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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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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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实验技术人员评聘高、中级职务推荐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思想政治工作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企业申请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费补贴及审核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 题的通知 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 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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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黔劳社厅发〔2006〕11号和黔劳社厅函〔2006〕110号 文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播音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翻译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学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统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律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体育教练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学教师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的通知 关于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 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定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12号-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12号-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財政厅
黔人社厅通〔2012〕12号
关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物价水平相应提高,
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适当考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社会经济
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

经研究,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
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67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
510元;
(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
月4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80—410元;
二、其他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范围和条件等有关规定仍按《关于
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黔人通〔2007〕117号)文件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化职称改革,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现行27个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在近六年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推荐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和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现行评价标准与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

按照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将开展对27个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工作。

为此,各系列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抽调专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在修订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内容:1、要认真总结现行评价标准执行六年的经验、亮点和不足;2、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3、要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战略和人才强省、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4、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5、要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制定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和特殊行业倾斜; 6、要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的发展,制定高层次、高学历、创新型、复合型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向引进人才倾斜;7、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8、要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论证。

各系列主管部门要于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评审条件的修订草拟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对尚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系列可继续使用现行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从明年起全省将使用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

试论高校图书馆员的职称晋升

试论高校图书馆员的职称晋升

㊀㊀收稿日期:2018-04-10作者简介:黄雪梅(1980-),女,重庆云阳人,贵州师范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信息技术.范丽(1987-),女,硕士,贵州师范大学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文献检索与利用.试论高校图书馆员的职称晋升黄雪梅,范㊀丽(贵州师范大学图书馆,贵州贵阳㊀550081)㊀㊀摘㊀要:本文从解读图书馆员职称评审条件变化入手,分析了高校图书馆员如何达到职称评审条件,并从高校图书馆和学校角度论述了如何创造条件帮助图书馆员晋升职称,激发图书馆员的工作热情.关键词:高校;图书馆员;职称评审;职称晋升㊀㊀中图分类号:G 251.6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7 6921(2018)12 0032 02㊀㊀职称晋升对每个图书馆员意义非凡,既是对图书馆员工作的认可也是提升待遇的重要途径.高校图书馆员想要晋升职称既需自身努力也需图书馆和学校的支持,但图书馆和学校的支持不是无条件的,应是有原则㊁有要求㊁能够激励图书馆员认真工作和勇于挑战的支持.笔者将从一个刚刚晋升为副研究馆员的中青年馆员角度来解读图书馆员职称评审条件的变化,分析高校图书馆员如何达到职称评审条件以及高校图书馆和学校如何有原则的创造条件帮助图书馆员晋升职称,激发图书馆员的工作热情.1㊀职称申报㊁评审条件的变化1.1㊀图书㊁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变化笔者于2015年申报图书㊁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当年处于黔人通 2006 81号和黔人社厅通 2014 383号两个文件并行评审的最后一年,故对两个文件做了较为深入的对比.黔人通 2006 81号在2016年正式废止.黔人通 2006 81号文件[1]共六章十七条,黔人社厅通 2014 383号文件[2]共七章二十三条.文件组成顺序大体没有变化,还是由总则㊁基本条件㊁申报㊁评审㊁破格条件㊁以及附则构成.黔人社厅通 2014 383号文件把每个级别的申报㊁评审㊁破格条件单独抽出来各自作为了一章,更方便申评职称的同志查看自己要评级别所有条件.黔人社厅通 2014 383号文件体现出申评人在申评上一级职称时在原职称上工作年限普遍延长一年,这说明 2014 383号更注重馆员履行岗位职责,更重视业务钻研和在图书馆的持续贡献[3].黔人社厅通 2014 383号与废止的黔人通 2006 81号相比,在学术成果上对论文篇数要求下降,但在业绩成果里提高了门槛:参与或组织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或参与本专业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单位的科研课题项目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并取得良好效果.这说明 2014383号严格审查岗位业绩和学术质量.1.2㊀关于评聘结合与评聘分开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 2017 260号)[4],今年的职称评审,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适应评聘结合,要求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在推荐送评时须同时报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核准表»;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则可以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高校图书馆每年推荐馆员申报职称前,先要清楚每个职称目前馆里还剩多少名额,不得超额报送.更通俗点说,即使馆员达到上一级任职资格条件,但图书馆对应级别岗位名额已满,馆员依然无法送出参评,进一步提升了馆员职称晋升难度.1.3㊀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评审不再强调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在 关于2017年文化艺术四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5]中提到:2017年起,不再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笔者认为这其实也是入职人员学历提高,素质更高后都能达到的一个入职标准,没必要在职称评审时再次重复强调.2㊀高校图书馆员如何达到职称评审条件面对日益严厉的评审,高校图书馆员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提升自己,努力达到评审条件.2.1㊀立足工作,努力进取,不断提升自我素养立足岗位,踏实工作的同时要保持进取心.所有的业绩来源于实践,不付出肯定不会有收获,但付出却不一定有收获.我们在付出的同时必须多动脑㊁善总结㊁及时记录成文字.在工作中不要墨守成规,要勇于挑战,积极直面新业务.俗话说的好: 机遇与挑战并存 .在面对挑战时,自己更有斗志,能多方面想办法完成挑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开拓了新的办事思路,能力得到提高,自我素养自然也就提升了.2.2㊀重视交流,善于总结在工作中我们还不能一直埋头苦干,应该注重与同事的交流沟通,彼此交流工作心得,彼此学习对方的长处共同进步.对外的交流学习机会我们更应该积极争取,在对外的交流学习中我们更容易打破地域限制,解除僵化的思维,快捷的了解到其他馆的经验教训,避免自己走弯路.无论事情大小,善于总结,从不断的总结中获取前行的支撑.23 2018年6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J u n e 201812406I n n e rM o n g o l i aS c i e n c eT e c h n o l o g y &E c o n o m yN o .12T o t a lN o .4063㊀高校图书馆应为图书馆员创造晋升条件在图书馆员职称晋升路上,除了馆员的个人努力,各高校图书馆也应爱护职工,积极为职工职称晋升创造条件,激励职工爱岗敬业.那么,从图书馆层面可以从哪些方面为职工创造条件呢?3.1㊀重视馆员职称评审图书馆这个整体是由诸多图书馆员个体构成的,馆员个体素质高,图书馆的整体素质才会高.图书馆职工职称构成是一个衡量图书馆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图书馆员职称越高,图书馆的综合实力越强.无论从图书馆职工角度还会图书馆角度出发,重视馆员职称评审,无疑是最基本的一步.3.2㊀鼓励馆员撰写科研论文馆员职称评审最基本的条件就是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科研论文,有些馆员工作认真踏实,但文字功底薄弱,写不出科研论文.图书馆可以制定一些激励措施鼓励馆员撰写科研论文.