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2)

合集下载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为了加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母婴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围产儿医疗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报告对象和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或在我院就诊的孕产妇。

(2)内容:孕产妇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孕次、产次、分娩方式、分娩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围产儿。

(2)内容:围产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死亡日期、死亡原因、死亡地点等。

3. 出生缺陷报告(1)对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

(2)内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出生缺陷名称、诊断时间、诊断单位等。

二、报告程序和时间1. 孕产妇死亡报告(1)程序:科室负责人得知孕产妇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科室负责人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程序: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得知围产儿死亡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分娩室或新生儿科负责人应在围产儿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3. 出生缺陷报告(1)程序: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得知出生缺陷情况后,应在7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并报医务科。

(2)时间:新生儿科或儿保科负责人应在出生缺陷诊断后7天内报告医务科。

三、报告要求和质控1. 报告要求(1)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信息。

(2)报告应及时,确保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上报。

(3)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报告人签字。

2. 质控措施(1)医务科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医务科定期对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2)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2)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监测地区所有孕产妇,包括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计划外的孕产妇,非正式户口及流动人口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死亡孕妇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县妇幼保健所;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县妇幼保健所.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及评审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为了获得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等内容。

2. 围产儿死亡报告(1)围产儿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围产儿死亡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分娩情况等内容。

3. 出生缺陷报告(1)出生缺陷,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病例讨论。

(2)医院应将出生缺陷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出生缺陷报告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时间、诊断依据等内容。

三、评审制度1. 孕产妇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围产儿死亡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围产儿的基本情况、死亡原因、分娩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出生缺陷评审(1)医院应组织专家对出生缺陷情况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出生缺陷类型、诊断依据、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

(3)医院应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管理制度1. 报告卡管理制度(1)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卡由专人负责管理。

(2)报告卡应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并按时上报。

(3)报告卡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精选2篇1.凡发现孕产妇死亡,各级人员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并做好死亡登记。

2.镇街卫生院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原因进行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并在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和调查小结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3.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孕产妇死亡,医疗机构应首先以最快的方式向区妇幼保健院报告,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原因报告卡,将有关信息记录在孕产妇死亡登记本中,于当季度末月的30号前将死亡原因报告卡、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院。

4.区妇幼保健院在接到孕产妇死亡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开展孕产妇死亡调查工作,撰写相关报告资料,每季度和年末按规定时限报告给市妇幼保健院。

一、为了获得孕产妇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保健工作质量,有效的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XX省母婴保健条例》和《XX县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层科负责本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

三、各科室发生的孕产妇死亡,由首诊医生立即报告基层科和分管院长。

四、基层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内容包括死者基本情况、治疗经过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报告,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一式两份报州妇幼保健院。

五、关于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归属的上报要求:1、属于本县范围的,由基层科负责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孕产妇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妇幼专干并协助完成死亡调查报告。

2、属于本州外县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将材料转至州妇幼保健院,由州妇幼保健院转至孕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

3、属于本省或外省的,由基层科核实后完成死亡调查报告,并于年终报表是逐级上报,但要注明为流动人口。

六、为了准确真实地搞好孕产妇死亡调查,相关科室人员和死者家属应该如实向基层科的调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病历、检验、特殊检查等资料。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死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收集孕产妇死亡信息,分析死亡原因,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报告、审核、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报告内容1. 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等。

2. 妊娠情况:孕次、产次、末次月经日期、预产期、孕期保健情况、孕期并发症等。

3.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抢救措施及结果等。

4. 死亡原因:自然死亡、意外死亡、自杀、他杀、疾病死亡等。

5. 死亡分类:分娩死亡、孕期死亡、产后死亡等。

6. 孕产妇死亡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对死亡案例的分析和评价。

四、报告流程1. 发现孕产妇死亡案例后,临床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24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死亡信息,并填写《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

3. 《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采集表》和《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调查表》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妇幼保健科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信息的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5. 医疗机构应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五、报告时限1. 医疗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

2. 医务科和妇幼保健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和上报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2. 医疗机构报告孕产妇死亡案例不及时、不完整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3. 医疗机构未根据评审意见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妇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妇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妇产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告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统计、上报工作。

一、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1、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因产科直接原因或非产科原因引起的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的妊娠或因妊娠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意外事件致死者除外)均为监测对象。

