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第十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联社理事会负责;第十一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三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第十四条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七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客户为自然人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金燕卡或个人结算账户;六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六条贷款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其中流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七条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信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第十八条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第十九条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农信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县级联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信贷产品利率定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结合农信社实际,从客户等级、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状况、与农信社的关系以及谈判地位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五条信贷风险预警;对客户信用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第二十七条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多方位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第二十八条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加强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安全的重要基础;信贷档案要做到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第六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第二十九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监测、债权保全、核销;第三十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其中: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为不良信贷资产;第三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对不良贷款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第三十三条债权保全;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应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信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工作;第三十五条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损失类贷款;第三十六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第七章信贷管理电子化第三十七条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日常业务操作、决策管理、数据统计分析、信贷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第三十八条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置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有关数据的登录、处理和系统维护等;第三十九条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第八章信贷人力资源管理第四十条按照“审贷分离、贷放分控”的要求设置信贷经营与管理机构,确定岗位,合理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第四十一条实行客户经理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客户经理应通过考试、考核获取上岗资格;第四十二条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客户经理,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第四十三条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县级联社要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岗培训、案例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客户经理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四十四条违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建立信贷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建立信贷回避制度;客户经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第九章特别规定第四十七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第四十八条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转授权;第四十九条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批准外,不得发放从事股权、期货等投资的信贷;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豫农信贷﹝2005﹞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
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准为:(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
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 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激发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行社在本辖区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授信业务形成不良,或未形成不良但已出现欠贷欠息苗头、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的授信业务.第四条各行社对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行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为本级机构的理董事长负责.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授信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第六条各行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董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信贷、财务、风险合规、稽核、人事、纪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本级机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各行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第七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参会委员需超过全部委员的三份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一人一票,投票结果超过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应全程制作会议纪要.第八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第九条各行社对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入次级类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之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第十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二分析与评价环节;三授信决策环节;四授信实施环节;五授信后管理环节;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第十二条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是否在信贷档案中都有记载.