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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控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1.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

2017-2021年全市计划供应5150公顷,其中2017年880公顷、2018年950公顷、2019年1020公顷、2020年1100公顷、2021年1200公顷,年均计划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47.1 %。

2.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已开工地块建设速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对未按时开竣工、闲置、故意囤地等违规行为,一律采取收取违约金、征收闲置费、收回土地、限制参与市场竞买等处罚措施,并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系统和土地市场诚信系统。

达到商品住房销售条件未申报销售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申报销售的,房产、物价部门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销售申请,销售备案价格不予上涨,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3.提高土地市场准入门槛。

严格土地市场竞买人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提高住宅、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进一步加强购地资金监管,购地资金应经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在南京市范围内经营的3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审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宁政办发[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7号)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5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财行〔2011〕7号),以及国家、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软件资产是指市级单位以购置、自主开发、接受配发、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种软件资产。

软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其他软件等;按其取得途径不同可分为外购成品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及自行研发软件等。

第四条市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市级软件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指导、监督、考核市级单位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南京参考资料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参考资料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

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第五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顺序使用:(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资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4•【字号】宁政发[1993]251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4日宁政发〔1993〕251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并抓出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分类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循序渐进,逐步推广。

今年,以下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区、县自定)的预算外资金;市政府宁政发〔1990〕187号通知决定的21项预算外资金项目;市政府批准新开征的各种项目的预算外资金。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性费用,是预算内资金的转化形式,资金所有权属于政府。

对专户存储的沉淀资金,市政府在不评调、不影响存款单位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度。

三、各级政府及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切实重视和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或弄虚作假搞帐外帐。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同时,要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时向市政府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收支适当,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2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10【实施日期】2014.03.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2号)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10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级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市级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明确后进行处置,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综合管理。

负责制定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报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3〕155号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财政局二○○三年三月十三日南京市市本级住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稳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做好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20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安排(一)2003年市本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2003年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2002年12月31日前购房的在职职工。

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2003年3月,各部门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宣传,做好住房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4月,受理住房补贴申请,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要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由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组成。

各单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可发放购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现为720元/平方米)与住房补贴面积之积。

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南京市副局级干部12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现为8.16元/年·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面积三项之积。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颁布单位】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全文为了维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统一性,有效地发挥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21日《关于清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自1949年至1993年间市政府发布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44件。

