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一级建造师多久继续教育一次
一级建造师多久继续教育一次住建部规定一级建造师持续教育是三年一次,即三年一个周期。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持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一建证书注册三年后,就要及时进行持续教育,持续教育由省住建厅和住建局组织和操作,属于政府行为。
通过持续教育能使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知识系统,进而可以提升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一级建造师持续教育有学时规定,具体参照以下内容: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持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持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实的,可充抵持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持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2一建延续注册要持续教育吗一级建造师执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一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级建造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3年有效期满必须要持续执业的,必须要完成持续教育后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限制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一建注册许可条件: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持续教育标准。
一建申请延续注册的所必须材料:(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作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作、人事、工资关系证实;(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持续教育要求证实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3非全日制学历能不能报考一建一级建造师报考要求考生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同时满足相应的工作年限要求,其中学历、学位为经过一般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以及他国承认的学历、学位,因此不管是全日制学历,还是非全日制学历,只要满足一级建造师报名要求就可以报考一建。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方法
目录•引言•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现状及问题•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方法探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策略•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效果评估与改进引言0102 03适应行业发展需求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要求不断提高,继续教育有助于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更新知识和技能一级建造师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法规和管理知识,继续教育是获取这些知识的重要途径。
提升职业竞争力通过继续教育,一级建造师可以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水平,提高在职业市场中的竞争力。
目的和背景ABDC保持专业资格有效性一级建造师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保持其专业资格的有效性,确保自己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
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通过继续教育,一级建造师可以不断拓宽自己的专业领域,增强自己在不同项目中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为职业发展创造更多机会。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继续教育有助于一级建造师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在工作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推动个人成长和进步通过不断学习和进修,一级建造师可以不断完善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实现个人成长和进步。
继续教育的重要性题03教育效果不佳由于缺乏有效的学习评估和反馈机制,继续教育的效果难以衡量。
01教育形式单一目前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主要采用传统的面授方式,缺乏多样化的教育形式。
02教育内容陈旧教育内容更新缓慢,未能及时反映行业最新发展动态和前沿技术。
当前教育现状存在的问题学习动力不足一级建造师在取得资格证书后,往往缺乏继续学习的动力,导致知识更新滞后。
教育资源匮乏优质的教育资源不足,难以满足一级建造师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教育与实践脱节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实际工作需求脱节,导致学习效果不佳。
原因分析制度不完善当前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教育资源投入不足相关部门和企业对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投入不足,导致教育资源匮乏。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一级建造师是我国建筑行业的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可以证明该人具备承担大型或重要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资格。
为了确保一级建造师持证人在职业生涯中始终保持对最新技术和规范的了解,继续教育成为一级建造师的重要要求之一、以下是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
1.继续教育的目的和意义: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是为了提高持证人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使其适应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要求,不断提升自己在建筑行业的竞争力和市场认可度。
通过继续教育,一级建造师可以掌握最新的建筑理论和规范,提升在项目管理、质量控制、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能力,同时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意识。
2.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
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程监理、施工技术、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此外,一级建造师可以通过自学、参与工程项目、撰写学术论文等方式获得继续教育的学分。
4.继续教育的证书和管理: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持证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凭证,也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依据。
持证人应及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并通过相应的考核,获得继续教育证书后,将其报送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按规定的程序对继续教育学分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及时更新持证人的相关信息。
总之,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要求对持证人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持证人应认识到继续教育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不断学习更新的知识和技能,保持良好的专业姿态和职业道德,以适应建筑行业不断变革和创新的需求。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监管,确保持证人的继续教育活动真实、有效。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更新和提升的一种学习制度,旨在保持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适应社会发展和建筑行业的需求变化。
根据国家计划经济体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经济管理办法》中规定,一级建造师证书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需要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继续从事一级建造师的工作。
1.学时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参加一定学时的培训,通常为40学时。
这些学时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包括法律法规、工程经济、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选修课程根据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特长和需要进行选择。
这些学时必须在有效期内取得,否则证书将被注销。
2.培训机构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须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进行学习。
这些培训机构要有一定的资质和教学经验,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
一般来说,建设部认可的建筑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是进行继续教育的权威机构。
3.考试要求: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完成后需要参加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知识点。
