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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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成员产生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全面代表公司股东利益,执行股东会决议,科学决定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切实履行董事会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三人。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一名为职工代表。

第五条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副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选举或者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第七条公司董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公司联系工作满三年;

(二)能遵守公司章程,认同公司价值观,维护公司和股东长期利益;

(三)作风正派,热心公司事业;

(四)具备相应决策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有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罢免或者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非职工代表身份董事。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可以罢免或者更换职工代表身份董事。

第十条本办法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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