第十三条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否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第十四条在授信实施与决策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审批授信;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程序办理授信;三是否存在上级行政干预下级授信工作;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第十五条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等资料;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第十六条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及进采取保全措施;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第十七条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第十八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第四章尽职认定程序第十九条授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理董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上级管理部门稽核审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行社,有关行社理董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行社的授信工作展开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第二十条各行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出具初步调查结论.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授信的基本情况;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五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建议.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董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有关环节责任人可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第二十三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议,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职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第二十四条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上级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或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行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行社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管理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提起尽职调查.第二十六条认定未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认定已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各行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各行社根据本办法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设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标准.第二十八条办贷网点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盘活清收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各级行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办贷网点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第二十九条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各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进一步规范信贷行为和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管理系统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结合我省信贷管理特点开发的,能够对贷款、票据、抵债资产等信贷业务进行统一管理、风险监控和预警,实现资源共享、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三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险监控、强化监督”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指信贷管理系统采用全省业务数据大集中管理模式,对系统的功能完善、网络配置、数据存贮、系统设置、参数维护等重要事项由省联社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指根据各级农信社(包括农商行,下同)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各自落实工作职责,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风险监控: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全程监控,主动预警,及时防范信贷风险。
强化监督:指各级农信社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信贷资产及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
第四条信贷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减少人为主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操作规范、管理科学之目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信贷部、科(股);科技部门是指各级农信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电脑科(股)。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有运行信贷管理系统的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
第二章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第七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省联社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的管理模式。
信贷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需求设计及功能完善由省联社信贷部负责,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由省联社科技部负责。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级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级授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信用社评级授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级授信贷款是指含农户居民和商户居民在内的自然人根据自己的信誉发放免于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评级授信贷款流程是“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
第四条客户评级授信需采集以下资料:(一)全家的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的复印件;(二)婚姻状况证明资料;(三)资产负债等资料;(四)工资等收入证明资料;(五)其他资料。
第二章自然人评级授信第五条自然人评级授信是指信用社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统一标准,以偿债能力和还款意愿为核心,从综合素质、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经营状况等方面,对辖内自然人进行的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
第六条自然人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级别,即一级信用户、二级信用户、三级信用户、四级信用户。
第七条信用社采用记分方法评定其他自然人信用等级,总分为100分。
根据《自然人信用等级评估模块》,各等级其他自然人应达到如下分值:一级信用户得分值≥9 0分、二级信用户得分值≥7 5分、三级信用户得分值≥6 0分、四级信用户得分值<6 0分。
第八条自然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信用社负责。
信用社成立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主管会计或信贷会计、信贷员等为成员的自然人评级授信工作小组。
县联社加强对自然人评级授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检查。
第九条信用社派1名以上信贷员负责自然人信息采集、根据《其他自然人评级计分标准》进行评级测算。
调查的信贷员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第十条自然人信用等级测算结果可视实际情况向下适当调整,自然人评级授信工作小组要对自然人信用等级的测算初评结果或调整结果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的评级结果由信用社主任签字认定。
第十一条对以下自然人应直接评定为四级信用户。
(一)贷款本金逾期或结欠利息达到半年以上的;(二)有赌博、吸毒、买六合彩、嫖娼等不良习性的;(三)贷款已核销、置换或次级类(含)以下的企业及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四)有被法院强制执行金融债权的;(五)列入贷款黑名单的;(六)信用社认为有其他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授信讲义
培训讲义
培训内容
