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侵权法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32.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指成立于1985年的民间组织,设理事会为最高领导机关,下属为管理委员会,由秘书长主持日常行政事务.它既受理国际仲裁、港内仲裁案件,亦受理来自内地的商业和合同仲裁案件.
名词解释
1.邻舍原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2.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3.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4.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5.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6.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33.大律师不可拒聘原则--是指只要当事人所委托的事务属该大律师的职业范围,而该当事人又愿意支付该大律师一般收取的费用时,大律师就必须接受这宗委托,不能因为他个人对当事人的观点或因其他不应考虑的因素而拒绝接受聘用.
34.公众性妨扰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或妨碍公众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2.感化--指在社区内协助罪犯改过自新的非监禁性刑罚康复措施.
香港法概论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1、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执行和解释法律,把法律应用到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的制度。
2、监禁:监禁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并予以关押的刑罚方法。
3、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4、庭外和解:双方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民事纠纷并撤消诉讼。
5、庭内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转化为法院的命令,这样一旦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对方便可透过司法程序执行法院命令而毋须就案件重新进行诉讼。
★1.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
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1、★判例法(case law)——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2.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3.“雷兰与弗莱彻法则” 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4.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
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1.衡平法是指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
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 3. 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4. 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普通法源自英国。
它是指由判例衍生出来并适用于全国的普遍性法律。
香港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律师在香港立法和司法及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引言香港作为国际商业中心,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详细介绍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的种类、注册流程、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等内容。
2、法律法规2.1 香港基本法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的宪法,对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2.2 香港特区工商总署香港特区工商总署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和管理,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2.3 香港刑事法律体系香港刑事法律体系中存在一系列法律条文,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并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
3、知识产权的种类3.1 专利权专利权是保护发明和创新的一种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2 商标权商标权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包括商标和服务标志的注册和保护。
3.3 著作权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包括文字、音乐、艺术品、软件等。
作品的创作人可以享有著作权。
3.4 工业设计权工业设计权保护工业设计的形状、构造和装饰。
4、注册流程4.1 专利注册申请人需要向香港特区工商总署提交专利申请,并经过审查程序后才能获得注册。
4.2 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向香港特区工商总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经过审查程序后才能获得注册。
4.3 著作权注册著作权在香港并不需要进行注册,作者可以通过制作和保留相关材料来证明其著作权。
4.4 工业设计注册申请人需要向香港特区工商总署提交工业设计注册申请,并经过审查程序后才能获得注册。
5、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5.1 民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面临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等。
5.2 刑事责任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者将面临刑事起诉和相应的刑事责任。
6、附件本文档附件可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注册申请表格等。
7、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考附带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本文旨在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适用范围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引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应当遵循我国法律的规定。
2. 平等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自愿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法律适用。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
三、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于以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涉外合同关系;(2)涉外侵权责任关系;(3)涉外知识产权关系;(4)涉外继承关系;(5)涉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2. 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行为地法律和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
(3)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效力等,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4)继承法律适用规则: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香港法资料
填空题1、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法律本地化”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
2、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条例。
