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一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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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本章重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点、体系
【本章难点】:民法调整对象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基本要求】
一、了解: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二、理解:民法的表现形式
三、掌握:民法的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起源及发展过程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我国古代没有民法,古代诸法合一,民刑不分
清朝末年清政府派沈家本修订法律,聘请日本的松冈义正起
草民法,1911年完成了一部《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意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有民法的内容,但不能称为民法(重点颁布时间和意义)
3、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参考德、日、
前苏联的立法经验,在1929年5月23日颁布《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民国民法》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重点颁布时间及意义)
4、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机关在1954年—1959年
(大跃进),1962年—1964年(文革前期)两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但是因政治、经济、思想的原因搁浅了,1979年—1982年(改革
开放)听取邓小平的建议起草民法,不过由于讨论计划经济和市
场经济谁重要,由于政治原因,也没有立法成功。
5、1986年准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出台,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期民法典步入了新的进程,为我国构建现代化民法体系奠定了基础。(重点同上)
6、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意味着我国民法典编撰工作第一部已经完成,在我国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重点同上)
需要同学们每人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二)民法的含义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理解为什么是总称)
总称的原因:由多个法律组成,各种规范的总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含义
(1)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只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调整其他关系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平等的含义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
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平等的表现:
(1)主体条件平等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重点理解)
(2)主体地位平等
自然人或者法人具体享有的权利能力(后面讲到)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或者权力
(3)意志平等
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左右他人
(4)法律保护平等
自然人、法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平等的受法律保护。
(5)民事责任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定义
是指民事主体拥有的、具有金钱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
2、财产的组成
(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又叫有形财产,例如桌椅,衣服等
(2)无形财产:商标权利、专利权利、著作权利
(3)受法律保护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例如企业名称
(4)货币有价证券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法调整的是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例如:买卖自由,不能强买强卖。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就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什么是经济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分为两类:
A:归属关系,财产归谁所有,具体由物权法调整
B:流转关系,财产买卖,借用,租赁,具体由债权法调整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为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没有财产内
容而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人自身所包含的自然因素和在一定社会条件
下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因素
自然因素:身体、健康、生命等因素
社会因素:姓名肖像名誉自由隐私等
注意:法人没有自然因素,只有社会因素
(2)身份关系
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关系
监护关系
配偶关系
2、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意义,但可以转化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