• 背景、目的和作用
• 办法具体内容
办法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我省农村信用社在信贷经营管理 过程中习惯于粗放经营,重视信贷数量的快速扩 张,忽视信贷资产的风险控制,加上深受诸多不 可直接控制的历史原因、制度变迁原因的影响, 使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至今还处于较高位。在金 融市场加速开放的今天,高不良贷款率已经成为 我省农村信用社保持市场竞争力、开展经营的重 大障碍。客户授信管理作为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 内容之一,对严格客户准入、控制客户风险总量、 提高资产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险管理等相关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 授信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价。评 价内容主要包括客户授信额度的复测、客 户整体风险状况、农村信用社综合收益水 平等。 • 第二十九条 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不得随意 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权限流程申 报办户已核定授信 额度的子公司从 集团中退出的, 客户原审批授信 额度自动核减。
额度理论值,同时,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 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结 合各子公司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农村信用社集团各子公司核定的授信额度 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客户整体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办法
• 授信额度=预计本年度资产增加-预计本
年度负债自然增加-预计本年度留存收益 增加=(上年度资产销售百分比×预计本 年度新增销售额)-(上年度负债销售百 分比×预计本年度新增销售额)-[预计 本年度销售净利率×预计本年度销售额× ( 1 -预计本年度股利支付率)] + 上年度 末在信用社的用信总额
• 第十一条 集团性客户原则上由母公司所在
地有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村信用社提出授信 方案。母公司与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没有信 贷业务关系的,由信贷业务量最大的子公 司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提出整体授信方案。 •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不允许对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分公司授信。
信用社银行评级及授信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第五章 评级方式、流程及管理
一、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利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评级的方 式。
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由各县级联社(含农商行、农合行) 统一组织并负责审定,对信用评级真实性负全面管理责任。
三、对同一法人客户(含集团客户和关联客户),农村信用 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
四、对在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两个(含)以上机构有融资业务 的客户,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所在机构负责评级工作;客户 基本账户不在农村信用社或与基本账户开立机构没有信贷关 系的,原则由信贷总量最大的机构负责,也可由各贷款机构 协商确定一个机构,或由上级机构指定一个机构负责。评级 时,评级机构要与系统内相关贷款机构充分协调,对同一客 户只能有一个评级结果。
二、法人客户信用评级对象划分: 按照客户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和中型及以上两大类,其中每一类 别均划分为制造、流通、建筑、服务及综合等五类。 综合类法人客户是指跨行业综合经营及除制造、流通、建筑、 服务以外的其他法人客户。
第三章 信用等级划分
一、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法人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 的相对尺度,划分为8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BB级、 BB级、B级、CC级、C级。
五、对已确定退出或部分退出的法人客户,可根据年度退出 目标直接核定授信额度。
六、法人客户存量授信业务一旦发生逾期或欠息,尚未使用 的授信额度立即冻结,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授信额度审批与调整
一、对确定为退出类的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由经办机构提 出意见,上报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经各县级联社 有权签批人签批后执行。
第四章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三、特别规定: (一)对资产负债率达到75%(含)以上、对外担保金额 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超过100%(含)以上的客户,其信用等 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二)尚未投产的法人客户,最高信用评级不得超过A级; 投产不到一年的法人客户,最高信用评级不得超过AA级。 (三)上一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值的法人客户,原 则上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四)对尚有未结清不良贷款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最高 不得超过B级。 (五)对本金或利息逾期90-180天(含),信用等级最高 为BB级;对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181天,信用等级最高为B 级。 (六)对集团客户进行评级,原则上集团成员信用等级不 得高于集团信用等级。
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川信联发…2010‟32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融资风险,规范信贷人员业务操作,提高公司类客户授信工作效率,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第5号主席令)等管理文件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3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类客户”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事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公司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信用社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客户在信用社各类融资的最高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
第五条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指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县级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联社、市联社、市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设审查岗位,负责审查下级机构上报核准的信贷业务,核定下级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限。
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
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
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
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目录第一章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信贷管理基本要求第四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网络信贷管理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产品管理办法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三农”贷款优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是指县级行社下设的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等;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信贷经营、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省联社和市级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辖内信贷业务服务、指导、协调、行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议事机构。
第九条县级行社根据需要设立评级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利率定价委员会、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等负责信贷业务管理的议事机构。
