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标签标准体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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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标签标准体系介绍
我国目前的食品标签标准
•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2011年4月 公布,2012年4月实施)
• 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于2011 年10月公布,2013年1月实施)
• 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2013 年12月公布,2015年7月实施)
CODEX STAN 146-1985 CODEX STAN 180-1991
食品标签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
• 09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 书的要求;
• 15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 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
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
• 标签的主要目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让 消费者看得清楚、明白是关键。
注:繁体字不属于规范的汉字,可以使用,但同 时还需要使用规范汉字。
• 3.9 款: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 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 得小于1.8mm。
修改了、增加、取消了部分定义
• 预包装食品:相对于原GB7718中的定义,《食品 安全法》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 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涵盖的范围 更大。
• 本标准中预包装食品指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 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 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 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 品”。
•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 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 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 删除了原先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 的定义,涵盖在生产日期中。
•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 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 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 说明的特有品质。
与GB 7718-2004相比的主要变化
• 修改了适用范围; • 《食品安全法》扩大了GB7718-2004中预包装食品的
定义,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Hale Waihona Puke Baidu费者 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因此,修订后 的标签标准也涵盖了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 示内容
• 4.1.1一般要求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 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 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 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主要修改
• 按《食品安全法》,“配料清单”修改为 “配料表”;
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
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 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 内容。
基本要求的主要变化
• 3.8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 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 辨认。
• 删除原标准中“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 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的内容。
• 删除原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原标准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 混淆,同时也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
举例
• 来函:监督局转来文——食品工业协会要求明确进口食品 声称日期和保质期标示的函:进口食品如何确定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
标准所涵盖的食品范围
GB 7718
预包装普通食品的标签的 一般规定,特殊食品除外
GB 28050
预包装普通食品的营养标签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 标签(含营养标签)
与国际法典中标签体系的对应关系
GB7718 GB28050 GB13432
CODEX STAN 1-1985
CAC/GL 1-1979 CAC/GL 2-1985 CAC/GL 23-1997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有关部门规章的关系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 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 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 将免于字高要求的最大表面面积从≤20cm2扩大到 35cm2;并增加了“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的内容。
• 原因: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逐步增加, 包括:QS标志及许可证号、产地、食品添加剂项、 以及即将增加的营养标签、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等,起草小组在收集及测量 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 回函: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生产日期为在国内分装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由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贮存条件等确定,但 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后所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的保质期不 应超过原进口食品的保质期。 食标秘发【2013】44号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
我国目前的食品标签标准
•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2011年4月 公布,2012年4月实施)
• 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于2011 年10月公布,2013年1月实施)
• 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2013 年12月公布,2015年7月实施)
CODEX STAN 146-1985 CODEX STAN 180-1991
食品标签标准制定的法律依据
• 09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 书的要求;
• 15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 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
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
• 标签的主要目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让 消费者看得清楚、明白是关键。
注:繁体字不属于规范的汉字,可以使用,但同 时还需要使用规范汉字。
• 3.9 款: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 积大于35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 得小于1.8mm。
修改了、增加、取消了部分定义
• 预包装食品:相对于原GB7718中的定义,《食品 安全法》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 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涵盖的范围 更大。
• 本标准中预包装食品指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 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 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 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 品”。
•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 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 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 删除了原先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 的定义,涵盖在生产日期中。
•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 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 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 说明的特有品质。
与GB 7718-2004相比的主要变化
• 修改了适用范围; • 《食品安全法》扩大了GB7718-2004中预包装食品的
定义,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Hale Waihona Puke Baidu费者 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因此,修订后 的标签标准也涵盖了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 示内容
• 4.1.1一般要求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 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 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 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 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主要修改
• 按《食品安全法》,“配料清单”修改为 “配料表”;
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3.11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
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 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 内容。
基本要求的主要变化
• 3.8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 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 辨认。
• 删除原标准中“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 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的内容。
• 删除原因:《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原标准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 混淆,同时也不是定义应说明的内容。
举例
• 来函:监督局转来文——食品工业协会要求明确进口食品 声称日期和保质期标示的函:进口食品如何确定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
标准所涵盖的食品范围
GB 7718
预包装普通食品的标签的 一般规定,特殊食品除外
GB 28050
预包装普通食品的营养标签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 标签(含营养标签)
与国际法典中标签体系的对应关系
GB7718 GB28050 GB13432
CODEX STAN 1-1985
CAC/GL 1-1979 CAC/GL 2-1985 CAC/GL 23-1997
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有关部门规章的关系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 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 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 将免于字高要求的最大表面面积从≤20cm2扩大到 35cm2;并增加了“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A”的内容。
• 原因: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逐步增加, 包括:QS标志及许可证号、产地、食品添加剂项、 以及即将增加的营养标签、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联系方式、贮存条件等,起草小组在收集及测量 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 回函: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生产日期为在国内分装形成 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由企业根据生产工艺、贮存条件等确定,但 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后所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的保质期不 应超过原进口食品的保质期。 食标秘发【2013】44号
基本要求
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