考试形式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通过考试后方可继续有效地从事一级建造师的工作。
4.注册管理: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和考试成绩都需要进行注册和备案,由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事务的部门进行管理。
一级建造师应及时将学习证书和考试成绩报送给注册部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注册,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目的是确保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不落后于行业发展需求,促进建筑行业的和发展。
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一级建造师能够更好地应对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制度也为建筑行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提高了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总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是一种必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发展。
如何进行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如何进行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一级建造师是国家职业资格中的高级职称,具备一级建造师职称的专业人才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为了保持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素养和更新知识技能,他们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本文将介绍如何进行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一种学习培训机制,旨在提高建造工程管理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学习培训和实践经验。
首先,一级建造师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学习培训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
这些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研修班、考前培训、论坛讲座等形式。
一级建造师可以选择根据自身需要和发展方向参加不同类型的培训。
这些培训通常由专业机构、高校或培训机构组织,其内容涵盖了法律法规、工程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知识。
参加这些培训不仅能够增加新的理论知识,还可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一级建造师应不断积累实践经验。
实践经验是一级建造师的宝贵财富,通过实践经验的积累,一级建造师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知识。
在工作中,一级建造师可以面对各种复杂和独特的工程项目,通过实践中的学习和经验总结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此外,一级建造师还可以通过参与项目管理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如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等,来积累实践经验。
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提升和更新知识。
在选择培训和学习机构时,一级建造师要注意选择具有一定威望和实力的机构。
此外,一级建造师可以通过参加一些专业的学术会议和论坛,与同行交流经验,学习新的理论和技术,拓宽自己的视野。
另外,一级建造师可以利用互联网资源进行自主学习。
互联网上有许多优质的学习资料和线上课程供一级建造师参考。
通过自主学习,一级建造师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和需求,灵活地安排学习计划,并通过网络平台获得学习材料和互动交流的机会。
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线测验和考试评估自己的学习效果。
谈谈一级建造师注册后的继续教育流程
02
一级建造师注册后的 继续教育规定
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周期
初始注册者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 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 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 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者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 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 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 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拓展业务领域
继续教育学习可以帮助一级建造师拓展业务领域,掌握更多的专业 技能和知识,从而能够承接更广泛、更复杂的工程项目。
提高项目质量
通过学习新的技术和方法,一级建造师可以在项目实践中应用所学 知识,提高项目质量和管理水平。
学习成果与职业发展关联
职称晋升
一级建造师在取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 后,可以申报更高级别的职称,提升自己的 职业地位和待遇。
改进建议和措施
丰富教育内容
在继续教育中增加实际操作和实践经验的传授,引入行业前沿技术和最新研究成果,提 高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和前瞻性。
创新教育形式
采用在线教育、实践培训等多种教育形式,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学员提供更加灵 活便捷的学习方式。
完善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和体系,对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实际应用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 估,为学员提供更加个性化的学习反馈和指导。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 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 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 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 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必修课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 新技术和新工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案例分析。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最新规定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最新规定教案:小学数学《分数的加减法》一、教学内容教材章节:小学数学四年级上册,第三章《分数的加减法》详细内容:本节课主要教学分数的加减法运算规则,包括同分母分数加减法和异分母分数加减法的计算方法。
二、教学目标1. 学生能够理解分数加减法的运算规则,并能够熟练进行计算。
2. 学生能够通过实际例题,运用分数加减法解决实际问题。
3. 学生能够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分数加减法的运算规则和计算方法。
难点:异分母分数加减法的计算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教具:黑板、粉笔、PPT学具:练习本、笔、计算器五、教学过程1. 实践情景引入:假设有一个水果盘里有3个苹果,小明吃了2个,小红吃了1个,请问小明和小红一共吃了几个苹果?2. 讲解分数加减法的基本规则:同分母分数相加减,分子相加减;异分母分数相加减,先通分,再按照同分母分数加减法的方法计算。
3. 例题讲解:例1:同分母分数加法:1/4 + 3/4 = ?解:分子相加,分母不变,得到答案为4/4,即1。
例2:异分母分数加法:1/2 + 1/3 = ?解:先通分,得到2/6 + 3/6 = 5/6。
4. 随堂练习:1) 1/5 + 2/5 = ?答:3/5。
2) 2/7 + 3/7 = ?答:5/7。
六、板书设计黑板上写出分数加减法的运算规则,包括同分母分数加减法和异分母分数加减法的计算方法。
七、作业设计1. 完成练习本上的相关练习题。
1) 1/6 + 1/3答:1/6 + 2/6 = 3/6,即1/2。
2) 2/5 + 3/10答:4/10 + 3/10 = 7/10。
八、课后反思及拓展延伸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学生掌握了分数加减法的运算规则,并能运用到实际问题中。
但在解决复杂问题时,部分学生仍需加强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
在今后的教学中,可以结合更多实际例子,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分数加减法的应用,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注册建造师的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具体内容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执行。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规划及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培训单位在组织我省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时,应将其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地点、培训合格人员名单报送省建设厅.第七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建设厅每年发布的继续教育方案和规划,组织、分配、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二级建造师及时到认定的培训单位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培训单位职责第八条二级注册建造师培训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继续教育教师不少于5人。