评级委员会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贷审会负责辖内信贷业务及信贷事项审批;利率定价委员会负责制订、审议利率定价策略、规则、流程、授权及其他重大利率管理决策;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风险资产的管理、处置、监督检查等职能。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种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等所有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按照信贷业务对象的不同,将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统称为公司信贷业务;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信贷业务统称为个人信贷业务。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和环保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县域经济、面向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信贷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
(省联社要求:四个面向的市场定位,是省联社经广泛调研和科学论证提出的,它完全符合我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实际,为全省的信贷业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应坚持的管理原则。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七条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后,通过签约绑定启动小额贷款功能.飞天福农卡纳入重要凭证管理,丢失可按相关规定实行挂失,补发。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九条农户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和范围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年龄(原则上)一般不超过60岁;(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资金需求;(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治病、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七)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需求;(八)符合国家政策的农户其它方面资金需求。
信用社(银行)客户评级授信指引
信用社(银行)客户评级授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余庆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评级授信风险管理,规范统一评级授信标准及操作流程,完善信贷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下的信用社(分社)对所辖服务区域内的非自然人客户(含集团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在内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全辖信用社(分社)在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及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限额。
该限额只是信用社(分社)对客户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上限,不是信用社(分社)必须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的额度。
信用社(分社)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限额。
本指引所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透支、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各信用社(分社)对符合条件的已评级客户可以在其最高授信额度内提供具体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四条授信额度按业务品种分为单项授信额度和综合授信额度。
单项授信额度是指对某一特定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
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多种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
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经审批明确了各业务品种授信限额的,不得突破限额,除高风险业务向低风险业务授信额度转化外,其他授信业务不能相互混用。
本指引所指低风险业务是指交存100%保证金(含本联社认可的国债、合法银行存款凭单、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信用支持或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
第五条授信额度按使用方式分为不可循环使用和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各信用社(分社)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可提供不可循环授信额度,该额度只能用于办理一定期间内一次性的授信业务,不能循环使用。
吉林省农村信用农户贷款管理规定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操作,降低风险,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户是指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居住,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农户分为信用户、非信用户;信用户是指依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评定并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第三条农户贷款坚持“按用途授信,按种类发放,分别立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农户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年龄加上贷款期限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农户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所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农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好,有偿还能力;第七条自有资金是指除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外,用于申请项目生产经营投入的实物和现金;第三章农户贷款种类和方式第八条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农户特产种植贷款、农户养殖贷款、农业机械贷款、农村个体经营户贷款、农户消费贷款、农户出国劳务贷款,生源地商业助学贷款等;第九条农户贷款方式主要有信用、联保、保证、抵押和质押;第十条信用方式主要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第十一条联保方式包括农户联保、农村个体经营户联保;按联保户数多少分为二户联保、三户联保、四户联保、五户联保;第十二条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单户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提供保证;第十三条保证方式包括一保一贷和多保一贷,即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五人;第十四条保证贷款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第十五条抵押方式包括门市房、厂房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等;第十六条质押方式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等;第十七条信用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未满足需求时,可申请其他方式贷款;非信用户可申请除小额信用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贷款;第十八条办理联保贷款的农户不能做为保证人为其他农户担保;已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办理保证贷款的农户,不能再办理联保贷款;第十九条农户贷款按不同方式实行按用途授信、按限额管理: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度:AA级10万元,A级5万元,B 