3、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院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6、根据香港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类:主犯和从犯。
7、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8、根据香港法《婚姻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但未满二十一岁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9、普通法深信“宁纵毋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便处处维护个人自由。
10、香港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其源流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
11、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方式,五十年不变。
1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1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永久性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1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16、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气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17、《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为英国皇室特权立法,是香港回归前的宪法性文件,香港回归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取代。
《香港法概论》之单项选择题 综合
A. 裁判法院;B. 区域法院;C. 高等法院;D. 终审法院 39.经过起诉程序被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在判决后的(D)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P246 A. 10 天内;B. 15 天内;C. 20 天内;D. 28 天内 40.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刑事案件,需由陪审团参与审讯,而陪审团一般由(C)组成。 P247 A.3 人;B. 5 人;C. 7 人;D. 9 人 41.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罪名成立,其裁决原则一般是(B)通过。P250 A. 三比二;B. 五比二;C. 大多数;D. 一致同意 42、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诉讼法的 基石,它是(D)原则。 P255 A. 辩论 B. 和解 C. 处分 D. 公平审讯 43、在诉讼过程中,香港法官非常重视证据的作用,要求证据具有(ABC)。 A、客观性 B、关联性 C、合法性 D、真实性 44.如果当事人申请离婚,可采取以下(C)的状书程序。P255 A.传讯令状 B. 原诉传票 C. 呈请书 D. 动议书 45.对于因合约而引起的诉讼,当事人可适用(A)的状书程序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P255 A.传讯令状;B. 原诉传票;C. 呈请书;D. 动议书 46、香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 基石,它是(D)。P255 A、辩论原则 B、和解原则 C、处分原则 D、公平审讯原则 47.在民事诉讼中,不传召证人,由司法常务官在内庭进行聆讯的是(C)程序。P257 A.状书;B. 披露文件;C. 非正审;D. 正式审讯 48.(B)在以下民事诉讼中,可组成陪审团进行审理的诉讼是()之诉。P259 A. 环境侵权;B. 诽谤;C. 侵犯土地;D. 干预家庭关系 49.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对于不动产及证券、股票及单位信托等无形财产,适用(A)这种执 行方法。P260 A. 押记令;B. 扣款令;C. 薪金扣押令;D. 禁止离港令 50.若质疑政府部门或一些公共机构的决定,适用(B)程序。P262 A. 原诉传票;B. 司法复核;C. 仲裁;D. 调解
内地与香港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内容提要」香港和内地虽属同一主权国家,却分属不同的法域,两地之间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难以避免。
对涉港民事诉讼的定性模糊,完全肯定平行诉讼以及现有规定的不明确等缺陷的存在,给两地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本文提出了应当科学定位涉港诉讼,主要通过司法协商途径解决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除与《基本法》相抵触的以外仍然有效,香港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除涉及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的所有案件都可行使审判权。
这就在客观上使我国存在不同的法域,在两地不断频繁和深入的民商事交往中,分属不同法域的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也就不可避免。
通常来讲,民商事法律冲突主要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和司法协助三个基本问题,其中管辖权冲突又是基本问题中的基本问题。
因为它既关系到司法主权问题,又涉及到实体法律的适用和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同时也是任何一个民商事案件程序中都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内地与香港都有涉及外国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但均未制定或完善审理区际案件的程序规则。
由于内地和香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当事人而言,同一纠纷选择在内地进行诉讼或在香港进行诉讼,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出现“挑选法院”和“一事两诉”等现象就难以避免。
这些冲突的存在,会对内地和香港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产生不利影响,大而言之将会影响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效果和香港的繁荣与稳定。
所以,认真探讨两地之间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存在的冲突,进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内地和香港处理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一)香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香港法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区分为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的管辖权。
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对人诉讼还是对物诉讼,香港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都必须对该案件有实际的支配力。
第21章 涉港澳台诉讼
• 二、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的历史成因及现状 – 1997年和1999年,中 国先后对香港和澳门恢复 行使主权.在“一国两制” 方针指导下,回归后的香 港和澳门仍然保持高度自 治,继续实行原有的法律 制度,并且享有司法终审 权.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 上,我国也承认台湾地区 是一个独立的法域。 – “一国两制两法系四法域” 的复杂格局。
–2、申请人应当提交的书 面文件:
–(1)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 请书; –(2)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 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3)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 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 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 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 地可以执行; –(4)身份证明材料。