如:在年底绩效里对发文有一定奖励,推选优秀时可以把发文作为一个考核指标等.3.3㊀图书馆应组成学术研究团队图书馆还可以从营造科研学习氛围入手,让善于写文章的同志多指导新同志,组成学习研究团队,提供馆员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机会,让新手不恐惧写作,慢慢走上爱上学习㊁爱上写科研论文的道路.图书馆员强,则图书馆强.3.4㊀提供专业培训,社会培训机会黔人社厅通 2014 383号文件规定,要评上一级职称,需要组织或参与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或参与本专业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单位的科研课题项目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并取得良好效果.相对而言,对一般馆员,争取开展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比参与科研课题难度小一些,那么图书馆应积极创造㊁提供馆员开展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的机会.一方面让馆员有机会达到评审条件;另一方面,馆员也可在开展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过程中充实㊁挑战自我,个人能力也得到相应提升.贵州师范大学图书馆在这点上就做的不错,我们规范了贵州师范大学图书馆开展社会培训㊁社会培训规则,提出了参讲者必须通过试讲并通过评委审议方可站上讲台的机制,正式开展培训后培训人可获得专业培训㊁社会培训授课证书.这个制度展开后,极大的提高了馆员开展讲座的热情,讲座信息覆盖面广,讲座质量也得到提高.对图书馆㊁馆员㊁读者达到了一个三赢的局面.3.5㊀解读职称评审政策每个馆员申请上一级职称也就一次或两次,他们对职称评审政策把握的并不是很到位.但图书馆每年都要报送不同级别的馆员参评,图书馆应设专人指导并完成这个工作,同时这个专人应该吃透职称评审文件,把握职称评审政策,为参评的馆员解疑答惑㊁保驾护航.这个专人,作者本人认为由图书馆馆长或者多年参与图书㊁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委担任最妥.2017年6月22日,贵州省高校图书指导委员会邀请专家为全省高校图书馆有职称晋升需求的馆员开展了一次 馆员职称申报与业务能力提升 «解读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条例» 活动,专家现场解答馆员们在职称申报中存在的疑惑,深得图书馆员们的欢迎.3.6㊀赢得学校对图书馆工作的认可图书馆作为高校的教辅单位,受学校重视不高,但图书馆想要发展必须要积极争取学校的支持和重视.图书馆如何作为才能得到学校的认可和支持呢?俗话说的好,有为才有位.图书馆应认清自己的位置,充分做好教学和科研文献保障工作,在此之上,开拓图书馆学科服务等延伸功能,让学校发展离不开图书馆的支撑,赢得学校对图书馆工作的认可.4㊀高校应合理支持图书馆员晋升职称图书馆㊁教学㊁科研并称为高校的三大支柱,高校层面也应重视并合理支持图书馆晋升职称.4.1㊀不能把图书馆作为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安置地不知从什么时候起,高校图书馆成了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安置地,这基本抹杀了图书馆工作的专业性.工作人员都无基本的图书专业背景,怎么为图书馆的发展做出贡献呢?当然,有些家属层次还是很高的,本身就是研究生,但专业不对口安排进图书馆是对家属的不负责以及对图书馆的不尊重.所以,高校还是要扭转这一观点,给图书馆输送合适的专业人才.4.2㊀重视图书馆员职称评审高校应该看到图书馆对教学㊁科研的重要性,同时重视图书馆员的发展,重视图书馆员的职称评审.要想马儿跑,还得给马儿吃草.4.3㊀学校评审条件不可设得太高近来年,好多高校在各省图书馆员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上还额外增加了校内评审条件.而校内评审条件较省内标准提高了不少,让不少图书馆员望而生畏.高校图书馆员人员素质普遍高于一般图书馆,高校可以适当提高设立自己的图书馆员职称评审条件,但还应该认识到图书馆员和专业教员的性质区别,不可与专业教员设立同样的职称评审标准,否则,将会严重打击高校图书馆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高校图书馆的发展,自然也不利于高校发展.4.4㊀让青年馆员有上升空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青年馆员是图书馆的希望.目前的评聘结合与评聘分开政策有论资排辈等空位的负面影响,这不利于青年馆员晋升职称,高校还是应该为突出的青年开启职称晋升绿色通道,让青年馆员看到足够的上升空间,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推动图书馆工作稳步向前.[参考文献][1]㊀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州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图书㊁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 2006 81号)[Z].2006[2]㊀贵州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图书㊁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 2014 383号)[Z].2014 [3]㊀杨允仙.基层图书馆员职称评审与答辩问题探析[J].贵图学苑,2017,(1):1~3 [4]㊀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做好2017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06-16[5]㊀贵州省文化厅.«关于2017年文化艺术四个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Z].201733黄雪梅,等 试论高校图书馆员的职称晋升2018年第12期。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职能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实施范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政策实施条件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一)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提出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期间,原黔人社厅通〔2012〕516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并入稳岗补贴,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资金从稳岗补贴中列支。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要求,现将我省选拔推荐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两加一推”主基调,实施“三化同步”主战略,提供人才支撑,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通知的选拔标准、条件和程序推荐人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推荐上来。