级3万元,C级1万元;二农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3万元,个体经营户联保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每户最高5万元;三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是农户的,单户最高保证额3万元;保证人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单户最高保证额5万元;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担保额不能超过担保金的3倍;四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不超过90%,且要保证贷款到期后质物变现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五抵押贷款抵押率不超过60%易于变现的门市房、商业旺铺不超过70%;第四章农户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二十条农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经营、消费项目种类、用途、实际投入、自有资金及综合偿还能力情况确定;一个农户贷款额度加上对外担保债务额度不能超过农户现有可变现资产与近两年平均收入之和的70%;第二十一条农户贷款授信标准实行差别管理,动态调整;每年初省联社将下发“农户贷款年度授信标准指引”,各县级联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标准内确定本年度执行标准;第二十二条农户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期限一般分为半年、一年、一年半、两年、三年、五年和十年;第二十三条农户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第二十四条农户贷款根据贷款的用途、期限、额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可实行按月、按季、按年结息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一分次偿还本金的,按贷款本金余额计收利息;贷款跨年的,年末前要结清利息;二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计收加罚息和复利;第二十五条农户贷款利率根据贷款种类、期限、风险程度、项目收益率、借款人诚信度等,实行差别利率,由各县级联社确定,由市州联社、办事处批准,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五章农户贷款受理和发放第二十六条客户经理要深入辖区,双人调查,全面掌握农户的基本情况,了解农户的需求,建立健全农户信息档案,数据要真实,内容要详尽;第二十七条农户信息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按年调整,必要时随时调整;第二十八条农户有资金需求时,需向信用社提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可以口头申请,其他用途和方式贷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九条信用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随用随贷,周转使用,但要说明用途;第三十条信用社要及时受理农户贷款申请,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外,要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粮食种植用途贷款以外的,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一个农户申请多种类多用途借款的,要按照种类、方式不同分别撰写调查报告;第三十一条调查人员要及时将调查报告提交审查人进行审查,审查人审查签署意见后要及时提交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二条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一信用社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客户经理为调查岗,外勤副主任外勤组长或指定专人为审查岗,信用社主任和贷款审批小组为审批岗;二上报县级联社审批的贷款,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同为调查岗,单户额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县级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要参与调查参与调查人员视为调查岗;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为审查岗,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包括已获得授权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为审批岗;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需审查,借款人可凭贷款证、身份证直接到窗口办理借款手续,经审批岗批准后方可付款;第三十三条农户贷款根据方式、种类和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无论何种用途均由信用社审批;(二)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由信用社审批,单户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由县级联社审批;(三)农户除粮食种植以外其他用途贷款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县级联社审批;(四)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无论额度大小,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第三十四条县级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可授权给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审批权限;第三十五条县级联社要建立快速审批机制,对农户贷款要在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公休日顺延内完成;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持合同文本到窗口办理;第三十七条农户借款合同按照贷款方式签订,不同方式的贷款要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同一方式、不同用途的贷款可以签订一个贷款合同;第三十八条借款农户到窗口办理支取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办理,相关柜员核对取款人身份无误后,借款人在有关凭证上签字盖章或签字按押后办理支取手续;第三十九条农户贷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第六章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四十条农户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要按片、按村、按户,并考虑用途、种类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及时登记贷款发放、回收等有关情况;第四十一条认真开展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是否正常、诚信度是否发生变化、居住场所是否稳定等情况,要形成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或双人检查等不同方式;第四十二条实行分级检查,保证贷后检查频率;一客户经理贷后检查每年要达到两次以上,每次检查户数要达到100%;二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村、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3万元以下的进行抽查,抽查面达到20%;三县级联社贷后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所辖乡镇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贷款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单户10万元以下的要进行抽查,抽查面要达到10%;第四十三条农户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客户经理采取电话预约或发送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方式进行催收;第四十四条农户贷款到期后,必须要按期足额收回本息;第四十五条农户因特殊原因导致暂时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向信用社口头或书面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客户经理和信用社主任调查核实后,由县级联社审批;贷款展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二借款人能按期偿还利息;三保证人、抵质押物等担保能力未发生明显变化;四保证贷款、联保贷款、抵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联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第四十六条农户短期贷款应提前15天,中长期贷款应提前30天,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第四十七条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现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第四十八条农户贷款可提前偿还本金;第七章农户贷款风险管理和责任第四十九条信用社在贷后检查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采取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申请诉讼保全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必要时逐级上报;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用贷款的;二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产品市场价格严重下滑的;三转移个人资产逃避债务的;四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的;五个人信用状况下降的;六拒绝或阻挠工作人员定期监督检查的;七借款人及家庭发生足以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变化,未及时通知信用社的;八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清偿能力的情形;第五十条农户贷款逾期后20日内,客户经理要逐笔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第五十一条农户贷款由调查岗、审查岗和审批岗共同承担管理和风险责任;调查岗承担70%责任,审查岗承担20%责任,审批岗承担10%责任;第五十二条贷款形成风险的,由县级联社稽核审计、风险部门共同确认风险程度和岗位责任,并由相关责任人员和部门组织清收;第五十三条农户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风险损失免除包赔和其他责任;第