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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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依法行政

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依法行政

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依法行政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越来越重要。

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中,依法行政是保障宗教自由和民族团结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依法行政。

法律依据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禁止强制宗教信仰和反对信仰活动。

同时,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宗教组织的登记和管理制度,为民族宗教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民族宗教工作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宗教平等原则无论是少数民族还是多数民族,无论是主流宗教还是非主流宗教,都应得到平等对待。

宗教组织和信徒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任何歧视。

2. 法治原则所有的民族宗教工作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宗教组织和信徒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政府部门在处理宗教事务时,也应当依法办事,不能滥用职权。

3. 自律原则宗教组织应当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当对信徒进行自律教育。

宗教组织应当自觉地保护信徒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信仰的纯洁性。

民族宗教工作的主要内容民族宗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宗教组织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宗教组织在中国必须进行登记,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宗教组织进行登记审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 资金管理宗教组织的资金来源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组织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被非法利用。

宗教组织也应当自觉加强对自身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3. 宗教活动的管理政府部门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以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宗教组织应当主动积极地与政府合作,配合政府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4. 宗教教育的开展宗教教育是宗教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教育的监管,确保宗教教育不违法、不传播极端思想。

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模板】

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模板】

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民族、宗教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实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民族、宗教活动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局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查处民族、宗教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订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审批——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

第五条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对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宗教活动场所执法计划

宗教活动场所执法计划

宗教活动场所执法计划一、背景介绍宗教活动场所是人们进行宗教活动的地方,是宗教信仰的重要载体。

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宗教信仰的正常进行,是国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要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宗教信仰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执法计划,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维护宗教信仰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1)法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依法保障宗教自由,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2)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监督,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3)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全面协调原则:加强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共治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执法主体及职责1. 执法主体:宗教活动场所执法工作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牵头,协同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2. 执法职责:(1)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2)公安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和警务保障工作;(3)消防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4)文化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和文化遗产管理工作;(5)卫生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安全检查和卫生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措施及具体工作1.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备案: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2. 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秩序,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3. 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部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宗教活动场所的防火意识。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公告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局所涉及的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现将我局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予以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8号)的精神,制定本局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族宗教工作;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民族宗教行政许可、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民族宗教违法行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一)范围: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民族宗教科。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湘宗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宗发〔2011〕48号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修订,现将清理、修订结果公告如下: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6项)1、成立、变更、注销市州以上宗教团体审批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4)《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2、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登记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3、编辑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电子出版物,宗教音像制品和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4)《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53号令)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文化用品入境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8项5、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9项6、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委托下放)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366项(二)行政处罚(共10项)1、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2、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3、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处罚种类: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4、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5、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或者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6、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7、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处罚种类: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8、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9、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10、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2)《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三)其他行政行为(共5项)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湖南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开办宗教院校初审法律依据:《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3、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初审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4、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初审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35、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初审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6、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初审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湖南省宗教事务局2011年11月21日。

宗教执法实施方案

宗教执法实施方案

宗教执法实施方案宗教执法是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宗教领域秩序、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举措。

宗教执法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有效维护国家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宗教执法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执法。

2. 公正公平原则:对各个宗教团体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压制。

3. 保护信仰自由原则: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干涉宗教信仰自由。

4. 宗教内部事务自主原则:尊重宗教团体的宗教内部事务自主权,不得干预宗教内部事务。

二、宗教执法的重点任务1. 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对非法宗教聚会、传教、收受捐赠等活动,依法予以打击和取缔。

2. 监督宗教场所管理: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登记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合规运行。

3. 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播:加强对宗教极端思想的监测和防范,阻止宗教极端思想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4. 维护宗教领域秩序:依法处理宗教领域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三、宗教执法的实施方式1. 建立健全宗教执法机构:设立专门的宗教执法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完善宗教执法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的宗教执法法律法规,明确宗教活动的管理标准和程序。

3. 加强宗教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宗教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宗教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4. 加强宗教执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宗教执法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宗教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宗教执法的监督和评估1. 建立健全宗教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宗教执法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宗教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2. 定期开展宗教执法评估:定期对宗教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保障宗教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五、宗教执法的工作机制1. 健全宗教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宗教执法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宗教执法工作的协同配合。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文号】国宗函[2004]1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国宗函[2004]145号)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国家公务员;(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三)经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三)符合法定程序;(四)符合职权范围;(五)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有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一)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办理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和时限完成行政行为的;(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处理结果明显有失公正的;(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六)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的执法文书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七)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八)其他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过错后,本局人事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提出意见,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出现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司(室)应当对其所犯错误进行补救,包括撤消或者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变更行政处罚等。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一、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初审不合格,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本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2)受理地址: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房间()。

