犯在出狱初期的基本生活(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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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中文摘要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中文摘要罪犯劳动报酬是参加劳动的罪犯一项重要权利也是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肯定了罪犯劳动的自身价值是监狱日益走向文明的标志。

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承认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

我国年颁布的《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有偿制度作出了确认符合联合国《罪犯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监狱应有公平的劳动报酬制度的原则要求在我国监狱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遗憾的是《监狱法》只规定了基本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时至今日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尚未建立。

本文基于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现状的调研结合多年来监狱工作实践从依法治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对罪犯劳动报酬的理论依据、历史沿革、国内外罪犯劳动报酬的现状、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体操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以期为在我国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构建作者刘青松指导老师孙莉《《谢—苏州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及使用授权的声明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含为获得苏州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研究生签名芝辐日期兰业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苏州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国家图书馆、清华大学论文合作部、中国社科院文献信息情报中一有权保留本人所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本人电子文档的内容和纸质论文的内容相一致。

除在保密期内的保密论文外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包括刊登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论文的公布包括刊登授权苏州大学学位办办理。

研究生签名导师签名期矿小??广篝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序言序言罪犯劳动报酬是罪犯劳动改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付出一定数量、质量的劳动后应享有的一种法定的物质报酬权利。

罪犯劳动报酬权是罪犯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反映一个国家政治进步、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尺。

在我国建立并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本质要求是现代行刑理念的充分体现是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现实选择是调动和激发罪犯劳动改造主动性、积极性巩固罪犯劳动改造成果的有效手段。

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承认罪犯的劳动报酬权并建立起相应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

我国在年颁布的《监狱法》中对罪犯劳动报酬权作出了法律确认但时至今日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仍未真正建立。

本文着重从五个方面对罪犯劳动报酬进行了论述。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罪犯劳动报酬的概念、内涵、历史沿革和施行罪犯劳动报酬的意义第二章简要介绍了国外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做法、特点及对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启示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罪犯劳动报酬的现状及其制约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普遍实施的因素第四章重点阐述了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立法完善第五章从技术层面提出了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实体操作。

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第一章罪犯劳动报酬概述第一章罪犯劳动报酬概述罪犯劳动报酬是罪犯劳动改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付出一定数量、质量的劳动后应享有的一种法定物质报酬权利。

在我国建立并实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是推进依法治监、加快监狱工作法治化进程的本质要求是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需要是彰显现代行刑理念、努力适应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第一节罪犯劳动报酬的概念及其内涵一、罪犯劳动报酬的概念罪犯劳动报酬是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付出一定数量、质量的劳动后应从监狱机关获得的一种法定物质报酬是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获得的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供自己自由支配的劳动收入。

二、罪犯劳动报酬的内涵一罪犯劳动报酬具有“双重性即既具有劳动改造这一特殊属性又具有创造社会财富这一劳动的普遍属性。

劳动报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消费品的主要形式它是一个特定的经济范畴。

劳动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报酬泛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而获得的货币收入或有价物。

狭义的劳动报酬专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

罪犯劳动报酬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获得的劳动收入是由罪犯劳动衍生出来的它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根本区别在于权利一方的主体是罪犯监狱依法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其首要目的是通过劳动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一种基本手段。

《监狱法》第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对罪犯而言劳动首先是义务是带有强制性的因此罪犯劳动报酬具有劳动改造这一特殊属性。

同时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同其它社会成员参加劳动一样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创造了社会财富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几十年来我国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在改造罪犯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极大地弥补了监狱经费的不足大大减轻了国家周雨臣着…罪犯劳动专论》浙江大学出版社年版页论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第一章罪犯劳动报酬概述的经济负担。

据统计在计划经济时代监狱生产收入占整个监狱经费的以上。

就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形成的监狱生产收入在监狱经费中仍然占有一定比重。

因此罪犯劳动报酬又具有创造社会财富这一劳动的普遍属性。

二罪犯劳动报酬权是罪犯应享受的一种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犯人的劳动报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关于监狱应当向参加劳动的犯人支付报酬的明确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对犯人的劳动主要以非货币的实物形式作为周报包括向犯人提供饮食、被服、医疗、居住、教育等生活和改造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少量的零用钱这些以实物为主的给付方式不以犯人的劳动为前提对于有劳动能力参加劳动的罪犯和老弱病残不参加劳动的罪犯基本是一样的这种以实物形式为主给付犯人的物品和条件只能说是人道主义处遇内容还不能算是监狱给予犯人的劳动报酬。

从《监狱法》的立法本意而言罪犯参加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是罪犯应享受的一种法定权利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不得随意剥夺。