五十四条农户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各县级联社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种类不能满足客户和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发新的贷款品种,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查,报省联社批准后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粮食种植贷款操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粮食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户;第四条粮食种植品种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杂粮杂豆等;杂粮杂豆包括:小麦、高粱、谷子、糜子、绿豆、红小豆等;第五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用途主要包括购买生产资料、支付水电费和其他人工费用等;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人工费用包括:翻地、灭茬、播种、收割、运输等费用;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承包的土地,须有承包合同,并已交足当年承包费用;二有种植项目的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方式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粮食种植品种、耕种面积及自有资金投入不含购买农业机械设备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额的70%;第八条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最长期限为:一玉米一年半;二水稻一年半;三大豆一年;四杂粮杂一年;第九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方式以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和农户保证为主,偿还方式为利随本清;第十条农户粮食种植贷款利率要低于其他种植品种贷款利率;(五)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一条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调查岗人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一核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土地面积和承包期限是否与实际相符;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要与村委会土地台账进行核对;从其他使用权人承包的土地,要与转包人核对承包合同,并获取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二粮食种植经验、劳动能力、管理能力及农业机械设备、耕畜情况;三粮食种植的品种、面积,预计投入、产出和自有资金情况;四借款人房屋、借款等资产负债情况,了解近两年粮食种植收入、支出情况及其他收入、支出情况;五联保人、保证人担保资格和能力等;第十二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测算粮食种植资金总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第十三条审查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土地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种植面积、品种与农户信息档案是否一致;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联保人、保证保证人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等;第十四条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第十五条审批岗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调查岗、审查岗是否尽职等;第十六条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和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第五章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检查内容: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用途使用贷款;实地查看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购置情况等;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种植品种有无变化、农作物长势和管理情况、有无灾情、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借款人及家庭有无重大变故等;第十九条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的工作情况:一农户信息档案、贷前调查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农户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客户经理是否经常深入到村屯和农户,是否掌握本服务区粮食生产、价格、销售情况和特点,是否了解每个农户的粮食生产经营情况,对服务区内有粮食贷款需求又符合条件的农户是否给予贷款支持;三是否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是否逐户签发了催收通知书;第二十条县级联社贷后检查:主要内容是贷款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支农服务情况:一检查贷款投向和投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粮食种植贷款匹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了粮食贷款需求;二检查客户经理、信用社主任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村、屯、户检查和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贷后检查记录是否与农户的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三检查贷款过程中是否方便农户,对农户提出的一些贷款和粮食生产的问题是否能给予解答;第二十一条对跨年度的粮食种植贷款要加大管理力度,逐户调查掌握上年粮食库存情况,出售意愿和时间,了解市场收购行情,及时对到期贷款进行催收;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要深入到村、屯及农户家中,调查了解粮食产量、销售渠道、市场价格、农民出售意愿以及影响粮食销售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调查掌握是否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有困难的农户,要研究措施和办法,做好预约还款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蔬菜种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蔬菜种植贷款操作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是向农户发放的用于购建温室大棚和蔬菜种植所需生产资金的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三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对象是指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第四条农户蔬菜种植包括棚膜蔬菜种植和非棚膜蔬菜种植;棚膜种植是指利用温室大棚或用地膜覆盖菜田等新型种植方式;非棚膜种植是指农户种植应季蔬菜的传统耕作方式;第五条蔬菜种植的品种包括:白菜、土豆、萝卜、大葱、大蒜、黄瓜、西红柿、豆角、茄子、韭菜、芹菜等;第六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主要用于购建温室大棚支出、购买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购建温室大棚包括购建原材料和人工费用等;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水电费和燃料费等;人工费用包括翻地、播种、管理、运输等费用;第七条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户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村委会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的土地、温室大棚承包经营权,从其他使用权人手中承包的土地或温室大棚,须有承包合同,并以交足当年承包费用;二有种植项目的技能、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三种植的蔬菜品种适销对路,有较大的市场需求;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八条贷款额度根据蔬菜种植面积、品种及自有资金投入等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投入总额的70%;第九条贷款期限按生产经营周期、销售结算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确定,最长期限为:一棚膜蔬菜半年;二非棚膜蔬菜一年;三购建温室大棚三年;第十条农户蔬菜种植贷款偿还方式为利随本清;用于购建温室大棚的贷款要按季结息、分期还款;第四章贷款受理和发放第十一条信用社接到借款人申请后,调查人员要深入农户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一核对是否有种植蔬菜的土地,土地是否适合计划种植的品种;从村委会承包的土地,要与村委员土地台账进行核对;从其他使用权人承包的土地或温室大棚,要与转包人核对承包合同,并获取承包合同复印件;二蔬菜种植的品种、面积,预计收入、产出和自有资金情况;三蔬菜种植的技能、劳动力、生产工具、生产经验和劳动管理能力;四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有无赖债行为,在信用社和其他银行有无不良记录;五计