• 3、申请期限。申请人申请认可和 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 人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双方是法 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内 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 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 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 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 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 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 对履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 2、委托书
– 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 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 并须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 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 的性质。 委托书应 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 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 当提供中文译本。 受委托 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安排》 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 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 必要时可以要求委在 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 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 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 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 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 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 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 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 决数额。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七章
精选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包括:
用于认定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 证件
1.管辖法院
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 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 请执行。
上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 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精选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2.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 3.申请执行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
第十七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第一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概述 第二节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涉港、澳、台诉讼中区际司法协助
精选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学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涉及我国香港、澳门和 台湾三个不同于内地的法域,因此在管辖、当 事人、证据等方面需要作出特别规定。
精选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历史成因及现状
九七年和九九年中国先后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 主权。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回归后的香港和 澳门仍然保持高度自治,继续实行原有的法律制 度,并且享有司法终审权。
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上,我国也承认台湾地区是 一个独立的法域。
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一国两制两法系四法域的复 杂格局。
在什么样的时间和条件下,内地法院才能承认 和执行香港法院的判决?精选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三条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法律资料]香港民事诉讼法
土地审 备注 裁处 涉及业 主与租 客之间 的纠纷 或因政 府收回 土地而 产生的 赔偿
非正审程序
发出传票:传票列出发出传票一方的要求,并 以誓章的形式提出书面证据,法院不会传召证 人。聆讯由司法常务官处理,一般会在内庭进 行→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上诉→高等法院上诉法 庭→终审法院。
发出传票阶段重要内容
1、在状书阶段,任何一方认为对方的状书有含 糊不清的地方,便可要求对方提供详情,若对 方拒绝,或答复提问的一方仍不满意,便可以 传票方式向法院请求颁令要求对方提供进一步 的资料,法院会根据案情决定是否作出命令。 在大陆,是不行的。 2、如果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提交抗辩书, 原告人便可向法院申请在无反对的情况下作出 对其有利的判决。在大陆,即便被告没有提及 答辩状,只是不妨碍案子的审理,不会得出做 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
Barrister OR Solicitor 的程序 司法复核
传讯令状
传讯令状与内地起诉状之比较: 一、起诉状是当事人进行诉讼启动材料,不加盖 法院的印章,签写具状人的姓名即可。而传讯 令状类似于内地的起诉状,但是在具体操作层 面是不一致的,传讯令状在HK高等法院可向 书记处索取,书写好类似于内地的起诉状的内 容后,由法院盖章并给以案件编号,一份保留 在法院登记处,另一份交原告人,有其将传讯 令状送达被告人。
发出传讯令状的重要内容
5、原告人在被告人提交抗辩书后,如认为抗辩 书内根本没有提出任何真正抗辩的理由,原告 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剔除被告人的抗辩书及判原 告人胜诉。在大陆,不可以。 6、被告人认为原告人在索债声请书内的指控于 法理上根本不能成立,也可以在提出抗辩前向 法院申请传讯令状。在大陆,不可以。 7、被告人认为原告人的申索申请是无聊琐屑、 无理取闹或欺压性,或构成滥用司法程序,被 告人均可请求法院剔除索债声请书及撤销起诉, 在大陆,不可以。
最新-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精品
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民四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晓星香港有限公司(原名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HYOSDOG(HK) 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25楼2504室。
法定代表人:朴赞善(PARK CHAN SU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南江,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于程,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外贸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广西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怡,北京市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
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步埠路62号。