(3)本项不收费。

(4)监督电话:。

二、全市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初审不合格,个工作日内
注:()本项依据国宗发〔〕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第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下放项目第项、《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受理地址: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房间()。

()本项不收费。

()监督电话:。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委托下放)
初审不合格,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本项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2)受理地址: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房间()。

(3)本项不收费。

(4)监督电话:。

四、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注:()本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

()实施主体: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承办处室:石家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处()。

()本项不收费。

()监督电话:。

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和有关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该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民族宗教执法应根据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情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第六条民族宗教科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办公室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等相应音像设备。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领导审查意见。

第九条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

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公告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照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局所涉及的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现将我局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行政执法依据及职权予以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台州市路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18号)的精神,制定本局实施方案。

一、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本局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执法岗位、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威,确保本局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基本目标。

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族宗教工作;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民族宗教行政许可、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及时纠正和查处民族宗教违法行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更加有效的贯彻实施。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一)范围:局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具体为:民族宗教科。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委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委对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和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本委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委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委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本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民族事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

(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三)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工作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五)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执法文书的制作、归档情况,日常法制信息、报表及其他执法报送情况。

(六)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七)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八)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每年年末对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南宁市依法行政工作量化考评表、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民宗领域行政执法问题

民宗领域行政执法问题

民宗领域行政执法问题一、民宗领域行政执法问题的一些情况民宗领域行政执法呀,真的是个挺复杂又很有趣的事儿呢。

先说这个执法的主体吧,得是那些有相关执法权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

那他们得懂好多东西呢,像民宗方面的各种政策法规,这可不能含糊。

比如说宗教场所的管理规定,如果执法人员自己都不清楚,那怎么去执法呀。

然后就是执法的对象啦。

在民宗领域,执法对象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还有那些参与宗教活动的个人啥的。

对于宗教团体,他们是不是按照规定来组织活动,有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呀。

宗教活动场所呢,是不是符合安全标准,有没有乱收费之类的情况。

对于个人,有没有在合法的范围内参与宗教活动,可不能搞那些违法违规的宗教行为哦。

再说说执法的依据。

咱们国家有好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像宗教事务条例啥的。

这些法律法规就像是执法人员的武器,要把里面的条款研究透。

比如说条例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都有详细的规定,那执法的时候就得按照这个来判断。

还有执法的程序也很重要呢。

不能随随便便就去执法,得先有个合理的事由,然后按照规定的步骤来。

要先调查取证吧,这个证据可得合法有效。

不能听风就是雨,要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在执法过程中,还得注意和群众的沟通呢。

民宗领域可是和群众的信仰、文化息息相关的。

执法人员要是态度不好,那很容易引起矛盾的。

要耐心地给群众解释相关的规定,让他们明白为什么要这么做。

比如说有些宗教活动场所需要整改,执法人员就得好好跟负责人说清楚整改的原因和标准,不能硬来。

而且呀,执法的监督也不能少。

得有相应的机制来监督执法人员有没有依法执法,有没有滥用职权啥的。

要是执法人员乱执法,那可就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也破坏了民宗领域的和谐稳定啦。

最后呢,执法人员的培训也是很关键的。

要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民宗领域行政执法中的各种问题。

基层宗教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

基层宗教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

基层宗教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宗教行政执法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管理的行为。

它是依法开展对违法、非法宗教活动和行为进行教育、检查,监督和处罚的行政手段,是实现宗教工作“保护合法、制止违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要旨的具体实践,也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必然途径。

通过开展行政执法,能有效地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

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作为我国宗教方面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已施行一周年了,它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举行宗教活动、开办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管理宗教财产、开展对外交往活动等方面诸多权利,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规范了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

因此,政府的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的思路和方式上要有重大的调整,更重要的是在行政观念和意识上要有重大的转变,要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性指导进行管理转为在政策指导下主要依据行政法规开展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宗教行政事务部门在行政理念、行政行为上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中,给政府的宗教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执法的职能和处罚权,这为政府规范宗教事务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同时对政府的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条例》施行后,政府在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中遇到了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

我们?­阴自20XX年6月《**省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后,就开展了一系列的执法工作,并对50余起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执法(其中25起分别进行了处罚,目前已全部结案),也积累了一些?­验和教训。

