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计算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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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计算题

1.免税法

某一居民在2009纳税年度内取得一笔总所得为10万美元,其中在居住国取得的所得为8万美元,在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为2万美元。居住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在8万美元以下(含)的适用税率为30%,所得为8万——10万美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1)试用全额免税与累进免税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居住国实征税款,并比较两种免税法下纳税人的税负情况。

(2)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居住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所得额级距与适用税率同上),其结果如何?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免税法

来源国已征税款2×20%=0.4万元

居住国实征税款8×30%=2.4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0.4+2.4=2.8万元

累进免税法

居住国实征税款8×40%=3.2万元

10×40%×(8÷10)=3.2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0.4+3.2=3.6万元

(2)超额累进税率

全额免税法

来源国已征税款2×20%=0.4万元

居住国实征税款8×30%=2.4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0.4+2.4=2.8万元

累进免税法

应承担居住国税款(10-8)×40%+8×30%=3.2万元

居住国实征税款 3.2×(8÷10)=2.56万元

纳税人承担总税负 2.56+0.4=2.96万元

2.扣除法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于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

试用免税法和扣除法计算居住国可征税款、纳税人总税负。

免税法

甲国可征税款70×40%=28万元

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9万元

纳税人总税负28+9=37万元

扣除法

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9万元

甲国可征税款(100-9)×40%=36.4万元

纳税人总税负36.4+9=45.4万元

3.全额抵免与普通抵免

某国A居民2009年来自国内所得8000美元,来自国外所得2000美元。居住国所得税率为30%,来源国为20%。

(1)请用全额抵免法与普通抵免法分别计算居民A的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居住国的实征税款。

(2)如果来源国税率为40%,其结果如何?

(1)来源国税率为20%

全额抵免法

(8000+2000)×30%-2000×20%=2600美元

普通抵免法

应纳本国所得税税额(8000+2000)×30%=3000美元

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2000×20%=400美元

抵免限额2000×30%=600美元

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为400美元

居住国的实征税款3000-400=2600美元

(8000+2000)×30%-2000×20%=2600美元

(2)来源国税率为40%

全额抵免法

(8000+2000)×30%-2000×40%=2200美元

普通抵免法

应纳本国所得税税额(8000+2000)×30%=3000美元

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2000×40%=800美元

抵免限额2000×30%=600美元

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为600美元

居住国的实征税款3000-600=2400美元

(8000+2000)×30%-2000×30%=2400美元

4.抵免限额的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内,居住国甲国M公司来自国内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所得税税率甲国为50%,乙国为60%,丙国为40%。

请用综合抵免限额法与分国抵免限额法分别计算甲国M公司所得的外国税收可抵免数以及甲国的可征税款。

乙国已纳税款100×60%=60万元

丙国已纳税款100×40%=40万元

综合抵免限额法

抵免限额1200×50%×(200÷1200)=100万元

可抵免税款为100万美元

甲国可征税款为1200×50% -100=500万元

承担总税负500+60+40=600万元

分国抵免限额法

分国抵免限额100×50%=50万元

乙国可抵免税款为50万元,丙国可抵免税款为40万元,外国税收可抵免总数为90万元

甲国可征税款1200×50% -90=510万元

承担总税负510+60+40=610万元

5.抵免限额的计算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三个分支机构,2009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内总机构所得400万元,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元,适用税率为25%。(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40%;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9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甲国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

在甲国实缴税款150×40%+50×20%=70万元

乙国抵免限额300×25%=75万元

在乙国实缴税款250×30%+30×20%+20×20%=85万元

可抵免税额50+75=125万元

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500+200+300)×25%-125=125万元

该企业总承担税额125+70+85=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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