划种植的品种前两年生产情况,市场价格、需求情况,预测市场前景如何;六联保人和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情况等;第十二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测算蔬菜种植资金总需求,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形成调查报告,连同相关资料,提交审查岗;第十三条审查岗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承包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种植面积、品种与农户信息档案是否一致;二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联保人、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资格和能力,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条件等;第十四条审查人根据审查情况,结合调查报告,做出审查结论,提交审批岗;第十五条审批岗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理,调查岗、审查岗是否尽职等;第十六条审批人综合分析调查岗、审查岗意见,确定是否发放贷款,签署审批意见;第十七条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发放贷款;第五章贷后管理和回收第十八条客户经理检查内容: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用于蔬菜种植,实地查看温室大棚、生产资料等购建情况,耕地、生产工具准备情况等;后续检查重点检查种植品种有无变化、蔬菜长势和管理情况、有无灾情、是否能按期出售、温室冬季取暖的燃料是否购进、借款人及家庭有无重大变故等;第十九条信用社主任贷后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的真实性和客户经理的工作情况:一农户信息档案、贷前调查资料、贷后检查记录和农户实际情。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基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同时,经营社应强化贷放分离管理,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第八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信贷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要成立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贷审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及信贷员(含信贷客户经理,下同)组成。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省联社、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对县级联社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县级联社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分行行长)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制度.在县级联社权限范围内但省联社或市地联社要求报备的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向省联社或市地联社报备;对超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权限向省联社、市地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市地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由县级联社组织发放。
信用合作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概要
附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联社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的能力,依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是指联社在与同业机构开展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时,对交易对手进行评估,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类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条款而导致联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联社授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按交易类型划分对应的分类授信额度。
联社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综合评估、分类授信”的原则。
综合评估是指联社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务种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第七条对同业机构的授信统一以法人机构为授信主体,原则上不对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授信(特殊情形除外)。
金融机构的各分支机构与联社进行业务往来时,占用联社授予其法人机构的同业授信额度。
第八条联社核予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即不作为对该同业机构必须提供信用支持的依据,在该额度项下是否办理具体业务,按照所办理具体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联社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同业机构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泄露给客户,不对外公开。
第九条联社同业机构授信实行交易审批分离原则,前台业务交易岗位和授信审查审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条联社授信同业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额度到期后应重新评定。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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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等状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本联社客户授信~一般采取内部授信方式。
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经营状况优良的优质客户~可以采取公开授信方式~并严格— 2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信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额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可以依据附件测算方法在许昌市综合授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测算。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的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
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主体、对象、条件、期限第六条 ****联社为授信主体~各分支机构或公司业务部经办后申报~由联社统一授信。
第七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 3 —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
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十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第十一条授信调查。
各分支机构或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应按照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收集客户有关资料~包括:,一,客户资料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贷款卡,4(公司章程,5(征信报告,6(验资证明,与农信社首次建立信用关系客户提供,,7(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资质证书,特殊行业,,8(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期财务报表。
,二,担保资料— 4 —1(担保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2(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担保人贷款卡,4(担保人公司章程,5(担保人征信报告,6(担保人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期财务报表,7. 有权部门颁发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
,三,****联社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申报书》,下称授信申报书,~并制定授信方案。
授信方案内容:1(授信客户情况。