负责人:化伟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增力,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晓星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星公司)因与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缄港公司(以下简称防城外代)、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外运)、中国农业银行梧州分行(以下简称梧州农行)提单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经初字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晓星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南江、高子程,被上诉人防城外代和广西外运代理人谢巍,广西外运代理人云怡,被上诉人梧州农行诉讼代表人吴保洪及其代理人邹唯宁、李增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7年2月25日,晓星公司与香港智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得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尿素合同》,约定由晓星公司供给智得公司尿素 28 000吨,单价200美元吨。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研究报告书一九九八年二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1980年1月由总督会同行政局任命成立。
法改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首席法官转交的有关香港法律改革的论题。
法改会现时的成员如下:梁爱诗女士,律政司司长(主席)李国能先生,首席法官严元浩先生,法律草拟专员王津先生,太平绅士文礼信先生史维理教授列显伦先生,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吴斌先生,太平绅士佳日思教授马可飞先生麦列菲菲教授,太平绅士张达明先生廖长城先生,资深大律师赖福明大夫法改会的秘书为施道嘉先生,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大厦20楼号码:25280472图文:28652902电子邮址:h k l r c@h k r e f o r m.g o v.h k这份报告书亦可在互联网络上查阅,网址为:// .hk。
这份法改会报告书的撰写工作要紧由高级政府律师云嘉琪女士负责。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不安全产品的民事责任研究报告书名目页引言1产品责任1研究范畴2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2会议3谘询3第1章香港的产品责任4第2章香港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7刑事责任7违反法定责任的民事责任8民事责任9合约法9疏忽法11第3章现行法律的缺点与矛盾之处15合约法15疏忽法15法律上矛盾之处——零售商比制造商负上更重的责任16改革方向16第4章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产品责任法律18引言181977年斯特拉斯堡公约18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19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的要点19斯特拉斯堡公约与产品责任指令的分别21产品责任指令的实施22有关非强制条文的实施方面23联合王国24中华人民共和国28日本30澳洲31第5章欠妥处理方法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33引言33新西兰——中央赔偿基金33强制保险34澳洲法律改革委员会——“货品表现”方法35第6章美国——反对实施严格责任的个案?38引言38美国的严格责任38美国体会带来的教训40第7章建议44赞成及反对改革的理据44政策目标46其他可行方法47中央赔偿基金47强制保险47“货品表现”方法48改革建议48责任基础49欠妥的定义49相关时刻50负责人士51负要紧责任人士51负次要责任人士51产品范畴54未加工农产品及猎物55组件58有权起诉人士60免责辩护61进展风险的免责辩护61赔偿64最高限额64最低限额66欠妥产品的损坏66舍弃条款66时效期限与截止期67拟议法例的适用范畴71第8章建议摘要73引言产品责任1.“产品责任”1这论题是美国在七十年代2已通用的词汇,现已慢慢为各国律师采纳,并促使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委员会进行多项具体研究,令保证公众人士免受不符合适当安全标准产品阻碍的法律条例讯速增加。
香港民事侵权法
第五章香港民事侵权法一、民事侵权法概述(要点见导学第30页,展开解释见三联211-212页)二、民事侵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民事侵权的概念(导学30页,武汉大学教材226页)专科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未定量赔偿:指酌情给予的损害赔偿。
普通法诉讼:包括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对人诉讼指法院判决是给予被告人的命令或强制令,是确定当事人自身对诉讼标的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
对物诉讼则指原告人就某项财产(如对船舶或货物)或由其导致的损失提出权利请求,对于这些他可以提出诉讼要求。
对物诉讼是确定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当事人对该财产的权利的诉讼,其判决不仅对诉讼当事人有效,而且对所有在任何时间对该财产主张权益的人有效。
混合诉讼是指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二者实质上合一的诉讼和要求返还财产及请求因过错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两个诉讼合一的诉讼。
救济: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
任何的救济方法都是以某种方式对他方当事人的违反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救济方法包括自助和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所给予的救济是更重要和更为普遍的救济方法。
自助指个人不必求助于法院令便可以自己之力行使的法律救济手段,包括自卫、扣押为害之牲畜、排除滋扰、拘捕罪犯等措施。
信托义务:信托是指信托委托人一方将信托财产交给信托受托人一方,信托受托人按照信托意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同时使第三人受益于信托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例如,甲委托乙经营自己的商店,并且约定以经营商店的收益抚养自己的子女。
信托义务如:委托人在信托关系设立后,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应妥善保护、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受益人应当为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
详细内容参见武大教材166-175页。
民事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的不健全心理状态。
民事过错是指违反法律义务,被认为导致民事救济(通过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致害行为。
香港法概论网上作业答案
香港法概论资料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授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设立陪审团的法院有(高等法院4、在香港,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其中,只有(土地审裁处)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代表出席。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6、由香港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联合主办,为有需要的香港市民提供律师代表及一般的法律咨询服务的计划称之为(当值律师计划)7、香港回归以后,全国人大制定的只在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8、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9、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5号”的是(白纸草案)。
10、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由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和九位大法官组成,每宗上诉案件通常由(三位)大法官组成一个合议庭审理。
1、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条,夫妻离婚后,法庭处理子女管养权问题时会采取(子女的福利)为首要考虑的原则。
2、普通法一直依赖(推定)来帮助确定一个人的法定父母亲身份。
3、若某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等权利,这一行为属于(公众性妨扰)。
4、对于(环境权)的侵犯,私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而必须由律政司司长代表公众提起诉讼。