由于宗教行政执法对我们宗教部门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加上宗教问题具有特殊复杂性的特点,以及执法力量、执法水平等方面的?­因,?­常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实务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实务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错误不 再重犯的一种处罚。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行 为人,所以是一种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一 定强制性质的较轻的处罚种类,其适用对象 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 人。
(2)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的事件 所做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其 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 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 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往 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特别是, 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的影响产生直 接影响。
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 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 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 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具有法定性、具体性、相对性、强 制性四个基本特征。
什么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
(3)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并应当向当 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4)调查、询问应当填写调查《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 核对无误后签名。对宗教事务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检查的,应 当填写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应填写 《抽样取证审批表》、《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抽样取证物 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 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 据物品清单》。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省宗教事务局管辖: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宗教事务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文书示范文本1.行政许可卷宗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许可申请书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5.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6.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8.行政许可事项核查记录9.行政许可核查意见书10.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11.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1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13.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14.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15.行政许可听证公告16.行政许可听证笔录17.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18.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19.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20.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2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3.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审批表24.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25.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26.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变更审批表27.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1)28.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2)29.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30.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31.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32.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33.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34.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35.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36.送达回证37.行政许可结案报告38.(备案)告知书卷内文件目录(本文书行政机关存档)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单位:电话:住址:邮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行政许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印章)年月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许补告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许可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公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机关存档。

)(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许不受字[ ]第()号: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审查情况及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泸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泸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泸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泸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大1984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2月28日修正2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10月1日3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4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0月1日行政5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 2005年3法规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144号令)1994年1月31日7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435号令)2005年5月31日地方性法规8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1月1日部门规章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局2000年9月26日10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局2005年4月21日11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民政部国家宗教局1996年5月6日12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1993年9月15日13关于接受境外佛道经书及音像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宗教局1996年5月6日14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1999.09.1715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1990年4月政府规章16湖南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省政府49号令 1993年12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2002.05.01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9项)1、成立宗教团体审查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民族宗教执法过程的注意问题

民族宗教执法过程的注意问题

在民族宗教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尊重宗教信仰和文化:执法人员应该尊重不同民族和宗教的信仰、文化和习俗,避免因为不了解或不尊重而引起误解或冲突。

2. 依法执法: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3. 保持客观公正: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执法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注重沟通与教育:执法人员应该与民族宗教界人士保持良好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同时也要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5. 尊重少数民族权益: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少数民族的权益,避免因为执法不当而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6.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民族宗教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总之,民族宗教执法过程需要遵循依法执法、客观公正、尊重信仰和文化等原则,注重沟通与教育,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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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实务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
罗光泉
一、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据; 二、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 三、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问题; 四、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据
什么是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是指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 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 一定数量货币的一种处罚。罚款是对违法者 财产权的一种合法损害。目的是通过罚款, 使违法者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是一种适 用较为广泛的行政处罚措施,从目前的行政 法律、法规来看,基本上都规定有罚款的处 罚种类。 在处以罚款时要特别注意:对当事人的同一 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 处罚。

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的事件 所做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其 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 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 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往 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特别是, 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的影响产生直 接影响。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许可证或者执照是行政主体应有关相对人的
申请,而颁发的准许其从事某项活动或赋予 其某种权利的批准证书。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或执照是指行政主体对于具有违法行为的 相对人,暂时地扣留或者吊销其许可证或执 照,从而停止或撤销了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 或享有某项权利的一种处罚。
(6)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
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 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 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 之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就是将涉及宗教事务的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 用于具体行政相对人的过程。
《宗教事务条例》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 依据。 1.《条例》与《宪法》及相关法律。 2.《条例》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 法理念。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 4.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的重要 Nhomakorabea法律武器。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 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有哪些特征: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 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 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 现形式。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个种类:一是人身处罚,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 身自由的处罚。二是财产罚,如罚款、没收非 法财产等的行政处罚。三是行为罚,如吊销许 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四是申 诫罚,如警告等行政处罚。为此,《处罚法》规 定了行政处罚 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
(1)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 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其含义有两层: 首先,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且这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 具有特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 其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具有行政处罚立法权的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 性文件实施,并且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特别要 注意的是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 政处罚无效。
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告诫,使其认识错误不 再重犯的一种处罚。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法 律规范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行 为人,所以是一种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一 定强制性质的较轻的处罚种类,其适用对象 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 人。
(2)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 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 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 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具有法定性、具体性、相对性、强 制性四个基本特征。
什么是宗教事务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 第一、有知道行政主体给予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 以及法律依据的知情权; 第二、陈述和包括要求举行听证在内的申辩权; 第三、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权; 第四、认为行政处罚违法损害自己合法权益而提出 的行政赔偿权。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主体
依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将违法者因 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财物或者非法财物强 制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措施。
(4)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的工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一定期 限内剥夺其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一种 处罚。
什么叫做行政不作为 ? 行政不作为也叫行政失职。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 公务人员具有法定职责或负有某种法定的行政作为 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 不为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要求行政管理 人履行法定职责但行政管理人不履行而构成的行政 违法。行政机关不作为也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 殊表现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 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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