2、发生孕产妇死亡病例(户口不分市内外),及时上报院领导,且在24小时内上报市妇幼保健所和辖区镇卫生所,一周内组织院内讨论,分析死亡原因,初步得出死亡结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3、如实填写、上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孕产妇死亡病例摘要,做好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工作,从中初步筛查出孕产妇死亡病例。

4、整理孕产妇死亡有关资料,为市围产保健协作组提供死亡病例资料。

5、每年一月底前完成本院孕产妇死亡补漏调查工作,通过15—49岁常住育龄妇女死亡调查,分析育龄妇女死亡原因,从中发现孕产妇死亡有否漏报,使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做得更正确,监测质量更高。

查漏调查结束后,汇总有关资料,填写有关报表,上报镇卫生所或市妇幼保健所。

二、出生缺陷监测报告1、一旦发现出生缺陷病例,当班医生必须及时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有条件的拍摄照片上交统计人员。

2、每月3日前统计人员负责汇总本院上月出生情况及出生缺陷病例发生数,如实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围产儿数月报表》。

3、科主任认真审核“出生缺陷监测”各种有关表册,按要求做好照片、报表的收集整理,经领导审核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辖区镇卫生所。

4、加强出生缺陷监测自查工作,科主任做好季度漏报调查。

出生缺陷监测各类台帐资料齐全,每年做好汇总、分析。

三、围产儿死亡监测报告1、凡妊娠28周至产后7天内的胎儿及新生儿死亡,包括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均属监测上报对象。

2、一旦发生围产儿死亡,当班医生必须及时填写《围产儿死亡报告卡》,交由统计人员保存。

3、围产儿死亡报告卡的填写必须如实、正确,不可空项、漏项。

孕产妇死亡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月报制度

孕产妇死亡月报制度
一、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信息填报工作。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各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要依法做好孕产妇死亡的管理和填报工作。

二、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填报工作。

各医疗保健机构要明确职能科室负责孕产妇死亡信息填报工作,指定专人收集院内各相关科室的数据,认真核实后填写相关报表并在四天内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开展死亡信息录入和审核。

三、认真填报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

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等,妥善保管每例孕产妇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历复印件,不得遗失。

四、妇幼卫生信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至所在辖区的妇幼保健院,由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级妇幼保健院。

五、严格执行报告程序和时间要求。

按各月报、季报和年报的要求时间和方式上报。

六、加强信息质量控制。

为保证填报资料的真实、准确,除了加强对数据的逐级审核,还应进行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关检查。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
1、发生在村(居)委会级的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留底,
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
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所。

2、发生在乡镇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死亡和出生缺陷儿,由各机构
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上报至辖区县妇幼保健所。

3、县妇幼保健所对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登记留底,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
卡及调查附卷,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对全县死亡
卡(包括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审核并每半年上报
一次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及《“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执行。

市、县两级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方案(试行)》执行。

市、县两级每半年选取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死亡病例8~10份,组织专家进行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

县级评审结果经整理总结后报市妇幼保健所一份,同时抄报县卫生局一份,县保健所留存一份。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孕产妇健康的问题,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水平,确保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报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情况监测报告工作。

三、监测报告内容1.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孕产妇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3.孕产妇生育情况:妊娠次数、分娩次数、流产次数、剖宫产次数等。

4.孕产妇保健情况:产前检查次数、产后访视次数、母乳喂养情况等。

5.孕产妇疾病史和家族史:孕产妇既往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

6.孕产妇死亡相关因素:孕产妇死亡相关因素调查表。

四、监测报告流程1.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孕产妇死亡情况后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及上述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及上述相关信息报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3.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对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五、监测报告要求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提高报告质量。

3.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孕产妇个人信息。

六、监测报告结果运用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调整孕产妇保健工作计划,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调整孕产妇保健服务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

3.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改进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救治水平。

七、监测报告制度管理与监督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宏康医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二、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南川区妇幼保健院。

三、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南川区妇幼保健院;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南川区妇幼保健院。

四、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一、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组织1、成立孕产妇死亡报告调查小组,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和病例调查工作。

2、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报告工作,并协助上级进行调查。

二、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凡本院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死亡者,不论计划内外,均属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对象。

不包括意外原因造成的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三、孕产妇死亡上报评审程序由各科室报→医务科报→市妇幼保健院四、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1、各科室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5天内先电话将死亡情况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汇总后月报妇保院。

2、乡卫生院每季度5日前上报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孕产妇死亡报告内容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基本情况统计表3、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六、孕产妇死亡评审程序及时间1、科室上报死亡情况的同时,及时组织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分析、讨论。