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1、南京市地方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52年2月12日发布,府办研[52]字第5253-2号)2、关于提高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革委会1979年11月26日发布,宁革发[1979]259号)3、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防经费改由财税部门在征收工商所得税时随同收取的通知(市革委会1980年3月17日发布,宁革发[1980]62号)4、批转南京市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革委会1980年8月6日发布,宁革发[1980]224号)5、批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收取人防施工人员经费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1年11月8日发布,宁府马字[1981]310号)6、南京市水源保护暂行条例(市政府1981年12月22日发布,宁府马字[1981]361号)7、批转市人防办公室、财政局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人防工程经费仍由财税部门收取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2年6月28日发布,宁府王字[1982]159号)8、印发南京市计划生育试行细则的通知(市委、市政府1983年1月13日发布,宁委发[1983]5号)9、关于执行南京市计划生育试行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委、市政府1983年3月31日发布,宁委发[1983]24号)10、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征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3年5月17日发布,宁府马字[1983]139号)11、批转市财政局、房地局关于五县征收土地使用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4月5日发布,宁政发[1984]97号)12、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5月7日发布,宁政发[1984]132号)1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制止滥发服装的通知(市政府1984年12月2日发布,宁政发[1984]321号)14、关于颁发南京市征集教育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3月6日发布,宁政发[1985]77号)15、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财政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4月6日发布,宁政发[1985]121号)1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今年农业税征收意见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5月14日发布,宁政发[1985]173号)17、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6月7日发布,宁政发[1985]205号)18、颁发关于扩大出口商品生产的若干暂行规定和批转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关于使用地方外汇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7月17日发布,宁政发[1985]251号)19、关于加强外汇券回笼、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7月30日发布,宁政发[1985]266号)20、关于使用地方外汇具体办法的补充通知(市政府1985年9月16日发布,宁政发[1985]328号)21、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1985年9月27日发布,宁政发[1985]336号)22、关于城市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问题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9月28日发布,宁政发[1985]339号)23、关于开展简易人生保险业务的通知(市政府1985年12月24日发布,宁政发[1985]417号)24、批转市财政局、审计局、工商银行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期审计的报告的通知(市政府1986年4月1日发布,宁政发[1986]95号)25、关于颁发南京市地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6年7月5日发布,宁政发[1986]200号)26、关于颁发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7年11月10日发布,宁政发[1987]297号)27、批转市人民银行南京市金融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8年8月16日发布,宁政发[1988]258号)28、关于贯彻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2月25日发布,宁政发[1989]66号)29、批转市交通局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3日发布,宁政发[1989]106号)30、批转市体改委、市人民银行南京市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19日发布,宁政发[1989]126号)31、批转关于南京市对外经营旅游商品单位实行创汇承包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6月19日发布,宁政发[1989]124号)32、关于颁发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7月22日发布,宁政发[1989]148号)33、批转市体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南京市个体服装行业有奖专用发票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89年9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89]178号)3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控制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90年发布,宁政发[1990]48号)36、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行政和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90年9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0]187号)37、批转市蔬菜局关于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1991年6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1]105号)38、南京市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市政府1992年4月3日发布,市政府第16号令)3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对无照商贩占道经营处罚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1992年4月3日发布,宁政发[1992]57号)40、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2年4月19日发布,市政府第17号令)41、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南京市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992年6月17日发布,宁政发[1992]135号)42、批转市财政局、税务局、人行和工商局、物价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政府1993年3月23日发布,宁政发[1993]58号)43、南京市征集粮食风险调节基金实施办法(市政府1993年6月12日发布,宁政发[1993]135号)44、关于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比例的通知(市政府1993年6月28日发布,宁政发[1993]161号)以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请即停止执行。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7•【字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南京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一、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

坚持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速度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及其调控办法。

1、有条件的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

2、行使行政职能及以规费征收和基金征管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执行。

3、以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等为主,且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主要根据其职能、职责结合单位的绩效和经费自给率进行工资总额的适度调控。

4、以科技研发、技术服务、中介服务等为主,且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指导线的调控办法,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5、以生产经营为主的营利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

鼓励有能力与市场接轨的事业单位按市场机制运作,促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二、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推进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事业单位要按照《南京市事业单位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人字[2000]79号)的要求,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内部分配方式多元化。

1、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分配制度。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同名36800)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同名36800)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同名36800)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改善广大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有关政策的请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制定《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范围和对象:本市市区(原十区,下同)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党政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中(含市属及原十区企业离休干部)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第二条补贴方式:对1998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职工,下同),属离退休的,实行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简称住房补贴,下同);属在职的,实行购房(购房改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对1998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下同)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本《细则》发布前,新职工已取得公有住房的,不再享受新职工逐月补贴。

本条中所称工龄系指职工1992年6月30日及以前的工龄。

第三条离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应优先安排,可直接发给本人;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也应优先安排,可按退休年限长短顺序直接发给本人;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购建住房时支取。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资金(含公有住房售房款,下同)、单位自有资金(含预算外资金,下同)解决,并经财政审核后使用。

不足部分申请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含预算安排资金和直管公房销售收入)。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2016年修订版)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办公用房配置标准办公用房配置应坚持勤俭节约、朴素实用、统筹兼顾的原则,配置面积严格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南京市市级机关房产管理办法》(宁委办发〔2016〕7号)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按国家及省市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有关手续。

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一般采用普通装修,具体标准如下:(一)外部装修标准:外墙装修,不超过160元/平方米(不含墙体保温、墙体节能改造、外立面幕墙维修费用);屋面防水,不超过80元/平方米(含原防水保温层拆除);外窗,应按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保温、隔热和密封性能好的产品,不超过750元/平方米(含原窗拆除)。