要进一步增强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保证推荐工作的严肃性,确保人选质量。

二、推选范围和对象我省201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选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同步进行,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按评选条件选拔推荐。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享受省政府颁发特殊津贴满四年以上人员,有新的业绩、成果和贡献,可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黔人社厅通[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放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6号)省直各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 号)、《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黔人领发[2013]5号)精神,落实我省高层次人才各项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根据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贵州省高层次人才服务指南》规定,决定发放我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以下简称绿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发放流程(一)材料提交申请绿卡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交下列资料:1.《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2. 申报人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专家证书、培养对象证书及聘任证明、获奖证明等材料;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供引进批复文件或者有关合同协议书;4.申报人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4张及同版电子照片;5.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身份证或护照或户籍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申报人材料齐备的,经用人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复审,分别在《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上填报审核意见,由主管部门汇总填报《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汇总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后,将《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汇总表》及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发放1.对可以直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社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人社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9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机制,畅通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同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渠道,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深入推进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现就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对象和范围(一)专项、初级、中级技能等级培训对象(含创业培训等):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

持相关证明的退役士兵、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社区矫正等特殊人群,按规定纳入享受培训补贴范围。

(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简称“高技能人才”)技能等级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技工院校、企业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人员。

关于开展2012年调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调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机关及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工作的通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接铜仁市人社局通知: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工作可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2012年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滚动晋升级别,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和事业单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依据及调资范围此项正常晋升级别、薪级工资工作,严格按黔府发[2006]45号、黔人通[2007]112、113号文件进行办理。

调资范围:2011年12月31日在职在册的正式职工。

二、主要工作及其它事项1、公务员(含参公)滚动晋升级别工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工改确定级别后,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2、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公务员(含参公人员)2010年1月1日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后2010年、2011年年度考核(或2009年、2011年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含参公)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薪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2012年1月1日起晋升一个薪级工资。

4、根据黔人通[2008]199号文件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后取得较高学历执行较高学历定级起点薪级工资的人员,如增加的薪级达到或超过两个薪级及以上的,第二年不再增加薪级工资。

2012年各省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汇编.

2012年各省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汇编.

120 同副高 同副高(含86前中级)
200
同副高
260
160
260
160 同副高
200 100
260 500
280 280
160
180 450
140
160
120 同副高
70 220 400
170
同副高 160 同副高 350 同副高
同副高 同副高(含83前中级)
150
同副高
700 (累计)
290 200 330
2012年各省(市、区)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汇编
人均(元)
普遍调整(元)
省市
增加 金额
增幅(%)
养老 金额
定额 调整
定比 调整
缴费挂钩
每年
最低
上海
300
15
190
3
30
吉林
184.8
15.58
1370
125
1.5
北京
230
10.09
30~45 2510
20~70
3
35
浙江 贵州 河南
重庆
四川
江西 宁夏 陕西 青海 新疆 河北 天津 广东 西藏 湖北 安徽 江苏
闽政[2012]19号、20号
晋人社厅发[2012]37号 湘人社发[2012]40号 黑人社发[2012]25号、28 号 桂人社发[2012]35号 内人社发[2012]84号
600 (累计)
550 200
240 180
230
同副高 同副高 150 同副高 同副高 同副高
550(上限)
400(上限)
补到事业单位同等水平(不超最高限额)
20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300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提高基层卫生人员待遇,稳定人才队伍,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划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和核定省内合格人员的实施
方案(试行)
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发展,从2012年起,对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贵州省内考生划定省内合格分数标准,并核定省内合格人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结合我省基层卫生组织实际和卫生人才队伍现状,配合医疗卫生。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文件精神,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二、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二)调查统计:按照《关于组织对全县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金人社字〔2011〕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详细到每位劳动者的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

(三)动态管理:1、将辖区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新生劳动力信息新增录入,将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死亡人员和户籍迁出等城乡劳动力减少人员信息删除。

2、了解辖区内人力资源就业、失业状况的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困难群体的就业、失业和需求信息,修改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状态信息,调整人力资源数据库。

3、每个季度末月16日前将更新后的《金沙县人力资源调查情况汇总表》(纸质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三、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14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66号)。

(二)概念:1、就业人员:指具有劳动能力且在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贵阳市调整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告

贵阳市调整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告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来源: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录入时间:2012-07-03|字号:【大】【中】【小】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708元/年(2809元/月),贵阳市的2012年度社会保险新缴费基数于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调整。

一、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月平均工资不足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1685.4元缴纳,超过300%的按8427元缴纳;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的,按实际工资额为基数缴纳。

养老保险新基数的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从2012年7月起对单位的参保人员1-6月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足1685.4元的部分一次性进行补收。