培训单位按注册专业组织培训。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动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持续提升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三条一级注册建造师按照本办法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和逾期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取得60学分。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增加取得相对应专业30学分。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编写综合教材,建立测试题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试题库。
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编写、拟定课程学分,并编制专业测试命题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质量测试工作。
第七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综合教材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三)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专业教材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新颁布的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本专业相关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
建市[2010]192号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新政策
根据建设部最新发布的政策,在2021年起,一级建造师需要
进行继续教育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
具体政策如下:
1. 学分要求:一级建造师每五年需要完成一定学分的继续教育培训,学分要求将根据不同专业进行具体规定。
2. 培训形式:继续教育可以采取线下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进行。
建设部将会与相关培训机构合作,提供多样化的培训课程。
3. 学习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将涵盖一级建造师所需的新技术、新法规、新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机构将根据实际需求开设相关课程。
4. 学习时间:一级建造师可以根据个人的时间安排进行学习,可以选择在非工作时间或休假期间进行培训。
5. 考核要求:一级建造师需要在完成继续教育后,参加相关的考试或评估,以验证学习成果。
考核结果将作为继续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依据。
通过实施这一新政策,建设部希望能够提升一级建造师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保证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同时,也为建筑行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人才培养和管理体系。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嘿,您知道吗?在建筑行业里,一级建造师那可是相当重要的角色。
不过,就算是已经拿到了这个头衔,也不能一劳永逸,还得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和进步,这就得靠继续教育啦。
咱先来说说为啥要有这个继续教育。
就拿我认识的一个朋友老张来说吧,他早就是一级建造师了,前些年干得那叫一个风生水起。
可这几年,建筑行业的新技术、新理念层出不穷,他慢慢发现自己以前那套有点跟不上了。
有一次,在一个大项目里,因为对新的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了解不够,差点出了岔子。
从那以后,老张深刻意识到,不学习可真不行,这也让我明白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
那这继续教育到底怎么管理呢?首先,课程设置得科学合理。
不能是那种死板的理论知识,得结合实际工程案例,让大家能真正学以致用。
比如说,讲讲最新的建筑法规政策,分析分析那些成功的大型项目是怎么运作的。
时间安排也得人性化。
不能一股脑全堆在一块儿,让大家忙得晕头转向。
可以分成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集中学一部分内容,给大家留出足够的时间去消化吸收。
考核方式也不能太简单粗暴。
不能光靠一张试卷定生死,得综合考虑平时的作业完成情况、课堂参与度,还有实践操作能力。
就像我们上学的时候,老师不也不光看考试成绩,还看平时的表现嘛。
还有啊,这继续教育的师资力量得过硬。
得请那些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来授课。
我曾经旁听过一次这样的课程,那个老师讲得那叫一个精彩,把复杂的技术问题讲得深入浅出,大家都听得津津有味。
再说费用问题,得合理透明,不能让大家觉得是在乱收费。
收的钱得真正用在提高教学质量上,比如购买最新的教学设备、更新教材啥的。
最后,管理部门也得加强监督。
不能让有些培训机构敷衍了事,得保证大家都能真正学到东西。
要是发现有违规操作的,就得严肃处理。
总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得从方方面面考虑周全,让大家通过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就像老张,经过系统的继续教育学习,现在又在项目上大展拳脚啦!。
2024年度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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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编写与审定
制定教材编写标准
结合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教 材编写标准和规范。
组织专家编写
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工程师等共同编写 教材。
严格教材审定
建立教材审定制度,确保教材内容的质量和专业 性。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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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定全面的测试方案,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 考核。
2
严格按照测试标准进行评分,确保客观公正地反 映学员的知识技能水平。
3
对测试结果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学员在知识技能 方面的薄弱环节。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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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绩效改善情况评估
2024/2/2
结合学员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绩效改 善指标。
定期跟踪学员的工作表现,收集相关数据和信 息。
检查培训质量
对培训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培训师资、教学设施、教材等方面, 确保培训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反馈培训情况
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培训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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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效果评估与反馈
评估培训效果
通过考试、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参训人员的 掌握程度和满意度。
反馈评估结果
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参训人员和相关部门,为下一步的培训提供 参考和依据。
知识更新、技能提升、法规政策等方面。
制定培训计划
02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实源自需求,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安排、培训方式等。
审批培训计划
03
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培训计划进行审批,确保培训计划的合理
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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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过程监督与检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建建[2012]9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11.19【实施日期】2012.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97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19日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注册建造师的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我省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具体内容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执行。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编制和发布继续教育规划及计划,审定继续教育教材,认定培训单位,监督管理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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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
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
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
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
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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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
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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