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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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

【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要求】

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掌握:民法的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

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

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

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

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

(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

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

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重点同上)

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

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二)民法的含义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

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含义

(1)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只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平等的含义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平等的表现:

(1)主体条件平等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重点理解)

(2)主体地位平等

自然人或者法人具体享有的权利能力(后面讲到)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或者权力

(3)意志平等

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左右他人

(4)法律保护平等

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5)民事责任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定义

是指民事主体拥有的、具有金钱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

2、财产的组成

(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又叫有形财产,例如桌椅,衣服等

(2)无形财产:商标权利、专利权利、著作权利

(3)受法律保护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例如企业名称

(4)货币有价证券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法调整的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例如:买卖自由,不能强买强卖。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就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什么是经济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分为两类:

A:归属关系,财产归谁所有,具体由物权法调整

B:流转关系,财产买卖,借用,租赁,具体由债权法调整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为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没有财产内

容而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人自身所包含的自然因素和在一定社会条件

下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因素

自然因素:身体、健康、生命等因素

社会因素:姓名肖像名誉自由隐私等

注意:法人没有自然因素,只有社会因素

(2)身份关系

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关系

监护关系

配偶关系

2、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意义,但可以转化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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