其他四个险种的执行时间为2012年7月。

二、灵活就业(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685.4元,最高缴费基数2809元。

(详见下表)2012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月1日起调整)2012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月1日起调整)档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额(元)100%280920%561.890%253020%50680%225020%45070%196520%39360%1685.420%337.08(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809元。

2012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7月1日起调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缴费额(元)35岁以下2809 3.40%95.5135岁以上2809 4.40%123.6三、2012年1—6月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计发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按新的岗平工资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相应待遇。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遵义市201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

遵义市201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

遵义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2012年06月18日点击:1548 下载:0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现状和职称工作的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全市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职称改革,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现行27个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在近六年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推荐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和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现行评价标准与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

按照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将开展对27个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工作。

省厅要求各系列主管部门于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评审条件的修订草拟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对尚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系列可继续使用现行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从明年起全省将使用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

二、严格评审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严格评审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结果的社会公信度。

1、加强对职称申报材料的政策审查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不得回避问题,上交矛盾。

各级评审机构在正式开评前要组织熟悉职称政策、认真负责、公道正派的人员、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政策审查(初审),主要审查申报人的硬件材料是否符合有关申报评审条件(破格条件)的规定以及材料的真实性,不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

初审结果要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经核实,对符合送评条件的要予以送评,对不予送评的,要注明理由,以备申报人员查询,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透明度。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

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一、服务对象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及家属。

二、设定依据(一)退休人员死亡的,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

(二)离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黔府发【1999】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丧葬费为2000元”。

其一次性补助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11号)之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三、申领条件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规定实行火化的。

四、基本流程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原单位进行申报,自由职业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家属携带材料到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进行办理,材料齐全的即可受理,每月15号交财务科进行支付。

五、申领材料领取丧葬及一次性补助费所需材料:1.死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3.火化证原件,复印件1份;4.公墓安埋证原件,复印件1份;5.死亡待遇及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2份(有遗属的填3份)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1份;3.领取人无收入证明原件(社区或者原单位提供)4.领取人书面申请书;5.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6.2张1寸照片。

六、受理单位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七、办理地点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黔南州民族博物馆三楼)八、办理时限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材料齐全立即受理,材料不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承诺制,待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各省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称补贴对照表1

各省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称补贴对照表1

吉林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450 元
高级技师
吉人社联字[2012]10 号
河北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170 元
高级技师
冀人社发〔2012〕11 号
来源:国嘉网络学堂()
广东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600 元
高级技师
粤人社发[2012]55 号 安徽省关于 2012 年调整企业退
各省市 2012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职称 补贴对照表
来源:国嘉网络学堂()
省 份
补贴金额
职称级别
文件来源
北京市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 金 120 元
高级技师
京人社养发〔2012〕40 号
湖北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 元
高级技师
鄂人社发 [2012]22 号
安徽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180 元
高级技师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备注: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高级技师)
来源:国嘉网络学堂()
湖南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200 元
高级技师
湘人社发 [2012]22 号
云南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130 元
高级技师
云人社发[2012]61 号 2012 年陕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
陕西省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160 元
高级技师 员基本养老金方案 高级技师 闽政[2012]19 号 深圳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2012 高级技师 年基本养老金方案 高级技师 桂人社发〔2012〕 35 号
福建省
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 50 元
深圳市
每人每月加发基本养老金 600 元
广西壮族 自治区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务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3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现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能源局2022年6月21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第三章实名制管理设施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黔东南府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17〕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5〕3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黔党发〔2010〕13号)和《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决定》(黔东南党发〔2013〕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全州教育教学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州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培养工程(以下简称三名队伍培养工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教师、班主任队伍建设。

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把“五大发展理念”贯彻于整个教育改革发展的始终,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充分利用有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校长、教师、班主任的优秀率大幅提高,不断满足全州人民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要,促进黔东南州教育实现大跨越发展。

二、培养目标到2020年,打造出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思想、有水平、治校有方、年龄结构合理的优秀校长队伍,培养一批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深受学生喜爱的优秀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班主任队伍。

谭运先原行政机关)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运先原行政机关)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谭运先原行政机关)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黔01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晓刘静何度海【审理法官】黄晓刘静何度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运先;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物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谭运先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物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谭运先【当事人-公司】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物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佳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佳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佳【代理律所】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谭运先;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物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贵州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本院观点】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省社保局作为社保保险经办机构,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上诉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之规定,被上诉人省社保局作为社保保险经办机构,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上诉人)。