包括:,1,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股东情况、经营范围、管理层素质等,,2,经营情况:包括生产经营情况、市场情况、生产技术和工艺等,,3,信用履约情况:包括客户,含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 ,4,集团客户还应重点分析集团及主要关联企业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等,,5,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近两年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以及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成立不足两年的客户分析成立以来年度财务状况,,,6,还款来源分析:包括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 5 —情况,,7,集团客户还应重点分析关联交易情况、关联担保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2(授信具体方案。
包括:,1,授信额度及分配方案,对授信额度进行测算并说明,,,2,授信用途,对用途的合理性进行分析,,,3,授信业务价格,明确客户办理授信业务的利率、费率、保证金比率,,,4,授信担保。
3(结论。
提出明确的授信意见。
客户经理将授信申报书、授信方案以及客户有关资料整理后~提交进入审查环节。
第十二条授信审查。
信用社及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人员应按照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对客户进行授信审查~对授信方案进行复测和评估。
审查后应在授信申报书中填写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逐级提交进入审议审批环节。
第十三条授信审议与审批,一,增量授信经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贷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授信审批通过后~有权审批人应在授信申报书中填写审批意见并签字确认。
对超联社审批权限的~应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机构咨询。
,二,存量授信直接由联社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再经贷管会审议和上级机构咨询。
— 6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使用,一,为客户办理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授信审批意见。
,二,在授信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客户授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授信审批额度。
,三,在授信有效期内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应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试行,和相应信贷产品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授信后续管理,一,授信额度一经审批,咨询,同意~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随意核增~确需核增的~按照增量授信审批流程报批。
,二,集团客户已核定授信额度的成员单位从集团中退出的~或客户授信额度中包括新增固定资产贷款但审批,咨询,未通过的~客户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自动核减。
,三,联社权限内审批通过的客户授信~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单项授信业务额度分配、担保、价格等未涉及重大不利变化的变更~由原授信申报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再经评审会审议。
但对原经上级机构咨询的客户授信~仍应按规定对变更事项进行报批。
,四,出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授信对象变更、重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重大变化~或出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擅自处理抵,质,押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涉案诉讼等重大不利影响的预警信号~应对客户未使用授信额度予以冻结~不得对客户提供新增信用并压缩已使用额度~直至客户预警信号解除。
— 7 —,五,客户授信期限到期前1个月~授信申报部门应提前组织客户授信方案报批工作。
未按照要求及时报批导致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咨询,的~原授信方案到期后终止~不得办理各类授信业务。
因有权审批,咨询,部门自身原因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咨询,的~授信申报部门可向有权审批,咨询,部门提出授信方案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根据审批,咨询,意见办理业务。
新的授信方案审批,咨询,通过后~执行新方案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集团客户授信第十六条对集团客户进行授信~除执行前述规定外~还应执行本章规定。
第十七条集团客户的界定,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农信社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十八条授信的组织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与两家,含,以上县级行社— 8 —建立有信用关系的~由对成员单位授信业务余额最高的行社或集团客户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所在行社作为主办社制定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其他行社作为协办社协助做好授信工作。
第十九条主办社职责,一,负责汇总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资料~在与协办社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二,负责集团客户授信报批工作,,三,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为本社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信贷业务,,四,协调与集团客户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五,牵头做好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续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协办社职责,一,负责收集与本社建立信用关系的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资料~向主办社提供授信资料并提出相关建议,,二,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为本社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信贷业务,,三,配合主办社做好集团客户授信的相关工作,,四,负责本社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授信审批程序,一,增量授信审批程序1(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只与一家县级行社建立有信用关系的:客户经理应汇总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资料~制定整体授信方案~— 9 —经审查人员审查后~报评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超县级行社审批权限的~应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机构咨询。
2(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与两家,含,以上县级行社建立有信用关系的: ,1,协办社客户经理对对应成员单位进行授信调查~收集客户资料~填写授信申报书~制定该成员单位授信方案~经协办社审查人员审查后~报评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2,协办社将审批后的授信方案连同资料送达主办社,,3,主办社客户经理汇总协办社授信资料~填写授信申报书~制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经本社审查人员审查后~报评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4,主办社、协办社均在同一省辖市的~主办社应将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及资料报当地市农信办咨询~超过市农信办咨询权限的~市农信办还应报省联社咨询,主办社、协办社不在同一省辖市的~主办社报当地市农信办咨询后~须报省联社咨询。
,二,存量授信审批程序1(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只与一家县级行社建立有信用关系的:客户经理应汇总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资料~制定整体授信方案~经审查人员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2(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与两家,含,以上县级行社建立有信用关系的: ,1,协办社客户经理对对应成员单位进行授信调查~收集客— 10 —户资料~填写授信申报书~并制定该成员单位授信方案~经协办社审查人员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2,协办社将审批后的授信方案连同资料送达主办社,,3,主办社客户经理汇总协办社授信资料~填写授信申报书~制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方案~经主办社审查人员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4,审批通过后~主办社将审批意见转达至协办社。
,三,集团客户两家,含,以上成员单位与两家,含,以上县级行社建立有信用关系的~如出现成员单位中既有增量授信又有存量授信情况的~相应协办社应分别按增量授信和存量授信审批程序办理~主办社按增量授信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发以后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服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