2、医务科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调查、讨论,病历和调查小结要求真实、详细(可附另页),认真填写表1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及时报市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结果分类第一类:可避免死亡。

根据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及个人身心状况是可以避免的死亡,但因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而造成的死亡。

第二类: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

由于当地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而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因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第三类:不可避免死亡。

当前医疗保健技术水平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八、评审孕产妇死亡因素分类按照三个环节、四个方面,将评审死因分类填表。

1、三个环节(1)个人、家庭和居民团体,即非正式保健系统。

(2)医疗保健系统,即正式的有组织的医疗保健机构。

(3)社会其他部门的影响,即社会经济保健系统因素,如部门之间的政策和计划安排、社会经济变动趋势等,包括政府决策机构、交通、通讯、教育等部门。

2、四个方面(1)知识技能方面的问题:缺乏处理问题所必须的知识技能。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我国,孕产妇死亡率虽然已经得到了显著的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为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本制度旨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及评审制度,以便更好地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和趋势,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告制度1. 孕产妇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对本机构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孕产妇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抢救措施等。

(3)报告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

2. 孕产妇死亡评审(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报告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应包括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孕期保健工作的不足之处等。

(3)评审结果应书面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评审制度1. 评审组织(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孕产妇死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的孕产妇死亡案件进行评审。

(2)评审委员会由妇产科、儿科、急救科、护理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2. 评审程序(1)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在孕产妇死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案件材料提交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向相关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评审结果。

3. 评审内容(1)评审委员会应对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死亡原因和责任方。

(2)评审委员会应对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进行评估,包括诊断、治疗、抢救等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评审委员会应对孕期保健工作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一、死亡报告制度(一)诊断孕产妇死亡的医师为第一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科主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妇幼办)报告。

(二)报告医生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卡,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由科主任审核后交妇幼办备案。

(三)报告科室做好死亡登记。

二、讨论制度(一)妇幼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同时填报“死亡调查表”),组织讨论。

(二)参与孕产妇诊治的相关人员、产科主任、护士长必须参加,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科主任或专家参加讨论。

(三)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及有关病理检查的病例在报告出来后一周内进行。

(四)讨论的内容:1 .明确死亡原因,诊断、治疗经过,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因素。

2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3 .不断提高助产技术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五)孕产妇死亡科室提供相关的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复印件和汇报材料,于死亡后三日内交妇幼办审核。

(六)讨论流程1 .主管医师、经治医生汇报孕产妇的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

2 .上级医师作补充说明。

3 .相关专家充分发表意见。

4 .妇幼办总结讨论意见,并针对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干预措施,制定整改计划,督导整改。

(七)死亡病例讨论由专人记录,严格按照死亡病例讨论要求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具体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主管医生将讨论结论摘要记入病历中。

(八)相关资料、讨论经过与结论严禁对外泄露。

(九)每月30号前,妇幼办审核死亡原因报告卡,同时与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十)妇幼办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孕产妇死亡评审”会议,并根据评审结果,再次分析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落实改进。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缺险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和分析孕产妇、婴儿和新生儿的死亡情况,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情况,从而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减少孕产妇和婴儿的死亡风险。

一、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报告、分析和监测的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了解孕产妇死亡的原因、趋势和分布特征,为制定孕产妇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内容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孕产妇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民族、居住地等;(2)死亡孕产妇的生育史、孕期保健情况、分娩情况等;(3)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4)死亡孕产妇的家族病史、既往病史、手术史等;(5)其他可能与孕产妇死亡相关的信息。

2. 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流程如下:(1)医疗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情况,应在24小时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2)《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3)县级妇幼保健院对《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上报所在地市级妇幼保健院;(4)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二、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指对婴儿死亡情况进行报告、分析和监测的制度。

婴儿死亡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了解婴儿死亡的原因、趋势和分布特征,为制定婴儿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 婴儿死亡报告的内容婴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死亡婴儿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民族、居住地等;(2)死亡婴儿的出生情况、喂养情况、疾病史等;(3)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4)死亡婴儿的家族病史、既往病史等;(5)其他可能与婴儿死亡相关的信息。

2. 婴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婴儿死亡报告的流程如下:(1)医疗机构发现婴儿死亡情况,应在24小时内填写《婴儿死亡报告卡》;(2)《婴儿死亡报告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院;(3)县级妇幼保健院对《婴儿死亡报告卡》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上报所在地市级妇幼保健院;(4)市级妇幼保健院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院报告。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制度,旨在收集、分析、报告和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以促进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本文从制度概述、报告流程、数据分析、利用和改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概述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是我国母婴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孕产妇、新生儿和婴儿死亡信息。