以上标准不含古建筑。

(二)内部装修标准:1.办公室、楼梯、走廊、茶水间,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会议室、接待室、公用大厅、弱电机房、卫生间,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

(面积指建筑面积)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含抗静电地板)、墙面(含装饰墙面)、门、门窗套、窗帘、吊顶、开关插座、水电线路、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等。

不含按设计强规要求,室内必须设置的防护设施费用以及项目拆除费用。

2.会议系统(含布线、会议设备、控制机房)有特殊功能需求的,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3.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4.中央空调系统、电梯设备、消防系统、供配电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安防设备等建筑配套固定设施,可根据使用功能另行核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宁政办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南京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有关财税政策、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市内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宁委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宁委办发[2007]20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建设和装修改造,优化资源配置,节约财政资金,构建资源节约型政府,现就开展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加强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学习领会“两办通知”精神,提高贯彻落实“两办通知”精神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2007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12]4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8.02【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2〕42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2日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12年7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年休假工作的管理(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是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落实社会福利制度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和重视。

各区县、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切实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完善管理,统筹安排,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带薪休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
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宁政办发[2018]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
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1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
法(市财政局2018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总页数】6页(P31-36)
【作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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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宁政办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物价局、法制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联合拟定的《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物价局、法制办、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2006年3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具体包括:1、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前省定项目403项。

如各种管理性收费、证照性收费、学费、培训费等。

2、政府性基金。

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86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31【实施日期】2014.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暂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2014年度《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暂行)》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是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紧密结合全市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促进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等积极推进,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在市级及各区逐步推开。

三、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重点围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每年结合全市中心工作任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向民营企业开放公共服务领域等,及时调整制定年度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对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实施方案,依法选择购买方式,周密组织购买活动,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绩效与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暂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31日附件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暂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18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房产出租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房产出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出租事项,汇总房产出租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报告房产出租管理情况等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宁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8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市财政局 2013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绩效,建立与财政预算管理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指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通过购置、调拨、调剂、租赁、接受捐赠、新建改建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专用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编制;审核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实行资产配置信息化动态管理;对资产配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部分单位进行部门预算试点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部分单位进行部门预算试点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部分单位进行部门预算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宁政办发[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部分单位进行部门预算试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南京市部分单位实行部门预算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日南京市部分单位进行部门预算试点方案根据全国、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0年起进行部门预算编制的试点工作。

现就我市部分单位实行部门预算试点提出如下方案:一、试点单位参照财政做法,选择市教委、科委、农林局、水利局和劳动局进行试点。

在向市人大报送2001年市本级预算时,同时报送这五个单位的部门预算。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1、坚持依法行政。

2、坚持公正、透明。

3、坚持科学严谨。

三、部门预算要反映部门的所有收支情况,既包括部门本身的预算,也包括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也包括基金预算。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组成。

四、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标准表式和编报要求编制。

各项预算实行相应的编制方法。

1、收入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历年收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的因素,测算、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含国家税收)来源。

收入预算要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其中部门自行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收入,要列明具体的收入单位和项目金额。

2、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要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标准测算、编制。

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人员经费预算应按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人员编制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测算。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宁财规[2012]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2〕19号)市各主管部门、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级单位有偿使用资产、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部分。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资产有偿使用收益。

是指市级单位利用闲置的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资产处置收益。

是指市级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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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
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8]7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1
【实施日期】201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日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18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及总工会、工商联、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从严控制,公开操作,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房产出租程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房产出租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房产出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出租事项,汇总房产出租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向市政府报告房产出租管理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纳入集中统一管理房产的出租管理,审核房产出租事项,做好出租信息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事项,负责出租信息管理,对房产出租进行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房产出租的具体管理,办理出租报批手续,按批准的方式进行出租,及时收缴租金,做好房产出租信息管理。

第三章出租审批
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出租,应履行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制订出租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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