省人社厅作为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亦是本案适格行政复议机关,具有作为本案共同被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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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
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职称改革,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
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省现行27个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在近六年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推荐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和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现行评价标准与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

按照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将开展对27个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工作。

为此,各系列主管部门要明确专
人,抽调专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在修订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内容:1、要认真总结现行评价标准执行六年的经验、亮点和不足;2、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3、要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战略和人才强省、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4、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5、要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制定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和特殊行业倾斜; 6、要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的发展,制定高层次、高学历、创新型、复合型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向引进人才倾斜;7、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8、要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论证。

各系列主管部门要
于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评审条件的修订草拟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中,对尚未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系列可继续使用现行评审条件开展评审工作,从明年起全省将使用新修订的职称评审条件。

二、严格评审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中,要严格评审工作程序,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结果的社会公信度。

1、加强对职称申报材料的政策审查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不得回避问题,上交矛盾。

各级评审机构在正式开评前要组织熟悉职称政策、认真负责、公道正派的人员、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政策审查(初审),主要审查申报人的硬件材料是否符合有关申报评审条件(破格条件)的规定以及材料的真实性,不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

初审结果要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经核实,对符合送评条件的要予以送评,对不予送评的,要注明理由,以备申报人员查询,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透明度。

2、保证评审工作时间
各级评审机构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时,要保证评委专家有充裕的工作时间审阅申报人的材料、开展答辩考核、学科组专业评议、评委会综合评审表决和撰写评审意见等,通过对申报人的专业水平和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客观、准确、公正的结果。

3、坚持“三公开”(申报材料、初审结果、评审结果)
各有关单位在推荐本单位申报人时,要公开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让广大职工监督;各级评审机构在初审结束后,要公开初审结果,让业内、单位和申报人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公开评审结果,让社会、业内和新闻媒体监督。

在整个评审工作中要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要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加监督。

4、加大职称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职称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职称政策、各系列的申报评审条件、破格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渠道,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有关职称评审政策。

三、扎实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为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的工作部署,今年将在遵义市、黔西南州两地开展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市(州)要按照《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和《贵州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贵州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好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

两地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以便研究解决。

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市、州,不得自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人社部发[2011]98号要求,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摸清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现状,为明年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准备。

今年全省不再开展“小中高”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

四、改革评价方式、逐步推进卫生专业职称制度改革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进一步完善卫生职称评价体系,加强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国家人社部和卫生部有关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年将对省直、贵阳市和毕节市医疗卫生单位申报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实行考试、评审相结合的试点工作。

系列主管部门要结合全省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学习外省经验和做法,拟定切实可行的考评方案,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开展好省直、贵阳市和毕节市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工作。

从明年起将全面开展卫生系列申报正、副级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结合工作,加快卫生专业职称制度改革和促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五、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各地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为促进市、州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各地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去年对部分系列具备副高资格评审条件的贵阳市、毕节市授权组织开展了卫生、农业、工程等系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经过一年的试行,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的要求,组织到位,程序严谨,完成了所授权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今年将继续开展简政放权工作,除中学教师高级资格外,对申请授权开展其他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市、州,要提供本地申请授权系列的专家队伍现状、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和本地近三年该系列申报人员数量等情况,经考察具备开评条件的将核准授权。

授权的市、州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于开评前三十日报省厅专技处,省厅将对授权的市、州
评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今年是省政府颁布《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7]102号令)第五年。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规定》的有关要求,从2012年起,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其中: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完成360学时;初级的须完成80学时,达不到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今年对乡、镇(不含城关镇)和非公经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要求条件可适当放宽,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完成120学时;初级的完成60学时。

今年将在全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工业强省战略》学习测试,今明两年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七、加强对申报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查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要求,在6月30日以前完成2008年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证书年度审核工作,未经审核的,不得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12年全省各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于9月30日前结束,评审工作于12月底结束。

今年的职称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全省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和历年的职称工作政策,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前谋划、狠抓落实,确保2012年职称工作的顺利完成,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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