5、某人占有、损害、毁灭、擅自卖掉或处置、拒绝交还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侵占)。
6、民事侵权所侵犯的是私人的权利,游行、示威等权利属于(受限制权利)。
7、根据香港法例,民事侵权的起诉期限一般为(6年)。
8、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这一原则称为(事实自证法则)。
9、在香港,如夫妻单方面申请离婚,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居最少连续(一年),而答辩人亦同意离婚。
香港法概论
1、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答:香港判例法依惯例:(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
(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
(2分)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答:(1)立法会将条例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
(2)草案在《宪报》刊登后不久,便会在立法会进行“一读”。
(3)“一读”之后,立法会便随即开始“二读”程序。
(4)“二读”通过后,草案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
(5)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
(6)草案在“三读”通过后,便会呈交行政长官。
(7)行政长官签署后,该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
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3、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答:(1)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
(2)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
(3)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4)香港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1.试论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答:(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
(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
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
(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
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
A、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
日本、中国、香港侵权行为法比较
作者: 小口彦太
作者机构: 日本早稻田大学教授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91-93页
主题词: 侵权行为法;一般侵权行为;民法通则;日本民法;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雇主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大陆法系;特殊侵权行为
摘要: <正> 一、与中国民法通则的比较日本民法典仿效德国法等大陆法系,将侵权行为放在债权之章,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并列规定。
那是根据这些都是对人的请求权这一共同点来考虑的。
相反,中国民法通则不把侵权行为放在债权之章,把它放在民事责任之章。
因为其立法宗旨侧重于侵权行为法的目的最重要是防止和制裁侵权行为。
香港居民如何适用《民法典》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在我国的立法上一直与民事实体法规范密切相关。诸多民事单行法中均包含了部分与实体法相关联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专章设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章节(第八章),对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定居国外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动产所有权、涉外合同、侵权损害赔偿、婚姻、扶养、遗产法定继承的涉外法律适用进行了规范。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存在过是否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单编纳入的讨论,后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的概念体系、规范内容与民法典虽有一定联系,但二者性质不同,在法律的调整范围、立法目标、具体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至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问题,仍由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调整。最终,审议通过的《民法典》也并未设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且在总则及各分编中去除了原《民法通则》及部分单行法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条款。《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等将废止,这也意味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成为涉外法律适用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实体法与冲突法分离的立法思路。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作为第九编,在《民法通则》第八章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次以单行法的形式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涵盖了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涉外领域。但其并未取代《民法通则》第八章及分散于各相关民事实体法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仅在第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47条,《继承法》第36条,与该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该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香港民事侵权法一、民事侵权法概述(要点见导学第30页,展开解释见三联211-212页)二、民事侵权的概念和性质(一)民事侵权的概念(导学30页,武汉大学教材226页)专科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未定量赔偿:指酌情给予的损害赔偿。
普通法诉讼:包括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
对人诉讼指法院判决是给予被告人的命令或强制令,是确定当事人自身对诉讼标的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的诉讼。
对物诉讼则指原告人就某项财产(如对船舶或货物)或由其导致的损失提出权利请求,对于这些他可以提出诉讼要求。
对物诉讼是确定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当事人对该财产的权利的诉讼,其判决不仅对诉讼当事人有效,而且对所有在任何时间对该财产主张权益的人有效。
混合诉讼是指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二者实质上合一的诉讼和要求返还财产及请求因过错而引起的损害赔偿两个诉讼合一的诉讼。
救济: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
任何的救济方法都是以某种方式对他方当事人的违反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救济方法包括自助和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所给予的救济是更重要和更为普遍的救济方法。
自助指个人不必求助于法院令便可以自己之力行使的法律救济手段,包括自卫、扣押为害之牲畜、排除滋扰、拘捕罪犯等措施。
信托义务:信托是指信托委托人一方将信托财产交给信托受托人一方,信托受托人按照信托意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同时使第三人受益于信托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
例如,甲委托乙经营自己的商店,并且约定以经营商店的收益抚养自己的子女。