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罪犯是一个弱势群体其合法权利更应该得到保护《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报酬权作出规定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罪犯这一权利。

三罪犯劳动报酬同罪犯劳动工资有所区别。

《监狱法》对于罪犯参加劳动应该享受何种权利没有直接规定为“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而是规定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对于服刑罪犯而言由于劳动主体的特殊属性罪犯劳动报酬不同于罪犯劳动工资罪犯劳动报酬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是实物形式或供给形式罪犯劳动工资只是罪犯劳动报酬制中的一种货币形式。

我国在《监狱法》颁布之前主要采用实物制或供给制也称“假定工资制”。

这种“假定工资”作为监狱生产的成本投入其中相当一部分直接用于支付罪犯的伙食费、教育费、医药费、被服费等方面以弥补监狱经费的不足而非真正作为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到罪犯手中。

应该说在《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报酬作出正式规定之前我国监狱服刑罪犯也是有劳动报酬的只是劳动报酬的形式是以实物制和供给制为主而很少直接支付工资。

那种宣称我国罪犯劳动完全是无偿劳动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报张苏军主编…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页。

?戴艳玲…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页。

周雨臣…罪犯劳动专论》浙江大学出版社年版页丝塞里矍翌茎垫塑型型些塑塑堡茎二皇矍翌茎垫塑型塑垄酬作出正式规定之后并不是说从此以后犯人劳动就应该领取工资监狱支付罪犯劳动报酬形式的多样的支付工资仅仅是其中一种形式四罪犯劳动报酬发放的主要依据是罪犯劳动改造表现和罪犯在劳动中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监狱法》对罪犯劳动报酬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罪犯参加劳动监狱就应该给予劳动报酬。

众所周知罪犯劳动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是罪犯的法定义务。

罪犯在劳动中与监狱所形成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监狱与罪犯之间是一种强制与被强制的特殊的劳动关系双方不签定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向选择问题它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它是基于刑罚执行基础上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主要应由《监狱法》等刑事法律来调整。

对于罪犯劳动报酬若和社会企业一样仅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成果来支付劳动报酬那么会背离罪犯劳动改造这一根本属性会削弱罪犯劳动改造的功能。

因此罪犯劳动报酬的发放要与罪犯劳动态度、劳动纪律结合起来要充分考虑罪犯的劳动改造综合表现要与其改造表现挂起钩来而不能仅考虑罪犯的劳动成果。

第二节罪犯劳动报酬的历史沿革一、罪犯劳动报酬的理念沿革长期以来报应思想在传统行刑理念中一直占主导地位报应思想最早来源于原始社会“以牙还牙、以命抵命”的复仇观念和行为准则。

后来在历史发展中受到宗教因果报应“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思想的渲染报应思想便根深蒂固地深植于一般人的心目之中。

报应主义作为人类行刑思想的始作俑者受原始社会交换等价观念的影响对破坏社会秩序危害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行为动用国家刑罚权予以惩治对犯罪人本人利益的剥夺或从肉体上消除犯罪人在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拍手称快中实现了“恶有恶报”。

基于这种报应思想所以直至如今社会上仍有不少人认为罪犯入狱服刑是罪有应得是“恶有恶报”他们在狱内被强制接受劳动改造同样是罪有应得是“恶有恶报”是他们应该付出的代价普遍认为犯人参加劳动是应该的是对他们的惩罚他们在狱内服刑改造是赎罪行为对他们的劳动根本就不应周雨臣…罪犯劳动专论浙江大学出版社年版页笙塞里矍翌茎垫塑型型鏖塑塑堡一至二兰墨茎垫堡型塑垄该给予劳动报酬即使给劳动报酬也不能发给他们本人而应支付给受害者或直接上缴国家。

因此在实践中包括我们部分执法者在内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对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就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就是罪犯服刑有偿就是罪犯服刑也可以拿工资认为这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会降低监狱的威慑力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也是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在我国未得以普遍实施的思想根源所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和依法治监工作的不断深入罪犯权益维护日益受到重视。

人们普遍认识到罪犯是人是犯了罪的人是公民其依法享有的公民地位并不因为犯罪服刑而丧失他们依然有做人的尊严依然有最基本的权利。

罪犯在监狱服刑是因为刑罚而不是为了刑罚。

罪犯权利需要加以特别保障对他们的生存应给予足够的关爱。

罪犯劳动报酬权作为罪犯权利的一种对参加劳动的罪犯给予报酬是对劳动权利的肯定与重视体现了对人的权利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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