二、报告流程1. 孕产妇死亡报告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

2. 新生儿死亡报告(1)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 婴儿死亡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数据分析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掌握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情况。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和完善母婴保健政策、措施,提高母婴健康水平。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分析结果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改进母婴保健工作。

四、利用和改进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孕产妇、新生儿、婴儿死亡报告信息,为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一)信息报告。

2018年5月1日起,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院内死亡的孕产妇(含门、急诊),要第一时间(<2小时)将死亡信息报送至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及时(<24小时)将死亡个案情况(附件1)录入宿州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二)信息审核。

县级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重点审核死亡人口的户籍地址、死亡病因,死亡事实及是否属于上报对象,信息填报是否存在漏项和逻辑错误,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正。

(三)信息导入。

根据《安徽省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卫妇幼秘〔2017〕441 号)要求,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1个月全市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后)导入全国妇幼卫生年报直报系统。

(四)信息补报。

2018年6月底前,各县区完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全部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审核、补报,个案情况录入在信息平台。

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报告制度(一)信息报告。

2018年5月1日起,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生在院内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含门、急诊),要第一时间(<2小时)将死亡信息报送至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及时(<24小时)将死亡个案情况(附件2)录入信息平台。

(二)信息审核。

县级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审核。

重点审核死亡事实,信息填报是否存在漏项和逻辑错误,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正。

(三)信息补报。

2018年6月底前,各县区完成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全部5岁以下儿童个案信息的审核、补报,个案情况录入在信息平台。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医院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2.定期对讨论及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3.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的个人或部门,实施问责,促使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制度规定。
二十六、持续教育与发展
1.医院应将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纳入持续教育体系,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2.鼓励医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提升综合能力;
四、讨论及报告内容
1.病例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经过、诊疗措施、死亡时间及原因等;
2.死亡原因分析:从患者病情、诊疗过程、医疗资源配备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死亡原因;
3.教训总结:针对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4.改进措施:根据教训总结,制定具体可行的改进措施,包括优化诊疗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设备水平等;
2.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找出孕产妇死亡的高危因素和趋势,为预防策略提供依据;
3.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医护人员,作为临床决策支持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十四、预防措施实施
1.根据孕产妇死亡讨论和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纳入医院质量管理计划;
2.对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措施的实际效果;
3.根据质量控制指标的结果,调整管理策略,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二十三、文化建设与宣传
1.医院应加强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工作的文化建设,形成积极向上的学习和改进氛围;
2.通过内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全体员工对孕产妇死亡讨论重要性的认识;
3.利用多种渠道对外宣传医院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方面的工作和成效,提升医院社会形象。
3.根据评估结果,对讨论及报告制度进行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十、责任与处罚
1.对于在孕产妇死亡病例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的个人或团队,将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1. 引言孕产妇死亡是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并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建立和实施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及讨论制度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措施。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并讨论其在改善孕产妇健康状况方面的重要性。

2. 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2.1 目的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分析孕产妇死亡病例的相关信息,以便确定死亡原因、评估医疗服务质量,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改进孕产妇健康保健服务。

2.2 内容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2.1 报告流程:明确孕产妇死亡病例的报告流程,包括死亡病例的收集、调查和报告环节,以确保及时性和准确性。

2.2.2 信息要求:界定孕产妇死亡病例信息的要求,包括死亡原因、个人特征、就医过程和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

2.2.3 数据收集和管理:制定数据收集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机密性。

2.2.4 专业评审:设立专业评审机构,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2.5 报告和使用:及时发布孕产妇死亡报告,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政策制定和改善医疗服务质量。

3. 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3.1 目的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以促进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的学习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2 内容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2.1 讨论组成:确定组成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的成员,包括相关专家、医生和护理人员等,以确保多学科和全面性。

3.2.2 讨论程序:明确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包括讨论前的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和讨论内容等。

3.2.3 问题分析:通过对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问题分析,找出问题所在,包括医疗服务流程、医护人员行为、医疗设备和资源等方面的问题。

3.2.4 改进措施:根据讨论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改善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医护人员培训和提高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监测地区所有孕产妇,包括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计划外的孕产妇,非正式户口及流动人口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如车祸、中毒等)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应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死亡孕妇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机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形式报县妇幼保健所;在5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县级围产保健协作组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