信托义务如:委托人在信托关系设立后,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应妥善保护、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受益人应当为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
详细内容参见武大教材166-175页。
民事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的不健全心理状态。
民事过错是指违反法律义务,被认为导致民事救济(通过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致害行为。
(二)香港民事侵权的性质(特征):1、民事侵权是一种民事过错。
(导学30页,武大226-227页)2、民事侵权是一种有别于违约行为和违反信托义务行为的民事过错。
(导学30页,武大227页)(二)民事侵权与其他行为的区别2、民事侵权与违约行为的区别(导学30-31页,武大227页)本科06年1月简答题民事侵权与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答案如下,无需展开:(1)所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2)侵犯的对象不同(3)起诉人不同(4)归责原则不同(5)诉讼时效期限不同二、民事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2、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导学31页,武汉大学教材228-229页)本科06年7月、07年7月,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武汉大学教材229页)民事侵权的认定,侵权人动机良好但却导致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侵权人动机不好却未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注解:例如,某人故意把自家的鸡赶到他人农田里去寻食,就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某人即存在故意(主观过错)。
三、各类民事侵权(一)故意的侵权1、对人的侵犯A、殴打(三联213-214页)B、袭击(三联214-215页)C、故意造成精神伤害(三联215页)D、非法禁锢(三联215-216页)2、侵犯土地雷兰与弗莱彻(Rylands v.Fletcher)法则(武大237页)任何人为了个人目的而把某些东西带进自己的土地,倘若那些东西逃脱后可能害人,他必须承担风险。
本科04年1月,专科06年7月、07年7月名词解释“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此为名词解释的内容)案情:磨坊东主Fletcher聘请承建商为他的磨坊兴建水塘。
由于承建商的疏忽,工程质量不好,导致水塘的水流入邻居Rylands的矿场。
法庭裁定磨坊东主Fletche r为了个人利益令邻居Rylands承担这么大的风险,应负责赔偿。
3、侵犯财物(侵犯占有权)4、侵占(侵犯所有权)5、霸占6、辩护理由(二)非故意的侵权本科05年1月简答题疏忽作为民事侵权被起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疏忽侵权的构成要件:1、被告人负有法律所承认的谨慎责任(注意义务)。
2、被告人有所失责(未尽注意义务)。
3、被告人的失责导致了有损害后果发生。
4、被告人的失责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5、损害的发生并非由于原告人自己的疏忽。
“邻舍原则”(也译成邻人法则、邻人检验标准)(三联219页、武汉大学教材234页)【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名词解释】:是指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这是由英国上议院法庭审理的著名判例Donoghue v Stevenson所确立的原则,Lord Atkin法官裁定制造商对消费者负有确保其产品不会造成损害的谨慎责任。
邻舍原则是1932年的多诺霍诉斯蒂文斯一案中出现的一个经典性的公式。
在这一案件中,阿特金勋爵(法官)宣称,“你应加以合理的注意(举例见下述内容),以避免发生你可以合理预见到的可能会损害你的邻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那么,在法律上,谁是自己的邻人呢?答案似乎应该是,如此密切地、直接地从我的行为受到影响的人,从而在意欲从事该行为或不行为时,必然会合乎情理地,料想得到的那些人。
”“事实自证法则”(武汉大学教材235页)【本科04年7月、05年1月,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答案如下】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三)妨扰1、私人性妨扰(三联225-226页)2、公众性妨扰(四)诽谤1、诽谤的概念(三联227页)【本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答案为下述概念的内容】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此为名词解释答案)案例分析:在Cheung Ng Sheong Steven v Eastweek Publisher Ltd & Anor 一案中,香港某杂志曾刊登过一篇文章,报道香港大学张五常教授经常缺课,以及曾拒绝与学生合照相片。
事实上,张教授只是偶尔缺课,也只有一次因故未与毕业学生合影。
试分析:张教授能否以诽谤起诉某杂志社?案件结果:张教授成功地起诉该杂志对他作诽谤性报道,影响他的形象,令人相信他是一名不负责任和不友善的老师。
案件审理结果:法庭判令该杂志社对张教授作出公开道歉。
2、诽谤的类别3、辩护理由(五)经济性民事侵权1、干预合约关系2、违反保密义务五、民事侵权的救济(导学36-37页,三联238-240页)对民事侵权的救济方法多种多样,最常用的方法是损害赔偿。
包括:1、普通赔偿和特别赔偿2、象征性赔偿3、加重赔偿4、惩罚性赔偿5、强制令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导学36页)就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言,最常使用的救济方法就是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往年试题(一)责任能力的划分(武汉大学教材241-242页)1、完全责任能力人;(武汉大学教材241页)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专科06年1月、07年1月选择题:在香港,只有年满 C 的人,才能作为民事侵权救济中的完全责任能力人。
A.16岁B.18岁C.21岁D.23岁注解:根据1990年制定的《成年岁数(有关条文)条例》(香港条例第410章),在香港,成年年龄已经从21岁降为18岁。
所以,试题答案有错误,但考试时仍应选C、21岁,因为,省电大命题老师应不会有时间纠正该错误。
2、限制责任能力人;3、责任豁免人。
(二)责任承担人1、动物饲养人;2、雇主;3、委托人;雇主和委托人承担的是“转承责任”。
4、政府;政府承担职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责任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参见武汉大学教材243-244页。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对于其职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致人损害,无一例外地,政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武汉大学教材243-244页)注解:香港《政府诉讼条例》保留了一定范围的政府侵权责任豁免权,如对军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及司法人员的职务侵害,行为人和政府都可免责;邮局的侵权责任与国家责任截然分开;对某些故意侵害(如诽谤、欺诈),除追究政府雇员或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外,不能对政府起诉。
此外,对政府部门的判决不能强制执行。
本科05年1月选择题在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人中, BC 承担“转承责任”。
(武汉大学教材242-244页)A.动物饲养人B.雇主C.委托人D.政府注解:1、动物饲养员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即驯养的野生动物或家畜脱离控制致人损害,其饲养者无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雇主承担的转承责任是指,雇员在执行雇佣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民事侵害,无论他本人有无过失,均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3、委托人承担的转承责任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应对代理人从事的经其事先授权或事后认可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4、政府职员在执行公务时因违法行为致人以损害,政府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政府对其雇员或代理人的民事侵害负责,必须具备“行为人对于其不法行为具有过错”这一条件。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在责任承担人中, BC 承担的是“转承责任”。
(武汉大学教材242-244页)A.动物饲养人B.雇主C.委托人D.政府注解:同上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